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丹江口市水利和湖泊局本级智慧清漂设备购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所属地区:湖北十堰市 发布日期:2026-10-01

【招标结果】丹江口市水利和湖泊局本级智慧清漂设备购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湖北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地区 湖北 十堰市 采购单位 丹江口市水利和湖泊局
招标代理机构 湖北安兴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智慧清漂设备购置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中标信息

中标单位 艾必奇(南京)科技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 ***
联系方式 ***
丹江口市水利和湖泊局本级智慧清漂设备购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420381202606000393
二、采购计划备案号
420381-2026-00632
三、项目名称
智慧清漂设备购置
四、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艾必奇(南京)科技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大道2号邦宁科技园6层606
中标(成交)金额:48.0(万元)
综合评分法:93.67(分)

货物类

名称:智慧清漂设备购置
品牌(如有):WATERWARE
规格型号:BW-S1
数量:1.0000
单价:***.0000

五、评审小组成员
王俊,程莉,李万云
六、评审信息
1、评审时间:2026-09-29
2、评审地点: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汉江中路34号6幢4层4-1号
七、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按采购文件规定执行
2、收费金额:0.72(万元)
八、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1、采购预算:49.60(万元); 2、中标(成交)通知书领取方式:请本项目中标人(成交供应商)登录供应商客户端自行下载并打印本项目的中标通知书。3.质疑: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提出时间以提供书面质疑书记载为准。
十、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丹江口市水利和湖泊局本级
地址:丹江口市沙陀营路85号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湖北安兴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汉江中路34号6幢4层4-1号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话:***
相关下载
420381202606000393结果公告.doc中小企业声明函和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pdf采购文件.ofd
相关合同
更多咨询报价请点击: http://www.ccgp-hubei.gov.cn/notice/202609/notice_a0d68906d4b948ec86d8f15f6e378363.html
智慧清漂设备购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420381202606000393
二、采购计划备案号
420381-2026-00632
三、项目名称
智慧清漂设备购置
四、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艾必奇(南京)科技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大道2号邦宁科技园6层606
中标(成交)金额:48.000(万元)
综合评分法:93.67分
货物类
名称:智慧清漂设备购置 品牌:WATERWARE规格型号:BW-S1数量:1.0000单价:***.0000

