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汉宜高速公路】沪渝高速公路武汉至宜昌段改扩建工程房建工程代建监理一体化服务HYDJ-1标段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汉宜高速公路】沪渝高速公路武汉至宜昌段改扩建工程房建工程代建监理一体化服务HYDJ-1标段招标公告: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湖北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 地区 | 湖北 宜昌市 | 采购单位 | 湖北汉宜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
| 招标代理机构 | 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沪渝高速公路武汉至宜昌段改扩建工程房建工程代建监理一体化服务HYDJ-1标段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汉宜高速公路】沪渝高速公路武汉至宜昌段改扩建工程房建工程代建监理一体化服务HYDJ-1标段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26-03-04
沪渝高速公路武汉至宜昌段改扩建工程房建工程代建监理一体化服务HYDJ-1标段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HBSJ-202408GL-072037001
1.招标条件
沪渝高速公路武汉至宜昌段改扩建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已由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省发改委关于沪渝高速公路武汉至宜昌段改扩建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鄂发改审批服务〔2024〕361号)批准建设,初步设计已由交通运输部以《交通运输部关于G50沪渝高速湖北省武汉至宜昌段改扩建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交公路函〔2024〕554号)批复。建设资金来自企业投资和国内银行贷款,资金已落实。本项目的房建工程代建监理一体化服务(以下简称“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招标人为湖北汉宜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现对本招标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建设地点:武汉市、孝感市、仙桃市、潜江市、荆州市、宜昌市。
建设规模:本项目起自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道,接已纳入G4京港澳高速改扩建工程的武汉西枢纽互通,沿既有高速改扩建,止于宜昌市猇亭区虎牙街道高家店枢纽互通,顺接宜昌联络线,全长 266.261公里。全线共设置27处互通式立交,同步建设宜昌联络线4.796公里,三伏潭、毛嘴、七星台3处互通连接线共长5.419公里。主线及宜昌联络线采用双向八车道高速公路标准改扩建,设计速度120公里/小时,整体式路基宽度42米,单侧分离增建路基宽度20.75米。新建及加宽桥涵设计汽车荷载等级采用公路-I级,利用既有桥梁沿用原荷载标准,其他技术指标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O1-2014)执行。三伏潭互通连接线采用二级公路标准建设,毛嘴、七星台互通连接线采用一级公路标准建设。全线设置监控通信分中心3处、养护工区3处,匝道收费站19处、主线收费站1处、服务区5处、停车区2处。项目建设总投资概算约为422亿元。实际建设规模以相关主管部门批复的为准。
既有项目建设概况:沪渝高速公路武汉西至宜昌段起始于武汉西枢纽,经过武汉市蔡甸区,孝感市汉川市,仙桃市,潜江市,荆州市荆州区、沙市区,宜昌市枝江市、夷陵区、伍家岗区、猇亭区,止于宜昌市伍家岗区高家店枢纽互通(沪渝高速与鸦猇高速交叉点),里程长度约为265.7公里,高家店枢纽互通往西设置连接线,连接宜昌收费站后,总里程长约为271公里。公路为双向4车道,全封闭的高速公路,路面设计为水泥混凝土路面,全线于2006年完成沥青混凝土路面加铺。
其他:本招标项目包括监控通信分中心新建1处、改扩建2处,养护工区改扩建2处、移位新建1处,匝道收费站原位改建或重建9处、移位新建4处、增建6处,主线收费站利用1处,服务区新建2处、改扩建5处。具体信息详见附表1《项目基本情况表》。
2.2招标范围
招标范围:本项目房建工程代建监理一体化服务的主要工作内容为:招标人授权范围内代招标人履行项目建设单位职责及其他相关工作内容。主要分为以下两个部分:
(1)项目代建范围:沪渝高速公路武汉至宜昌段改扩建工程全线(K911+300~K1181+466)房建工程(含房建区绿化)代建服务的全过程管理,主要工作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①施工准备期:a.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落实相关要求,配合国家有关部门依法组织检查、考核等,负责落实整改;b.依据合同约定协助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如有)。②施工期:a.对本招标项目相关的工程施工、货物、服务等相关单位进行合同管理。根据合同约定,细化、分解项目管理目标,落实目标责任;b.依据相关法规和合同,履行工程设计、质量、安全环保、进度、投资、计量、信息、风险、收尾等相关责任,审核、签发项目建设管理有关文件;c.拟定项目进度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并报招标人同意;d.审定一般设计变更并报送招标人,审核较大及重大设计变更、相关费用变更并报送招标人审定(变更依据详见招标人要求)。③验收、缺陷责任期及移交期:a.组织中间验收,协助招标人组织交工验收;b.负责项目专项验收等工作及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维修工作管理;c.负责项目信息化管理;协助及组织开展试验研究、专项评估(价)、课题研究、科技创新等工作(如有);d.配合招标人准备竣工验收相关工作;e.承担项目档案及有关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报送项目管理总结报告。
(2)项目监理范围:由中标人组建代建办公室(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按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16)、《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等工程监理规范规定和委托人的授权,履行法定工程监理职责,负责沪渝高速公路武汉至宜昌段改扩建工程全线(K911+300~K1181+466)房建工程(含房建区绿化)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缺陷责任期阶段的监理工作,包括收费站、服务区、养护工区、监控分中心、加油(气、氢)站等房屋建筑的总图工程(不含收费站路面、收费岛、服务区场坪路面及主路路面)、原有房屋建筑维修拆除工程、建筑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工程、配电房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污水处理、水电安装工程等房建工程的施工监理服务。
标段划分:本次招标划分1个标段,标段名称:HYDJ-1标段。
计划工期:219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6-3-31
合同估算价:1000万元
2.3其他:预计服务期为2190日历天,其中施工阶段1095日历天。缺陷责任期730日历天,后期手续办理及资料移交期365日历天。服务预计开始时间为2026年3月,具体服务期开始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体服务结束时间以本招标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完成后期手续办理及资料移交,报送项目管理总结报告止。监理机构:本工程设置一级监理机构。即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以下简称“代建办公室”,代建办公室由中标人组建)。代建办公室应按工程实际需要和招标人要求设立现场监理组,并组建工地试验室(如有),承担相应的试验检测工作,并履行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职责。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标段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最低资格条件见招标公告附录,并在人员、履约信誉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3.2本标段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不超过2家;(2)联合体牵头人需承担施工监理任务;(3)联合体各成员应按本招标文件所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协议书实质性格式与内容不得改变;(4)组成联合体的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单位组成联合体参与本招标项目投标;(5)联合体协议书须明确任务分工。
3.3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1(具体数量)个标段投标且允许中1个标段。
3.4本次招标本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工程。
3.5本项目属性:
3.6其他要求:(1)单位负责人(指营业执照载明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2)与本项目的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单位负责人(指营业执照载明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监理单位,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所有成员),应当在湖北省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下同)(网址:www.hbbidcloud.cn)进行注册登记,并下载移动数字证书(CA)、电子营业执照或办理实体数字证书(CA)(具体操作参见“电子交易平台”—办事指南—交易主体注册登记指南)。
4.2 完成注册登记后,请于2026年3月5日至2026年3月9日24:00时止(北京时间、下同),通过互联网使用移动数字证书(CA)、电子营业执照或办理实体数字证书(CA)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在所投标段免费下载招标文件。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下载招标文件(具体操作参见“电子交易平台”—办事指南—招标(资审)文件下载指南)。未按规定从“电子交易平台”下载招标文件的,招标人 (“电子交易平台”)拒收其投标文件。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26年3月30日 09时30分
