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公安县农业农村局本级公安县2026年度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招标结果】公安县农业农村局本级公安县2026年度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湖北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 地区 | 湖北 荆州市 | 采购单位 | 公安县农业农村局 |
| 招标代理机构 | 湖北鸿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公安县2026年度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中标信息
| 中标单位 | 中标金额 | *** | |
| 联系方式 | *** |
公安县农业农村局本级公安县2026年度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421022202606000788
二、采购计划备案号
421022-2026-01662
三、项目名称
公安县2026年度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
四、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公安县江南新型农民技能培训学校
供应商地址: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斗湖堤镇潺陵蔬菜村5组
中标(成交)金额:124.0(万元)
综合评分法:90.67(分)
五、评审小组成员
谢磊,李谟俊,崔月
六、评审信息
1、评审时间:2026-10-10
2、评审地点:公安县红星城市广场
七、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按采购文件规定执行
2、收费金额:1.692(万元)
八、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1、采购预算:124.00(万元); 2、中标(成交)通知书领取方式:请本项目中标人(成交供应商)登录供应商客户端自行下载并打印本项目的中标通知书。3.质疑: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提出时间以提供书面质疑书记载为准。
十、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公安县农业农村局本级
地址:公安县斗湖堤镇治安路16号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地址:公安县潺陵新区潺陵大道(金隆大厦)第1幢109、205-209室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话:***
相关下载
421022202606000788结果公告.doc公安县2026年度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docx.pdf
相关合同
更多咨询报价请点击: http://www.ccgp-hubei.gov.cn/notice/202610/notice_89018c7696044a5391eb0480b1e2461c.html
***
公安县2026年度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成交结果公告
项目编号:421022202606000788
***对公安县2026年度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组织了竞争性磋商,并于近日完成了评审工作,公告将在发布,现将成交结果公告如下:
如对上述成交结果有异议,可在到时间内,向***联系。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湖北省政府采购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计划备案号:421022-2026-01662
项目编号:421022202606000788
项目名称:公安县2026年度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
采购包编号:/
采购包名称:/
采购人:公安县农业农村局
采购代理机构:***
2026年9月
目录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
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地点
五、开启
六、公告期限【公告邀请适用】
七、其他补充事宜【根据项目情况自行补充】
八、联系方式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二、供应商须知
(一)总则
(二)磋商文件
(三)响应文件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五)项目评审
(六)成交
(七)签订合同
(八)质疑和投诉
(九)采购代理服务费
(十)无效响应和终止采购活动
(十一)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十二)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
(十三)其他
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采购清单...................................................................................................................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项目概述...................................................................................................................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执行的相关标准、规范.......................................................................................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技术要求...................................................................................................................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商务要求...................................................................................................................错误!未定义书签。
六、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评审办法及标准
一、评审方法
二、评审程序
(一)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二)响应文件澄清
(三)磋商程序
三、评审标准
(一)资格性审查表
(二)符合性审查表
(三)评分标准
第五章合同草案
第六章响应文件的格式
一、磋商书及附件
(一)响应函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
(四)联合体协议书【如适用】
(五)分包意向协议书【如适用】
二、报价部分
(一)报价一览表
(二)分项报价表
三、商务部分
(一)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二)关于资格条件的有关承诺及声明
(三)资格证明文件
(四)业绩证明文件
(五)信誉、荣誉状况证明文件
(六)商务响应偏离表
(七)其它商务文件
四、技术部分
(一)技术响应偏离表
(二)技术方案
(三)其它技术文件
五、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相关证明文件
(一)节能环保产品清单及证明材料(如适用)
(二)中小企业声明函(如适用)
(三)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如适用)
(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适用)
六、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采购计划备案号:421022-2026-01662
2.项目编号:421022202606000788
3.项目名称:公安县2026年度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5.预算金额:124万元
6.最高限价:124万元
7.采购需求:详见磋商文件第三章
8.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90日历天
9.接受联合体磋商:否
10.是否可采购进口产品:否
11.本项目(是/否)接受合同分包:否
12.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否
13.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为:20%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
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落实《关于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
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公财发〔2022〕22号)要
求,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中小企业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
向金融机构申请合同融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46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库〔2014〕68号)、《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
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等政策。
3.1中小企业政策:
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3.2其他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如有):/
4.特定资格要求: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证明具有
独立法人资格,且法人主体与办学许可证载明的举办者一致;成立年限不少于
3年(以登记证书核发日期为准)同时提供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
1.时间:详见磋商公告。
2.地点: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网址:https://czt.hub
ei.gov.cn/zchj/user)或供应商客户端。
3.方式:登录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或在供应商客户端按
照操作提示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
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地点
1.截止时间:详见磋商公告。
2.递交方式:通过供应商客户端选择项目分包进入国采湖北省政府电子采
购云平台(交易系统名称)文件递交页面进行递交(上传)。
五、开启
1.开启时间:详见磋商公告。
2.开启方式:供应商通过供应商客户端进入国采湖北省政府电子采购云平
台(交易系统名称)开标大厅中进行远程开启。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根据项目情况自行补充】
1.磋商响应有效期:自磋商开始之日起90个日历天。
2.质疑: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
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湖
北鸿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质疑提出方式:(1)登录公安县政府
电子采购平台,提交“我的质疑”;(2)线下提交书面形式《质疑函》。质疑
联系人:李工;电话:***;地址:公安县斗湖堤镇梅园大道16号红
星城市广场11栋105二楼。
3.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
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比
例扣除,价格扣除比例为:20%(货物服务10%-20%);供应商为小微企业的,
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
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
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项目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
明行业”行业,供应商可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官方网站
(https://www.miit.gov.cn/)点击“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自查企
业类型。
4.公告公示媒体:湖北省政府采购网、公安县人民政府网
5.本项目最高限价124万元,超过最高限价的响应文件作无效文件处理。
6.以上所称供应商客户端是与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完成
对接的供应商客户端。
八、联系方式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公安县农业农村局
地址:荆州市公安县斗湖堤镇治安路17号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地址:公安县斗湖堤镇梅园大道16号红星城市广场11栋105二楼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话:***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磋商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本磋商文件的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下面所列资
料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说明。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
附件: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
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
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
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
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
(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
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
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
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
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
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
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
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
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
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
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
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
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
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
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
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
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
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
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
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
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
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
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
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
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
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
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
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
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
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
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
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
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
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
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二、供应商须知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1.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也称磋商文件或采购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
磋商中所述项目的采购活动。
2.定义
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竞争性磋商文件。
2.2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3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4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5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6项目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7项目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8项目属性: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资金来源
