【招标公告】麻城市福菊路(第十五小学便民路段)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

所属地区:湖北黄冈市 发布日期:2026-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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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湖北 黄冈市 采购单位 麻城市人民政府黄金桥街道办事处
招标代理机构 湖北鑫宇阳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麻城市福菊路(第十五小学便民路段)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麻城市福菊路(第十五小学便民路段)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HBMC-202610SZ-012001001)招标文件(资审文件)提前公示公告

招标编号:HBMC-202610SZ-012001001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麻城市福菊路(第十五小学便民路段)建设项目(项目名称)已由麻城市发展和改革局以麻发改审批[2026] 139号、麻发改审批[2026] 145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麻城市人民政府黄金桥街道办事处,建设资金来自上级政府资金(资金来源),出资比例为上级政府资金100%,招标人为麻城市人民政府黄金桥街道办事处,招标代理机构为湖北鑫宇阳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
建设项目地点:麻城市黄金桥街道第十五小学西侧
建设项目规模:福菊路呈南北走向,南起亭州大道(桩号K0+000),北至麻城市第十五小学(谌家园校区)出入(K0+343.828),设计全长343.828米,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宽度24米,双向四车道,设计车速30千米/小时。
合同估算价:1139.91万元
其他:(1)合同估算价为:1139.914934万元(其中工程费用:1039.380779万元,设计费:40.0799万元,预备费:60.454255万元);(2)计划工期:240日历天(其中设计工期:20日历天)。
3.投标人(申请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投标(资格预审)要求投标人(申请人)须具备:(1)设计资质要求:须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乙级或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乙级或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乙级或以上资质;(2)施工资质要求: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和合格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类似业绩要求:投标人近五年(自投标截止之日往前推算五年)至少承接过一项合同总额不少于1000万元的市政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业绩(含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业绩)(注:①在本项目中以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成员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提供的均予以认可;②如设计单位提供业绩时则提供中标通知书(如有)、合同扫描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如施工单位提供业绩时则提供中标通知书(如有)、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扫描件,时间以工程竣工时间为准;③如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不能反映上述内容,则须提供业主单位盖章的证明材料扫描件。)(4)投标人拟派人员要求:①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建造师或以上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有效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无其他在建工程。②拟派的施工负责人须具备市政类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职称,或者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建造师或以上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有效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③拟派的设计负责人:须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提供执业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或者具有市政类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职称证书;④拟派施工员、质量员(或质检员)、材料员、资料员各一名具有相应岗位资格证(含培训合格证),安全员一名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证);⑤拟派本项目人员不得相互兼职;拟派项目人员均须提供2026年1月1日至今任意一个月投标人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材料扫描件(以社保管理机构出具为准)或提供从社保管理机构网上打印具有社保管理机构电子证章的证明材料扫描件。属退休人员的须提供退休证明和投标单位的聘用协议(或劳务合同)扫描件,否则按未提供社保证明材料处理;(5)财务要求:投标人需提供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经审计事务所或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或财务报告。(注:提供扫描件;2026年1月以后成立的公司不需提供;如联合体投标的,则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均须提供);(6)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人事前信用承诺书”(详见投标文件格式,如联合体投标的,则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均须提供);(注:以上资格要求的所有证件、证明材料均须提供有效的扫描件或行政主管部门打印的电子证书(如有)。)(7)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投标人应按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如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
3.2本次招标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工程。
3.3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申请。联合体申请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成员单位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2)联合体的资质应符合投标人资格要求规定;(3)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两家,一家设计单位,一家施工单位;(4)联合体牵头人应为施工单位,联合体投标应提供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及分工;(5)组成联合体应符合法律法规对联合体投标的有关规定,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工程项目投标(联合体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6)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单位需为中小企业,按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如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
3.4其他要求:/
4.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本项目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单位,定标采用票决定标法。。
5.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见附件
6.意见建议反馈渠道
请于本项目招标人/代理机构联系。
7.公示时间
2026年10月10日至2026年10月13日。
8.联系方式

招标人:

麻城市人民政府黄金桥街道办事处

招标代理机构:

湖北鑫宇阳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麻城市

地址:

麻城市金桥大道创融大厦15楼

邮编:

438300

邮编:

438300

联系人:

徐鑫豪

联系人:

***

招标人传真:

代理传真: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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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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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城市福菊路(第十五小学便民路段)建设项目(项目名称)麻城市福菊路(第十五小学便民路段)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标段名称)工程总承包招标
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HBMC-202610SZ-012001001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盖章):
2026年10月09日
目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1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
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13
1.总则13
2.招标文件16
3.投标文件17
4.投标20
5.开标21
6.评标22
7.合同授予23
8.重新招标、不再招标和终止招标24
9.纪律和监督24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25
附录一: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27
附录二:政府采购工程预留工作及金额31
附录三:政府采购工程适合小微企业承担的工作及金额32
附表一:招标文件澄清申请函33
附表二:招标文件澄清通知33
附表三:招标文件修改通知34
附表四:投标文件递交签收凭证36
附表五:开标记录表37
附表六:投标文件澄清通知38
附表七:投标文件问题的澄清39
附表八:中标通知书40
附表九:中标结果通知书41
附表十:异议函42
附表十一:异议答复函43
附表十二:授权委托书44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45
评标办法前附表45
评标办法正文部分56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61
第一节合同协议书61
一、工程概况61
二、合同工期61
三、质量标准61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61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62
六、合同文件构成62
七、承诺63
八、订立时间63
九、订立地点63
十、合同生效63
十一、合同份数63
第二节通用合同条件64
第1条一般约定64
第2条发包人73
第3条发包人的管理75
第4条承包人78
第5条设计84
第6条材料、工程设备87
第7条施工93
第8条工期和进度100
第9条竣工试验105
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107
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110
第12条竣工后试验113
第13条变更与调整114
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120
第15条违约126
第16条合同解除128
第17条不可抗力132
第18条保险134
第19条索赔135
第20条争议解决137
第三节专用合同条件139
第1条一般约定139
第2条发包人141
第3条发包人的管理141
第4条承包人142
第5条设计144
第6条材料、工程设备145
第7条施工146
第8条工期和进度147
第9条竣工试验148
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148
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149
第12条竣工后试验150
第13条变更与调整150
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151
第15条违约153
第16条合同解除154
第17条不可抗力154
第18条保险154
第20条争议解决155
专用合同条件附件155
附件1《发包人要求》157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158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159
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161
附件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162
附件6价格指数权重表163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164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165
1.一般约定165
2.发包人义务171
3.监理人172
4.承包人173
5.设计178
6.材料和工程设备180
7.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182
8.交通运输183
9.测量放线184
10.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184
11.开始工作和竣工186
12.暂停工作188
13.工程质量189
14.试验和检验190
15.变更191
16.价格调整194
17.合同价格与支付195
18.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200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203
20.保险204
21.不可抗力206
22.违约207
22.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210
23.索赔210
24.争议的解决211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213
1.一般约定213
2.发包人义务214
3.监理人214
4.承包人214
5设计214
6.材料和工程设备215
7.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215
8.交通运输216
8.2.1场内施工道路的修建:216
9.测量放线216
11.开工和竣工216
12.暂停施工217
15.变更217
16.价格调整217
17.计量与支付217
17.2.2预付款保函217
18.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218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218
20.保险218
21.不可抗力219
24.争议的解决219
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220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220
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220
第五章发包人要求223
发包人要求223
发包人要求附件清单226
第六章发包人提供的资料227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227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227
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231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35
(一)投标函235
(二)投标函附录236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238
三、投标保证金239
四、联合体协议书240
五、拟分包项目情况表242
六、分包意向协议书243
七、中小企业声明函245
八、项目管理机构246
九、资格审查资料256
十、价格清单273
(一)价格清单说明273
(二)价格清单274
十一、承包人建议书283
十二、承包人实施计划284
十三、其他资料292
十四、投标函附表2293
序号293
投标单位名称293
投标报价(元)293
设计费报价(元)293
工程费报价下浮率(%)293
项目经理293
施工负责人293
设计负责人293
投标代表293
联系电话293
备注293
十五、投标人事前信用承诺书294
1.第一章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麻城市福菊路(第十五小学便民路段)建设项目(项目名称)麻城市福菊路(第十五小学便民路段)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标段名称)工程总承包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HBMC-202610SZ-012001
1.1.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麻城市福菊路(第十五小学便民路段)建设项目(项目名称)已由麻城市发展和改革局以麻发改审批[2026]139号、麻发改审批[2026]145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麻城市人民政府黄金桥街道办事处,建设资金来自上级政府资金(资金来源),出资比例为上级政府资金100%,招标人为麻城市人民政府黄金桥街道办事处,招标代理机构为湖北鑫宇阳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1.2.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建设地点:麻城市黄金桥街道第十五小学西侧
建设规模:福菊路呈南北走向,南起亭州大道(桩号K0+000),北至麻城市第十五小学(谌家园校区)出入(K0+343.828),设计全长343.828米,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宽度24米,双向四车道,设计车速30千米/小时。
其他:/。
2.2招标范围
招标范围:麻城市福菊路(第十五小学便民路段)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道路工程、交通工程、排水工程、给水工程、电力电信、绿化工程等。(具体内容详见初设图纸及概算限价)。
标段划分:1。
计划工期:240日历天,计划开始工作日期2026-11-25。
合同估算价:1139.914934万元。
2.3其他:(1)合同估算价为:1139.914934万元(其中工程费用:1039.380779万元,设计费:40.0799万元,预备费:60.454255万元);(2)计划工期:240日历天(其中设计工期:20日历天)。
1.3.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1)设计资质要求:须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乙级或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乙级或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乙级或以上资质;(2)施工资质要求: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和合格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类似业绩要求:投标人近五年(自投标截止之日往前推算五年)至少承接过一项合同总额不少于1000万元的市政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业绩(含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业绩)(注:①在本项目中以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成员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提供的均予以认可;②如设计单位提供业绩时则提供中标通知书(如有)、合同扫描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如施工单位提供业绩时则提供中标通知书(如有)、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扫描件,时间以工程竣工时间为准;③如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不能反映上述内容,则须提供业主单位盖章的证明材料扫描件。)(4)投标人拟派人员要求:①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建造师或以上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有效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无其他在建工程。②拟派的施工负责人须具备市政类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职称,或者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建造师或以上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有效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③拟派的设计负责人:须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提供执业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或者具有市政类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职称证书;④拟派施工员、质量员(或质检员)、材料员、资料员各一名具有相应岗位资格证(含培训合格证),安全员一名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证);⑤拟派本项目人员不得相互兼职;拟派项目人员均须提供2026年1月1日至今任意一个月投标人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材料扫描件(以社保管理机构出具为准)或提供从社保管理机构网上打印具有社保管理机构电子证章的证明材料扫描件。属退休人员的须提供退休证明和投标单位的聘用协议(或劳务合同)扫描件,否则按未提供社保证明材料处理;(5)财务要求:投标人需提供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经审计事务所或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或财务报告。(注:提供扫描件;2026年1月以后成立的公司不需提供;如联合体投标的,则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均须提供);(6)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人事前信用承诺书”(详见投标文件格式,如联合体投标的,则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均须提供);(注:以上资格要求的所有证件、证明材料均须提供有效的扫描件或行政主管部门打印的电子证书(如有)。)(7)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投标人应按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如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
3.2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整体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整体预留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项目部分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3本次招标接受(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成员单位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2)联合体的资质应符合投标人资格要求规定;(3)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两家,一家设计单位,一家施工单位;(4)联合体牵头人应为施工单位,联合体投标应提供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及分工;(5)组成联合体应符合法律法规对联合体投标的有关规定,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工程项目投标(联合体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6)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单位需为中小企业,按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如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
3.4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1(具体数量)个标段投标,招标人按下列原则选择中标人:
□招标人按标段择优选择中标人。
□投标人最多只允许中标个标段。如果同一投标人在多个标段中均排序第一,推荐中标候选人顺序为:
□按照标段顺序,投标人在前面标段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后,所投其他标段将不再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按照标段最高投标限价从大到小的顺序,投标人在最高投标限价大的标段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后,所投其他标段将不再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
1.4.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所有成员),应当在湖北省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下同)(网址:www.hbbidcloud.cn)进行注册登记,并办理CA数字证书(CA锁、标证通、电子营业执照3种任选其一,下同)(具体操作参见“电子交易平台”—办事指南—交易主体注册登记指南)。
4.2完成注册登记后,请于2026年月日至2026年月日24:00时止(北京时间、下同),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在所投标段免费下载招标文件。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下载招标文件(具体操作参见“电子交易平台”—办事指南—招标(资审)文件下载指南)。未按规定从“电子交易平台”下载招标文件的,招标人(“电子交易平台”)拒收其投标文件。
1.5.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26年月日时分。
5.2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选择所投标段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投标人完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以电子签收凭证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逾期未完成上传或未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招标人(“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
1.6.6.投标相关事宜