5.2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移动数字证书(CA)、电子营业执照或办理实体数字证书(CA)登录“电子交易平台”,选择所投标段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投标人完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以电子签收凭证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逾期未完成上传或未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招标人(“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
6.投标相关事宜
招标人不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7.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
8.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www.hbggzyfwpt.cn)、湖北省交通运输厅网站(http://jtt.hubei.gov.cn)、湖北交投电子采购平台(http://ec.hbjttz.com/)(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9.联系方式
附录: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注:1、投标人应填报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并在“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后附相应证明材料。
2、证明材料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的扫描件(各项证书封面、封底、空白页除外,应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其他相关信息、颁发机构名称、投标人信息变更情况等关键页在内,各项证书封面、封底、空白页可不附)。
3、对于法人发生重组或变更且变更内容影响本次投标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后附有法人重组或变更时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变更时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的变更记录扫描件。
4、投标人必须按照上述要求填报相应的表格,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以证明其符合相应资格审查条件。
5、投标人填写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时,以证明材料内容为准,投标人填写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的,不属于重大偏差。
6、上述要求与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注的内容不一致的,以上述要求为准。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注:1、投标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应填报投标文件格式“近年财务状况表”,并在相应表后附相应证明材料。
2、证明材料应附:2022年、2023年、2024年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附注)及由独立于投标人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应年度审计报告的扫描件。投标人成立时间少于上述规定年份,但其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成立以来的经审计财务报表少于1个完整年度的不予认可)满足对应年度财务状况最低要求的,视为满足招标文件财务最低要求规定。(本部分资料附在“财务会计报表”中)
3、上述要求与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近年财务状况表”注的内容不一致的,以上述要求为准。
4、投标人必须按照上述要求填报相应的表格,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以证明其符合相应资格审查条件。
5、投标人填写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时,以证明材料内容为准,投标人填写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的,不属于重大偏差。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注:1、投标人应填报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近年承担过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并在本表后附相应证明材料。
2、本招标项目的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是指“代建业绩”、“工程建设管理业绩”及“委托建设管理业绩”等相关业绩。
3、独立投标人应同时满足上表各项业绩要求。
4、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根据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的职责分工满足上表业绩最低要求。承担代建任务的联合体成员应满足上表第2条的要求,联合体中不承担代建任务的其他成员的同类建设项目管理业绩不予认定。承担监理任务的联合体成员应满足上表第1条要求,联合体中不承担监理任务其他成员的同类监理业绩不予认定。联合体协议书任务分工不能反映上述标准的,不予认定。
5、业绩证明材料要求:
(1)投标人提供施工监理业绩的,证明材料需同时提供:
①合同协议书;②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扫描件。如果提供的上述资料均无法表明上述要求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或技术指标,还应提供由该业绩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相应证明材料,否则该业绩不予认可。
(2)投标人提供建设项目管理业绩的,证明材料需同时提供:
a.投标人提供建设单位业绩的,证明材料需同时提供:
①项目核准或备案批复的相关文件扫描件;②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扫描件。如果提供的上述资料均无法表明上述要求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或技术指标,还应提供由该业绩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相应证明材料,否则该业绩不予认可。
b.投标人提供代建单位业绩的,证明材料需同时提供:
①代建单位与该业绩的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书;②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扫描件。如果提供的上述资料均无法表明上述要求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或技术指标,还应提供由该业绩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相应证明材料,否则该业绩不予认可。
6、业绩认定标准:
①施工监理业绩:建筑面积以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为准;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无法体现的,以合同协议书为准;上述证明材料均无法体现建筑面积的,以该业绩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为准。
②建设项目管理业绩(建设单位业绩):以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为准;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无法体现的,以项目核准或备案批复的相关文件为准;上述证明材料均无法体现总投资金额的,以该业绩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为准。
③建设项目管理业绩(代建单位业绩):以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为准;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无法体现的,以代建单位与该业绩的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书为准;上述证明材料均无法体现总投资金额的,以该业绩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为准。
7、投标人在中国境外完成的业绩视为不满足上述业绩最低要求。任何形式的工程分包业绩均不予认可。投标人提供的任何形式的联合体业绩均不予认可。
8、若某项业绩同时满足业绩最低要求中的多项业绩要求,则该项业绩可分别计算。
9、近8年,指2018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期前一日。业绩认定时间以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中载明的验收时间为准。
10、如近年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在对投标人进行业绩审查时,如果投标人是由若干直接被管理的子公司组成的母公司,其业绩仅以其系统登记单位或名义签署的合同计算,其直接管理的子公司业绩均不予考虑。如果投标人是某一母公司直接管理的子公司,其业绩亦不能以其母公司的名义计算。
11、投标人应按照上述要求填报相应的表格,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以证明其符合相应资格审查条件。
12、投标人填写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时,以证明材料内容为准,投标人填写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的,不属于重大偏差。
13、上述要求与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注的内容不一致的,以上述要求为准。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注:1、本表中“近三年”是指2023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期前一日,以有效的判决书生效的时间为准,同一案件有多份判决书的以时间在后的为准。
