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6年9月公车加油合同成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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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湖北 武汉市 | 采购单位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2026年9月公车加油项目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中标信息
| 中标单位 |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武汉石油分公司 | 中标金额 | *** |
| 联系方式 | ***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6年9月公车加油合同成交公告
合同基本信息
合同名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6年9月公车加油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202609242259
项目名称:2026年9月公车加油 项目编号:ZG202609150051
采购单位名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采购单位地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221号
采购单位联系人:*** 采购单位联系电话:***
成交供应商名称: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武汉石油分公司 成交供应商地址:武汉市江汉区万松小区18栋
合同金额(元):***.00 合同签订时间:2026-10-08
合同附件: 2026.10.8-公车加油(***元)合同(已盖章).pdf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6年9月
公车加油采购合同
框架协议采购项目名称:2026-2027年武汉市直预算单位车辆加油服务开放式
框架协议采购
框架协议采购项目编号:WHZC-2025-00204-KJ00022
甲方:(采购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乙方:(成交供应商)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武汉石油分公司
甲、乙双方根据本框架协议采购项目公开征集的结果,签署本合同。
一、合同内容
1.1标的名称:由乙方所属加油站向甲方的车辆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成品油。
二、合同金额
2.1本合同金额为(大写):贰万柒仟肆佰玖拾陆元整(***.00元)人民币。
三、合同履行期限
本合同履行期限自2026年10月9日至2026年12月31日。
四、成品油数量质量标准
乙方应保证所属加油站执行国家标准,确保油品数量达标,计量准确,质量合格。
五、结算价格
5.1甲方采用乙方IC卡或电子油卡方式加油,乙方为甲方办理车队IC卡或电子
油卡,其中车队主卡1,卡号:1000114200007654311张,车队司机卡11张,油
品结算按甲方加油时所在加油站挂牌价格基础上享受IC卡或电子油卡消费折
扣优惠,甲方不再享受乙方开展的全国卡积分兑换活动。
六、结算方式
6.1甲方负责在乙方充值网点办理本单位IC卡或电子油卡储值、分配等业务。
6.2甲方使用IC卡或电子油卡加油的,乙方从IC卡或电子油卡余额中直接扣除
油款,余额不足时,由乙方通知甲方及时交款充值,并由乙方提前开具储值发票
1
(此处为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
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纪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提供给甲方办理付款手续,甲方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付款,如甲方在约定
时间内无法完成付款手续,则由乙方对开具的储值发票进行收回。如甲方未能及
时交款充值,乙方可以允许甲方把余额用尽,但不允许甲方超额加油,余额用尽
时乙方有权停止加油。
6.3甲方有义务按乙方要求提供甲方办卡信息资料,资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复
印件、业务经办人电话等;“个人客户”关键信息包括:姓名、家庭住址、电话、
身份证号码复印件等),以上资料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并保证真实有效,如以上
信息和资料有任何变更,甲方必须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修改,否则因此所致
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七、供油方式
7.1乙方应按行业服务标准和语言为甲方服务,确保乙方向甲方正常油品供应。
7.2乙方为甲方办理加油车队IC卡或电子油卡。IC卡在保管、使用过程中如有
损坏或遗失,甲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并到乙方发卡网点办理手续,持
卡人凭单位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到乙方办理挂失、补办IC卡相关手续。甲方所持
IC卡损坏或遗失未及时在乙方办理相关手续的所有风险均由甲方承担,在成功
办理挂失手续后48小时内发生的消费由甲方承担其损失,48小时后发生的消费
由乙方承担其损失。
7.3若甲方在乙方加油车辆的数量有增减,应立即以书面确认函形式通知乙方,
否则乙方按原信息资料向甲方提供加油服务或拒绝加油服务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均由甲方承担。
八、验收
甲方应现场对油品数量、质量验收,如有异议,应现场提出,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双方应立即将有质量、数量争议的油品检验样送交乙方所在地质检
部门,检验结果为最终结果,双方都应接受。检验费由提出质量异议一方如检验
结果为油品质量、数量存在问题,检验费由乙方承担,如油品质量、数量不存在
问题,检验费由甲方承担。甲方如现场对油品数量、质量未提出异议,油品自出
2
站之时起,质量、数量问题由甲方自行负责。甲方车辆驾驶人对乙方所供油品的
验收行为视为甲方验收。
九、不可抗力及免责事由
9.1不可抗力事件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
括但不限于地震、水灾、雷击、雪灾等自然事件以及战争、罢工等社会事件。
9.2当事人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对方,同时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9.3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无法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所造成的损失由双
方各自承担。一方未尽通知义务或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应就扩大的
损失负赔偿责任。
9.4免责事由
因加油站正常停业(施工改造、安全整改)以及油品资源供应紧张等原因,导致
油品无法及时供应的,乙方应当提前48小时通知甲方变更加油地点或暂缓履行
本合同,乙方可免除违约责任。同时,乙方应在恢复正常营业后及时通知甲方恢
复油品供应。
十、合同变更与解除
10.1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合同变更或解除应采取书面形式。
10.2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