3.1资金来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供应商资格要求
4.1供应商资格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磋商的,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
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
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参与本项目。
5.费用承担
5.1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不论磋商的结果如
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6.保密
6.1参与磋商活动的各方应对竞争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
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语言文字
7.1响应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应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
文注释。
8.计量单位
8.1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现场考察和答疑会
9.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现场考察的,采购代理机构按“供应
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项目现场考察。
9.2供应商现场考察发生的费用自理。
9.3在现场考察中,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供
应商自行负责。
9.4采购人在现场考察中介绍的项目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仅供供
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
断和决策负责。
9.5“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答疑会的,采购代理机构按“供应商
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答疑会,澄清供应商提出的问题。
10.合同分包
10.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分包的,供应商应当遵守其分包规
定。
10.2供应商未遵守竞争性磋商文件分包规定的,其响应无效。分包规定见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电子标说明
11.1由于本项目采用电子标方式,潜在供应商的名单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
止时间后才会解密。因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无法通过传统的传真或邮件
方式,将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逐一通知到每位已获取竞争性磋商
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为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将仅在
湖北省政府采购网上以更正公告的形式发布。潜在供应商需密切关注该网站,
及时查看并下载相关更正公告。若因潜在供应商未能及时查看或下载相关更正
公告,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将由潜在供应商自行承担;
11.2制作电子响应文件需要数字证书(简称“CA”)和电子签章,请供应
商及时办理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并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
台”中完成数字证书绑定;
11.3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必须是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
台”中实现了互联互通对接的产品。办理地点详见“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
数据汇聚平台”中“已对接CA厂商名录”专栏。
11.4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电子化采购的有关概念:
(1)电子签名:指运用电子密码技术,在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
用于识别签名人(法人或自然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
数据。
(2)电子印章:指模拟在纸质文件上加盖传统实物印章的外观和方式进
行电子签名的形式。
(3)数字证书(简称“CA”):经过有关部门认可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
基于PKI技术签发、认证和管理的数字证书。CA证书具有数据电文
交换中身份识别、电子签名、加密解密等功能。
(4)供应商客户端:是按照《湖北省政府采购数据汇聚平台数字化标准
规范体系》与“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完成对接的
供应商投标软件。供应商可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
中下载使用。
11.5电子交易系统咨询:供应商应当充分考虑到电子标可能会发生的各种
问题和风险,特别是响应文件签署、提交等问题,无特殊情况,应当按照“供
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咨询采购代理机构或政府采购交易系统。
11.6政府采购交易系统联系方式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二)磋商文件
12.磋商文件的构成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采购需求
第四章评审办法及标准
第五章合同草案
第六章响应文件的格式
13.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13.1供应商对采购项目有疑问的,可以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规
定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询问后依法予以答复。对竞争性
磋商文件询问的答复,在必要时将以澄清形式推送给每个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
的潜在供应商(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13.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
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所有获
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具有约束力。
13.3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领取竞争性磋商
文件的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
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
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13.4本“供应商须知”所称“书面形式”包括系统消息、湖北省政府采购
网中发布的公告。
(三)响应文件
14.响应文件的组成
一、磋商书及附件
(一)响应函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
(四)联合体协议书【如适用】
(五)分包意向协议书【如适用】
二、报价部分
(一)报价一览表
(二)分项报价表
三、商务部分
(一)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二)关于资格条件的有关承诺及声明
(三)资格证明文件
(四)业绩证明文件
(五)信誉、荣誉状况证明文件
(六)商务响应偏离表
(七)其它商务文件
四、技术部分
(一)技术响应偏离表
(二)技术方案
(三)其它技术文件
五、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相关证明文件
(一)节能环保产品清单及证明材料(如适用)
(二)中小企业声明函(如适用)
(三)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如适用)
(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适用)
六、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15.磋商报价
15.1磋商报价包括磋商供应商在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中的报价、磋商过程
中的报价和最后报价。磋商供应商的报价均应以人民币报价。
15.2供应商应按照本磋商文件规定的采购需求及合同条款进行报价,并按
磋商文件确定的格式报出。报价中不得包含磋商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
在评审时不予核减。报价中也不得缺漏磋商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其响应
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5.3供应商应根据本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市场价格水平及其走势、磋
商供应商的管理水平、磋商供应商的方案和由这些因素决定的磋商供应商之于
本项目的成本水平等提出自己的报价。报价应包含完成本磋商文件采购需求全
部内容的所有费用,所有根据本磋商文件或其它原因应由磋商供应商支付的税
款和其他应交纳的费用都应包括在报价中。
15.4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注明免费的项目将视为包含在报价中。
15.5每一种采购内容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
件。
15.6报价不得超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最高限价,否则其响应
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6.响应文件有效期
16.1采购响应文件有效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磋商供应商承诺的响
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6.2特殊情况下,在原响应文件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
可要求供应商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需要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时,采购代理机
构或采购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磋商供应商,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答复是否
同意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
16.3供应商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供应
商拒绝延长的,其响应文件在原响应文件有效期满后将不再有效。
17.响应文件的编制
17.1响应文件应在供应商客户端中进行编制,在响应文件中要求加盖印章
的,除有特殊说明之外,一律使用电子签章签署。
17.2供应商在供应商客户端中按照供应商客户端中的格式要求填写响应内
容后,生成响应文件。供应商须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使用电子签章对要
求加盖印章的部分逐一进行签章。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18.响应文件的加密
18.1供应商在供应商客户端中生成响应文件并完成签章之后,使用CA证
书在供应商客户端中对响应文件进行加密。
18.2供应商应在供应商客户端中对加密的响应文件进行解密验证,以防止
响应文件加密异常,在开启时无法解密。
18.3供应商应保证加密响应文件的CA证书有效期在开启时间之前。若CA
证书有效期临近开启时间,建议供应商提前办理CA证书续期,以免开启时无法
进行解密。
19.响应文件的递交(上传)
19.1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递
交(上传)响应文件。
19.2供应商递交(上传)响应文件的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9.3供应商应充分评估集中同时递交响应文件带来的网络影响,尽量避开
递交响应文件高峰时间,错峰进行递交。供应商递交全部的响应文件后可在递
交响应文件的交易系统中获取响应文件递交回执单。
19.4供应商应在供应商客户端中下载未加密且完成签章的响应文件妥善保
存,以便启动应急开启程序时使用。
19.5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20.拒收
20.1超过磋商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或者不按照本章要求加密的响应文
件,交易系统应当拒收。
21.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0.1在磋商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使用CA证书在递交响
应文件的系统中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响应文件撤回后,需重新递交的,供
应商可重新提交响应文件。
22.实物样品
22.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样品的,样品的具体要求及评审详见
“第三章采购需求”和“第四章评审办法及标准”。
22.2样品退还:未成交的供应商应于成交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自
行联系采购人取回递交样品;成交供应商的样品由采购人进行保管、封存,并
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3.项目演示
23.1要求供应商进行演示的,演示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3.2演示的评审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和“第四章评审办法及标准”
(五)项目评审
24.响应文件开启
24.1供应商应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要求参与开启。
25.开启时间和地点
25.1开启时间和地点
(1)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登录供应商客户端,通过供应商客
户端进入交易系统“开标大厅”选择所投项目(或采购包)完成项目签到工
作。
(2)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约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
地点,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互联网在电子采购平台“开标大厅”组织响应文件开
启工作。
25.2响应文件开启: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到后,工作人员启动开始解密
指令,供应商应当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及时进行响应文件解密,完
成响应文件开启工作。
25.3规定的时间内,非因电子采购平台原因造成响应文件未解密的,视为
供应商撤回响应文件。停止解密后,已解密开启的响应文件不足3家的,应当
终止采购活动。
25.4供应商或其授权代表对响应文件开启过程有疑义的,以及认为采购
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工作人
员当场对疑义作出答复。
26.评审方法、程序及标准
26.1项目评审方法、程序及标准详见“第四章评审办法及标准”。
26.2磋商准备:供应商应当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提前准备好磋
商所需的设备,确保设备稳定可靠、互联网畅通。供应商登录供应商客户端,
通过供应商客户端进入交易系统“应标大厅”,准时参加在线磋商,按照工作
人员提示进行相关操作。未按上述要求进行的,导致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
担。
(六)成交
27.确定成交供应商
27.1确定成交供应商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8.成交结果公告
28.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磋商文件随
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28.2公告成交结果时同时公告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
29.成交通知书
29.1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是
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成交供应商和采购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签订合同
30.履约保证金
30.1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
担保形式和采购人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30.2成交供应商不能按本章第30.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
交,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1.签订合同
31.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
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
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因不可抗力原因迟延签订合同
的,应当自不可抗力事由消除之日起7日内完成合同签订事宜。
31.2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政府采购竞争性
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
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
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
动。
31.3采购人和供应商不得向对方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
条件,双方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31.4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
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
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八)质疑和投诉
32.质疑
32.1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
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或采
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函可在供应商客户端中编制、提交。
32.2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
下列内容:
(1)质疑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32.3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