2、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信誉情况承诺函”按给定的内容填写并提供《信誉情况承诺函》,按要求提供了《信誉情况承诺函》的,视为满足信誉最低要求。
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主要人员最低要求)
注:1、投标人应填报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资历表”、“拟委任的技术负责人资历表”并在相应表后附相应证明材料。
2、拟委任的主要人员证书证明材料应附:(1)有效的职称证扫描件;(2)项目负责人还应提供有效的交通运输部监理工程师证书或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或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3、本招标项目的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是指“代建业绩”、“工程建设管理业绩”及“委托建设管理业绩”等相关业绩。
4、主要人员业绩证明材料要求:
(1)投标人提供施工监理业绩的,证明材料需同时提供:
①合同协议书;②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扫描件。如果提供的上述资料均无法表明上述要求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技术指标或人员履职情况,还应提供由该业绩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相应证明材料,否则该业绩不予认可。
(2)投标人提供建设项目管理业绩的,证明材料需同时提供:
a.投标人提供建设单位业绩的,证明材料需同时提供:
①项目核准或备案批复的相关文件扫描件;②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扫描件。如果提供的上述资料均无法表明上述要求的建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技术指标或人员履职情况,还应提供由该业绩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相应证明材料,否则该业绩不予认可。
b.投标人提供代建单位业绩的,证明材料需同时提供:
①代建单位与该业绩的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书;②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扫描件。如果提供的上述资料均无法表明上述要求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技术指标或人员履职情况,还应提供由该业绩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相应证明材料,否则该业绩不予认可。
5、业绩认定标准:
①施工监理业绩:建筑面积以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为准;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无法体现的,以合同协议书为准;上述证明材料均无法体现建筑面积的,以该业绩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为准。
②建设项目管理业绩(建设单位业绩):以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为准;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无法体现的,以项目核准或备案批复的相关文件为准;上述证明材料均无法体现总投资金额的,以该业绩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为准。
③建设项目管理业绩(代建单位业绩):以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为准;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无法体现的,以代建单位与该业绩的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书为准;上述证明材料均无法体现总投资金额的,以该业绩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为准。
6、投标人应按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主要人员到岗承诺函”,投标人按上述要求提供了主要人员到岗承诺函的,视为满足相应要求。
7、投标人还需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上述主要人员2025年6月份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主要人员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扫描件。
8、“近8年”是指2018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前一日。业绩认定时间以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中载明的验收时间为准。
9、投标人提供的主要人员业绩的任何形式联合体业绩均不予认可。
10、投标人必须按照上述要求填报相应的表格,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以证明其符合相应资格审查条件。
11、投标人填写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时,以证明材料内容为准,投标人填写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的,不属于重大偏差。
12、上述要求与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资历表”、“拟委任的技术负责人资历表”注的内容不一致的,以上述要求为准。
附录6 重大偏差一览表
附表1 项目基本情况表
注:上表仅供参考,实际以施工图为准。
发布时间:2026-03-04
沪渝高速公路武汉至宜昌段改扩建工程房建工程代建监理一体化服务HYDJ-1标段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HBSJ-202408GL-072037001
1.招标条件
沪渝高速公路武汉至宜昌段改扩建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已由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省发改委关于沪渝高速公路武汉至宜昌段改扩建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鄂发改审批服务〔2024〕361号)批准建设,初步设计已由交通运输部以《交通运输部关于G50沪渝高速湖北省武汉至宜昌段改扩建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交公路函〔2024〕554号)批复。建设资金来自企业投资和国内银行贷款,资金已落实。本项目的房建工程代建监理一体化服务(以下简称“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招标人为湖北汉宜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现对本招标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建设地点:武汉市、孝感市、仙桃市、潜江市、荆州市、宜昌市。
建设规模:本项目起自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道,接已纳入G4京港澳高速改扩建工程的武汉西枢纽互通,沿既有高速改扩建,止于宜昌市猇亭区虎牙街道高家店枢纽互通,顺接宜昌联络线,全长 266.261公里。全线共设置27处互通式立交,同步建设宜昌联络线4.796公里,三伏潭、毛嘴、七星台3处互通连接线共长5.419公里。主线及宜昌联络线采用双向八车道高速公路标准改扩建,设计速度120公里/小时,整体式路基宽度42米,单侧分离增建路基宽度20.75米。新建及加宽桥涵设计汽车荷载等级采用公路-I级,利用既有桥梁沿用原荷载标准,其他技术指标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O1-2014)执行。三伏潭互通连接线采用二级公路标准建设,毛嘴、七星台互通连接线采用一级公路标准建设。全线设置监控通信分中心3处、养护工区3处,匝道收费站19处、主线收费站1处、服务区5处、停车区2处。项目建设总投资概算约为422亿元。实际建设规模以相关主管部门批复的为准。
既有项目建设概况:沪渝高速公路武汉西至宜昌段起始于武汉西枢纽,经过武汉市蔡甸区,孝感市汉川市,仙桃市,潜江市,荆州市荆州区、沙市区,宜昌市枝江市、夷陵区、伍家岗区、猇亭区,止于宜昌市伍家岗区高家店枢纽互通(沪渝高速与鸦猇高速交叉点),里程长度约为265.7公里,高家店枢纽互通往西设置连接线,连接宜昌收费站后,总里程长约为271公里。公路为双向4车道,全封闭的高速公路,路面设计为水泥混凝土路面,全线于2006年完成沥青混凝土路面加铺。
其他:本招标项目包括监控通信分中心新建1处、改扩建2处,养护工区改扩建2处、移位新建1处,匝道收费站原位改建或重建9处、移位新建4处、增建6处,主线收费站利用1处,服务区新建2处、改扩建5处。具体信息详见附表1《项目基本情况表》。
2.2招标范围
招标范围:本项目房建工程代建监理一体化服务的主要工作内容为:招标人授权范围内代招标人履行项目建设单位职责及其他相关工作内容。主要分为以下两个部分:
(1)项目代建范围:沪渝高速公路武汉至宜昌段改扩建工程全线(K911+300~K1181+466)房建工程(含房建区绿化)代建服务的全过程管理,主要工作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①施工准备期:a.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落实相关要求,配合国家有关部门依法组织检查、考核等,负责落实整改;b.依据合同约定协助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如有)。②施工期:a.对本招标项目相关的工程施工、货物、服务等相关单位进行合同管理。根据合同约定,细化、分解项目管理目标,落实目标责任;b.依据相关法规和合同,履行工程设计、质量、安全环保、进度、投资、计量、信息、风险、收尾等相关责任,审核、签发项目建设管理有关文件;c.拟定项目进度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并报招标人同意;d.审定一般设计变更并报送招标人,审核较大及重大设计变更、相关费用变更并报送招标人审定(变更依据详见招标人要求)。③验收、缺陷责任期及移交期:a.组织中间验收,协助招标人组织交工验收;b.负责项目专项验收等工作及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维修工作管理;c.负责项目信息化管理;协助及组织开展试验研究、专项评估(价)、课题研究、科技创新等工作(如有);d.配合招标人准备竣工验收相关工作;e.承担项目档案及有关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报送项目管理总结报告。
