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大冶市医疗保障局大冶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服务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招标结果】大冶市医疗保障局大冶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服务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湖北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 地区 | 湖北 黄石市 | 采购单位 | 大冶市医疗保障局 |
| 招标代理机构 | 广西汉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大冶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服务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中标信息
| 中标单位 | 中标金额 | *** | |
| 联系方式 | *** |
大冶市医疗保障局大冶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服务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HCZB[2026]005号
二、采购计划备案号
420281-2026-00639
三、项目名称
大冶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服务项目
四、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
供应商地址:湖北省黄石市市辖区黄石市湖滨大道117号
中标(成交)金额:2(%)
综合评分法:97.00(分)
五、评审小组成员
胡阿丽(包1 组长)、杨霞(包1)、张俭华(包1 采购人代表)
六、评审信息
1、评审时间:2026-09-29
2、评审地点:大冶评标1室(上午)
七、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参照发改价格[2011]534号和财库[2018]2号文件标准收取
2、收费金额:1.0800(万元)
八、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最高限价:¥72万元
成交综合服务费率:2%(折合人民币72万元,最终实际服务费按全市慢特病资金实际总支出×综合服务费率)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征集公告发布时间:2026年09月14日
采购公告发布日期:2026年09月18日
项目开标时间:2026年09月29日
成交公告发布时间:2026年09月29日
各有关当事人对成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时请提交书面质疑函一份(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印章,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如不服可以向市监管部门投诉,逾期将不再受理。
十、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大冶市医疗保障局
地址:大冶市总部经济中心一区
联系方式:1810714972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广西汉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仙葫大道西16号鼎丰国际美食广场A栋11楼HC区域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话:***
相关下载
定稿竞争性磋商文件--大冶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服务项目.pdf定稿征集文件--大冶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服务项目.pdf
相关合同
更多咨询报价请点击: http://www.ccgp-hubei.gov.cn/notice/202609/notice_1264751937333272576.html
湖北省政府采购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计划备案号:420281-2026-00639
项目编号:HCZB[2026]005号
项目名称:大冶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服务项目
采购人:大冶市医疗保障局
采购代理机构:广西汉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6年09月
竞争性磋商文件
目录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
第四章评审办法及标准
第五章合同草案
第六章响应文件的格式
竞争性磋商文件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
项目概况
大冶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服务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大
冶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新)(https://www.hsszcy.com:10007/#/index)
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6-09-2909:00:0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采购计划备案号:420281-2026-00639
2.项目编号:HCZB[2026]005号
3.项目名称:大冶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服务项目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5.预算金额:72万元
6.最高限价:72万元
7.采购需求: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
8、合同履约期限:三个月,(2026年10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止)
9、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10、是否可采购进口产品:否
11、本项目(是/否)接受合同分包:否
12、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否
14、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为:10%
15、符合条件的联合体或者合同分包的大中型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为:无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竞争性磋商文件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
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
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4、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
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供应商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
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中“其他未列明行业”对中小微企业划型的标
准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10%。
6、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必须具备有效的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许
可证》;
(2)根据财政部相关释义中关于供应商资格条件的解释,对于银行、保
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允许其分支机构参与投标。
应依法保障上述特殊行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参与招标投
标活动的合法权益,采购文件涉及的“法定代表人”在前述特殊行业中即对应
为“分支机构负责人”。因以上行业特殊性允许供应商使用所属上级机构相关
资质及人员相关认证。本项目接受保险公司以分公司(支公司)的身份参加采
购活动,但属于同一独立法人资格的保险公司只能由其法人机构自身或其中一
家分公司(支公司)参与本次项目采购活动,分公司(支公司)参加的须提供
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及唯一参加本次采购的声明。
竞争性磋商文件
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
1、时间:2026-09-19至2026-09-28,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
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大冶市政府采购交易系统(新)平台(网址:
1、截止时间:2026-09-2909:00:00(北京时间)
2、递交方式:大冶市政府采购交易系统(新)平台(网址:
https://www.hsszcy.com:10007/#/index)
五、开启
1、时间:2026-09-2909:00:00(北京时间)
2、地点:大冶市政府采购交易系统(新)平台(网址:
https://www.hsszcy.com:10007/#/index)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供应商应当在大冶市政府采购交易系统(新)注册并申请CA后,方可
登录“交易系统”下载电子招标(采购)文件及相关资料,供应商未按规定在
网上下载招标(采购)文件的,其投标(响应)将被拒绝。(具体操作参见
竞争性磋商文件
《大冶市政府采购交易系统(新)-下载中心-黄石交易系统操作手册-供应商》,
咨询服务电话:0714-6209015。
2、具体获取采购文件时间、响应文件提交时间及开启时间以系统时间为准。
若磋商时间、地点以及采购项目其它相关内容发生变更,其变更内容将同步发布
变更公告,请各供应商随时关注相关信息。
3、质疑: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
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或代
理机构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书面质疑,质疑提出时间以采购人或
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函时间为准。
八、联系方式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大冶市医疗保障局
地址:大冶市总部经济中心一区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广西汉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大冶市城西路李家桥公交车站旁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话:***