10.2.1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10.2.2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一方将本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则对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10.2.3甲方IC卡或电子油卡余额用尽,经乙方通知后30日,甲方未能及时交
付油款,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0.3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中的结算、争议解决条款、违约责任条款仍然有效。
10.4解除合同方在解除合同时,应履行及时通知对方的义务。
10.5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不能免除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
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违约责任
3
11.1由于甲方人员及持卡人弄虚作假,使乙方为错误车辆加油、添加燃料服务,
仍视为甲方购油消费,且甲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11.2乙方工作人员为甲方开展车辆加油、添加燃料服务服务工作时,应按照规
范操作流程,严格施行一车一卡及车型车号进行加油,严禁弄虚作假,对乙方工
作人员违反规定的,要予以严肃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乙方要将责任人开除
加油队伍,并追究其相应责任。
11.3甲方车辆在乙方处加油应遵守乙方的安全规定,相应人员应听从乙方工作
人员的指挥。如甲方车辆相应人员违反乙方的安全规定的,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
相应车辆加油、添加燃料服务。如甲方车辆相应人员违反乙方的安全规定,导致
乙方产生损失的,应全额赔偿乙方相应损失,乙方有权从甲方预交油款当中直接
扣除相应款项。
11.4发生其它违约情形,违约方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属双方过错,
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十二、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本约定书的所有方面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并受其约束。
因本约定书所引起的或与本约定书有关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包括关于本约定书
条款的存在、效力或终止,或无效之后果),双方选择以下两种解决方式:
1.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提交采购人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三、双方对其他有关事项的约定
本约定书一式6份,甲、乙双方各执3份,具有同等法律双大
4
年月日:2026,10.8年月日:206.10.8
开户行及行号农行硚口支行营
业室
834718103521001
628
银行账号170162010400112
94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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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基本信息
合同名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6年9月公车加油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202609242259
项目名称:2026年9月公车加油 项目编号:ZG202609150051
采购单位名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采购单位地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221号
采购单位联系人:*** 采购单位联系电话:***
成交供应商名称: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武汉石油分公司 成交供应商地址:武汉市江汉区万松小区18栋
合同金额(元):***.00 合同签订时间:2026-10-08
合同附件: 2026.10.8-公车加油(***元)合同(已盖章).pdf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6年9月
公车加油采购合同
框架协议采购项目名称:2026-2027年武汉市直预算单位车辆加油服务开放式
框架协议采购
框架协议采购项目编号:WHZC-2025-00204-KJ00022
甲方:(采购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乙方:(成交供应商)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武汉石油分公司
甲、乙双方根据本框架协议采购项目公开征集的结果,签署本合同。
一、合同内容
1.1标的名称:由乙方所属加油站向甲方的车辆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成品油。
二、合同金额
2.1本合同金额为(大写):贰万柒仟肆佰玖拾陆元整(***.00元)人民币。
三、合同履行期限
本合同履行期限自2026年10月9日至2026年12月31日。
四、成品油数量质量标准
乙方应保证所属加油站执行国家标准,确保油品数量达标,计量准确,质量合格。
五、结算价格
5.1甲方采用乙方IC卡或电子油卡方式加油,乙方为甲方办理车队IC卡或电子
油卡,其中车队主卡1,卡号:1000114200007654311张,车队司机卡11张,油
品结算按甲方加油时所在加油站挂牌价格基础上享受IC卡或电子油卡消费折
扣优惠,甲方不再享受乙方开展的全国卡积分兑换活动。
六、结算方式
6.1甲方负责在乙方充值网点办理本单位IC卡或电子油卡储值、分配等业务。
6.2甲方使用IC卡或电子油卡加油的,乙方从IC卡或电子油卡余额中直接扣除
油款,余额不足时,由乙方通知甲方及时交款充值,并由乙方提前开具储值发票
1
(此处为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
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纪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提供给甲方办理付款手续,甲方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付款,如甲方在约定
时间内无法完成付款手续,则由乙方对开具的储值发票进行收回。如甲方未能及
时交款充值,乙方可以允许甲方把余额用尽,但不允许甲方超额加油,余额用尽
时乙方有权停止加油。
6.3甲方有义务按乙方要求提供甲方办卡信息资料,资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复
印件、业务经办人电话等;“个人客户”关键信息包括:姓名、家庭住址、电话、
身份证号码复印件等),以上资料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并保证真实有效,如以上
信息和资料有任何变更,甲方必须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修改,否则因此所致
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七、供油方式
7.1乙方应按行业服务标准和语言为甲方服务,确保乙方向甲方正常油品供应。