①根据鄂建[2007]48号《湖北省注册建造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拟派本项目的项目经理不得有在建工程,如有在建工程,将直接导致投标单位在本项目的投标资格被取消。如因隐瞒在建工程导致中标,一经查实,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如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有在建工程,但已经变更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已变更的证明文件,事后提交的项目经理变更材料不予认可。②严禁借用资质和将成交项目转包他人,发现借用资质参与投标或将中标项目转包他人的,将取消其中标资格。③本次招标如投标人因上述原因造成本次招标发生纠纷、投诉、流标等情况,对招标人造成的损失由该投标人承担,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
1.7.7.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本项目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单位,定标采用票决定标法。
1.8.8.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www.hbggzyfwpt.cn)(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1.9.9.联系方式
招标人:麻城市人民政府黄金桥街道办事处招标代理机构:湖北鑫宇阳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麻城市地址:麻城市金桥大道创融大厦15楼
邮编:438300邮编:438300
联系人:徐鑫豪联系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
网址:网址: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10.行政监督部门
名称:麻城市发展和改革局
地址:麻城市金桥大道61号
电话:0713-2951430
传真:/
邮政编码:438300
2026年月日
备注:1.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经理及施工负责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同时担任其他工程的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2.“在所投标段免费下载招标文件”是指投标人拟参加某标段投标的,应按规定下载该标段的招标文件。投标人的下载活动“电子交易平台”将予以记录,并可在“下载情况查询”中查看,该记录作为投标人是否下载该标段招标文件的依据。
2.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2.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
1.1.2招标人名称:麻城市人民政府黄金桥街道办事处地址:麻城市联系人:徐鑫豪电话:***
1.1.3招标代理机构名称:湖北鑫宇阳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麻城市金桥大道创融大厦15楼联系人:***电话:***
1.1.3造价咨询人/
1.1.4监理人/
1.1.4项目管理单位/
1.1.5代建人/
1.1.6项目名称、招标编号项目名称:麻城市福菊路(第十五小学便民路段)建设项目招标编号:HBMC-202610SZ-012001001
1.1.7建设地点麻城市黄金桥街道第十五小学西侧
1.2.1资金来源上级政府资金
1.2.2出资比例上级政府资金100%
1.2.3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2.4项目性质□本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工程,不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工程,执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所属行业为:建筑业。
1.3.1招标范围麻城市福菊路(第十五小学便民路段)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详见初设图纸、概算清单等附件资料)
1.3.2计划工期计划工期:240日历天计划开始工作日期:2026年11月25日计划竣工日期:2027-07-23 23:59:59
1.3.3质量标准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相关标准及设计规范并满足招标人就本项目提出的要求及通过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按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相关标准及规范与招标人要求达到合格标准。
1.3.4政府采购政策1.根据规定,本项目采用以下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项目整体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整体预留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项目部分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具体的政府采购特别资格要求详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附录一“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部分预留的工作详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附录二“政府采购工程预留工作及金额”。□项目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但对符合政府采购特别资格要求(详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附录一“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且满足一定条件的投标人(详见第三章评标办法“政府采购工程价格评审优惠”),在评标时享受价格扣除或增加价格分的优惠政策。2.根据规定,本项目采用以下方式支持监狱企业发展:在招标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招标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材料不全的不享受政策。对小微企业中的监狱企业,评审中计算价格扣除时给予5%的扣除或增加价格分时给予5%的增加价格分。3.根据规定,本项目采用以下方式支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在招标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招标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未提供声明函的不享受政策。对小微企业中符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的企业,评审中计算价格扣除时给予5%的扣除或增加价格分时给予5%的增加价格分。/。
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资质条件:见本章附录一财务要求:见本章附录一业绩要求:见本章附录一信誉要求:见本章附录一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见本章附录一设计负责人的资格要求:见本章附录一 施工负责人的资格要求:见本章附录一施工机械设备:见本章附录一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见本章附录一其他要求:见本章附录一
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具体内容详见招标公告3投标人资格3.3款要求。其中:联合体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其他审查标准按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各成员分工所占合同工作量的比例,进行加权折算。
1.4.3(19)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1.5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不补偿□补偿,补偿标准:
1.9.1踏勘现场☑不组织:□组织,踏勘时间:踏勘集中地点:
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召开地点:
1.10.2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召开投标预备会之日/日前
1.11.1招标人规定由分包人承担的工作/
1.11.2投标人拟分包的工作□不允许☑允许,分包内容要求:可以将非主体、非关键性或者适合专业化施工的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承担,但需要经过甲方认可。分包金额要求:/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1.12偏离☑不允许□允许,允许偏离的内容、偏离范围和幅度:
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答疑及澄清文件(如有)、概算、初设图纸等(详见网上公告和网上上传附件)
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10日前
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3.2.4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最高投标限价为:1077.552087万元;最高投标限价=工程费用×(1-工程费报价最低下浮率)+设计费+预备费(其中工程费用1039.380779万元,工程费报价最低下浮率6%,设计费40.0799万元,预备费60.454255万元,预备费不得下浮)。
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1、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均为含税费报价,包含增值税及 附加税等税金。2、投标人投标函中的大写报价或算术 错误修正后的投标总报价大于最高投标限价的,其投标将被否决。3、(1)投标人必须依据设计方案报出本项目的投标报价(投标报价包含设计费报价、预备费,预备费不得下浮)、设计费报价、工程费报价下浮率,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2)其投标报价不得超出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设计费报价不得超过设计费上限(40.0799万元),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3)工程费报价下浮率不得小于6%,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十四、投标函附表2”中自行填报本次招标的工程费报价下浮率和设计费,若投标人没有按照要求进行报价,导致无法评审的其投标将被否决)。4、本项目在中标人产生后按以下方式计算出合同价: 承包人根据其设计方案设计出施工图交本项目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审查机构进行图审,图审合格后聘请有相关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根据相关计价规范进行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总价,如果信息价中没有的材料则由建设单位、承包人、造价部门三方共同询价定价。承包人按工程费报价下浮率下浮后,加上本项目承包人设计费报价、预备费等为合同价款。5、结算时按工程量据实结算,最终以建设单位聘请的第三方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结算、决算审核为准。
3.3.1投标有效期自投标截止时间起90天
3.4.1投标保证金☑不提交□提交,1.递交截止时间(到账时间):同本标段投标截止时间。2.金额:元。3.形式:投标人应当采用现金、电子银行保函、电子担保保函、电子保险保单中的一种形式递交投标担保。4.递交方式及要求:(1)采用现金方式1)必须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汇至招标人指定的账户及账号。保证金账号:;账户名称:;开户银行:;其他要求:。2)基本账户信息将以投标人办理交易主体注册登记所填基本账户信息为准,若投标人汇款账户与注册登记时的基本账户信息不相符,由此造成投标保证金比对失败的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3)投标保证金到账查询方法及其他要求:。(2)采用电子银行保函、电子担保保函、电子保险保单方式(以下简称保函、保单)1)投标人须及时登录“电子交易平台”选择所投标段按系统引导的程序申请电子保函或保单。2)投标人可在“电子交易平台”查询保函或保单是否申请成功,开具成功后可下载电子保函或保单。电子保函或保单应载明:保函或保单受益人(招标人)、标段名称、标段编号、担保内容、担保金额、保函或保单有效期等信息,检查其内容符合招标文件的相关约定后,上传至投标文件的“投标保证金”栏目中。3)开标后,电子交易平台将自动比对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电子保函或保单情况;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可以直接在投标文件中查验电子保函或保单。
3.4.3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利息1 .采用现金方式计息标准: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时间:投标保证金到账之日至退还的前一日退还办法:2.采用电子保函或保单方式,不产生利息,电子保函或保单到期后自动失效。
3.5.2近年财务状况“近年”是指近3年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近年完成的类似设计项目近年完成的类似施工项目“近年”是指近5年 “类似项目”是指详见招标公告或评标办法。“类似设计项目”是指详见招标公告或评标办法。“类似施工项目”是指详见招标公告或评标办法。
3.5.4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近年”是指近3年
3.5.5近年投标人或项目管理机构相关主要人员获工程(设计)质量奖项、获表彰情况“近年”是指近5年
3.5.6其他材料其他材料是指:/“近年”是指近3年
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允许,但只能提供一个备选方案并注明主选方案,且备选方案的投标价格不得高于主选方案。
4.2.1投标截止时间
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否□ 是,退还安排:
5.1.2组织开标地点麻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七楼开标厅线上开标(麻城市金桥大道81号)
5.2.1(5)抽取评标基准价下浮值☑否,下浮值为:□是,下浮值抽取方法:
5.2.1(6)解密时间招标人发出解密提示后30分钟内(招标人应充分考虑标段数和投标人数量,合理设置解密时间,该时间不应少于20分钟)
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专家4(异地2人,本地2人)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湖北省综合评标专家总库相应专业中随机抽取产生。
6.4评标结果公示媒介湖北省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网址:www.hbbidcloud.cn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www.hbggzyfwpt.cn
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是☑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有效投标人数量少于或等于 10 家时,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为 3 家,有效投标人数量多于 10 家时,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为 5 家。
7.3.1履约担保☑不提交□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其他形式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合同总价的%(根据相关政策,支持中小企业自主选择以保函、支票、汇票、本票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
9.5行政监督部门名 称:麻城市发展和改革局地 址:麻城市金桥大道61号电 话:0713-2951430传 真:/邮政编码:438300
10.1多标段投标投标人可同时对本次招标标段中的1个标段投标。招标人按下列原则选择中标人:□招标人按标段择优选择中标人。□ 投标人最多只允许中标个标段。如果同一投标人在多个标段中均排序第一,推荐中标候选人顺序为:□按照标段顺序,投标人在前面标段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后,所投其他标段将不再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按照标段最高投标限价从大到小的顺序,投标人在最高投标限价大的标段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后,所投其他标段将不再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
10.2.1小微企业报价优惠(扣除)系数P的取值:/
10.2.2满足条件的联合体或者分包企业报价优惠(扣除)系数Q的取值:/
10.3交易平台信息服务费/
10.4招标代理服务费□本次招标没有招标代理服务费。☑本次招标有招标代理服务费。根据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招标人支付。☑由中标人支付。 支付标准:参照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鄂建文[2023]35号文的规定计取; 支付方式:现金或转账; 支付时间:中标通知书发放前。
10.5中标后须提交的纸质投标文件份数:3,中标人提交的纸质投标文件应当与投标时的电子投标文件内容一致。
10.6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以下简称“政采贷”)指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微企业,在获得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后,即可向开展“政采贷”业务的金融机构提出申请,金融机构依据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政采贷”业务政策:《湖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实施方案》(鄂财采发[2020]5号)“政采贷”业务申请:湖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平台(https://czt.hubei.gov.cn/zcd/homepage)
10.7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付款方式:按项目进度支付,具体以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为准。 2、采用“评定分离”(评标和定标分离)方式确定中标单位,定标方法采用票决定标法。(详见“发包人提供的资料-附件定标办法”) 3、中标候选人须在定标会议前提供三套完整的投标文 件,供定标委员会定标现场查阅参考(具体提供时间、 地点由代理机构另行通知)。 4、为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评定分离项目在定标环节, 定标委员会负责人应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的本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担任。 5、本项目评定分离办法参照鄂建设规〔2026〕2 号、 黄发改公管〔2024〕495号和鄂政办发〔2023〕12号文执行。有效投标人数量少于或等于 10 家时,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不超过 3 家,有效投标人数量多于 10 家时,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不超过 5 家。(具体推选中标候选人数量详见本章7.1)。 6、投标人可通过手机免费申请电子营业执照应用服务,通过电子营业执照登录交易系统,进行CA身份认证、电子签章、电子签名、标书加密、标书解密。(补充的内容不得与投标人须知的其他内容不一致或相抵触)