广西汉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6年09月18日
竞争性磋商文件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磋商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本磋商文件的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下面所列资
料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说明。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
竞争性磋商文件
竞争性磋商文件
竞争性磋商文件
附件: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
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
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
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
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
(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
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
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
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
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
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
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
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竞争性磋商文件
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
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
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
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
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
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
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
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
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
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
竞争性磋商文件
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
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
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
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
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
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
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
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
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
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
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
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
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
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
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
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
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竞争性磋商文件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
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二、供应商须知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1.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也称磋商文件或采购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磋商中所
述项目的采购活动。
2.定义
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规定,制定本竞争性磋商文件。
2.2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3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4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5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6项目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7项目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8项目属性: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资金来源
3.1资金来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供应商资格要求
4.1供应商资格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磋商的,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
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参与本项目。
5.费用承担
5.1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购
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6.保密
6.1参与磋商活动的各方应对竞争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
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语言文字
7.1响应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应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8.计量单位
8.1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现场考察和答疑会
9.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现场考察的,采购代理机构按“供应商须知前
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项目现场考察。
9.2供应商现场考察发生的费用自理。
9.3在现场考察中,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行
负责。
9.4采购人在现场考察中介绍的项目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仅供供应商在编
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9.5“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答疑会的,采购代理机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
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答疑会,澄清供应商提出的问题。
10.合同分包
10.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分包的,供应商应当遵守其分包规定。
10.2供应商未遵守竞争性磋商文件分包规定的,其响应无效。分包规定见“供应商
须知前附表”。
11.电子标说明
11.1由于本项目采用电子标方式,潜在供应商的名单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
才会解密。因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无法通过传统的传真或邮件方式,将竞争性磋
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逐一通知到每位已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为确保
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将仅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上以更正公告的形
式发布。潜在供应商需密切关注该网站,及时查看并下载相关更正公告。若因潜在供应
商未能及时查看或下载相关更正公告,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将由潜在供应商自行承担;
11.2制作电子响应文件需要数字证书(简称“CA”)和电子签章,请供应商及时办
理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
11.3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电子化采购的有关概念:
(1)电子签名:指运用电子密码技术,在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用于识别
签名人(法人或自然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2)电子印章:指模拟在纸质文件上加盖传统实物印章的外观和方式进行电子签
名的形式。
(3)数字证书(简称“CA”):经过有关部门认可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基于PKI
技术签发、认证和管理的数字证书。CA证书具有数据电文交换中身份识别、
电子签名、加密解密等功能。
(4)供应商客户端:供应商可在大冶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新)(https://
www.hsszcy.com:10007/#/index)平台中下载使用。