公章。
32.4通过客户端提出质疑的,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加盖本人电子印
章;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加盖单位电子印章。
32.5质疑函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书面告知具体事项,
质疑人应当按要求进行修改或补充,并在质疑有效期限内提交。
33.质疑答复
33.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
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
得涉及商业秘密。
33.2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质疑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3)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4)告知质疑人依法投诉的权利;
(5)质疑答复人名称;
(6)答复质疑的日期。
34.投诉
34.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
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
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供应商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
料,且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34.2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
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财政
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
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九)采购代理服务费
35.收取方式和标准
35.1采购代理机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和标准收取采购代
理服务费。
(十)无效响应和终止采购活动
36.无效响应
36.1响应文件存在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规定的响应无效情形的,做
无效响应处理。
37.终止采购活动
37.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
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
足3家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政
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
为2家)。
(十一)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38.支持国产和进口产品审批
38.1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
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人应当按照《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
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规定执行(进口产品审批制,科研院所监
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项目若涉及采购进口产品的,具体要求详见
“第三章采购需求”。
39.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39.1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依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
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
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
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鄂财采发〔2022〕5号)的规定,本项目供应商如
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
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评审时,磋商小组将依据“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
定的报价扣除比例,对供应商报价进行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9.2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方面的优惠措施:按《湖北省财政厅关于
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鄂财采发〔2024〕3号)执行。
40.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40.1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
《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规
定,供应商所投产品如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
购品目清单范围的,供应商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内
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产品型号与所投产品不一致的,视为未提
供。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已作为投标时强制性要求不再给予价格扣除,
未提供认证证书的视为无效响应。属于优先采购范围的,按照“供应商须知前
附表”中相关规定,对该项产品的价格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具体扣除比例详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十二)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
41.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
41.1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十三)其他
42.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42.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3.适用法律
43.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的一切采购活动均适用《政府采购
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
法》(财库〔2014〕21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
43.2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民法
典》。
44.解释权
44.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最终解释权归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第四章评审办法及标准
一、评审方法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因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满足磋商
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
审方法。
二、评审程序
(一)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1.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对供应商的
响应文件进行评审。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按无效文件
处理,不进入磋商,并告知有关供应商。
2.同品牌检查:
2.1单一产品采购(或非单一产品采购中的核心产品),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
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磋商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
2.2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
定一个核心产品(采购清单中作“与核心产品相同〈或同一〉品牌”实质性要求的产品,视
为一个核心产品),并以“核心产品”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载明,评审时按前款规定处理。
2.3有效磋商品牌不足3家的应按废标处理。
(二)响应文件澄清
1.评审期间,对于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或计算
错误的内容,磋商小组可以以书面的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2.供应商应按照磋商小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
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是其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
当以书面的方式加盖电子印章后提交。
(三)磋商程序
磋商小组应当依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
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
1.第一轮磋商
1.1磋商小组将按照系统随机的顺序决定供应商的磋商顺序,并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
磋商。
1.2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对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就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等内容集
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在磋商中,
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1.3磋商的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
术要求和商务要求,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
表确认。
1.4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的内容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将磋
商文件的变动情况以书面的方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1.5供应商应当根据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原响应
文件内容进行修正,并将修正文件以书面的方式经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后提交磋商
小组。逾时不提交的,视同退出磋商。
1.6修正文件与响应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多轮磋商
2.1磋商文件中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过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
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项目,磋商小组可以根据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的确认情况,进行多轮
磋商,直到采购人代表最终确认采购需求为止。
2.3磋商程序同第一轮磋商。
3.最后报价
3.1磋商文件中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
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的方式经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
公章)后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
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为2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
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可以为2家)。
3.2磋商文件中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过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
后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
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3.3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逾时不提交的,视同退出磋商。
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单价金额小数点或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最后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4)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
(5)修正后的报价应通过书面方式通知供应商,由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
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按照无效响应处理。
4.商务技术评审
4.1磋商小组应对提交最后报价的响应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审,并按照磋商文件要
求、本章“三、评审标准”中的内容以及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的响应情况进行综合比较
和评价。
5.报价评审
5.1报价合理性说明: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最后报价,
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说明,必要时提
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最后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
理。
5.2价格扣除:
(1)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监狱企
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符合小微企业划分标
准的个体工商户视同小微企业)报价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
的规定扣除,对小微企业中的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产品纳入创新产
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企业、采购产品获得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企
业报价按照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扣除,用扣除后的价
格计算评审基准价。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小微企业(含节能环保、创新产品企业)未提供“中小企
业声明函”的;监狱企业未提供“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监狱企业中的小微企业
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未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
函”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的小微企业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不得享受
相应的价格扣除优惠。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
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享受价格扣除优惠。
(3)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部分采购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采购包,评
审时不再进行价格扣除。
5.3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计算方法详
见本章“三、评审标准”中的具体计算公式。
6.计分办法及复核
6.1评审过程中,各项分值一般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评审得分应当为商务评分、技术
评分、报价评分之和。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汇总每个供应商的得分。
6.2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经复核发现存在以
下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当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记载:
(1)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2)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3)磋商小组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4)经磋商小组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6.3各供应商的最终得分为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对各供应商评审得分汇总后的算术平均
值。
7.相同品牌处理原则
7.1单一产品采购(或非单一产品采购中的核心产品),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且通过资
格性和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磋商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
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候选供应商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确定或者采
购人委托磋商小组以投票方式确定一家供应商获得成交候选供应商推荐资格,其它同品牌供
应商不作为成交候选供应商。
7.2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
定一个核心产品(采购清单中作“与核心产品相同〈或同一〉品牌”实质性要求的产品,视
为一个核心产品),并以“核心产品”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载明,评审时按前款规定处理。