(2)项目监理范围:由中标人组建代建办公室(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按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16)、《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等工程监理规范规定和委托人的授权,履行法定工程监理职责,负责沪渝高速公路武汉至宜昌段改扩建工程全线(K911+300~K1181+466)房建工程(含房建区绿化)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缺陷责任期阶段的监理工作,包括收费站、服务区、养护工区、监控分中心、加油(气、氢)站等房屋建筑的总图工程(不含收费站路面、收费岛、服务区场坪路面及主路路面)、原有房屋建筑维修拆除工程、建筑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工程、配电房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污水处理、水电安装工程等房建工程的施工监理服务。
标段划分:本次招标划分1个标段,标段名称:HYDJ-1标段。
计划工期:219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6-3-31
合同估算价:1000万元
2.3其他:预计服务期为2190日历天,其中施工阶段1095日历天。缺陷责任期730日历天,后期手续办理及资料移交期365日历天。服务预计开始时间为2026年3月,具体服务期开始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体服务结束时间以本招标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完成后期手续办理及资料移交,报送项目管理总结报告止。监理机构:本工程设置一级监理机构。即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以下简称“代建办公室”,代建办公室由中标人组建)。代建办公室应按工程实际需要和招标人要求设立现场监理组,并组建工地试验室(如有),承担相应的试验检测工作,并履行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职责。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标段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最低资格条件见招标公告附录,并在人员、履约信誉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3.2本标段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不超过2家;(2)联合体牵头人需承担施工监理任务;(3)联合体各成员应按本招标文件所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协议书实质性格式与内容不得改变;(4)组成联合体的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单位组成联合体参与本招标项目投标;(5)联合体协议书须明确任务分工。
3.3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1(具体数量)个标段投标且允许中1个标段。
3.4本次招标本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工程。
3.5本项目属性:
3.6其他要求:(1)单位负责人(指营业执照载明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2)与本项目的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单位负责人(指营业执照载明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监理单位,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所有成员),应当在湖北省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下同)(网址:www.hbbidcloud.cn)进行注册登记,并下载移动数字证书(CA)、电子营业执照或办理实体数字证书(CA)(具体操作参见“电子交易平台”—办事指南—交易主体注册登记指南)。
4.2 完成注册登记后,请于2026年3月5日至2026年3月9日24:00时止(北京时间、下同),通过互联网使用移动数字证书(CA)、电子营业执照或办理实体数字证书(CA)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在所投标段免费下载招标文件。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下载招标文件(具体操作参见“电子交易平台”—办事指南—招标(资审)文件下载指南)。未按规定从“电子交易平台”下载招标文件的,招标人 (“电子交易平台”)拒收其投标文件。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26年3月30日 09时30分
5.2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移动数字证书(CA)、电子营业执照或办理实体数字证书(CA)登录“电子交易平台”,选择所投标段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投标人完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以电子签收凭证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逾期未完成上传或未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招标人(“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
6.投标相关事宜
招标人不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7.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
8.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www.hbggzyfwpt.cn)、湖北省交通运输厅网站(http://jtt.hubei.gov.cn)、湖北交投电子采购平台(http://ec.hbjttz.com/)(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9.联系方式
| 招标人:湖北汉宜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 代理机构: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 地址:仙桃市沪渝高速公路G50排湖收费站 | 地址:武汉市硚口区硚口路160号武汉城市广场A座19层 |
| 邮编:433004 | 邮编:430033 |
| 联系人:*** | 联系人:*** |
| 电话:*** | 电话:027- 83861967 |
附录: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 标段 | 资质等级要求 |
| HYDJ-1 | 同时具备: 1、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工程监理企业综合资质,或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和化工石油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 |
注:1、投标人应填报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并在“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后附相应证明材料。
2、证明材料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的扫描件(各项证书封面、封底、空白页除外,应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其他相关信息、颁发机构名称、投标人信息变更情况等关键页在内,各项证书封面、封底、空白页可不附)。
3、对于法人发生重组或变更且变更内容影响本次投标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后附有法人重组或变更时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变更时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的变更记录扫描件。
4、投标人必须按照上述要求填报相应的表格,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以证明其符合相应资格审查条件。
5、投标人填写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时,以证明材料内容为准,投标人填写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的,不属于重大偏差。
6、上述要求与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注的内容不一致的,以上述要求为准。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 标段 | 财务最低要求 |
| HYDJ-1 | 投标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应具备: 2022年、2023年、2024年每年营业收入均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 |
注:1、投标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应填报投标文件格式“近年财务状况表”,并在相应表后附相应证明材料。
2、证明材料应附:2022年、2023年、2024年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附注)及由独立于投标人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应年度审计报告的扫描件。投标人成立时间少于上述规定年份,但其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成立以来的经审计财务报表少于1个完整年度的不予认可)满足对应年度财务状况最低要求的,视为满足招标文件财务最低要求规定。(本部分资料附在“财务会计报表”中)
3、上述要求与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近年财务状况表”注的内容不一致的,以上述要求为准。
4、投标人必须按照上述要求填报相应的表格,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以证明其符合相应资格审查条件。