五、评审专家名单
李万云、王俊、程莉
六、评审信息
1、评审时间:2026年09月29日
2、评审地点: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汉江中路34号6幢4层4-1号
七、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按采购文件规定执行
2、收费金额:0.72(万元)
八、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1、采购预算:49.600000(万元)
2、中标(成交)通知书领取方式:请本项目中标人(成交供应商)登录供应商客户端自行下载并打印本项目的中标通知书。3.质疑: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提出时间以提供书面质疑书记载为准。
十、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丹江口市水利和湖泊局本级
地址:丹江口市沙陀营路85号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湖北安兴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汉江中路34号6幢4层4-1号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话:***
10.中小企业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
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丹江口市水
利和湖泊局本级(单位名称)的智慧清漂设备购置(项目名称)采
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
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智能清漂机器人(标的名称),属于工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
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南京水元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5人,营业收入为361万元,资产总额为456
万元,属于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
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
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
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
任。
企业名程,文必奇南京)科技有限公司
行期:0年9月18日
说明: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
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五)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的有关证明文件【如适用】
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
1.BW-SI智能清漂机器人(产品名称1),生产厂为南京水元机器人科技
有限公司(厂名),厂址为南京市江宁开发区将军大道37号翠屏科创园1号楼
四层楼1416-3房间(江宁开发区)(生产厂址)BW-SI智能清漂机器人(产品
名称1)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90%(规定比例)BW-SI智能清漂
机器人(产品名称1)的(关键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B-SI智能清漂机
器人(产品名称1)的(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完成。
2.(产品名称2),生产厂为(厂名),厂址为(生产厂址)(产品名
称2)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规定比例)(产品名称2)的(关
键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产品名称2)的(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完成。
.....
本公司(单位)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公司(单位)名称(盖章必有限公司
日期:2026年9月28t日
1.产品如有型号,请在“产品名称”栏一并填写。
2.生产厂名与厂址应与生产厂营业执照载明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
3.该产品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相关要求实施前,“规定比例”栏可
不填,下同。
4.该产品的关键组件要求实施前,“关键组件”栏可不填,下同。
5.该产品的关键工序要求实施前,“关键工序”栏可不填,下同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计划备案号:420381-2026-00632
项目编号:,420381202606000393
项目名称:,智慧清漂设备购置
采购人:丹江口市水利和湖泊局本级
采购代理机构:湖北安兴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09月
目录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
第四章评审办法及标准
第五章合同草案
第六章响应文件的格式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智慧清漂设备购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
据汇聚平台(网址:https://czt.hubei.gov.cn/zchj/user)供应商客户端获
取采购文件,并于2026年09月29日15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
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420381202606000393
2、采购计划备案号:420381-2026-00632
3、项目名称:智慧清漂设备购置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5、预算金额:49.6(万元)
6、最高限价:49.6(万元)
7、采购需求:为填补近岸作业盲区,实现自主巡航、远程操控,推动库区
保洁向自动化、智能化转型,购置智慧清漂设备。具体内容及要求详见采购文
件。
8、合同履行期限:40日历天
9、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10、是否可采购进口产品:否
11、本项目(是/否)接受合同分包:否
12、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是
13、面向中小微企业的类型为:中小微企业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
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
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4、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
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
(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真实有效的《中
小企业声明函》;
6、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2026年09月18日至2026年09月23日,每天上午0:00至
12:00,下午12:01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网址:
https://czt.hubei.gov.cn/zchj/user)供应商客户端
3、方式:使用供应商客户端下载招标文件,潜在投标人应是湖北省政府采
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注册供应商,在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内通过登录供应商
客户端点击项目参与(未在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内点击项目参与的投标人将无法提
交投标文件)。非注册供应商应办理注册手续。注册网站:
https://czt.hubei.gov.cn/zchj/register;
4、售价: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1、开始时间:2026年09月18日01点00分(北京时间)
2、截止时间:2026年09月29日15点00分(北京时间)
3、地点:通过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供应商客户端,选择
项目分包进入“国采湖北省政府电子采购云平台”按照操作提示提交
五、开启
1、时间:2026年09月29日15点00分(北京时间)
2、地点: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汉江中路34号6幢4层4-1号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2.合同信用融:(1)相关政策:湖
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北
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财采发(2020)5号)网
址:http://czt.hubei.gov.
cn/bmdt/ztz1/yhzfcgyshj/gzdt/202112/t20211208_3903373.shtml;(2)融资
产品:市级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3.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否。4.资金来源:
财政性资金。5.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监狱企
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等政策。6.质疑:投标人认为采购文
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
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提出时间以提供
书面质疑书记载为准。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丹江口市水利和湖泊局本级
地址:丹江口市沙陀营路85号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湖北安兴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汉江中路34号6幢4层4-1号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话:***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磋商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本磋商文件的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下面所列资
料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说明。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
条款号条款名称内容
2.2采购人丹江口市水利和湖泊局本级
2.3采购代理机构湖北安兴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4监督管理部门丹江口市财政局0719-5235628
2.5项目名称智慧清漂设备购置
2.6项目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2.7项目内容为填补近岸作业盲区,实现自主巡航、远程操控,推动库区保洁向自动化、智能化转型,购置智慧清漂设备。
2.8项目属性货物
3.1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00元,非财政性资金:0元。
4.1供应商资格要求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项“供应商资格要求”。
4.2是否接受联合体磋商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9.1现场考察和答疑会不组织,供应商自行前往组织时间:。地点:。
10合同分包不允许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条款号条款名称内容
10合同分包仅允许对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分包金额要求:。分包人资质要求:。
11.5电子交易系统咨询如有问题,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4小时前咨询供应商客户端或政府采购交易系统。
11.6政府采购交易系统联系方式联系人:国采(湖北)技术有限公司。联系电话:400-991-3966。
13.1提出询问方式提出询问方式:在供应商客户端中按照格式填写询问函,并在生成询问函后加盖电子印章提交。其他询问方式:除政府采购交易系统操作相关问题,可电话至***。
15.6最高限价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16.1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后90日历日。
19.1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19.2递交响应文件地点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22.1实物样品不提供
23.1项目演示不进行进行,现场演示/远程线上演示1.演示时间不得超过分钟。2.进行远程线上演示的,供应商应提前自行准备好演示的软硬配置环境和网络环境,做好演示的各项准备工作。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无法演示或者演示效果不理想的,导致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3.进行现场演示的,演示人员不得超过3人,演示现场提供。
24.1响应文件开启环境准备响应文件开启环境要求:详见汇聚平台操作指南。操作说明:详见汇聚平台操作指南。
25.1开启时间和地点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25.2解密响应文件的时限30分钟,若遇到系统异常情况,采购代理机构须经监督人员同意后可延长解密时间。
条款号条款名称内容
26.2磋商准备磋商环境要求:能进入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网址:https://czt.hubei.gov.cn/zchj/user)或供应商客户端。供应商应当自行准备好湖北省政府电子采购平台安全证书(CA锁)、摄像头、拾音器、音箱、台式电脑或笔记本电脑等设备,并提前做好设备调试,在设备稳定可靠、互联网畅通的任意地点。操作说明:详见汇聚平台操作指南。
27.1确定成交供应商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综合评分最高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30.1履约保证金无有,履约保证金金额:。履约担保形式:。
35.1采购代理服务费收取方式和标准根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签署的委托代理协议书约定:1.采购代理服务费:由采购人支付由成交供应商支付2.支付标准: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和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鄂建文(2023)35号)规定标准计取。3.支付时间: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一次性支付给采购代理机构。4.支付方式:现金或转账
38.1支持本国产品适用,本国产品标准适用于货物,包括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和服务项目中涉及的货物。适用本国产品标准的货物具体是指《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货物类产品,但不包括其中的房屋和构筑物,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特种动植物,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与矿物,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水,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无形资产。不适用。
条款号条款名称内容
38.2是否接受进口产品不接受接受
39.1支持中小企业政策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1.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比例扣除,价格扣除比例为:15%(货物服务10%-20%);2.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4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比例扣除,价格扣除比例为:****(货物服务4%-6%);3.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详见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对符合鄂财采发〔2022〕5号文第二条规定享受上限评审优惠的小微企业,还应提供符合该条款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否则在评审时不享受上述评审优惠。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标的内容:100%。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算金额:100%。
40.1优先采购创新节能环保产品所投产品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企业、所投产品获得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报价给予/的价格扣除。
41.1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以下简称“政采贷”)指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微企业,在获得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后,即可向开展“政采贷”业务的金融机构提出申请,金融机构依据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渠道和方式:为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力度,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微企业,若有融资需求,在获得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后,即可登丹江口市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平台(http://183.92.78.131:9999/)向开展“政采贷”业务的中国建设银行丹江口市支行、湖北银行丹江口市支行、中国邮政银行丹江口市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江口市支行四家金融机构提出申请,金融机构依据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为中
条款号条款名称内容
41.1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具体要求及操作步骤详见丹江口市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平台首页鄂财采发[2020]5号文、丹江口市政府采购融资平台供应商操作手册,下载相关文件。中国建设银行丹江口市支行王昱剑13508672811湖北银行丹江口市支行刘帅18772957357中国邮政银行丹江口市支行姚蕾15971909826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江口市支行吴巩琰18540516917
42.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本项目所属行业:根据工信部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工业。2、磋商小组人数: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3、评审专家的产生:从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系统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4、提交最后报价供应商的确定方式:磋商小组将对资格及符合性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上发出最后报价邀请。供应商应在指定时间内提交满足要求的最后报价,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应按系统规定的格式报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5、磋商过程回复时间:现场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对磋商或最后报价等作出相应回复。不到达现场的供应商应在网上全程关注开标程序。须在发出磋商记录或最后报价后30分钟内作出相应回复。否则磋商小组可认为供应商放弃相关权利,由此产生的后果供应商自行承担。6、本项目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供应商客户端提交响应文件,如若需要纸质版响应文件以后期通知为准。7、构成本采购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相互解释,相互说明;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人负责解释。8、响应文件格式及有关要求(前者)与采购公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须知、评审办法及标准(后者)不一致的,以后者要求为准。
条款号条款名称内容
1.除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出现的类似于“近三年”或“前三年”、“近五年”或“前五年”均指递交响应文件时间以前三年或前五年,以此类推。如:递交响应文件时间为年月日,则“近三年”是指年月日至年月日。2.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所称的“以上”、“以下”、“内”、“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不包括本数。3.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代表选中,“”代表未选中。