8.评审报告
8.1磋商小组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综合得分由
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名(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
以为2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
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可以为2家)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磋商小组按
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得分相同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技术优劣顺序推荐。响应
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
8.2磋商小组依据评审结果,按评审得分由高至低的顺序向采购人推荐3家(市场竞争
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为2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可以为
2家)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并形成评审报告。
8.3磋商小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名,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需要共同认
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
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9.应予终止采购活动的情形
9.1在竞争性磋商采购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9.2采购活动终止后,采购人应当将终止理由告知所有供应商。
10.停止评审的情形
10.1磋商小组发现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磋商文
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审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
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磋商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三、评审标准
(一)资格性审查表
备注:
1.资格证明文件应为原件的扫描件或复印件,响应文件中须编入清晰的扫描件或复印件。
所有证明材料须清晰可辨认,如因证明材料模糊无法辨认,缺页、漏页导致无法进行评
审认定的责任由供应商自负。
2.信用信息核查
2.1资格审查当日应当核查供应商信用记录,供应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
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采购代理机构拒绝其参与政府
采购活动。
2.2以联合体形式参与磋商的,应当核查联合体所有成员和信用记录,联合体成员存在
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信息。
3.对于响应文件中有任意一条不满足上表要求的将导致其响应无效,不进入下一项评审。
(二)符合性审查表
第五章合同草案
【此合同书仅作为签订正式合同时的参考,正式合同书应包括本参考格式的内容】
合同编号:
合同书
项目名称:
甲方(采购人):
乙方(成交供应商):
签订地:
签订日期:,年,月,日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
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拟定,甲、乙双方均应遵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并各自履行应负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见磋商文件)
2.项目编号:(见磋商文件)
3.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号:(见磋商文件)
4.项目概况:(见磋商文件)
二、标的名称、数量(规模)
三、货物(服务)质量
(以磋商文件要求以及响应文件的响应),。
四、合同履行时间(期限)、地点和方式
1.合同履行时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2.交付或服务地点及方式:(见磋商文件)。
五、包装及运输
(见磋商文件),。
六、合同价款
1.本合同金额为(大写):人民币(见磋商文件)元(¥:
);
2.合同金额包括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可能发生的所有费用(含市场变
化等可能发生的费用),即总报价为“交钥匙”价。甲方在支付此金额后,不再因本
合同支付任何其它费用;
3.。
七、资金支付方式及安排
(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八、交付标准、方法和验收方案
1.交付标准、方法:(见磋商文件);
2.验收方案:(见磋商文件)。
九、质保(服务)期及质保(服务)范围和要求
1.质保(服务)期:(见磋商文件);
2.质保(服务)范围:(见磋商文件);
3.质保(服务)要求:(见磋商文件)。
十、项目培训
(见磋商文件),。
十一、知识产权归属、处理方式
(见磋商文件),。
十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力和义务:;
2.乙方的权力和义务:。
十三、违约责任
1.甲方的违约责任:;
2.乙方的违约责任:(见磋商文件)。
十四、保密条款
(见磋商文件),。
十五、其它补充条款
。
十六、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日内以书
面形式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
解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十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一切由执行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执,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
解决应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八、合同组成
下列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合同书;
2.代理机构发出的成交通知书;
3.经双方确认并共同签字的补充文件、技术协议等;
4.乙方的响应文件(含附件、补充文件、图纸等);
5.采购文件(含附件、补充文件、图纸等)。
十九、合同生效与终止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如竞争
性磋商申请公证的,合同需经公证机构公证后生效;
2.双方履行完各自权利和义务后合同自行终止;
3.本合同规定可以终止合同的情形。
二十、通知与送达
1.就本合同有关事项,双方应通过本合同约定的联系方式向对方发送相关通知,
本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2.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二十一、其它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副本一式份,甲方
执份,乙方执份。
甲方:,乙方:
单位名称(盖章):,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授权人(签字):,法人代表授权人(签字):
联系人:,联系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税号:,税号:
第六章响应文件的格式
封面:
响应文件
采购计划备案号: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采购包编号:【如有】
采购包名称:【如有】
供应商:
年月日
一、磋商书及附件
(一)响应函
(采购代理机构):
依据贵方(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项目的磋商邀请,我方代表(姓名、职
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供应商(供应商的名称、地址)提交响应文件。并进行
如下承诺声明:
1.我方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我方在本响应文件中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均真实有效,我方承诺对其真实
性负责并承担相应后果;
3.我方在本响应文件中所响应的内容均将成为签订合同的依据,并承诺按
响应内容提供相应服务;
4.重要声明:
1)与我方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名称:
□无;□有,具体单位名称为:(由供应商如实填
写),。
2)与我方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的名称:
□无;□有,具体单位名称为:(由供应商如实填
写),。
3)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前,是否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
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无;□有,已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为:(由供应商如实填
写)。
(备注:以上3项声明,必须如实选择,选中项用√表示,未选中项用□
表示。①“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
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②本条所规定的控股、管理关系仅限于直
接控股、直接管理关系,不包括间接的控股或管理关系。③供应商如未如
实填报,视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其它承诺:如有的话,可自行填写。
在此,我方宣布同意如下:
1.所附《报价一览表》中规定的标的报价总价为(注明币
种,并用文字和数字表示的报价总价)。
2.将按磋商文件的约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3.已详细审查全部磋商文件,包括(补充文件等),对此无异议。
4.本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期自提交响应文件之日起共
(由供应商填写),个日历日。
5.如果我方为成交供应商,承诺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
6.我方在本响应文件中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均真实有效,我方承诺对其真实
性负责并承担相应后果。。
7.我方承诺本《响应函》的签章对本响应文件全部内容具有约束力并承担
法律责任。
供应商:(公章)
通讯地址:
传真:
电话:
电子函件:
授权代表:
日,期: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日期:年月日
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一、项目编号
421022202606000788
二、采购计划备案号
421022-2026-01662
三、项目名称
公安县2026年度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
四、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公安县江南新型农民技能培训学校
供应商地址: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斗湖堤镇潺陵蔬菜村5组
中标(成交)金额:124.0(万元)
综合评分法:90.67(分)
服务类 |
名称:公安县2026年度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 服务范围:详见采购文件 服务要求:详见招标/采购文件 服务时间:合同签订后90日历天 服务标准:详见采购文件 |
五、评审小组成员
谢磊,李谟俊,崔月
六、评审信息
1、评审时间:2026-10-10
2、评审地点:公安县红星城市广场
七、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按采购文件规定执行
2、收费金额:1.692(万元)
八、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1、采购预算:124.00(万元); 2、中标(成交)通知书领取方式:请本项目中标人(成交供应商)登录供应商客户端自行下载并打印本项目的中标通知书。3.质疑: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提出时间以提供书面质疑书记载为准。
十、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公安县农业农村局本级
地址:公安县斗湖堤镇治安路16号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地址:公安县潺陵新区潺陵大道(金隆大厦)第1幢109、205-209室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话:***
相关下载
421022202606000788结果公告.doc公安县2026年度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docx.pdf
相关合同
更多咨询报价请点击: http://www.ccgp-hubei.gov.cn/notice/202610/notice_89018c7696044a5391eb0480b1e2461c.html
***
公安县2026年度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成交结果公告
项目编号:421022202606000788
***对公安县2026年度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组织了竞争性磋商,并于近日完成了评审工作,公告将在发布,现将成交结果公告如下:
| 包号 | 成交单位 | 成交价(元) |
如对上述成交结果有异议,可在到时间内,向***联系。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湖北省政府采购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计划备案号:421022-2026-01662
项目编号:421022202606000788
项目名称:公安县2026年度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
采购包编号:/
采购包名称:/
采购人:公安县农业农村局
采购代理机构:***
2026年9月
目录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
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地点
五、开启
六、公告期限【公告邀请适用】
七、其他补充事宜【根据项目情况自行补充】
八、联系方式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二、供应商须知
(一)总则
(二)磋商文件
(三)响应文件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五)项目评审
(六)成交
(七)签订合同
(八)质疑和投诉
(九)采购代理服务费
(十)无效响应和终止采购活动
(十一)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十二)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
(十三)其他
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采购清单...................................................................................................................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项目概述...................................................................................................................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执行的相关标准、规范.......................................................................................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技术要求...................................................................................................................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商务要求...................................................................................................................错误!未定义书签。
六、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评审办法及标准
一、评审方法
二、评审程序
(一)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二)响应文件澄清
(三)磋商程序
三、评审标准
(一)资格性审查表
(二)符合性审查表
(三)评分标准
第五章合同草案
第六章响应文件的格式
一、磋商书及附件
(一)响应函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
(四)联合体协议书【如适用】
(五)分包意向协议书【如适用】
二、报价部分
(一)报价一览表
(二)分项报价表
三、商务部分
(一)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二)关于资格条件的有关承诺及声明
(三)资格证明文件
(四)业绩证明文件
(五)信誉、荣誉状况证明文件
(六)商务响应偏离表
(七)其它商务文件
四、技术部分
(一)技术响应偏离表
(二)技术方案
(三)其它技术文件
五、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相关证明文件
(一)节能环保产品清单及证明材料(如适用)
(二)中小企业声明函(如适用)
(三)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如适用)
(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适用)
六、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采购计划备案号:421022-2026-01662
2.项目编号:421022202606000788
3.项目名称:公安县2026年度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5.预算金额:124万元
6.最高限价:124万元
7.采购需求:详见磋商文件第三章
8.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90日历天
9.接受联合体磋商:否
10.是否可采购进口产品:否
11.本项目(是/否)接受合同分包:否
12.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否
13.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为:20%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
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落实《关于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
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公财发〔2022〕22号)要
求,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中小企业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