备注:1.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项目。对“近年完成类似项目情况的年份要求”:如要求提供近5年的类似项目情况,则近5年是指从投标截止日往前推算5年,例如投标截止日为2014年2月1日,则近5年是指2009年2月1日至2014年1月31日。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项目。对“近年完成类似项目情况的年份要求”:如要求提供近5年的类似项目情况,近5年是指从申请截止日往前推算5年至投标截止日的前一日,例如申请截止日为2014年2月1日,投标截止日为2014年3月5日,则近5年是指2009年2月1日至2014年3月4日。近年完成类似设计项目情况、近年完成类似施工项目情况、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近年工程获质量奖项情况、近年项目经理已完工程获质量奖项情况、近年项目经理获得的表彰、近三年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近三年行贿犯罪行为如有年份要求的均按上述示例规则推算。
2.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如要求提供近3年的财务状况,投标截止日如在6月30日以前,则近3年是指上上个年度往前推算3年,例如投标截止日为2015年2月1日,近3年是指2011年度、2012年度、2013年度。投标截止日如在6月30日以后,则近3年是指上个年度往前推算的3年,例如投标截止日为2015年7月1日,近3年是指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
2.2.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
2.3.1.总则
2.3.1.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
1.1.2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监理人(项目管理单位):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代建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招标项目名称、招标编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3.2.1.2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4本招标项目性质: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3.3.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标准
1.3.1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本标段执行的政府采购政策: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3.4.1.4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单位。
2.3.5.1.4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设计负责人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施工负责人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施工机械设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前期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的(招标人公开已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设计文件等咨询成果除外的);
(6)为本标段的监理人(项目管理单位);
(7)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8)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服务;
(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项目管理单位)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人)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项目管理单位)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人)相互控股或参股;
(11)与本标段的监理人(项目管理单位)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人)相互任职或工作;
(1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指被本招标项目所在地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该区域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
(1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5)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6)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7)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8)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被人民法院判决为行贿罪的;
(19)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2.3.6.1.5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
1.5.1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5.2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设计成果进行补偿的,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给予补偿,并有权免费使用未中标人设计成果。
2.3.7.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3.8.1.7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2.3.9.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2.3.10.1.9踏勘现场
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2.3.11.1.10投标预备会
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投标人应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在“投标答疑”菜单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过“电子交易平台”通知所有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3.12.1.11分包
1.1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应当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投标人应当按照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的规定提供分包人侯选名单及其相应资料。
1.11.2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2.3.13.1.12偏离
投标文件不允许偏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4.2.招标文件
2.4.1.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发包人要求;
(6)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和条件;
(7)投标文件格式;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4.2.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在“投标答疑”菜单以书面形式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通知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并且澄清的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投标人应实时关注“电子交易平台”上发出的澄清通知,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及时获知澄清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4.3.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过“电子交易平台”通知所有已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通知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并且修改的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投标人应实时关注“电子交易平台”上发出的修改通知,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及时获知修改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4.4.2.4招标文件的异议
2.4.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包括对招标文件澄清和修改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招标人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逾期提出的,招标人可不予受理。异议与答复应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在“异议与答复”菜单以书面形式进行。
本处所称异议是指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投标人投标而向招标人提出的质疑。
2.4.2招标人对异议的答复构成对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招标人将按照本章第2.2款、第2.3款规定办理。
2.5.3.投标文件
2.5.1.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投标保证金;
(4)联合体协议书;
(5)拟分包项目情况表(适用于非政府采购工程);
(5)分包意向协议书(适用于政府采购工程);
(6)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于政府采购工程);
(7)项目管理机构;
(8)资格审查资料;
(9)价格清单;
(10)承包人建议书;
(11)承包人实施计划;
(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3.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2.5.2.3.2投标报价
3.2.1投标人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价格清单。
3.2.2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位置、周边环境、道路、装卸、保管、安装限制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投标人根据投标设计,结合市场情况进行投标报价。
3.2.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价格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4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5.3.3.3投标有效期
3.3.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120天。
3.3.2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2.5.4.3.4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递交截止时间、递交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3.4.3招标人最迟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投标保证金及利息的计息标准和退还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2.5.5.3.5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5.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发生可能影响其投标资格的新情况的,应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且不影响本次招标的公正性。
3.5.2如本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涉及到对某些属于“资格审查资料”的内容进行评审,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相应的“资格审查资料”中提供证明文件和(或)证明材料的扫描件。
2.5.6.3.5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5.1投标文件的资格审查资料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相关要求进行编写,并按各资格审查表格的具体要求提供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并作为资格审查资料的组成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2项至第3.5.6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2“近年财务状况表”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近年完成的类似工程设计项目情况表”“近年完成的类似施工项目情况表”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4“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5近年投标人或项目管理机构相关主要人员获工程(设计)质量奖项、获表彰情况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其他材料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5.7.3.6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2.5.8.3.7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招标范围、投标有效期、工期、质量标准、发包人要求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投标文件制作
(1)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电子交易平台”提供的“电子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制作生成。
(2)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当建立分级目录,并按照标签提示导入相关内容。
(3)投标文件中的证明材料均为相关原件的“扫描件”,应从“电子交易平台”交易主体诚信库中选择,交易主体诚信库中没有的“扫描件”,应以附件形式直接导入,未标示“扫描件”的证明材料均应直接制作生成。
(4)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文件投标函要求“盖单位章”的地方,投标人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要求“签字”的地方,投标人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在要求“盖单位章”的地方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电子印章;在要求“签字”的地方加盖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招标文件有特别说明的除外。
(5)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将生成一份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后缀名为.HBSTF)和一份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后缀名为.NHBSTF)。
(6)投标文件制作的具体方法详见“电子投标文件制作软件”中的帮助文档。
2.6.4.投标
2.6.1.4.1投标文件的加密
投标人应当按照本章第3.7.3项要求制作投标文件,并在投标时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未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招标人(“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并提示。
2.6.2.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2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选择所投标段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投标人完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以电子签收凭证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上传文件时的不可预见因素,投标文件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视为逾期送达,招标人(“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
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2.6.3.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4.3.2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在“电子交易平台”直接进行撤回操作。
4.3.3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应当先按本章第4.3.2项的规定撤回投标文件,再使用“电子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制作成完整的投标文件,并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和递交。
2.7.5.开标
2.7.1.5.1开标时间和地点