11.4电子交易系统咨询:供应商应当充分考虑到电子标可能会发生的各种问题和风
险,特别是响应文件签署、提交等问题,无特殊情况,应当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的规定咨询采购代理机构或政府采购交易系统。
11.5政府采购交易系统联系方式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二)磋商文件
12.磋商文件的构成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采购需求
第四章评审办法及标准
第五章合同草案
第六章响应文件的格式
13.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13.1供应商对采购项目有疑问的,可以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提出询
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询问后依法予以答复。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询问的答
复,在必要时将以澄清形式推送给每个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答复中不包括
问题的来源)。
13.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
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
的潜在供应商具有约束力。
13.3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领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
应商。对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
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
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13.4本“供应商须知”所称“书面形式”包括系统消息、湖北省政府采购网中发布
的公告。
(三)响应文件
14.响应文件的组成
资格证明部分(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的格式”中资格证明部分组成)
价格部分(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的格式”中价格部分组成)
商务部分(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的格式”中商务部分组成)
技术部分(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的格式”中技术部分组成)
其它部分(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的格式”中其他部分组成)
15.磋商报价
15.1磋商报价包括磋商供应商在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中的报价、磋商过程中的报价
和最后报价。磋商供应商的报价均应以人民币报价。
15.2供应商应按照本磋商文件规定的采购需求及合同条款进行报价,并按磋商文件
确定的格式报出。报价中不得包含磋商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审时不予核
减。报价中也不得缺漏磋商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5.3供应商应根据本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市场价格水平及其走势、磋商供应商
的管理水平、磋商供应商的方案和由这些因素决定的磋商供应商之于本项目的成本水平
等提出自己的报价。报价应包含完成本磋商文件采购需求全部内容的所有费用,所有根
据本磋商文件或其它原因应由磋商供应商支付的税款和其他应交纳的费用都应包括在报
价中。
15.4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注明免费的项目将视为包含在报价中。
15.5每一种采购内容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5.6报价不得超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最高限价,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
视为无效文件。
16.响应文件有效期
16.1采购响应文件有效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磋商供应商承诺的响应文件有
效期不足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6.2特殊情况下,在原响应文件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可要求供
应商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需要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时,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以书
面形式通知所有磋商供应商,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答复是否同意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
16.3供应商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
长的,其响应文件在原响应文件有效期满后将不再有效。
17.响应文件的编制
17.1响应文件应在供应商客户端中进行编制,在响应文件中要求加盖印章的,除有
特殊说明之外,一律使用电子签章签署。
17.2供应商在供应商客户端中按照供应商客户端中的格式要求填写响应内容后,生
成响应文件。供应商须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使用电子签章对要求加盖印章的部分
逐一进行签章。
(具体操作详见大冶市政府采购交易系统(新)平台(网址:
https://www.hsszcy.com:10007/#/index)操作手册)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18.响应文件的加密
18.1供应商在供应商客户端中生成响应文件并完成签章之后,使用CA证书在供应
商客户端中对响应文件进行加密。
18.2供应商应在供应商客户端中对加密的响应文件进行解密验证,以防止响应文件
加密异常,在开启时无法解密。
18.3供应商应保证加密响应文件的CA证书有效期在开启时间之前。若CA证书有效
期临近开启时间,建议供应商提前办理CA证书续期,以免开启时无法进行解密。
19.响应文件的递交(上传)
19.1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递交(上
传)响应文件。
19.2供应商递交(上传)响应文件的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9.3供应商应充分评估集中同时递交响应文件带来的网络影响,尽量避开递交响应
文件高峰时间,错峰进行递交。供应商递交全部的响应文件后可在递交响应文件的交易
系统中获取响应文件递交回执单。
19.4供应商应在供应商客户端中下载未加密且完成签章的响应文件妥善保存,以便
启动应急开启程序时使用。
19.5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具体操作详见大冶市政府采购交易系统(新)平台(网址:
https://www.hsszcy.com:10007/#/index)操作手册)
20.拒收
20.1超过磋商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或者不按照本章要求加密的响应文件,交易
系统应当拒收。
21.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0.1在磋商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使用CA证书在递交响应文件的
系统中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响应文件撤回后,需重新递交的,供应商可重新提交响
应文件。(具体操作详见大冶市政府采购交易系统(新)平台(网址:
https://www.hsszcy.com:10007/#/index)操作手册)
22.实物样品(不适用)
22.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样品的,样品的具体要求及评审详见“第三章
采购需求”和“第四章评审办法及标准”。
22.2样品退还:未成交的供应商应于成交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自行联系采
购人取回递交样品;成交供应商的样品由采购人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
考(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3.项目演示(不适用)
23.1要求供应商进行演示的,演示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3.2演示的评审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和“第四章评审办法及标准”
(五)项目评审
24.响应文件开启
24.1供应商应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要求参与开启。
25.开启时间和地点
25.1开启时间和地点
(1)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登录供应商客户端,通过供应商客户端进入
交易系统“开标大厅”选择所投项目(或采购包)完成项目签到工作。(具体操作详
见大冶市政府采购交易系统(新)平台(网址:
https://www.hsszcy.com:10007/#/index)操作手册)
(2)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约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采
购代理机构通过互联网在电子采购平台“开标大厅”组织响应文件开启工作。(具体操
作详见大冶市政府采购交易系统(新)平台(网址:
https://www.hsszcy.com:10007/#/index)操作手册)
25.2响应文件开启: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到后,工作人员启动开始解密指令,供
应商应当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及时进行响应文件解密,完成响应文件开启工
作。
25.3规定的时间内,非因电子采购平台原因造成响应文件未解密的,视为供应商撤
回响应文件。停止解密后,已解密开启的响应文件不足3家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
25.4供应商或其授权代表对响应文件开启过程有疑义的,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
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工作人员当场对疑义作出答
复。
26.评审方法、程序及标准
26.1项目评审方法、程序及标准详见“第四章评审办法及标准”。
26.2磋商准备:供应商应当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提前准备好磋商所需的
设备,确保设备稳定可靠、互联网畅通。供应商进入交易系统,准时参加在线磋商,按
照工作人员提示进行相关操作。未按上述要求进行的,导致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六)成交