向金融机构申请合同融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46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库〔2014〕68号)、《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
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等政策。
3.1中小企业政策:
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3.2其他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如有):/
4.特定资格要求: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证明具有
独立法人资格,且法人主体与办学许可证载明的举办者一致;成立年限不少于
3年(以登记证书核发日期为准)同时提供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
1.时间:详见磋商公告。
2.地点: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网址:https://czt.hub
ei.gov.cn/zchj/user)或供应商客户端。
3.方式:登录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或在供应商客户端按
照操作提示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
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地点
1.截止时间:详见磋商公告。
2.递交方式:通过供应商客户端选择项目分包进入国采湖北省政府电子采
购云平台(交易系统名称)文件递交页面进行递交(上传)。
五、开启
1.开启时间:详见磋商公告。
2.开启方式:供应商通过供应商客户端进入国采湖北省政府电子采购云平
台(交易系统名称)开标大厅中进行远程开启。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根据项目情况自行补充】
1.磋商响应有效期:自磋商开始之日起90个日历天。
2.质疑: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
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湖
北鸿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质疑提出方式:(1)登录公安县政府
电子采购平台,提交“我的质疑”;(2)线下提交书面形式《质疑函》。质疑
联系人:李工;电话:***;地址:公安县斗湖堤镇梅园大道16号红
星城市广场11栋105二楼。
3.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
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比
例扣除,价格扣除比例为:20%(货物服务10%-20%);供应商为小微企业的,
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
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
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项目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
明行业”行业,供应商可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官方网站
(https://www.miit.gov.cn/)点击“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自查企
业类型。
4.公告公示媒体:湖北省政府采购网、公安县人民政府网
5.本项目最高限价124万元,超过最高限价的响应文件作无效文件处理。
6.以上所称供应商客户端是与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完成
对接的供应商客户端。
八、联系方式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公安县农业农村局
地址:荆州市公安县斗湖堤镇治安路17号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地址:公安县斗湖堤镇梅园大道16号红星城市广场11栋105二楼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话:***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磋商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本磋商文件的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下面所列资
料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说明。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 |
| 2.2 | 采购人 | 公安县农业农村局 |
| 2.3 | 采购代理机构 | *** |
| 2.4 | 监督管理部门 | 公安县财政局 |
| 2.5 | 项目名称 | 公安县2026年度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 |
| 2.6 | 项目地点 | 公安县 |
| 2.7 | 项目内容 | 详见第三章 |
| 2.8 | 项目属性 | 服务 |
| 3.1 | 资金来源 | 财政性资金:***元,非财政性资金:0元。 |
| 4.1 | 供应商资格要求 | 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第二项“供应商资格要求”。 |
| 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磋商 | 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
| 9.1 | 现场考察和答疑会 | 不组织,供应商自行前往组织时间:/。地点:/。 |
| 10 | 合同分包 | 不允许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 |
| 10 | 合同分包 | 仅允许对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分包金额要求:/。分包人资质要求:/。 |
| 11.5 | 电子交易系统咨询 | 如有问题,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4小时前咨询供应商客户端或政府采购交易系统。 |
| 11.6 | 政府采购交易系统联系方式 | 联系人:周老师。联系电话:400-991-3966。其他联系方式:400-991-3966。 |
| 13.1 | 提出询问方式 | 提出询问方式:在供应商客户端中按照格式填写询问函,并在生成询问函后加盖电子印章提交。其他询问方式:/。 |
| 15.6 | 最高限价 | 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 |
| 16.1 | 磋商响应有效期 | 自磋商开始之日起90个日历天 |
| 19.1 |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 |
| 19.2 | 递交响应文件地点 | 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 |
| 22.1 | 实物样品 | 不提供开启当天时分至时分,提供至(地点)/,逾期提供的样品将不予接受 |
| 23.1 | 项目演示 | 不进行进行,现场演示/远程线上演示1.演示时间不得超过/分钟。2.进行远程线上演示的,供应商应提前自行准备好演示的软硬配置环境和网络环境,做好演示的各项准备工作。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无法演示或者演示效果不理想的,导致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3.进行现场演示的,演示人员不得超过3人,演示现场提供/。 |
| 24.1 | 响应文件开启环境准备 | 响应文件开启环境要求:/。操作说明:/。 |
| 25.1 | 开启时间和地点 | 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 |
| 25.2 | 解密响应文件的时限 | 30分钟,若遇到系统异常情况,采购代理机构须经监督人员同意后可延长解密时间。 |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 |
| 26.2 | 磋商准备 | 磋商环境要求:/。操作说明:/。 |
| 27.1 | 确定成交供应商 | 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综合评分最高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
| 30.1 | 履约保证金 | 无有,履约保证金金额:/。履约担保形式:/。 |
| 35.1 | 采购代理服务费收取方式和标准 | 根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签署的委托代理协议书约定:1.采购代理服务费:由采购人支付由成交供应商支付2.支付标准:中标人应按照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的政府采购委托协议并参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发改委发改办价格〔2011〕534号文件和《湖北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参考标准(试行)》(鄂建文〔2023〕35号)文件的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采购活动中发生的所有费用。3.支付时间:采购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在领取成交通知书的同时,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4.支付方式:以现金、银行转账、支票、汇票或非现金方式等,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成交服务费用。 |
| 38.1 | 是否接受进口产品 | 不接受接受 |
| 39.1 | 支持中小企业政策 |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1.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比例扣除,价格扣除比例为:20%(货物服务10%-20%);2.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4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比例扣除,价格扣除比例为:****(货物服务4%-6%);3.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详见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对符合鄂财采发〔2022〕5号文第二条规定享受上限评审优惠的小微企业,还应提供符合该条款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否则在评审时不享受上述评审优惠。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 |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 |
| 39.1 | 支持中小企业政策 |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标的内容:/。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预算金额:/。 |
| 40.1 | 优先采购创新节能环保产品 | 所投产品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企业、所投产品获得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报价给予**的价格扣除。 |
| 41.1 | 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 | 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以下简称“政采贷”)指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微企业,在获得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后,即可向开展“政采贷”业务的金融机构提出申请,金融机构依据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渠道和方式:公安县“政采贷”综合平台,有需求的中小企业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向金融机构融资,公安县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平台网址:http://58.54.128.70:9999/gongan/index_gongan?redirect=%2Fdashboard。 |
| 42.1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比例扣除,价格扣除比例为:20%(货物服务10%-20%);供应商为小微企业的,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项目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行业,供应商可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官方网站(https://www.miit.gov.cn/)点击“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自查企业类型。 |
| 1.除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出现的类似于“近三年”或“前三年”、“近五年”或“前五年”均指递交响应文件时间以前三年或前五年,以此类推。如:递交响应文件时间为年月日,则“近三年”是指年月日至年月日。2.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所称的“以上”、“以下”、“内”、“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不包括本数。3.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代表选中,“”代表未选中。 | ||
附件: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
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
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
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
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
(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
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
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
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
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
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
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
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
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
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
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
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
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
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
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
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
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
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
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
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
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
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
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
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
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
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
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
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
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
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
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
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
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
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
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二、供应商须知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1.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也称磋商文件或采购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
磋商中所述项目的采购活动。
2.定义
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竞争性磋商文件。
2.2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3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4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5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6项目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7项目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8项目属性: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资金来源
3.1资金来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供应商资格要求
4.1供应商资格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磋商的,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