附件: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
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
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
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
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
(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
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
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
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
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
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
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
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
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
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
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
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
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
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
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
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
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
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
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
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
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
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
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
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
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
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
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
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
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
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
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
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
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
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
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2:
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基本规则
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一般按照其二级组件的相关成本进行核
算。按照产品的一级组件进行成本核算能够满足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判定
需求的,可以按照一级组件的相关成本进行核算。
一、产品的一级组件是指直接组成产品的组件。产品的二级组件是指直接
组成产品一级组件的组件。一级组件不可分解的,视同二级组件。
二、二级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其全部成本计入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
本;二级组件不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其成本不计入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
三、产品总成本和组件成本以相关会计核算数据、采购合同、进货记录等
为基础进行计算。
四、需要对成本核算规则予以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由财政部会同
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二、供应商须知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1.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也称磋商文件或采购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
磋商中所述项目的采购活动。
2.定义
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竞争性磋商文件。
2.2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3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4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5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6项目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7项目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8项目属性: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资金来源
3.1资金来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供应商资格要求
4.1供应商资格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磋商的,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
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
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参与本项目。
5.费用承担
5.1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不论磋商的结果如
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6.保密
6.1参与磋商活动的各方应对竞争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
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语言文字
7.1响应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应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
文注释。
8.计量单位
8.1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现场考察和答疑会
9.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现场考察的,采购代理机构按“供应
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项目现场考察。
9.2供应商现场考察发生的费用自理。
9.3在现场考察中,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供
应商自行负责。
9.4采购人在现场考察中介绍的项目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仅供供
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
断和决策负责。
9.5“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答疑会的,采购代理机构按“供应商
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答疑会,澄清供应商提出的问题。
10.合同分包
10.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分包的,供应商应当遵守其分包规
定。
10.2供应商未遵守竞争性磋商文件分包规定的,其响应无效。分包规定见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电子标说明
11.1由于本项目采用电子标方式,潜在供应商的名单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
止时间后才会解密。因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无法通过传统的传真或邮件
方式,将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逐一通知到每位已获取竞争性磋商
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为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将仅在
湖北省政府采购网上以更正公告的形式发布。潜在供应商需密切关注该网站,
及时查看并下载相关更正公告。若因潜在供应商未能及时查看或下载相关更正
公告,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将由潜在供应商自行承担;
11.2制作电子响应文件需要数字证书(简称“CA”)和电子签章,请供应
商及时办理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并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
台”中完成数字证书绑定;
11.3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必须是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
台”中实现了互联互通对接的产品。办理地点详见“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
数据汇聚平台”中“已对接CA厂商名录”专栏。
11.4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电子化采购的有关概念:
(1)电子签名:指运用电子密码技术,在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用
于识别签名人(法人或自然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2)电子印章:指模拟在纸质文件上加盖传统实物印章的外观和方式进行
电子签名的形式。
(3)数字证书(简称“CA”):经过有关部门认可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基
于PKI技术签发、认证和管理的数字证书。CA证书具有数据电文交换中身份
识别、电子签名、加密解密等功能。
(4)供应商客户端:是按照《湖北省政府采购数据汇聚平台数字化标准规
范体系》与“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完成对接的供应商投标
软件。供应商可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中下载使用。