5、投标人填写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时,以证明材料内容为准,投标人填写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的,不属于重大偏差。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 标段 | 业绩最低要求 |
| HYDJ-1 | 同时具备: 1、近8年独立完成过1项单个合同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0m2的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监理工作; 2、近8年独立完成过1项单个项目总投资金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的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
注:1、投标人应填报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近年承担过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并在本表后附相应证明材料。
2、本招标项目的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是指“代建业绩”、“工程建设管理业绩”及“委托建设管理业绩”等相关业绩。
3、独立投标人应同时满足上表各项业绩要求。
4、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根据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的职责分工满足上表业绩最低要求。承担代建任务的联合体成员应满足上表第2条的要求,联合体中不承担代建任务的其他成员的同类建设项目管理业绩不予认定。承担监理任务的联合体成员应满足上表第1条要求,联合体中不承担监理任务其他成员的同类监理业绩不予认定。联合体协议书任务分工不能反映上述标准的,不予认定。
5、业绩证明材料要求:
(1)投标人提供施工监理业绩的,证明材料需同时提供:
①合同协议书;②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扫描件。如果提供的上述资料均无法表明上述要求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或技术指标,还应提供由该业绩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相应证明材料,否则该业绩不予认可。
(2)投标人提供建设项目管理业绩的,证明材料需同时提供:
a.投标人提供建设单位业绩的,证明材料需同时提供:
①项目核准或备案批复的相关文件扫描件;②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扫描件。如果提供的上述资料均无法表明上述要求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或技术指标,还应提供由该业绩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相应证明材料,否则该业绩不予认可。
b.投标人提供代建单位业绩的,证明材料需同时提供:
①代建单位与该业绩的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书;②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扫描件。如果提供的上述资料均无法表明上述要求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或技术指标,还应提供由该业绩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相应证明材料,否则该业绩不予认可。
6、业绩认定标准:
①施工监理业绩:建筑面积以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为准;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无法体现的,以合同协议书为准;上述证明材料均无法体现建筑面积的,以该业绩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为准。
②建设项目管理业绩(建设单位业绩):以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为准;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无法体现的,以项目核准或备案批复的相关文件为准;上述证明材料均无法体现总投资金额的,以该业绩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为准。
③建设项目管理业绩(代建单位业绩):以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为准;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无法体现的,以代建单位与该业绩的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书为准;上述证明材料均无法体现总投资金额的,以该业绩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为准。
7、投标人在中国境外完成的业绩视为不满足上述业绩最低要求。任何形式的工程分包业绩均不予认可。投标人提供的任何形式的联合体业绩均不予认可。
8、若某项业绩同时满足业绩最低要求中的多项业绩要求,则该项业绩可分别计算。
9、近8年,指2018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期前一日。业绩认定时间以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中载明的验收时间为准。
10、如近年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在对投标人进行业绩审查时,如果投标人是由若干直接被管理的子公司组成的母公司,其业绩仅以其系统登记单位或名义签署的合同计算,其直接管理的子公司业绩均不予考虑。如果投标人是某一母公司直接管理的子公司,其业绩亦不能以其母公司的名义计算。
11、投标人应按照上述要求填报相应的表格,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以证明其符合相应资格审查条件。
12、投标人填写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时,以证明材料内容为准,投标人填写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的,不属于重大偏差。
13、上述要求与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注的内容不一致的,以上述要求为准。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 标段 | 信誉要求 |
| HYDJ-1 | 1、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状态; 2、投标人不存在财产被接管或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3、投标人没有被列入湖北省公路水路工程建设市场黑名单且处于有效期内; 4、投标人没有被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权作出处罚的部门作出取消在湖北省建设市场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湖北省建设市场处罚且处于有效期内; 5、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2)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被人民法院判决为行贿罪的; (4)其他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且按联合惩戒要求禁止参与招投标的。 |
注:1、本表中“近三年”是指2023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期前一日,以有效的判决书生效的时间为准,同一案件有多份判决书的以时间在后的为准。
2、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信誉情况承诺函”按给定的内容填写并提供《信誉情况承诺函》,按要求提供了《信誉情况承诺函》的,视为满足信誉最低要求。
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主要人员最低要求)
| 标段 | 人员 | 数量 | 主要人员要求 |
| HYDJ-1 | 项目负责人(兼房建总监理工程师) | 1 | 同时具备: 1、高级工程师职称; 2、持有有效的交通运输部监理工程师证书或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或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3、担任过一个近8年内竣工验收的单个合同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0m2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监理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副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或副驻地监理工程师。 |
| 技术负责人 | 1 | 同时具备: 1、高级工程师职称; 2、担任过1个近8年内竣工验收的单个项目总投资金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或担任过一个近8年内竣工验收的单个合同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0m2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监理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副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或副驻地监理工程师。 |
注:1、投标人应填报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资历表”、“拟委任的技术负责人资历表”并在相应表后附相应证明材料。
2、拟委任的主要人员证书证明材料应附:(1)有效的职称证扫描件;(2)项目负责人还应提供有效的交通运输部监理工程师证书或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或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3、本招标项目的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是指“代建业绩”、“工程建设管理业绩”及“委托建设管理业绩”等相关业绩。
4、主要人员业绩证明材料要求:
(1)投标人提供施工监理业绩的,证明材料需同时提供:
①合同协议书;②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扫描件。如果提供的上述资料均无法表明上述要求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技术指标或人员履职情况,还应提供由该业绩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相应证明材料,否则该业绩不予认可。