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
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参与本项目。
5.费用承担
5.1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不论磋商的结果如
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6.保密
6.1参与磋商活动的各方应对竞争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
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语言文字
7.1响应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应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
文注释。
8.计量单位
8.1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现场考察和答疑会
9.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现场考察的,采购代理机构按“供应
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项目现场考察。
9.2供应商现场考察发生的费用自理。
9.3在现场考察中,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供
应商自行负责。
9.4采购人在现场考察中介绍的项目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仅供供
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
断和决策负责。
9.5“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答疑会的,采购代理机构按“供应商
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答疑会,澄清供应商提出的问题。
10.合同分包
10.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分包的,供应商应当遵守其分包规
定。
10.2供应商未遵守竞争性磋商文件分包规定的,其响应无效。分包规定见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电子标说明
11.1由于本项目采用电子标方式,潜在供应商的名单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
止时间后才会解密。因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无法通过传统的传真或邮件
方式,将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逐一通知到每位已获取竞争性磋商
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为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将仅在
湖北省政府采购网上以更正公告的形式发布。潜在供应商需密切关注该网站,
及时查看并下载相关更正公告。若因潜在供应商未能及时查看或下载相关更正
公告,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将由潜在供应商自行承担;
11.2制作电子响应文件需要数字证书(简称“CA”)和电子签章,请供应
商及时办理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并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
台”中完成数字证书绑定;
11.3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必须是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
台”中实现了互联互通对接的产品。办理地点详见“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
数据汇聚平台”中“已对接CA厂商名录”专栏。
11.4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电子化采购的有关概念:
(1)电子签名:指运用电子密码技术,在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
用于识别签名人(法人或自然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
数据。
(2)电子印章:指模拟在纸质文件上加盖传统实物印章的外观和方式进
行电子签名的形式。
(3)数字证书(简称“CA”):经过有关部门认可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
基于PKI技术签发、认证和管理的数字证书。CA证书具有数据电文
交换中身份识别、电子签名、加密解密等功能。
(4)供应商客户端:是按照《湖北省政府采购数据汇聚平台数字化标准
规范体系》与“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完成对接的
供应商投标软件。供应商可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
中下载使用。
11.5电子交易系统咨询:供应商应当充分考虑到电子标可能会发生的各种
问题和风险,特别是响应文件签署、提交等问题,无特殊情况,应当按照“供
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咨询采购代理机构或政府采购交易系统。
11.6政府采购交易系统联系方式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二)磋商文件
12.磋商文件的构成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采购需求
第四章评审办法及标准
第五章合同草案
第六章响应文件的格式
13.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13.1供应商对采购项目有疑问的,可以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规
定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询问后依法予以答复。对竞争性
磋商文件询问的答复,在必要时将以澄清形式推送给每个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
的潜在供应商(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13.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
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所有获
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具有约束力。
13.3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领取竞争性磋商
文件的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
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
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13.4本“供应商须知”所称“书面形式”包括系统消息、湖北省政府采购
网中发布的公告。
(三)响应文件
14.响应文件的组成
一、磋商书及附件
(一)响应函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
(四)联合体协议书【如适用】
(五)分包意向协议书【如适用】
二、报价部分
(一)报价一览表
(二)分项报价表
三、商务部分
(一)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二)关于资格条件的有关承诺及声明
(三)资格证明文件
(四)业绩证明文件
(五)信誉、荣誉状况证明文件
(六)商务响应偏离表
(七)其它商务文件
四、技术部分
(一)技术响应偏离表
(二)技术方案
(三)其它技术文件
五、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相关证明文件
(一)节能环保产品清单及证明材料(如适用)
(二)中小企业声明函(如适用)
(三)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如适用)
(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适用)
六、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15.磋商报价
15.1磋商报价包括磋商供应商在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中的报价、磋商过程
中的报价和最后报价。磋商供应商的报价均应以人民币报价。
15.2供应商应按照本磋商文件规定的采购需求及合同条款进行报价,并按
磋商文件确定的格式报出。报价中不得包含磋商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
在评审时不予核减。报价中也不得缺漏磋商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其响应
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5.3供应商应根据本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市场价格水平及其走势、磋
商供应商的管理水平、磋商供应商的方案和由这些因素决定的磋商供应商之于
本项目的成本水平等提出自己的报价。报价应包含完成本磋商文件采购需求全
部内容的所有费用,所有根据本磋商文件或其它原因应由磋商供应商支付的税
款和其他应交纳的费用都应包括在报价中。
15.4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注明免费的项目将视为包含在报价中。
15.5每一种采购内容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
件。
15.6报价不得超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最高限价,否则其响应
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6.响应文件有效期
16.1采购响应文件有效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磋商供应商承诺的响
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6.2特殊情况下,在原响应文件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
可要求供应商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需要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时,采购代理机
构或采购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磋商供应商,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答复是否
同意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
16.3供应商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供应
商拒绝延长的,其响应文件在原响应文件有效期满后将不再有效。
17.响应文件的编制
17.1响应文件应在供应商客户端中进行编制,在响应文件中要求加盖印章
的,除有特殊说明之外,一律使用电子签章签署。
17.2供应商在供应商客户端中按照供应商客户端中的格式要求填写响应内
容后,生成响应文件。供应商须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使用电子签章对要
求加盖印章的部分逐一进行签章。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18.响应文件的加密
18.1供应商在供应商客户端中生成响应文件并完成签章之后,使用CA证
书在供应商客户端中对响应文件进行加密。
18.2供应商应在供应商客户端中对加密的响应文件进行解密验证,以防止
响应文件加密异常,在开启时无法解密。
18.3供应商应保证加密响应文件的CA证书有效期在开启时间之前。若CA
证书有效期临近开启时间,建议供应商提前办理CA证书续期,以免开启时无法
进行解密。
19.响应文件的递交(上传)
19.1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递
交(上传)响应文件。
19.2供应商递交(上传)响应文件的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9.3供应商应充分评估集中同时递交响应文件带来的网络影响,尽量避开
递交响应文件高峰时间,错峰进行递交。供应商递交全部的响应文件后可在递
交响应文件的交易系统中获取响应文件递交回执单。
19.4供应商应在供应商客户端中下载未加密且完成签章的响应文件妥善保
存,以便启动应急开启程序时使用。
19.5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20.拒收
20.1超过磋商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或者不按照本章要求加密的响应文
件,交易系统应当拒收。
21.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0.1在磋商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使用CA证书在递交响
应文件的系统中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响应文件撤回后,需重新递交的,供
应商可重新提交响应文件。
22.实物样品
22.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样品的,样品的具体要求及评审详见
“第三章采购需求”和“第四章评审办法及标准”。
22.2样品退还:未成交的供应商应于成交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自
行联系采购人取回递交样品;成交供应商的样品由采购人进行保管、封存,并
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3.项目演示
23.1要求供应商进行演示的,演示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3.2演示的评审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和“第四章评审办法及标准”
(五)项目评审
24.响应文件开启
24.1供应商应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要求参与开启。
25.开启时间和地点
25.1开启时间和地点
(1)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登录供应商客户端,通过供应商客
户端进入交易系统“开标大厅”选择所投项目(或采购包)完成项目签到工
作。
(2)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约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
地点,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互联网在电子采购平台“开标大厅”组织响应文件开
启工作。
25.2响应文件开启: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到后,工作人员启动开始解密
指令,供应商应当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及时进行响应文件解密,完
成响应文件开启工作。
25.3规定的时间内,非因电子采购平台原因造成响应文件未解密的,视为
供应商撤回响应文件。停止解密后,已解密开启的响应文件不足3家的,应当
终止采购活动。
25.4供应商或其授权代表对响应文件开启过程有疑义的,以及认为采购
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工作人
员当场对疑义作出答复。
26.评审方法、程序及标准
26.1项目评审方法、程序及标准详见“第四章评审办法及标准”。
26.2磋商准备:供应商应当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提前准备好磋
商所需的设备,确保设备稳定可靠、互联网畅通。供应商登录供应商客户端,
通过供应商客户端进入交易系统“应标大厅”,准时参加在线磋商,按照工作
人员提示进行相关操作。未按上述要求进行的,导致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
担。
(六)成交
27.确定成交供应商
27.1确定成交供应商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8.成交结果公告
28.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磋商文件随
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28.2公告成交结果时同时公告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
29.成交通知书
29.1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是
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成交供应商和采购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签订合同
30.履约保证金
30.1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
担保形式和采购人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30.2成交供应商不能按本章第30.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
交,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1.签订合同
31.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
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
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因不可抗力原因迟延签订合同
的,应当自不可抗力事由消除之日起7日内完成合同签订事宜。
31.2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政府采购竞争性
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
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
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
动。
31.3采购人和供应商不得向对方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
条件,双方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31.4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
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
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八)质疑和投诉
32.质疑
32.1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
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或采
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函可在供应商客户端中编制、提交。
32.2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
下列内容:
(1)质疑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32.3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
公章。
32.4通过客户端提出质疑的,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加盖本人电子印
章;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加盖单位电子印章。