11.5电子交易系统咨询:供应商应当充分考虑到电子标可能会发生的各种
问题和风险,特别是响应文件签署、提交等问题,无特殊情况,应当按照“供
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咨询采购代理机构或政府采购交易系统。
11.6政府采购交易系统联系方式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二)磋商文件
12.磋商文件的构成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采购需求
第四章评审办法及标准
第五章合同草案
第六章响应文件的格式
13.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13.1供应商对采购项目有疑问的,可以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规
定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询问后依法予以答复。对竞争性
磋商文件询问的答复,在必要时将以澄清形式推送给每个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
的潜在供应商(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13.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
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所有获
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具有约束力。
13.3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领取竞争性磋商
文件的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
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
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13.4本“供应商须知”所称“书面形式”包括系统消息、湖北省政府采购
网中发布的公告。
(三)响应文件
14.响应文件的组成
一、磋商书及附件
(一)响应函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
(四)联合体协议书【如适用】
(五)分包意向协议书【如适用】
二、报价部分
(一)报价一览表
(二)分项报价表
三、商务部分
(一)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二)关于资格条件的有关承诺或声明
(三)资格证明文件
(四)业绩证明文件
(五)拟派项目团队
(六)信誉、荣誉状况证明文件
(七)商务响应偏离表
(八)其它商务文件
四、技术部分
(一)技术响应偏离表
(二)技术方案
(三)其它技术文件
五、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相关证明文件
(一)节能环保产品清单及证明材料(如适用)
(二)中小企业声明函(如适用)
(三)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如适用)
(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适用)
(五)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
文件【如适用】
(六)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成本占比的承诺函【如适用】
六、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15.磋商报价
15.1磋商报价包括磋商供应商在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中的报价、磋商过程
中的报价和最后报价。磋商供应商的报价均应以人民币报价。
15.2供应商应按照本磋商文件规定的采购需求及合同条款进行报价,并按
磋商文件确定的格式报出。报价中不得包含磋商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
在评审时不予核减。报价中也不得缺漏磋商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其响应
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5.3供应商应根据本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市场价格水平及其走势、磋
商供应商的管理水平、磋商供应商的方案和由这些因素决定的磋商供应商之于
本项目的成本水平等提出自己的报价。报价应包含完成本磋商文件采购需求全
部内容的所有费用,所有根据本磋商文件或其它原因应由磋商供应商支付的税
款和其他应交纳的费用都应包括在报价中。
15.4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注明免费的项目将视为包含在报价中。
15.5每一种采购内容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
件。
15.6报价不得超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最高限价,否则其响应
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6.响应文件有效期
16.1采购响应文件有效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磋商供应商承诺的响
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6.2特殊情况下,在原响应文件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
可要求供应商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需要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时,采购代理机
构或采购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磋商供应商,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答复是否
同意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
16.3供应商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供应
商拒绝延长的,其响应文件在原响应文件有效期满后将不再有效。
17.响应文件的编制
17.1响应文件应在供应商客户端中进行编制,在响应文件中要求加盖印章
的,除有特殊说明之外,一律使用电子签章签署。
17.2供应商在供应商客户端中按照供应商客户端中的格式要求填写响应内
容后,生成响应文件。供应商须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使用电子签章对要
求加盖印章的部分逐一进行签章。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18.响应文件的加密
18.1供应商在供应商客户端中生成响应文件并完成签章之后,使用CA证
书在供应商客户端中对响应文件进行加密。
18.2供应商应在供应商客户端中对加密的响应文件进行解密验证,以防止
响应文件加密异常,在开启时无法解密。
18.3供应商应保证加密响应文件的CA证书有效期在开启时间之前。若CA
证书有效期临近开启时间,建议供应商提前办理CA证书续期,以免开启时无法
进行解密。
19.响应文件的递交(上传)
19.1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递
交(上传)响应文件。
19.2供应商递交(上传)响应文件的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9.3供应商应充分评估集中同时递交响应文件带来的网络影响,尽量避开
递交响应文件高峰时间,错峰进行递交。供应商递交全部的响应文件后可在递
交响应文件的交易系统中获取响应文件递交回执单。
19.4供应商应在供应商客户端中下载未加密且完成签章的响应文件妥善保
存,以便启动应急开启程序时使用。
19.5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20.拒收
20.1超过磋商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或者不按照本章要求加密的响应文
件,交易系统应当拒收。
21.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0.1在磋商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使用CA证书在递交响
应文件的系统中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响应文件撤回后,需重新递交的,供
应商可重新提交响应文件。
22.实物样品
22.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样品的,样品的具体要求及评审详见
“第三章采购需求”和“第四章评审办法及标准”。
22.2样品退还:未成交的供应商应于成交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自
行联系采购人取回递交样品;成交供应商的样品由采购人进行保管、封存,并
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3.项目演示
23.1要求供应商进行演示的,演示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3.2演示的评审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和“第四章评审办法及标
准”。
(五)项目评审
24.响应文件开启
24.1供应商应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要求参与开启。
25.开启时间和地点
25.1开启时间和地点
(1)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登录供应商客户端,通过供应商客
户端进入交易系统“开标大厅”选择所投项目(或采购包)完成项目签到工
作。
(2)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约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
地点,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互联网在电子采购平台“开标大厅”组织响应文件开
启工作。
25.2响应文件开启: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到后,工作人员启动开始解密
指令,供应商应当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及时进行响应文件解密,完
成响应文件开启工作。
25.3规定的时间内,非因电子采购平台原因造成响应文件未解密的,视为
供应商撤回响应文件。停止解密后,已解密开启的响应文件不足3家的,应当
终止采购活动。
25.4供应商或其授权代表对响应文件开启过程有疑义的,以及认为采购
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工作人
员当场对疑义作出答复。
26.评审方法、程序及标准
26.1项目评审方法、程序及标准详见“第四章评审办法及标准”。
26.2磋商准备:供应商应当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提前准备好磋
商所需的设备,确保设备稳定可靠、互联网畅通。供应商登录供应商客户端,
通过供应商客户端进入交易系统“应标大厅”,准时参加在线磋商,按照工作
人员提示进行相关操作。未按上述要求进行的,导致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
担。
(六)成交
27.确定成交供应商
27.1确定成交供应商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8.成交结果公告
28.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磋商文件随
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28.2公告成交结果时同时公告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
29.成交通知书
29.1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是
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成交供应商和采购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签订合同
30.履约保证金
30.1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
担保形式和采购人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30.2成交供应商不能按本章第30.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
交,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1.签订合同
31.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
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
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因不可抗力原因迟延签订合同
的,应当自不可抗力事由消除之日起7日内完成合同签订事宜。
31.2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政府采购竞争性
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
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
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
动。
31.3采购人和供应商不得向对方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
条件,双方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31.4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
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
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八)质疑和投诉
32.质疑
32.1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
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或采
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函可在供应商客户端中编制、提交。供应商应在法
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32.2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
下列内容:
(1)质疑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32.3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
公章。
32.4通过客户端提出质疑的,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加盖本人电子印
章;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加盖单位电子印章。
32.5质疑函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书面告知具体事项,
质疑人应当按要求进行修改或补充,并在质疑有效期限内提交。
33.质疑答复
33.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
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
得涉及商业秘密。
33.2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质疑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3)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4)告知质疑人依法投诉的权利;
(5)质疑答复人名称;
(6)答复质疑的日期。
34.投诉
34.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
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
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供应商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
料,且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34.2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
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财政
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
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九)采购代理服务费
35.收取方式和标准
35.1采购代理机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和标准收取采购代
理服务费。
(十)无效响应和终止采购活动
36.无效响应
36.1响应文件存在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规定的响应无效情形的,做
无效响应处理。
37.终止采购活动
37.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
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
足3家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政
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
为2家)。
(十一)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38.支持国产和进口产品审批
38.1支持本国产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
(国办发(2025)34号)要求,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
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
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
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
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依法对该供应商提供
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
%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供应商对其提供的产品出具《关于符
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格式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或财政部会同有关
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声明函》或有关证明文件符合要求的,该产品视
为本国产品。本项目适用情形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8.2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
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人应当按照《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
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规定执行(进口产品审批制,科研院所监
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项目若涉及采购进口产品的,具体要求详见
“第三章采购需求”。
39.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39.1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依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
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
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
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鄂财采发〔2022〕5号)的规定,本项目供应商如
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
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评审时,磋商小组将依据“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
定的报价扣除比例,对供应商报价进行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9.2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方面的优惠措施:按《湖北省财政厅关于
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鄂财采发〔2024〕3号)执行。
40.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40.1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
《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规
定,供应商所投产品如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
购品目清单范围的,供应商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内
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产品型号与所投产品不一致的,视为未提
供。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已作为投标时强制性要求不再给予价格扣除,
未提供认证证书的视为无效响应。属于优先采购范围的,按照“供应商须知前
附表”中相关规定,对该项产品的价格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具体扣除比例详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十二)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
41.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
41.1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十三)其他
42.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42.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3.适用法律
43.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的一切采购活动均适用《政府采购
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
法》(财库〔2014〕214号)