5.1.1招标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在“电子交易平台”上公开进行开标,所有投标人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开标。
5.1.2招标人通过互联网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组织开标,并在投标截止时间30分钟前,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进入“开标大厅”选择相应标段作在线开标的准备工作。
5.1.3投标人应当在能够保证设施设备可靠、互联网畅通的任意地点,通过互联网在线参加开标。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使用加密其投标文件的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进入“开标大厅”选择所投标段进行签到,并实时在线关注招标人的操作情况。
2.7.2.5.2开标程序
5.2.1主持人按下列程序在“电子交易平台”的“开标大厅”进行在线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主持人、招标人代表、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3)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文件的递交情况;
(4)开标后招标人核查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抽取评标基准价下浮值(如有);规定最高投标限价计算方法的,计算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如适用),当众公布后记录在案;
(6)投标人根据提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解密投标文件;
(7)读取已解密的投标文件的内容;
(8)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项目经理姓名及其他内容,并生成开标记录;
(9)开标结束。
5.2.2在本章第5.2.1(6)目规定的时间内,非因“电子交易平台”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已解密的投标文件少于三个的,招标失败;已解密的投标文件不少于三个,开标继续进行。
2.7.3.5.3开标异议
5.3.1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过程中提出;招标人当场对异议作出答复,并记入开标记录。异议与答复应通过“开标大厅”在“异议与答复”菜单以书面形式进行。
本处所称异议是指投标人在开标过程中对投标文件提交、投标截止时间、开标程序、开标记录以及投标人和招标人或者投标人相互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等提出的质疑。
5.3.2投标人异议成立的,招标人将及时采取纠正措施,或者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确认;投标人异议不成立的,招标人将当场给予解释说明。
2.7.4.5.4特殊情况的处置
5.4.1因“电子交易平台”系统故障导致无法投标的,交易中心及时通知招标人,招标人视情况决定是否顺延投标截止时间。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完成投标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后果。
5.4.2因“电子交易平台”系统故障导致无法正常开标的,招标人将暂停开标,待系统恢复正常后继续开标。
5.4.3“电子交易平台”系统故障是指下列情形:
(1)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系统;
(2)系统的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
(3)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
(4)出现断电、断网事故;
(5)其他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正常进行的情形。
2.8.6.评标
2.8.1.6.1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招标投标工作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2.8.2.6.2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2.8.3.6.3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2.8.4.6.4评标结果公示
招标人将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答复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在“异议与答复”菜单以书面形式进行。
2.8.5.6.5履约能力的审查(如有)
如果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报行政监督部门后,召集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2.9.7.合同授予
2.9.1.7.1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9.2.7.2中标通知
评标结果公示期满后,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发出的同时,招标人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6.4款规定的媒介发布中标结果公告。
2.9.3.7.3履约保证金
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保证金格式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2.9.4.7.4签订合同
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以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的文件版本为准)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4.3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
开标时投标函中大写投标总价应为签约合同价。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如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以修正后的投标总价为签约合同价。
7.4.4中标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登录“电子交易平台”提交电子合同文件归档。
2.10.8.重新招标、不再招标和终止招标
2.10.1.8.1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第一中标候选人或所有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10.2.8.2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2.10.3.8.3终止招标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将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将及时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11.9.纪律和监督
2.11.1.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2.11.2.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2.11.3.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向招标人征询其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2.11.4.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2.11.5.9.5投诉
本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其中对招标文件的内容(包括招标控制价)、开标、评标结果进行投诉的,应当按本章第2.4款、第3.2.2项、第5.3款、第6.4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后,方可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异议答复期不计算在规定的投诉时效期限内。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或《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12.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2.12.1.10.1多标段投标
多标段投标规定: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12.2.10.2评标办法中的有关系数的取值和评分因素设置
10.2.1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中“小微企业报价优惠(扣除)系数”P的取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2.2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中“满足条件的联合体或者分包企业报价优惠(扣除)系数”Q的取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12.3.10.3交易平台信息服务费
交易平台信息服务费缴费规定: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12.4.10.4招标代理服务费
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约定: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12.5.10.5中标人的纸质投标文件
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前须向招标人另行提交的投标文件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12.6.10.6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
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12.7.10.7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13.附录一: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麻城市福菊路(第十五小学便民路段)建设项目(项目名称)麻城市福菊路(第十五小学便民路段)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标段名称)工程总承包
项目要求备注
资质条件(1)设计资质要求:须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乙级或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乙级或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乙级或以上资质;(2)施工资质要求: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和合格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财务要求投标人需提供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经审计事务所或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或财务报告。(注:提供扫描件;2026年1月以后成立的公司不需提供;如联合体投标的,则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均须提供);
业绩要求投标人近五年(自投标截止之日往前推算五年)至少承接过一项合同总额不少于1000万元的市政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业绩(含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业绩)(注:①在本项目中以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成员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提供的均予以认可;②如设计单位提供业绩时则提供中标通知书(如有)、合同扫描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如施工单位提供业绩时则提供中标通知书(如有)、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扫描件,时间以工程竣工时间为准;③如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不能反映上述内容,则须提供业主单位盖章的证明材料扫描件。)
信誉要求1.没有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2.没有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3.没有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4.在最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5.没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6.没有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7.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没有被人民法院判决为行贿罪;8.不存在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3(19)目规定的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投标人根据“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企业信誉情况 7-1 企业信誉声明”自行提供承诺书。如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均须提供。
岗位资格要求数量
项目经理资格项目经理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建造师或以上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有效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无其他在建工程。1人
设计负责人资格设计负责人须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提供执业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或者具有市政类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职称证书1人
施工负责人资格施工负责人拟派的施工负责人须具备市政类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职称,或者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建造师或以上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有效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1人
项目管理机构其他主要人员施工员具有相应岗位资格证(含培训合格证)1人
质量员(或质检员)具有相应岗位资格证(含培训合格证)1人
材料员具有相应岗位资格证(含培训合格证)1人
资料员具有相应岗位资格证(含培训合格证)1人
安全员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证)1人
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均应当在投标人处注册执业或岗位登记,且社会保险缴费单位应是投标人。属退休人员的须提供退休证明和投标单位的聘用协议(或劳务合同)。
施工机械设备要求/
其他要求政府采购特别资格要求:☑采购项目整体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采购项目整体预留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采购项目部分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的形式参加投标,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项目合同总金额的%以上,其中小微企业承担的比例不低于%。组成联合体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前述比例由招标人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约定)□采购项目部分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的形式参加投标,且接受分包的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项目合同总金额的%以上,其中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承担的比例不低于%。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前述比例由招标人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约定)□采购项目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不接受/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不允许/□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
其他要求①拟派本项目人员不得相互兼职;拟派项目人员均须提供2026年1月1日至今任意一个月投标人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材料扫描件(以社保管理机构出具为准)或提供从社保管理机构网上打印具有社保管理机构电子证章的证明材料扫描件。属退休人员的须提供退休证明和投标单位的聘用协议(或劳务合同)扫描件,否则按未提供社保证明材料处理; ②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人事前信用承诺书”(详见投标文件格式,如联合体投标的,则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均须提供); ③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投标人应按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如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 ④以上资格要求的所有证件、证明材料均须提供有效的扫描件或行政主管部门打印的电子证书(如有)。