(2)投标人提供建设项目管理业绩的,证明材料需同时提供:
a.投标人提供建设单位业绩的,证明材料需同时提供:
①项目核准或备案批复的相关文件扫描件;②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扫描件。如果提供的上述资料均无法表明上述要求的建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技术指标或人员履职情况,还应提供由该业绩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相应证明材料,否则该业绩不予认可。
b.投标人提供代建单位业绩的,证明材料需同时提供:
①代建单位与该业绩的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书;②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扫描件。如果提供的上述资料均无法表明上述要求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技术指标或人员履职情况,还应提供由该业绩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相应证明材料,否则该业绩不予认可。
5、业绩认定标准:
①施工监理业绩:建筑面积以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为准;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无法体现的,以合同协议书为准;上述证明材料均无法体现建筑面积的,以该业绩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为准。
②建设项目管理业绩(建设单位业绩):以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为准;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无法体现的,以项目核准或备案批复的相关文件为准;上述证明材料均无法体现总投资金额的,以该业绩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为准。
③建设项目管理业绩(代建单位业绩):以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为准;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无法体现的,以代建单位与该业绩的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书为准;上述证明材料均无法体现总投资金额的,以该业绩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为准。
6、投标人应按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主要人员到岗承诺函”,投标人按上述要求提供了主要人员到岗承诺函的,视为满足相应要求。
7、投标人还需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上述主要人员2025年6月份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主要人员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扫描件。
8、“近8年”是指2018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前一日。业绩认定时间以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中载明的验收时间为准。
9、投标人提供的主要人员业绩的任何形式联合体业绩均不予认可。
10、投标人必须按照上述要求填报相应的表格,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以证明其符合相应资格审查条件。
11、投标人填写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时,以证明材料内容为准,投标人填写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的,不属于重大偏差。
12、上述要求与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资历表”、“拟委任的技术负责人资历表”注的内容不一致的,以上述要求为准。
附录6 重大偏差一览表
| 序号 | 评审标准 | 评审因素 | 重大偏差认定标准 |
| 1 | 形式评审内容 | 投标文件 | 评标过程中,投标文件不能正常打开 |
| 2 | 投标人名称 | 投标人不满足以下情形属于重大偏差: 投标文件封面的投标人名称、投标函(不含投标函附录)中投标人名称、营业执照投标人名称、资质证书投标人名称、信誉情况承诺函投标人名称须一致,不一致时需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 | |
| 3 | 投标文件的签署 | 投标人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1)投标文件封面未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单位电子印章; (2)投标函未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单位电子印章; (3)投标函未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 (4)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协议书未加盖联合体各成员的单位章。 注:1、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电子印章。2、投标函附录可不签字盖章。 | |
| 4 | 投标文件组成部分 | 投标文件缺少以下任一项内容属于重大偏差:投标函(不含投标函附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联合体协议书(独立投标人无需提供)、投标保证金、投标报价清单、投标人基本情况表、近年财务状况表、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信誉情况承诺函、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资历表、拟委任的技术负责人资历表、技术建议书、财务会计报表、主要人员到岗承诺函。 注:①招标文件要求相关表格附相应证明材料的,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属于重大偏差;②投标人填写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时,以证明材料内容为准,上述不一致的情形不属于重大偏差。 | |
| 5 | 联合体投标人 | 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不满足以下情形属于重大偏差: (1)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不超过2家; (2)联合体牵头人需承担施工监理任务; (3)联合体各成员应按本招标文件所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协议书实质性格式与内容不得改变; (4)组成联合体的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单位组成联合体参与本招标项目投标; (5)联合体协议书须明确任务分工。 | |
| 6 | 报价唯一 | 一份投标文件有两个及以上的报价(指投标函中的大写报价),或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与投标文件格式中投标报价清单中的投标总报价不一致 | |
| 7 | 资格评审内容 | 营业执照 | 未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无效 |
| 8 | 基本账户开户证明 | 采用现金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至少提供以下材料之一,否则属于重大偏差:(1)有效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2)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 |
| 9 | 资质要求 | 投标人不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1、同时具备: (1)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工程监理企业综合资质,或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和化工石油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 2、投标人应填报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并在“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后附相应证明材料。 3、证明材料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的扫描件(各项证书封面、封底、空白页除外,应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其他相关信息、颁发机构名称、投标人信息变更情况等关键页在内,各项证书封面、封底、空白页可不附)。4、对于法人发生重组或变更且变更内容影响本次投标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后附有法人重组或变更时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变更时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的变更记录扫描件。 注:投标人填写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时,以证明材料内容为准,投标人填写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的,不属于重大偏差。 | |