7.2乙方为甲方办理加油车队IC卡或电子油卡。IC卡在保管、使用过程中如有
损坏或遗失,甲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并到乙方发卡网点办理手续,持
卡人凭单位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到乙方办理挂失、补办IC卡相关手续。甲方所持
IC卡损坏或遗失未及时在乙方办理相关手续的所有风险均由甲方承担,在成功
办理挂失手续后48小时内发生的消费由甲方承担其损失,48小时后发生的消费
由乙方承担其损失。
7.3若甲方在乙方加油车辆的数量有增减,应立即以书面确认函形式通知乙方,
否则乙方按原信息资料向甲方提供加油服务或拒绝加油服务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均由甲方承担。
八、验收
甲方应现场对油品数量、质量验收,如有异议,应现场提出,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双方应立即将有质量、数量争议的油品检验样送交乙方所在地质检
部门,检验结果为最终结果,双方都应接受。检验费由提出质量异议一方如检验
结果为油品质量、数量存在问题,检验费由乙方承担,如油品质量、数量不存在
问题,检验费由甲方承担。甲方如现场对油品数量、质量未提出异议,油品自出
2
站之时起,质量、数量问题由甲方自行负责。甲方车辆驾驶人对乙方所供油品的
验收行为视为甲方验收。
九、不可抗力及免责事由
9.1不可抗力事件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
括但不限于地震、水灾、雷击、雪灾等自然事件以及战争、罢工等社会事件。
9.2当事人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对方,同时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9.3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无法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所造成的损失由双
方各自承担。一方未尽通知义务或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应就扩大的
损失负赔偿责任。
9.4免责事由
因加油站正常停业(施工改造、安全整改)以及油品资源供应紧张等原因,导致
油品无法及时供应的,乙方应当提前48小时通知甲方变更加油地点或暂缓履行
本合同,乙方可免除违约责任。同时,乙方应在恢复正常营业后及时通知甲方恢
复油品供应。
十、合同变更与解除
10.1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合同变更或解除应采取书面形式。
10.2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
10.2.1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10.2.2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一方将本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则对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10.2.3甲方IC卡或电子油卡余额用尽,经乙方通知后30日,甲方未能及时交
付油款,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0.3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中的结算、争议解决条款、违约责任条款仍然有效。
10.4解除合同方在解除合同时,应履行及时通知对方的义务。
10.5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不能免除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
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违约责任
3
11.1由于甲方人员及持卡人弄虚作假,使乙方为错误车辆加油、添加燃料服务,
仍视为甲方购油消费,且甲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11.2乙方工作人员为甲方开展车辆加油、添加燃料服务服务工作时,应按照规
范操作流程,严格施行一车一卡及车型车号进行加油,严禁弄虚作假,对乙方工
作人员违反规定的,要予以严肃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乙方要将责任人开除
加油队伍,并追究其相应责任。
11.3甲方车辆在乙方处加油应遵守乙方的安全规定,相应人员应听从乙方工作
人员的指挥。如甲方车辆相应人员违反乙方的安全规定的,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
相应车辆加油、添加燃料服务。如甲方车辆相应人员违反乙方的安全规定,导致
乙方产生损失的,应全额赔偿乙方相应损失,乙方有权从甲方预交油款当中直接
扣除相应款项。
11.4发生其它违约情形,违约方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属双方过错,
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十二、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本约定书的所有方面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并受其约束。
因本约定书所引起的或与本约定书有关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包括关于本约定书
条款的存在、效力或终止,或无效之后果),双方选择以下两种解决方式:
1.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提交采购人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三、双方对其他有关事项的约定
本约定书一式6份,甲、乙双方各执3份,具有同等法律双大
| 甲方: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乙方: | 国石化销善股骨有司亚汉石油分公司 |
| 单位名称(公章): | 统一社会信用代114201187071374 | 单位名称(公章): | 统一社会信用代914201006791228 |
| 码: | 06P | 码: | 986 |
|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 ||
| 电话: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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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2026,10.8年月日:206.10.8
开户行及行号农行硚口支行营
业室
834718103521001
628
银行账号17016201040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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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服务项 | 折后小计(元) |
| 车辆加油服务 | ***.000000 |
| 合计(元) | ***.00 |
| 注:1、计算规则:合计=折后小计汇总,具体折后小计金额计算规则请查阅对应品目征集文件。2、合同金额为最高结算金额,采购单位根据服务情况据实结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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