32.5质疑函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书面告知具体事项,
质疑人应当按要求进行修改或补充,并在质疑有效期限内提交。
33.质疑答复
33.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
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
得涉及商业秘密。
33.2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质疑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3)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4)告知质疑人依法投诉的权利;
(5)质疑答复人名称;
(6)答复质疑的日期。
34.投诉
34.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
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
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供应商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
料,且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34.2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
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财政
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
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九)采购代理服务费
35.收取方式和标准
35.1采购代理机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和标准收取采购代
理服务费。
(十)无效响应和终止采购活动
36.无效响应
36.1响应文件存在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规定的响应无效情形的,做
无效响应处理。
37.终止采购活动
37.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
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
足3家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政
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
为2家)。
(十一)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38.支持国产和进口产品审批
38.1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
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人应当按照《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
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规定执行(进口产品审批制,科研院所监
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项目若涉及采购进口产品的,具体要求详见
“第三章采购需求”。
39.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39.1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依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
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
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
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鄂财采发〔2022〕5号)的规定,本项目供应商如
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
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评审时,磋商小组将依据“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
定的报价扣除比例,对供应商报价进行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9.2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方面的优惠措施:按《湖北省财政厅关于
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鄂财采发〔2024〕3号)执行。
40.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40.1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
《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规
定,供应商所投产品如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
购品目清单范围的,供应商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内
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产品型号与所投产品不一致的,视为未提
供。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已作为投标时强制性要求不再给予价格扣除,
未提供认证证书的视为无效响应。属于优先采购范围的,按照“供应商须知前
附表”中相关规定,对该项产品的价格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具体扣除比例详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十二)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
41.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
41.1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十三)其他
42.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42.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3.适用法律
43.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的一切采购活动均适用《政府采购
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
法》(财库〔2014〕21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
43.2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民法
典》。
44.解释权
44.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最终解释权归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第四章评审办法及标准
一、评审方法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因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满足磋商
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
审方法。
二、评审程序
(一)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1.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对供应商的
响应文件进行评审。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按无效文件
处理,不进入磋商,并告知有关供应商。
2.同品牌检查:
2.1单一产品采购(或非单一产品采购中的核心产品),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
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磋商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
2.2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
定一个核心产品(采购清单中作“与核心产品相同〈或同一〉品牌”实质性要求的产品,视
为一个核心产品),并以“核心产品”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载明,评审时按前款规定处理。
2.3有效磋商品牌不足3家的应按废标处理。
(二)响应文件澄清
1.评审期间,对于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或计算
错误的内容,磋商小组可以以书面的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2.供应商应按照磋商小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
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是其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
当以书面的方式加盖电子印章后提交。
(三)磋商程序
磋商小组应当依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
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
1.第一轮磋商
1.1磋商小组将按照系统随机的顺序决定供应商的磋商顺序,并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
磋商。
1.2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对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就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等内容集
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在磋商中,
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1.3磋商的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
术要求和商务要求,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
表确认。
1.4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的内容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将磋
商文件的变动情况以书面的方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1.5供应商应当根据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原响应
文件内容进行修正,并将修正文件以书面的方式经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后提交磋商
小组。逾时不提交的,视同退出磋商。
1.6修正文件与响应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多轮磋商
2.1磋商文件中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过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
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项目,磋商小组可以根据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的确认情况,进行多轮
磋商,直到采购人代表最终确认采购需求为止。
2.3磋商程序同第一轮磋商。
3.最后报价
3.1磋商文件中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
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的方式经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
公章)后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
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为2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
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可以为2家)。
3.2磋商文件中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过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
后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
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3.3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逾时不提交的,视同退出磋商。
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单价金额小数点或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最后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4)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
(5)修正后的报价应通过书面方式通知供应商,由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
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按照无效响应处理。
4.商务技术评审
4.1磋商小组应对提交最后报价的响应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审,并按照磋商文件要
求、本章“三、评审标准”中的内容以及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的响应情况进行综合比较
和评价。
5.报价评审
5.1报价合理性说明: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最后报价,
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说明,必要时提
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最后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
理。
5.2价格扣除:
(1)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监狱企
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符合小微企业划分标
准的个体工商户视同小微企业)报价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
的规定扣除,对小微企业中的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产品纳入创新产
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企业、采购产品获得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企
业报价按照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扣除,用扣除后的价
格计算评审基准价。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小微企业(含节能环保、创新产品企业)未提供“中小企
业声明函”的;监狱企业未提供“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监狱企业中的小微企业
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未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
函”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的小微企业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不得享受
相应的价格扣除优惠。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
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享受价格扣除优惠。
(3)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部分采购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采购包,评
审时不再进行价格扣除。
5.3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计算方法详
见本章“三、评审标准”中的具体计算公式。
6.计分办法及复核
6.1评审过程中,各项分值一般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评审得分应当为商务评分、技术
评分、报价评分之和。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汇总每个供应商的得分。
6.2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经复核发现存在以
下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当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记载:
(1)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2)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3)磋商小组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4)经磋商小组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6.3各供应商的最终得分为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对各供应商评审得分汇总后的算术平均
值。
7.相同品牌处理原则
7.1单一产品采购(或非单一产品采购中的核心产品),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且通过资
格性和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磋商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
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候选供应商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确定或者采
购人委托磋商小组以投票方式确定一家供应商获得成交候选供应商推荐资格,其它同品牌供
应商不作为成交候选供应商。
7.2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
定一个核心产品(采购清单中作“与核心产品相同〈或同一〉品牌”实质性要求的产品,视
为一个核心产品),并以“核心产品”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载明,评审时按前款规定处理。
8.评审报告
8.1磋商小组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综合得分由