43.2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民法
典》。
44.解释权
44.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最终解释权归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
说明:“★”号标注的内容为实质性要求,必须满足或优于该要求,否则按照
无效响应处理。
一、采购清单
序号采购标的名称数量单位简要技术指标所属行业要求/备注
1智慧清漂设备购置2台详见“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工业核心产品

要求/备注说明
核心产品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一个核心产品(采购清单中作与核心产品“相同〈或同一〉品牌”要求的产品,视为一个核心产品),并以“核心产品”在采购清单要求/备注栏中标注。
节能产品采购清单要求/备注栏中注明“节能产品”的标的,为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依据财库〔2019〕9号文的规定,应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进口产品采购清单要求/备注栏中注明“进口产品”的标的。可使用进口产品参加磋商。
适宜中小企业提供采购清单要求/备注栏中注明“适宜中小企业提供”的标的,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全部或部分由联合体提供或进行合同分包。
合同分包采购清单要求/备注栏中未注明“允许分包”的标的,不得合同分包。

二、项目概述
丹江口水库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核心水源区,保障库区水质安全是我市重
点工作。当前库区近岸水域、码头港口、支流入库口等区域存在清漂作业盲
区,传统人工及现有机械清理难以满足常态化、精细化管护要求。
为补齐清漂能力短板,落实全市清漂体系能力提升部署要求,计划购置水
母智慧水面清漂机器人2台。该设备可与现有清漂船只协同作业,填补近岸作
业盲区,实现自主巡航、远程操控,推动库区保洁向自动化、智能化转型,契
合我市守水护水数字化发展方向。
三、采购需求执行的相关标准、规范
采购内容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
范。如有新的行业标准公布,则按新标准执行。
四、技术、服务要求
(一)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
序号名称功能及技术参数评审点
1智慧清漂设备1.外形尺寸(长*宽*高mm):750mm×750×600(±50mm);★
2.整机重量-含电池(kg):≤25;★
3.机器人清漂作业时浮出水面高度(mm):≤270;
4.机器人清漂作业时吃水深度(mm):≤230;▲
5.机体材质:浮体聚乙烯、主体航空铝合金,抗紫外线、耐淡水/海水腐蚀;▲
6.采用分体式双浮筒模块化结构,左右独立浮体,中部镂空开放式框架布局(供应商需提供产品实物照片证明满足本条结构要求);★
7.推进器数量(个):≥3,推进器具备向前、向后、侧向旋转功能;
8.大颗粒垃圾搜集网容量(L):≥80;
9.油污搜集网容量(L):≥30;
10.机器人续航性能(自主模式):≥6小时;
11.作业航速:≥1海里/小时,最大航速:≥2海里/小时,作业清扫效率≥1000㎡/小时;★

12.机器人防水等级:≥IP67;★
13.机体摄像头分辨率:≥1920*1080px,摄像头拍摄角度≥120°水平视角,实时视频回传、支持录像抓拍;
14.机器人电池数量:2块,电池可快速更换;
15.机器人电池电压/类型/容量:12.8V/磷酸铁锂/≥40Ah(2*20Ah);★
16.机体具备以下连接方式:1.Wifi:802.11b/g/n/ac;2.蓝牙:4.0;3.GNSS:GPS,GLONASS,BeiDou,GALILEO;4.GSM:Mobilenetworks4G;
17.原厂防水带屏遥控器,直线遥控距离≥500m,可快速切换手动和自动作业模式;★
18.自主作业模式:利用GPS卫星地图划定作业区域,机器人在划定区域内可实现自主作业;▲
19.机体尾部模块化快装接口,可快速挂载收集网,无需工具拆装;▲
20.机器人主机开关:操作按键采用电容感应式触摸开关;依靠人体电容变化感应触发信号,无机械运动部件、按压时面板无凹陷、无物理行程、不存在机械顶杆传动结构;控制面板一体化无缝设计,具备防水密封能力;支持灯光状态反馈。★
备注:本表中标注“★”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证明材料是指:提供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产品官网截图或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关键页或生产厂家技术说明等,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按无效响应处理。