| 10 | 财务 | 投标人不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1、投标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应具备: 2022年、2023年、2024年每年营业收入均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 2、投标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应填报投标文件格式“近年财务状况表”,并在相应表后附相应证明材料。 3、证明材料应附:2022年、2023年、2024年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附注)及由独立于投标人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应年度审计报告的扫描件。投标人成立时间少于上述规定年份,但其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成立以来的经审计财务报表少于1个完整年度的不予认可)满足对应年度财务状况最低要求的,视为满足招标文件财务最低要求规定。(本部分资料附在“财务会计报表”中) 注:①投标人的财务状况以独立于投标人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应年度审计报告的扫描件中的数据为准;②独立于投标人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应年度审计报告中的数据本身是否准确不纳入本次评标范围,不属于重大偏差。 | |
| 11 | 业绩要求 | 投标人不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1、同时具备: (1)近8年独立完成过1项单个合同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0m2的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监理工作; (2)近8年独立完成过1项单个项目总投资金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的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2、投标人应填报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近年承担过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并在本表后附相应证明材料。 3、本招标项目的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是指“代建业绩”、“工程建设管理业绩”及“委托建设管理业绩”等相关业绩。 4、独立投标人应同时满足上述各项业绩要求。 5、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根据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的职责分工满足上表业绩最低要求。承担代建任务的联合体成员应满足上述第(2)条业绩要求,联合体中不承担代建任务的其他成员的同类建设项目管理业绩不予认定。承担监理任务的联合体成员应满足上述第(1)条业绩要求,联合体中不承担监理任务其他成员的同类监理业绩不予认定。联合体协议书任务分工不能反映上述标准的,不予认定。 6、业绩证明材料要求: (1)投标人提供施工监理业绩的,证明材料需同时提供: ①合同协议书;②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扫描件。如果提供的上述资料均无法表明上述要求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或技术指标,还应提供由该业绩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相应证明材料,否则该业绩不予认可。 (2)投标人提供建设项目管理业绩的,证明材料需同时提供: a.投标人提供建设单位业绩的,证明材料需同时提供: ①项目核准或备案批复的相关文件扫描件;②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扫描件。如果提供的上述资料均无法表明上述要求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或技术指标,还应提供由该业绩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相应证明材料,否则该业绩不予认可。 b.投标人提供代建单位业绩的,证明材料需同时提供: ①代建单位与该业绩的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书;②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扫描件。如果提供的上述资料均无法表明上述要求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或技术指标,还应提供由该业绩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相应证明材料,否则该业绩不予认可。7、业绩认定标准: ①施工监理业绩:建筑面积以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为准;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无法体现的,以合同协议书为准;上述证明材料均无法体现建筑面积的,以该业绩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为准。 ②建设项目管理业绩(建设单位业绩):以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为准;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无法体现的,以项目核准或备案批复的相关文件为准;上述证明材料均无法体现总投资金额的,以该业绩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为准。 ③建设项目管理业绩(代建单位业绩):以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为准;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无法体现的,以代建单位与该业绩的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书为准;上述证明材料均无法体现总投资金额的,以该业绩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为准。 8、投标人在中国境外完成的业绩视为不满足上述业绩最低要求。任何形式的工程分包业绩均不予认可。投标人提供的任何形式的联合体业绩均不予认可。 9、若某项业绩同时满足业绩最低要求中的多项业绩要求,则该项业绩可分别计算。 10、近8年,指2018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期前一日。业绩认定时间以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中载明的验收时间为准。 11、如近年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在对投标人进行业绩审查时,如果投标人是由若干直接被管理的子公司组成的母公司,其业绩仅以其系统登记单位或名义签署的合同计算,其直接管理的子公司业绩均不予考虑。如果投标人是某一母公司直接管理的子公司,其业绩亦不能以其母公司的名义计算。 注:投标人填写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时,以证明材料内容为准,投标人填写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的,不属于重大偏差。 | |
| 12 | 信誉要求 | 投标人不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1、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状态; 2、投标人不存在财产被接管或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3、投标人没有被列入湖北省公路水路工程建设市场黑名单且处于有效期内; 4、投标人没有被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权作出处罚的部门作出取消在湖北省建设市场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湖北省建设市场处罚且处于有效期内; 5、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2)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被人民法院判决为行贿罪的(“近三年”是指从2023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期前一日,以有效的判决书生效的时间为准,同一案件有多份判决书的以时间在后的为准); (4)其他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且按联合惩戒要求禁止参与招投标的。 6、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信誉情况承诺函”按给定的内容填报并提供了《信誉情况承诺函》,按要求提供了《信誉情况承诺函》的,视为满足信誉最低要求。 | |
| 13 | 主要人员资格要求 | 一、项目负责人(兼房建总监理工程师)不满足以下任一最低要求,属于重大偏差: 1、高级工程师职称; 2、持有有效的交通运输部监理工程师证书或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或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3、担任过一个近8年内竣工验收的单个合同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0m2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监理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副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或副驻地监理工程师。 二、技术负责人不满足以下任一最低要求,属于重大偏差: 1、高级工程师职称; 2、担任过1个近8年内竣工验收的单个项目总投资金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或担任过一个近8年内竣工验收的单个合同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0m2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监理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副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或副驻地监理工程师。 三、投标人不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1、投标人应填报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资历表”、“拟委任的技术负责人资历表”并在相应表后附相应证明材料。 2、拟委任的主要人员证书证明材料应附:(1)有效的职称证扫描件;(2)项目负责人还应提供有效的交通运输部监理工程师证书或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或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3、本招标项目的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是指“代建业绩”、“工程建设管理业绩”及“委托建设管理业绩”等相关业绩。 