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名(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
以为2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
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可以为2家)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磋商小组按
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得分相同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技术优劣顺序推荐。响应
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
8.2磋商小组依据评审结果,按评审得分由高至低的顺序向采购人推荐3家(市场竞争
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为2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可以为
2家)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并形成评审报告。
8.3磋商小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名,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需要共同认
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
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9.应予终止采购活动的情形
9.1在竞争性磋商采购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9.2采购活动终止后,采购人应当将终止理由告知所有供应商。
10.停止评审的情形
10.1磋商小组发现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磋商文
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审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
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磋商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三、评审标准
(一)资格性审查表
| 序号 | 资格要求 | 审查内容 |
| 1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1)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2)事业单位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3)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应提供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4)个体工商户应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5)自然人应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 |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响应文件中提供《湖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函》。 | |
|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响应文件中提供《湖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函》。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响应文件中提供《湖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函》。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贵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库[2022)3号文,“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 |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响应文件中提供《湖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函》。 | |
| 2 |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 由供应商在《响应函》中声明 |
| 3 | 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 由供应商在《响应函》中声明 |
| 4 | 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 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的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的结果为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截图或下载存档)。 |
| 5 |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格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本项目供应商属于监狱企业或者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同时提供监狱企业证明材料或者《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其他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
| 6 |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 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证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法人主体与办学许可证载明的举办者一致;成立年限不少于3年(以登记证书核发日期为准)同时提供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
备注:
1.资格证明文件应为原件的扫描件或复印件,响应文件中须编入清晰的扫描件或复印件。
所有证明材料须清晰可辨认,如因证明材料模糊无法辨认,缺页、漏页导致无法进行评
审认定的责任由供应商自负。
2.信用信息核查
2.1资格审查当日应当核查供应商信用记录,供应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
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采购代理机构拒绝其参与政府
采购活动。
2.2以联合体形式参与磋商的,应当核查联合体所有成员和信用记录,联合体成员存在
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信息。
3.对于响应文件中有任意一条不满足上表要求的将导致其响应无效,不进入下一项评审。
(二)符合性审查表
| 序号 | 审查项名称 | 审查内容 |
| 1 | 磋商报价 | (1)总报价不超过项目(分包)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2)报价不存在缺项、漏项;(3)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报价的。 |
| 2 | 响应文件编制 | (1)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磋商书》、《磋商报价明细表》;(2)不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磋商方案;(3)未按磋商文件要求盖章或签字(签章)。 |
| 3 | 响应的要求 | (1)竞争性磋商文件不接受进口产品时,供应商所投产品不是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2)提供所投货物(或服务)确定的参数值或功能表述,明确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需求。 |
| 4 | 其他实质性要求 | (1)供货期(服务期限)、质保期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2)磋商有效期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3)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有效认证证书【可根据项目实际选择是否保留】;(4)满足磋商文件预留份额给中小企业或合同分包相关规定【可根据项目实际选择是否保留】;(5)不存在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 |
| 5 | 围标串标情形 | 供应商不存在下列任一情形:(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事宜;(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供应商使用同一电脑(机器特征值一致:如MAC地址等)或使用同一电子密钥,编制或上传电子响应文件。 |
| 6 | 其他无效情形 | 不存在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磋商情形。 |
| 7 | 磋商响应有效期 | 磋商响应有效期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
| 8 | 服务期及付款方式符合磋商文件第三章要求 | 技术参数响应无重大偏离,服务期、付款方式等商务条款满足磋商文件要求。 |
| 9 | 采购要求 | 供应商提供的服务符合“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的要求。 |
| 10 | 公章及签字(签章) | 按要求提供加盖公章及签字(签章)。 |
| 11 | 异常低价审查 | (1)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报价平均值50%的(注:此处由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填写,填写范围不得低于50%,最高不得超过65%);(2)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报价50%的(注:此处由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填写,填写范围不得低于50%,最高不得超过65%);(3)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注:此处由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填写,填写范围不得低于45%,最高不得超过65%);(4)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
第五章合同草案
【此合同书仅作为签订正式合同时的参考,正式合同书应包括本参考格式的内容】
合同编号:
合同书
项目名称:
甲方(采购人):
乙方(成交供应商):
签订地:
签订日期:,年,月,日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
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拟定,甲、乙双方均应遵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并各自履行应负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见磋商文件)
2.项目编号:(见磋商文件)
3.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号:(见磋商文件)
4.项目概况:(见磋商文件)
二、标的名称、数量(规模)
| 序号 | 名称 | 品牌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位 | 单价 | 分项合计 | 制造厂家(全称) |
| 1 | 货物(服务)名称1 | ||||||
| 2 | 货物(服务)名称2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三、货物(服务)质量
(以磋商文件要求以及响应文件的响应),。
四、合同履行时间(期限)、地点和方式
1.合同履行时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2.交付或服务地点及方式:(见磋商文件)。
五、包装及运输
(见磋商文件),。
六、合同价款
1.本合同金额为(大写):人民币(见磋商文件)元(¥:
);
2.合同金额包括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可能发生的所有费用(含市场变
化等可能发生的费用),即总报价为“交钥匙”价。甲方在支付此金额后,不再因本
合同支付任何其它费用;
3.。
七、资金支付方式及安排
(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八、交付标准、方法和验收方案
1.交付标准、方法:(见磋商文件);
2.验收方案:(见磋商文件)。
九、质保(服务)期及质保(服务)范围和要求
1.质保(服务)期:(见磋商文件);
2.质保(服务)范围:(见磋商文件);
3.质保(服务)要求:(见磋商文件)。
十、项目培训
(见磋商文件),。
十一、知识产权归属、处理方式
(见磋商文件),。
十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力和义务:;
2.乙方的权力和义务:。
十三、违约责任
1.甲方的违约责任:;
2.乙方的违约责任:(见磋商文件)。
十四、保密条款
(见磋商文件),。
十五、其它补充条款
。
十六、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日内以书
面形式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
解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十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一切由执行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执,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
解决应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八、合同组成
下列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合同书;
2.代理机构发出的成交通知书;
3.经双方确认并共同签字的补充文件、技术协议等;
4.乙方的响应文件(含附件、补充文件、图纸等);
5.采购文件(含附件、补充文件、图纸等)。
十九、合同生效与终止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如竞争
性磋商申请公证的,合同需经公证机构公证后生效;
2.双方履行完各自权利和义务后合同自行终止;
3.本合同规定可以终止合同的情形。
二十、通知与送达
1.就本合同有关事项,双方应通过本合同约定的联系方式向对方发送相关通知,
本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2.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二十一、其它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副本一式份,甲方
执份,乙方执份。
甲方:,乙方:
单位名称(盖章):,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授权人(签字):,法人代表授权人(签字):
联系人:,联系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税号:,税号:
| 甲 | 方: | 乙方: |
| 单位名称(盖章): | 单位名称(盖章): | |
| 单位地址: | 单位地址: | |
| 法人代表授权人(签字): | 法人代表授权人(签字): | |
| 联系 | 人: | 联系人: |
| 电 | 话: | 电话: |
| 传 | 真: | 传真: |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
| 帐 | 号: | 帐号: |
| 税 | 号: | 税号: |
第六章响应文件的格式
封面:
响应文件
采购计划备案号: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采购包编号:【如有】
采购包名称:【如有】
供应商:
年月日
一、磋商书及附件
(一)响应函
(采购代理机构):
依据贵方(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项目的磋商邀请,我方代表(姓名、职
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供应商(供应商的名称、地址)提交响应文件。并进行
如下承诺声明:
1.我方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我方在本响应文件中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均真实有效,我方承诺对其真实
性负责并承担相应后果;
3.我方在本响应文件中所响应的内容均将成为签订合同的依据,并承诺按
响应内容提供相应服务;
4.重要声明:
1)与我方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名称:
□无;□有,具体单位名称为:(由供应商如实填
写),。
2)与我方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的名称:
□无;□有,具体单位名称为:(由供应商如实填
写),。
3)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前,是否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
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无;□有,已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为:(由供应商如实填
写)。
(备注:以上3项声明,必须如实选择,选中项用√表示,未选中项用□
表示。①“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
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②本条所规定的控股、管理关系仅限于直
接控股、直接管理关系,不包括间接的控股或管理关系。③供应商如未如
实填报,视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其它承诺:如有的话,可自行填写。
在此,我方宣布同意如下:
1.所附《报价一览表》中规定的标的报价总价为(注明币
种,并用文字和数字表示的报价总价)。
2.将按磋商文件的约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3.已详细审查全部磋商文件,包括(补充文件等),对此无异议。
4.本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期自提交响应文件之日起共
(由供应商填写),个日历日。
5.如果我方为成交供应商,承诺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
6.我方在本响应文件中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均真实有效,我方承诺对其真实
性负责并承担相应后果。。
7.我方承诺本《响应函》的签章对本响应文件全部内容具有约束力并承担
法律责任。
供应商:(公章)
通讯地址:
传真:
电话:
电子函件:
授权代表:
日,期: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 供应商名称: | |||
| 单位性质: | 地址: | ||
| 成立时间: | |||
| 经营期限: | |||
| 姓名: | 性别: | ||
| 年龄: | 职务: | ||
| 系特此证明。 |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
| 供应商名称: | (盖章) |
日期:年月日
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剑鱼标讯湖北招标网收集整理了大量的招标投标信息、各类采购信息和企业经营信息,免费向广大用户开放。登录后即可免费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