(二)★质量标准:按国家和相关行业现行标准执行,且满足采购人要
求,通过验收。
(三)★安全要求:供应商在合同履行期间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由于自
身原因所造成的任何安全事故、意外事故等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全部赔偿和法
律责任。
(四)★供应商保证所提供的产品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满足采购人
要求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的。保证产品在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
用寿命内具有符合质量要求和产品说明书的性能。在质保期内供应商须对由于
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质量保证期内,证实
产品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采购人应尽快以
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供应商在收到通知后及时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产品
或部件,及时解决故障。如果供应商在收到通知后没有及时解决故障,采购人
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由此引发的风险和费用将由供应商承担。
(五)▲为保障项目顺利进行并满足质量要求,供应商需根据项目需求对
本项目进行理解,包括但不限于:
1、项目理解与重难点分析:包括但不限于①对项目内容和需求有全面的理
解与认知;②针对水库库区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有重难点分析及解决方案。
2、质量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①质量目标及质保期;②质量管理措施及
备品备件;③质量承诺及违约处罚。
3、安全保障方案:包括但不限于①安全目标;②安全管理措施;③安全防
护措施。
备注:
①供应商在第六章响应文件《技术响应偏离表》中应对以上标注“★”的
条款逐项进行响应描述或偏离说明,未逐项进行响应描述或偏离说明的,按照
无效响应处理;
②磋商文件中标注“★”的技术要求,应满足或优于,如有不满足的按照
磋商响应文件无效处理。磋商文件中标注“▲”为主要技术参数,未标注
“★”和“▲”为一般技术参数,属于第四章“评审办法及标准”中的评分内
容。
五、商务要求
1、★合同履行期限:40日历天。
2、★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付款方式:货物验收合格后,供应商开具对应金额增值税发票,采购
人在收到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4、★质保期:1年(自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国家主管部门或者行
业标准对产品本身有更高要求的,按标准执行。在质保期内实行“三包”服务:
供应商应负责所提供产品质保期内的免费维修和配件、备品备件供应,供应商售
后服务维修机构应具备所供产品技术维修所需的关键零部件。质保期外以成本价
收取零备件费,并提供免费上门维护维修服务。质保期内软件免费升级并定期维
护,质保期后服务费由双方自行约定。
5、▲供应商有较强的综合实力,具有丰富的服务经验和优质的服务质量。
6、▲供应商须为本项目配备经验丰富的服务团队,供应商拟派项目负责人
需具有一定的服务经验,能够合理统筹工作安排,妥善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
的问题;拟派服务团队人员需具备相应的服务能力。
7、▲供货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供货、包装、运输、安装、调试等):
1)供货:供应商须按采购人要求在指定时间和地点交付指定货物,供应商
应向采购人出具送货清单、设备的使用说明书、质量合格检定证明文件(包括
合格证书和质检报告)、保修卡、装箱单、易损件清单、备品备件清单、设备
现行完好标准、标准操作规程、维护保养规程等;否则,采购人有权拒收,供
应商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2)包装:所有材料、设备应合理、有效地包装,以使其有效防止各种损
坏,如受潮、受热、剥落、腐蚀、变形、防火等,可以经受长途运输、正常运
行和可能的长期存放。装运设备时,需考虑便于现场卸货、搬运和安装。如供
应商措施不当,导致运输过程中设备受损和丢失,供应商应负责修复、替换或
补充,费用自负。设备所有开口处、接头处和连接件等应封闭保护起来,以防
止在运输及搬运过程中发生损坏、腐蚀和异物进入。裸露于外部的组件均应加
保护罩。随机供货的零部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散件应单独装箱。这些箱
盒应适合于储存,应能防尘、防潮、防止损坏等。储存年限及搬运存放的注意
事项等应在包装上予以说明。设备的包装费应包括在报价中,包装材料及固废
等材料由供应商负责处理。随包装箱带的文件、资料应满足采购人的要求,应
防潮密封,并放置在包装箱内明显的地方。
3)运输:所有材料、设备均由供应商免费送至采购人指定的地点,供应商
负责自行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及线路,设备运输途中的毁损、灭失等风险自行
承担。
4)安装:供应商应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安装、调试,安装技术要求符
合国家及行业标准要求。
5)调试:供应商应按采购人要求做好调试工作,因设备自身质量问题或现
场组装出现差错,供应商须及时更换或处理。供应商派遣的所有技术人员和现
场组装调试人员的所有费用均由供应商承担。
8、▲供应商应根据本项目采购需求制定全面可行的项目实施方案方案(包
括但不限于项目实施进度计划、项目实施团队管理(含人员配置和职责划分)、
项目风险管理),确保在采购人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合同约定工作,并能在紧急
情况或特殊情况下配合采购人做相应的部署安排和调整。
9、▲培训:供应商应制定详细的培训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培训技术人员配
置、培训目标、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培训频次、培训时长等),派专业技术
人员对采购人进行使用操作、维修、保养、安全等技术的现场培训,直到采购
人熟练掌握操作为止。
10、▲售后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售后服务团队配置、提供免费定期上
门维护、售后服务流程、服务响应时间、售后技术支持、售后应急方案等):
1)在质保期内,供应商应无偿承担故障维修、零配件和维护保养等的义
务,确系质量原因无法正常工作时,供应商应无偿更换全新合格的产品。发现
设备或系统的质量或规格与规定不符,或证明其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
用不合适的材料等情况,均由供应商无条件负责免费维修和更换。发生故障
后,应提供7×24小时技术支持服务,供应商应在30分种内进行响应,2小时
内到达现场,如在4小时内无法恢复,则应提供备用产品,原产品于两周内维
修完成并安装至原系统,若在此期限内无法维修完成,则应替换为全新的原型
号或主要技术指标不低于原型号的产品,提供不间断服务直到故障排除,费用
由供应商承担。否则采购人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供应商
承担,同时该补救措施不解除供应商应负的责任和相应赔偿。
2)质保期满后,投供应商应依然能提供广泛而优惠的技术支持及备件的供
应。供应商应提供最优的售后服务条件,给出信息反馈时间,供应商售后服务
人员抵达采购人现场的最短时间等。响应文件中应注明保证措施。供应商应提
供7*24小时服务,提供售后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要求有足
够的技术人员,以确保售后服务。备件库有足够的原厂生产的备件提供,保证
设备得到及时维护。
3)针对本项目的紧急服务须有相应的应急处理方案,在售后服务过程中若
出现因服务原因造成的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1、★检验及验收:
1)所有硬件设备在采购文件中所规定的地点和环境下,实现正常运行,并
达到采购文件要求的技术和性能要求。设备测试中出现性能指标或功能上不符
合采购文件和合同时,采购人保留索赔及退货权利。
2)在交货前,供应商应对产品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等进行详细全面
的自检,并出具证明产品符合合同规定要求的证明。证明是付款必要的文件组
成部分,但不作为对有关质量、规格、数量的最终检验。
3)供应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标准完成本项目全部内容后,书面向采购人提
请验收。采购人组织验收人员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合同规定的要求和响应
文件内容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合格的以双方书面
签字验收报告为准;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在合同履行期限内
或采购人要求时间内改正;再次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有权拒收设备,拒付货
款,并追究供应商违约责任。结算按实际供货数量据实结算。
12、★本项目采购人不组织勘查,供应商若有现场勘查需要的由供应商自
行组织,安全性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13、★本项目总报价为全包含税价,供应商应根据项目要求和服务内容合
理报价,如一旦成交,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供应商免费提供相关
服务,采购人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14、★《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成交人持《成交通知书》与采
购人联系签订合同等相关事宜,若因成交人自身原因导致不能完成合同签订手
续,或成交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采购人将取消其成交资格,采购人可以按
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人,也可以重
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
的采购活动。
15、★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若有增加项目或变更项目的,成交人须办理项目
变更手续,报采购人书面签字确认后方可实施。
备注:
①供应商在第六章响应文件《商务响应偏离表》中应对以上标注“★”的
条款逐项进行响应描述或偏离说明,未逐项进行响应描述或偏离说明的,按照
无效响应处理;
②磋商文件中标注“★”的商务要求,应满足或优于,如有不满足的按照
磋商响应文件无效处理。磋商文件中标注“▲”的条款,为第四章“评审办法
及标准”中的评分内容。
六、未尽事宜,按磋商小组意见执行,有需要的由供需双方在采购合同中
详细约定。
第四章评审办法及标准
一、评审方法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
最后报价(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的供
应商的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
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二、评审程序
(一)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1.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
项,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不符合磋商文件
要求的响应文件,按无效文件处理,不进入磋商,并告知有关供应商。
2.同品牌检查:
2.1单一产品采购(或非单一产品采购中的核心产品),提供相同品牌产