备注:1.政府采购工程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建设工程。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2.本招标文件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3.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中(包括整体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整体预留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部分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部分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招标人要明确预留的工作和金额。招标人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形式或者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的形式参加投标的,应当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招标人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小微企业可以独立参加投标,无须以联合体的形式参加或进行合同分包。该类项目因落实了政府采购预留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在评标时,小微企业不享受价格扣除或增加价格分的优惠政策。
4.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对小微企业,对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项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小微企业、对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或者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大中型企业,在评标时享受价格扣除或增加价格分的优惠政策。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评标优惠。
5.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6.具体的政策依据详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
附录二:政府采购工程预留工作及金额
序号预留工作内容名称预留工作合同估算价(万元)预留合同估算价占比(%)备注
1
2
3
4
5
6
合计
本项目合同估算价(万元)

备注:1.政府采购工程采用部分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的主体、关键性工作不允许分包,招标人应当明确预留工作、预留工作合同估算价及预留合同估算价与项目合同估算价的占比。
2.招标人部分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时,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结合《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合理设置政府采购特别资格要求,充分考虑预留工作与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要求进行合同分包的适配性,以及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的适配性。
3.预留工作中包含专业工程暂估价的,则在备注栏中标注采用工程招标或政府采购方式专门面向中小(小微)企业。
附录三:政府采购工程适合小微企业承担的工作及金额
序号适合工作内容名称适合工作合同估算价(万元)适合工作合同估算价占比(%)备注
1
2
3
4
5
6
合计
本项目合同估算价(万元)