4、主要人员业绩证明材料应附:(1)投标人提供施工监理业绩的,证明材料需同时提供: ①合同协议书;②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扫描件。如果提供的上述资料均无法表明上述要求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技术指标或人员履职情况,还应提供由该业绩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相应证明材料,否则该业绩不予认可。 (2)投标人提供建设项目管理业绩的,证明材料需同时提供: a.投标人提供建设单位业绩的,证明材料需同时提供: ①项目核准或备案批复的相关文件扫描件;②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扫描件。如果提供的上述资料均无法表明上述要求的建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技术指标或人员履职情况,还应提供由该业绩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相应证明材料,否则该业绩不予认可。 b.投标人提供代建单位业绩的,证明材料需同时提供: ①代建单位与该业绩的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书;②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扫描件。如果提供的上述资料均无法表明上述要求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技术指标或人员履职情况,还应提供由该业绩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相应证明材料,否则该业绩不予认可。 5、业绩认定标准: ①施工监理业绩:建筑面积以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为准;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无法体现的,以合同协议书为准;上述证明材料均无法体现建筑面积的,以该业绩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为准。 ②建设项目管理业绩(建设单位业绩):以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为准;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无法体现的,以项目核准或备案批复的相关文件为准;上述证明材料均无法体现总投资金额的,以该业绩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为准。 ③建设项目管理业绩(代建单位业绩):以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为准;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无法体现的,以代建单位与该业绩的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书为准;上述证明材料均无法体现总投资金额的,以该业绩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为准。 6、投标人应按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主要人员到岗承诺函”,投标人按上述要求提供了主要人员到岗承诺函的,视为满足相应要求。 6、投标人还需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上述主要人员2025年6月份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主要人员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扫描件。 7、“近8年”是指2018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前一日。业绩认定时间以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中载明的验收时间为准。 8、投标人提供的主要人员任何形式的联合体业绩均不予认可。 注:投标人填写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时,以证明材料内容为准,投标人填写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的,不属于重大偏差。 | |
| 14 | 投标人身份 | 投标人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6)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与本标段对应工程的施工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 |
| 15 | 响应性评审内容 | 投标价格 | 投标人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1)投标人的报价或算术错误修正后的投标报价(如有)超过本标段(包)最高投标限价; (2)投标人的分项报价(如有)或算术错误修正后的分项报价(如有)超过相应分项限价(如有); (3)缺陷责任期阶段的服务费低于投标总报价的5%。 |
| 16 | 投标保证金 | 采用现金形式递交的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属于重大偏差: (1)投标保证金未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 (2)投标保证金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一次性足额汇至招标人指定的账户。 采用电子银行保函、电子担保保函、电子保险保单方式递交的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属于重大偏差: (1)保函或保单受益人(招标人)、标段名称、标段编号、担保内容、担保金额、保函或保单有效期信息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2)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未提交保函或保单。 | |
| 17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 在本次招标活动中,投标人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1)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2)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经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评标系统检测出制作投标文件的电脑机器码一致的。 | |
| 1、投标人存在本表中被列入重大偏差认定的情况,其投标应当被否决;2、投标人出现未在本表中被列入重大偏差认定情况的偏差情形,不属于重大偏差,按细微偏差处理;3、评标委员会不得因细微偏差否决投标。 | |||
附表1 项目基本情况表
| 序号 | 管理设施 | 新增建筑面积(㎡) | 新增收费大棚投影面(㎡) | 维修改造面积(㎡) | 建设内容 | |||||
| 1 | 武汉监控中心 | — | — | 4700 | 监控中心 | |||||
| 2 | 九真山服务区 | 15000 | 480 | / | 移位新建 | |||||
| 3 | 仙桃服务区 | 3000 | 480 | 14000 | 维修改造 | |||||
| 4 | 小北门收费管理所 | 3750 | 2500 (拆除新建) | 3500 | 站场利旧,维修改造 | |||||
| 5 | 车马阵服务区 | 6000 | 0 | / | 新建 | |||||
| 6 | 永安收费管理所 | 2350 | 925 | / | 原收费大棚拆除新建 | |||||
| 7 | 侏儒收费管理所 | 2350 | 735 | / | 新建 | |||||
| 8 | 北河收费管理所(含原北河收费管理所改造) | 2850 | 925 | 1500 | 移位新建 | |||||
| 9 | 北河养护工区 | 2500 | / | / | 新建 | |||||
| 10 | 敦厚收费管理所 | 2350 | 735 | / | 新建 | |||||
| 11 | 仙桃收费管理所(含原仙桃杜柳收费管理所) | 2300 | 2100 | / | 新建,原仙桃杜柳所拆除新建 | |||||
| 12 | 排湖监控中心 | 185 | / | 500 | 利旧(改造面积500平) | |||||
| 13 | 三伏潭收费管理所 | 500 | 735 | / | 新建 | |||||
| 14 | 毛嘴收费管理所 | 2650 | 820 | / | 拆除新建 | |||||
| 15 | 潜江东收费管理所 | 3350 | 1100 | / | 新建 | |||||
| 16 | 潜江服务区 | / | / | 2500 | 维修改造(改造面积2500平) | |||||
| 17 | 潜江养护工区(含原潜江收费管理所) | 1000 | / | 3000 | 维修改造(3000平预估) | |||||
| 18 | 潜江收费管理所 | 2350 | 1280 | / | 移址新建 | |||||
| 19 | 后湖收费管理所(含原后湖所改造) | 2850 | 1150 | / | 移址新建 | |||||
| 20 | 丫角应急仓库 | / | / | 1000 | 维修改造(改造面积1000平) | |||||
| 21 | 沙市收费管理所 | 2650 | 1500 | / | 移址新建 | |||||
| 22 | 原沙市收费管理所维修改造 | / | / | 1500 | 维修改造(改造面积1500平) | |||||
| 23 | 荆州新城收费管理所 | 2800 | 1450 | / | 新建 | |||||
| 24 | 荆州东服务区(含ETC车道) | / | 480 | / | 维修改造 | |||||
| 25 | 车马阵互通收费管理所(含原八岭停车区改造) | 185 | / | 1500 | 站所利旧,维修改造(改造面积1500平) | |||||
| 26 | 七星台收费管理所 | 2500 | 850 | / | 新建 | |||||
| 27 | 枝江收费管理所 | 185 | / | / | 站场利旧,维修改造 | |||||
| 28 | 枝江养护工区 | 3000 | / | / | 移址新建 | |||||
| 29 | 枝江服务区 | 8000 | / | 400 | 天棚利旧改造 | |||||
| 30 | 枝江西服务区 | 2200 | / | 15000 | 综合楼、宿舍楼外立面改造 | |||||
| 31 | 安福寺收费管理所 | 3550 | 1050 | 1500 | 原址重建(综合楼改造),天棚拆除重建 | |||||
| 32 | 猇亭收费管理所 | 600 | 1450 | 3500 | 原址改建(改造面积3500平),天棚拆除重建 | |||||
| 33 | 宜昌监控中心 | 1000 | / | / | | |||||
| 合计 | 82005 | 20745 | 54100 | | | |||||
注:上表仅供参考,实际以施工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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