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磋商的,按一
家供应商计算。
2.2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
比重等合理确定一个核心产品(采购清单中作“与核心产品相同〈或同一〉品
牌”实质性要求的产品,视为一个核心产品),并以“核心产品”在竞争性磋
商文件中载明,评审时按前款规定处理。
2.3有效磋商品牌不足3家的应按废标处理。
(二)响应文件澄清
1.评审期间,对于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
显文字或计算错误的内容,磋商小组可以以书面的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
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2.供应商应按照磋商小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
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是其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澄清、说
明或者补正应当以书面的方式加盖电子印章后提交。
(三)磋商程序
磋商小组应当依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
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
1.第一轮磋商
1.1磋商小组将按照系统随机的顺序决定供应商的磋商顺序,并与单一供
应商分别进行磋商。
1.2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对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就采购需求、质量和
服务等内容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
等的磋商机会。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
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1.3磋商的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
购需求中的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
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1.4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的内容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
商小组应将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以书面的方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1.5供应商应当根据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在规定的时
间内对原响应文件内容进行修正,并将修正文件以书面的方式经授权代表签字
(或加盖公章)后提交磋商小组。逾时不提交的,视同退出磋商。
1.6修正文件与响应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多轮磋商
2.1磋商文件中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过磋商由
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项目,磋商小组可以根据采购人对采购
需求的确认情况,进行多轮磋商,直到采购人代表最终确认采购需求为止。
2.3磋商程序同第一轮磋商。
3.最后报价
3.1磋商文件中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
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的
方式经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后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
不得少于3家(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
目可以为2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
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可以为2家)。
3.2磋商文件中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过磋商由
供应商提供最后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
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
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3.3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逾时不提交的,视同退
出磋商。
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单价金额小数点或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最后报价表的总价为准,
并修改单价;
(3)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4)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
(5)修正后的报价应通过书面方式通知供应商,由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
(或加盖公章)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按照无效响应处
理。
4.商务技术评审
4.1磋商小组应对提交最后报价的响应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审,并按照
磋商文件要求、本章“三、评审标准”中的内容以及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
的响应情况进行综合比较和评价。
5.报价评审
5.1异常低价审查内容
(1)通过投标报价或最终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报价平均
值65%的;
(2)通过投标报价或最终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报
价65%的;
(3)通过投标报价或最终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65%的;
(4)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
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相关法律法规对供应商报价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5.2报价合理性说明:磋商小组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后,属于5.1情形
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价格作出解释,提供
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
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为30
分钟。其中,属于5.1情形,供应商已随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
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
5.3审查要求:磋商小组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
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
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供应商不能提供书
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
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5.4价格扣除:
(1)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
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
审。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
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
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依法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
即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
参与评审。供应商对其提供的产品出具《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格
式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声
明函》或有关证明文件符合要求的,该产品视为本国产品。本项目适用情形详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2)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
(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符合小
微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视同小微企业)报价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
商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扣除,对小微企业中的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
位、采购产品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企业、采购产品获得节能产品
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报价按照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
表”中的规定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计算评审基准价。
(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小微企业(含节能环保、创新产品企业)未提供
“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监狱企业未提供“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监狱企业
中的小微企业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未提供“残疾
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的小微企业未提供“中小企业
声明函”的;不得享受相应的价格扣除优惠。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
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享
受价格扣除优惠。
(4)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部分采购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采
购包,评审时不再进行价格扣除。