备注:1.政府采购工程未预留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如果招标人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招标人宜明确适合联合体中的小微企业或适合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承担的工作、适合工作的合同估算价及适合工作的合同估算价与项目合同估算价的占比,以供投标人组建联合体或签订分包意向协议时参考。
2.适合工作中包含专业工程暂估价的,则在备注栏中标注采用工程招标或政府采购方式专门面向中小(小微)企业。
2.14.附表一:招标文件澄清申请函
招标文件澄清申请函
编号:
(招标人名称):
经过仔细阅读(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后,我方申请对以下问题予以澄清:
1、………
2、………
………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日
备注:投标人要求招标人澄清招标文件有关问题时,适用于本格式。
2.15.附表二:招标文件澄清通知
招标文件澄清通知
编号:
各投标人:
经研究,对(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作如下澄清:
1.……
2.……
……
招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日
备注: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澄清时,适用于本格式。招标人可根据需要将附表二与附表三内容合并发出。
2.16.附表三:招标文件修改通知
招标文件修改通知
编号:
各投标人:
经研究,对(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作如下修改:
1.……
2.……
………
招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日
备注: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修改时,适用于本格式。
2.17.附表四:投标文件递交签收凭证
投标文件递交签收凭证
编号: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工程总承包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投标人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投标文件是否加密

2.18.附表五: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工程总承包招标开标记录表
序号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元)工期(日历天)设计质量目标施工质量目标项目经理投标人代表联系电话
姓名证书名称证书编号
最高投标限价(元)
开标过程需记录的其他事项

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开标地点:
主持人:招标人代表:监标人:
2.19.附表六:投标文件澄清通知
投标文件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工程总承包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并将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于年月日时前,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投标文件澄清”菜单提交给本评标委员会。
1、......
2、......
......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代表:(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备注: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澄清投标文件有关问题时,适用于本格式。
2.20.附表七:投标文件问题的澄清
投标文件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委员会:
投标文件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如下:
1.
2.
.....
附件(如有):
1.
2.
.....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备注:投标人应评标委员会要求对投标文件有关问题澄清时,适用本格式。
2.21.附表八: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编号: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工程总承包招标的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元。
工期:日历天。
质量标准:。
项目经理:(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日内到(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7.3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随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是本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特此通知。
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招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备注:行政主管部门对中标通知书有备案管理程序的,从其规定。
2.22.附表九: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编号: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中标人名称)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工程总承包的投标文件,确定其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2.23.附表十:异议函
异议函
编号:
(招标人名称):
我方已研究(看到)你方发出的(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或评标结果公示),现对下列问题提出异议,请予以解释:
1.……
2.……
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备注: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的内容或对评标结果有异议,要求招标人解释的,适用本格式。
2.24.附表十一:异议答复函
异议答复函
编号:
(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名称):
你方提出的有关(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或评标结果公示)的异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
2.……
……
招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日
2.25.附表十二: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工程总承包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2.1初步评审形式评审投标文件投标文件能正常打开
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如有)一致
投标文件签字盖章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3(4)目规定
投标文件格式、内容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实质性内容齐全、关键字迹清晰可辨
联合体投标人(如有)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多标段投标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0.1款规定
资格评审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资质等级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财务状况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类似业绩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信誉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项目经理资格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设计负责人资格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施工负责人资格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施工机械设备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其他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联合体投标人(如有)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响应性评审投标报价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4项规定
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质量标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款规定
权利义务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权利义务
承包人建议符合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的规定

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
2.2.1分值构成(总分100分)承包人建议书:20分资信业绩部分:15分承包人实施方案:15分投标报价:50分其他评分因素:0分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评标基准价的确定办法:若有效投标人为五家或五家以上,评标基准价为各有效投标人投标报价中,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若有效投标人少于五家(不含五家),则以所有有效投标人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
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偏差率=100% ×(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条款号评分因素(偏差率)评审标准
2.2.4(1)和(3)承包人建议书和承包人实施方案设计方案(20分)1、对工程设计任务、项目要求的理解、项目背景,建设条件理解的全面性、正确性进行打分。(满分4分)①思路及认识全面,准确得4-3分;②思路及认识较准确得2-1分;③思路及认识不合理得0分。2、按照各专业设计图纸合理、完整、细节详细,并有相关效果图等进行比较评分。(满分5分)①科学、合理、针对性强得5分;②合理、可行得4-3分;③可行得2-1分;④不合理、不可行得0分。3、对项目的特点、难点分析是否准确,对关键技术问题的认识及对其对策措施是否得当,进行打分。(满分4分)①认识及对其对策措施科学、合理、针对性强得4-3分;②认识及对其对策措施合理、可行得2-1分;③认识及对其对策措施不合理、不可行得0分。4、设计周期、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设计工作的计划安排、质量保证措施、进度保证措施、后续服务的安排及保证措施。(满分3分)①措施详细、科学、有针对性得3分;②措施详细、针对性较强得2-1分;③措施不详细,不合理得0分。5、设计质量控制及保证措施:有设计质量工作目标、保证体系及过程控制程序,对质量目标的承诺及违约处罚措施。(满分4分)①措施详细,合理得4-3分;②措施合理得2-1分;③措施不详细,不合理得0分。
施工方案(3分)方案针对性强,施工工艺及施工方法先进、可靠,与项目实际结合紧密,对施工具有指导性,综合比较打分(满分3分)①科学、合理、针对性强得3分;②合理、可行得2-1分;③不可行得0分。
主要施工管理计划(3分)管理体系和组织措施合理可行,工程质量保障措施全面细致、结合实际、措施具体,责任到人,环境及文明施工措施可行,综合比较打分(满分3分)①科学、合理、针对性强得3分;②合理、可行得2-1分;③不合理、不可行得0分。
施工进度计划(3分)项目进度计划编制合理、可行,关键线路清晰、准确、完整,网络图、横道图、及关键线路合理,关键节点控制措施得力、可操作性强,工期控制保证措施可靠,进行打分(满分3分)①控制措施得力、合理、可操作性强得3分;②控制措施较合理、可操作性较强得2-1分;③控制措施不合理、不可行得0分。
工程造价控制(3分)对工程造价控制的方案和措施有效性、合理性,进行打分(满分3分)①方案详细、措施合理、针对性强得3分;②方案较详细,措施较合理得2-1分;④方案不合理、不可行得0分。
项目管理要点(3分)针对本项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的项目管理要点,包括对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安全控制、风险管理等内容进行打分。(满分3分)①科学、合理、针对性强得3分;②合理、可行得2-1分;③不合理、不可行得0分。
2.2.4(2)资信业绩评分标准企业业绩(6分)1、设计业绩:投标人近五年(自投标截止之日往前推算五年)在满足资格审查的基础上(资格审查的业绩不再纳入评分)每增加一项合同总额或项目投资额不少于1000万元的市政工程设计业绩或设计施工总承包业绩(含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业绩)得2分,本项满分4分(注:在本项目中以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成员设计单位提供;设计单位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如有)、合同扫描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如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不能反映上述内容,则提供业主单位盖章的证明材料扫描件;)2、施工业绩:投标人近五年(自投标截止之日往前推算五年)在满足资格审查的基础上(资格审查的业绩不再纳入评分)每增加一项合同总额不少于1000万元的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或设计施工总承包业绩(含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业绩)得2分,本项满分2分(注:在本项目中以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成员施工单位提供;施工单位提供中标通知书(如有)、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扫描件,时间以工程竣工时间为准,如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不能反映上述内容,则须提供业主单位盖章的证明材料扫描件。)
获奖情况(3分)投标人近五年(自投标截止之日往前推算五年)参与的工程项目,获得过省级或以上奖项、荣誉的每个得2分;获得过地市县级奖项、荣誉的每个得1分;满分3分。(注:①提供获奖证明材料(获奖证书或文件)扫描件,时间以获奖证书或文件颁发时间为准;同一项目以获得最高级别奖项为准,不重复计分。②若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提供均可;若是施工单位提供的,则须提供质量或安全文明施工方面的奖项、荣誉;若是设计单位提供的,则须提供工程设计方面的奖项、荣誉。)
项目设计团队人员(6分)投标人拟派电气、给水排水、结构专业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证书的,每提供一个人得2分,满分6分。(注:每位人员须提供执业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的扫描件,各专业负责人不得兼任;如为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中的设计单位提供)
2.2.4(4)投标报价评分标准投标报价(50分)评标基准价的确定办法:若有效投标人为五家或五家以上,评标基准价为各有效投标人投标报价中,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若有效投标人少于五家(不含五家),则以所有有效投标人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1)每高于评标基准价1%的扣0.2分,最多扣50分。计算公式为:投标报价得分=50-∣(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0.2(2)每低于评标基准价1%的扣0.1分,最多扣50分。计算公式为:投标报价得分=50-∣(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100×0.1

2.2.4(4)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计算投标报价得分注: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项目,不享受政府采购工程价格评审优惠。
政府采购工程价格评审优惠对项目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1.如投标人属于小微企业的,评标时在其投标报价得分的基础上增加P%作为其投标报价最终得分。即S= M×(1+P%) S:投标报价最终得分;M:投标报价得分;P:为小微企业报价优惠系数,范围为3-5的整数,由招标人确定。P的取值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2.1项。如招标人接受联合体,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2.如招标人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评标时在其投标报价得分的基础上增加Q%作为其投标报价最终得分。即S= M×(1+Q%) S:投标报价最终得分;M:投标报价得分;Q:为满足条件的联合体或者分包企业报价优惠系数,范围为1-2的整数,由招标人确定。Q的取值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2.2项。3.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评审优惠政策。
投标报价最终得分
2.2.4(5)其他因素评分标准

评标办法正文部分
2.25.1.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或者经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自行确定。
2.25.2.2.评审标准
2.25.2.1.2.1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本标段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的审查标准(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5.2.2.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分值构成
(1)承包人建议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资信业绩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承包人实施方案: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评分标准
(1)承包人建议书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资信业绩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承包人实施方案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5.3.3.评标程序
2.25.3.1.3.1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2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g.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文件创建标识码”、“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等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1.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3.1.5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2.25.3.2.3.2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评标办法前附表对承包人建议书中的设计文件评审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承包人建议书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资信业绩部分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承包人实施方案计算出得分C;
(4)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D;
(5)按本章第2.2.4(5)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E。
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投标人得分=A+B+C+D+E。
3.2.4各投标人最终综合评估得分的确定办法为: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综合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之后的算术平均值。
2.25.3.3.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3.4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问题澄清的通知,以及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澄清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投标文件澄清”菜单以书面形式进行。
2.25.3.4.3.4评标结果
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文号:。
4.资金来源:。
5.工程内容及规模:。
6.工程承包范围:。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年月日。
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含税)为:
人民币(大写)(¥元)。
具体构成详见价格清单。其中:
(1)设计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元);适用税率:%,税金为人民币(大写)(¥元);
(2)设备购置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元);适用税率:%,税金为人民币(大写)(¥元);
(3)建筑安装工程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元);适用税率:%,税金为人民币(大写)(¥元);
(4)暂估价(含税):
人民币(大写)(¥元)。
(5)暂列金额(含税):
人民币(大写)(¥元)。
(6)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含税):
人民币(大写)(¥元);适用税率:%,税金为人民币(大写)(¥元)。
2.合同价格形式:
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予调整,但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价格形式的其他约定:。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4)通用合同条件;
(5)承包人建议书;
(6)价格清单;
(7)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合同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八、订立时间
本合同于年月日订立。
九、订立地点
本合同在订立。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生效。
十一、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第二节通用合同条件
通用合同条件
第1条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和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件、《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建议书、价格清单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其中列明工程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项目清单:是指发包人提供的载明工程总承包项目勘察费(如果有)、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暂估价、暂列金额和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内容的项目明细。
1.1.1.8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项目清单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
1.1.1.9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
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实施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进行约定。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本合同中“因发包人原因”里的“发包人”包括发包人及所有发包人人员。
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
1.1.2.4联合体:是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作为承包人的临时机构。
1.1.2.5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工作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和履行发包人义务的人。
1.1.2.6工程师: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授权进行合同履行管理、工程监督管理等工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法人或其他组织应雇用一名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职业能力的自然人作为工程师代表,并授予其根据本合同代表工程师行事的权利。
1.1.2.7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的,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的管理,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8设计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9采购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
1.1.2.10施工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11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订立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3工程和设备
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工程实施:是指进行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以及对工程任何缺陷的修复。
1.1.3.3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4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5单位/区段工程: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
1.1.3.6工程设备: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包括其配件及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
1.1.3.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8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日期和期限
1.1.4.1开始工作通知:指工程师按第8.1.2项[开始工作通知]的约定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
1.1.4.2开始工作日期:包括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和实际开始工作日期。计划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工作日期;实际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工程师按照第8.1款[开始工作]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
1.1.4.3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和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工程师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1.1.4.4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8.2款[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5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及按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取得的工期延长。
1.1.4.6缺陷责任期:是指发包人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保证承包人履行第11.3款[缺陷调查]下质量缺陷责任的期限。
1.1.4.7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该期限自缺陷责任期起算之日起计算。
1.1.4.8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订立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9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4.10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9条[竣工试验]要求进行的试验。
1.1.4.11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1.4.12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2条[竣工后试验]约定进行的试验。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人工费:是指支付给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作业的建筑工人的各项费用。
1.1.5.5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在订立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7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8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第14.6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担保。
1.1.6其他
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6.2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函件、洽商性文件和其他技术性文件。
1.1.6.3变更:指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
1.2语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与合同有关的联络应使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语言。如没有约定,则应使用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
1.3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项目人员进行特殊培训及其有特殊要求的,除签约合同价已包含此项费用外,双方应另行订立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4.4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发包人要求》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订立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5)通用合同条件;
(6)承包人建议书;
(7)价格清单;
(8)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发包人文件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前期工作相关资料、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所需的文件。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照第8.7.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文件应包含下列内容,并用第1.2款[语言文字]约定的语言制作:
(1)《发包人要求》中规定的相关文件;
(2)满足工程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所必须的应由承包人负责的相关文件;
(3)第5.4款[竣工文件]与第5.5款[操作和维修手册]中要求的相关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向工程师提供应当由承包人编制的与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有关的承包人文件。工程师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工程师。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经审查的,工程师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查完毕,但工程师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承包人文件的提供和审查还应遵守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和第5.4款[竣工文件]的约定。
1.6.3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发现文件中存在明显的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1.6.4文件的照管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他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和工程师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
1.7联络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无约定,应在合理期限内)通过特快专递或专人、挂号信、传真或双方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送达收件地址。
1.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方式和收件地址。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送达方式或收件地址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通过约定的送达方式送达至收件地址的来往文件。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7.4对于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工程师或其代表签认后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对于合同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抄送工程师。对于由工程师审查后报发包人批准的事项,应由工程师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批准文件。
1.8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工程师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工程师支付报酬。
1.9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工程师。
发包人、工程师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知识产权
1.10.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0.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承包人享有。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0.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工程设计、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0.4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商业软件、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0.5合同当事人可就本合同涉及的合同一方、或合同双方(含一方或双方相关的专利商或第三方设计单位)的技术专利、建筑设计方案、专有技术、设计文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订立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11保密
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对方提供的文件、技术秘密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或者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
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订立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1.12《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
承包人应尽早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以及其提供的基础资料,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补正。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处理。
《发包人要求》或其提供的基础资料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13责任限制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赔偿最高限额。若专用合同条件未约定,则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签约合同价。但对于因欺诈、犯罪、故意、重大过失、人身伤害等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责任限度不受上述最高限额的限制。
1.14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如果项目中拟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合同双方应遵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并符合项目所在地的相关地方标准或指南。合同双方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就建筑信息模型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等相关内容进行约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与本项目中其他使用方协商。
第2条发包人
2.1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给承包人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损失。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环保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或者降低工程质量。
2.2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提供施工现场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给承包人进入和占用施工现场各部分的权利,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上述进入和占用权可不为承包人独享。如专用合同条件没有约定移交时间的,则发包人应最迟于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但承包人未能按照第4.2款[履约担保]提供履约担保的除外。
2.2.2提供工作条件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条件。专用合同条件对此没有约定的,发包人应负责提供开展本合同相关工作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化石及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
(5)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2.3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3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中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实施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上、地下管线和设施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根据第1.12款[《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承担基础资料错误造成的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实施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履约为限。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应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
2.4办理许可和批准
2.4.1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许可和批准。对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批件或备案,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4.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5支付合同价款
2.5.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5.2发包人应当制定资金安排计划,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如发包人拟对资金安排做任何重要变更,应将变更的详细情况通知承包人。如发生承包人收到价格大于签约合同价10%的变更指示或累计变更的总价超过签约合同价30%;或承包人未能根据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收到付款,或承包人得知发包人的资金安排发生重要变更但并未收到发包人上述重要变更通知的情况,则承包人可随时要求发包人在28天内补充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2.5.3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2.6现场管理配合
发包人应负责保证在现场或现场附近的发包人人员和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如有):
(1)根据第7.3款[现场合作]的约定,与承包人进行合作;
(2)遵守第7.5款[现场劳动用工]、第7.6款[安全文明施工]、第7.7款[职业健康]和第7.8款[环境保护]的相关约定。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其他承包人(如有)订立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2.7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件内对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进行补充约定。
第3条发包人的管理
3.1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任命发包人代表,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应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
除非发包人另行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应被授予并且被认为具有发包人在授权范围内享有的相应权利,涉及第16.1款[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权利除外。
发包人代表(或者在其为法人的情况下,被任命代表其行事的自然人)应:
(1)履行指派给其的职责,行使发包人托付给的权利;
(2)具备履行这些职责、行使这些权利的能力;
(3)作为熟练的专业人员行事。
如果发包人代表为法人且在签订本合同时未能确定授权代表的,发包人代表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双方发出书面通知,告知被任命和授权的自然人以及任何替代人员。此授权在双方收到本通知后生效。发包人代表撤销该授权或者变更授权代表时也应同样发出该通知。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14天将更换人的姓名、地址、任务和权利、以及任命的日期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得将发包人代表更换为承包人根据本款发出通知提出合理反对意见的人员,不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3.2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工程师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发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发包人人员的姓名、职务及职责等事项。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可随时对一些助手指派和托付一定的任务和权利,也可撤销这些指派和托付。这些助手可包括驻地工程师或担任检验、试验各项工程设备和材料的独立检查员。这些助手应具有适当的资质、履行其任务和权利的能力。以上指派、托付或撤销,在承包人收到通知后生效。承包人对于可能影响正常履约或工程安全质量的发包人人员保有随时提出沟通的权利。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3.3工程师
3.3.1发包人需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服务等工作过程或过程节点实施监督管理的,有权委任工程师。工程师的名称、监督管理范围、内容和权限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写明。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本合同工程属于强制监理项目的,由工程师履行法定的监理相关职责,但发包人另行授权第三方进行监理的除外。
3.3.2工程师按发包人委托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管理。若承包人认为工程师行使的职权不在发包人委托的授权范围之内的,则其有权拒绝执行工程师的相关指示,同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书面确认工程师相关指示的,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3.3.3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提供证明、行使决定权或处理权时,工程师应作为独立专业的第三方,根据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判断进行工作。但工程师或其人员均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当事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3.3.4通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由工程师行使的职权如不在发包人对工程师的授权范围内的,则视为没有取得授权,该职权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若承包人认为工程师的职权与发包人(包括其人员)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和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3.4任命和授权
3.4.1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更换工程师的,发包人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写明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工程师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4.2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但第3.6款[商定或确定]下的权利除外。工程师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工程师的同意,与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5指示
3.5.1工程师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指示。工程师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盖有工程师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工程师的授权人员签字。在紧急情况下,工程师的授权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或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工程师应在授权人员发出口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在24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口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工程师的正式指示。
3.5.2承包人收到工程师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如果任何此类指示构成一项变更时,应按照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办理。
3.5.3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6商定或确定
3.6.1合同约定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工程师应及时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工程师应将商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由双方签署确认。
3.6.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商定的期限应为工程师收到任何一方就商定事由发出的通知后42天内或工程师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未能在该期限内达成一致的,由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确定的期限应为商定的期限届满后42天内或工程师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工程师应将确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
3.6.3任何一方对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确定的结果后28天内向另一方发出书面异议通知并抄送工程师。除第19.2款[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另有约定外,工程师未能在确定的期限内发出确定的结果通知的,或者任何一方发出对确定的结果有异议的通知的,则构成争议并应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如未在28天内发出上述通知的,工程师的确定应被视为已被双方接受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3.6.4在该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对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责任方承担。
3.7会议
3.7.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发出通知,要求另一方出席会议,讨论工程的实施安排或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其他事项。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承包人的分包人和其他第三方可应任何一方的请求出席任何此类会议。
3.7.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保存每次会议参加人签名的记录,并将会议纪要提供给出席会议的人员。任何根据此类会议以及会议纪要采取的行动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
第4条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并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或合同约定给发包人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损失;
(2)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作并在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内承担缺陷保证责任和保修义务,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
(3)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员工工伤保险等相关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实施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6)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包括建筑工人)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7)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
4.2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提交的时间等,并应符合第2.5款[支付合同价款]的规定。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承包人为联合体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代表联合体提交,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竣工验收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将履约担保款项退还给承包人或者解除履约担保。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3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4.3.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姓名、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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