5.5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
价。计算方法详见本章“三、评审标准”中的具体计算公式。
6.计分办法及复核
6.1评审过程中,各项分值一般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评审得分应当为商
务评分、技术评分、报价评分之和。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汇总每个供应商的得
分。
6.2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经复
核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当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
中记载:
(1)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2)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3)磋商小组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4)经磋商小组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6.3各供应商的最终得分为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对各供应商评审得分汇总后
的算术平均值。
7.相同品牌处理原则
7.1单一产品采购(或非单一产品采购中的核心产品),提供相同品牌产
品的且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磋商的,按一
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候选供应商推荐资
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确定或者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以投票方式确定
一家供应商获得成交候选供应商推荐资格,其它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候选
供应商。
7.2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
比重等合理确定一个核心产品(采购清单中作“与核心产品相同〈或同一〉品
牌”实质性要求的产品,视为一个核心产品),并以“核心产品”在竞争性磋
商文件中载明,评审时按前款规定处理。
8.评审报告
8.1磋商小组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中,按
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名(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
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为2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
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可以为2家)
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磋商小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
序推荐;得分相同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技术优劣顺序推荐。响应文件满足磋
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
商。
8.2磋商小组依据评审结果,按评审得分由高至低的顺序向采购人推荐3
家(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为2
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
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可以为2家)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并形
成评审报告。
8.3磋商小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名,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
持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
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9.应予终止采购活动的情形
9.1在竞争性磋商采购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采购活
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
足3家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政
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
为2家)。
9.2采购活动终止后,采购人应当将终止理由告知所有供应商。
10.停止评审的情形
10.1磋商小组发现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
或者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审工作,与采购人
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
修改磋商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三、评审标准
(一)资格性审查表
序号资格要求审查内容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1)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2)事业单位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3)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应提供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4)个体工商户应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5)自然人应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由供应商对以下内容提供书面承诺或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1)供应商是法人的,应具有上一年度(2024年度或2025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没有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应具有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2)有专业担保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信审查后出具投标担保函的,可以不用具备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银行资信证明文件。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由供应商提供书面承诺或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由供应商对以下内容提供书面承诺或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1)供应商依法缴纳税收:本项目公告发布时间前12个月内(至少有1个月)缴纳税收的凭据(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银行代扣(代缴)转账凭证等均可);(2)供应商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本项目公告发布时间前12个月内(至少有1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交纳清单);(3)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的,也应满足以上要求;(4)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税务机关原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税收的供应商,提供将依法缴纳税收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该承诺书视同税收缴纳凭据;(5)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机关原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提供将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该承诺书视同社会保险凭据;(6)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具有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交纳社会保障资金。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由供应商提供书面承诺或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由供应商提供书面承诺或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由供应商在《响应函》中声明
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由供应商在《响应函》中声明
4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的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的结果为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截图或下载存档)。
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本项目供应商属于监狱企业或者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同时提供监狱企业证明材料或者《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其他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6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备注:
1.资格证明文件应为原件的扫描件,响应文件中须编入清晰的扫描件。所有
证明材料须清晰可辨认,如因证明材料模糊无法辨认,缺页、漏页导致无
法进行评审认定的责任由供应商自负。
2.信用信息核查
2.1资格审查当日应当核查供应商信用记录,供应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
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采购代理机构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2.2以联合体形式参与磋商的,应当核查联合体所有成员和信用记录,联
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信息。
3.对于响应文件中有任意一条不满足上表要求的将导致其响应无效,不进入
下一项评审。
(二)符合性审查表
序号审查项名称审查内容
1磋商报价总报价不超过项目(分包)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
2响应文件编制(1)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响应函》、《分项报价表》;
2响应文件编制(2)不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磋商方案;(3)按磋商文件要求盖章或签字(签章)。
3响应的要求(1)竞争性磋商文件不接受进口产品时,供应商所投产品不是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2)提供所投货物(或服务)确定的参数值或功能表述,明确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需求。
4其他实质性要求(1)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期)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2)磋商有效期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3)不存在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
5围标串标情形供应商不存在下列任一情形:(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事宜;(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供应商使用同一电脑(机器特征值一致:如MAC地址等)或使用同一电子密钥,编制或上传电子响应文件。
6其他无效情形(1)满足磋商文件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中“★”号条款要求;(2)不存在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磋商情形。

(三)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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