27.确定成交供应商
27.1确定成交供应商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8.成交结果公告
28.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
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
告。
28.2公告成交结果时同时公告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
29.成交通知书
29.1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
成部分,对成交供应商和采购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签订合同
30.履约保证金
30.1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
和采购人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30.2成交供应商不能按本章第30.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给采
购人造成损失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1.签订合同
31.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
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
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因不可抗力原因迟延签订合同的,应当自不可抗力事由消除
之日起7日内完成合同签订事宜。
31.2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
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确定其他供应商作
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31.3采购人和供应商不得向对方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双
方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31.4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
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
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八)质疑和投诉
32.质疑
32.1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
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
疑。质疑函可在供应商客户端中编制、提交。
32.2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
容:
(1)质疑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32.3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32.4通过客户端提出质疑的,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加盖本人电子印章;质疑人
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加盖单位电子印章。
32.5质疑函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书面告知具体事项,质疑人应
当按要求进行修改或补充,并在质疑有效期限内提交。
33.质疑答复
33.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
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
密。
33.2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质疑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3)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4)告知质疑人依法投诉的权利;
(5)质疑答复人名称;
(6)答复质疑的日期。
34.投诉
34.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
理部门投诉。供应商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且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
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34.2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
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
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
投诉处理期限内。
(九)采购代理服务费
35.收取方式和标准
35.1采购代理机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和标准收取采购代理服务
费。
(十)无效响应和终止采购活动
36.无效响应
36.1响应文件存在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规定的响应无效情形的,做无效响应
处理。
37.终止采购活动
37.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
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十一)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38.支持国产和进口产品审批
38.1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
进口产品的,采购人应当按照《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
〔2008〕248号)规定执行(进口产品审批制,科研院所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项目若涉及采购进口产品的,具体要求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
39.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39.1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依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
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财库〔2017〕141号)、《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稳
住经济一揽子政策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鄂财采发〔2022〕5
号)的规定,本项目供应商如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
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评审时,磋商小组将依据“供应商须知
前附表”规定的报价扣除比例,对供应商报价进行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
审。
39.2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方面的优惠措施:按《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持续优化
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鄂财采发〔2024〕3号)执行。
40.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40.1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
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环境
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
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规定,供应商所投产品如属于节能产品
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供应商须提供国家确定的
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产品型号与所投产品
不一致的,视为未提供。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已作为投标时强制性要求不再给予
价格扣除,未提供认证证书的视为无效响应。属于优先采购范围的,按照“供应商须知
前附表”中相关规定,对该项产品的价格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具体扣除比例详见“供
应商须知前附表”。
(十二)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
41.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
41.1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十三)其他
42.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42.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2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中关于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解释,对于
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允许其分支机构参与投标。应依法保障上述特殊行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
支机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权益,采购文件涉及的“法定代表人”在前述特殊行业
中即对应为“分支机构负责人”。
43.适用法律
43.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的一切采购活动均适用《政府采购法》、《政
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
21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
43.2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民法典》。
44.解释权
44.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最终解释权归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
采购清单及参数要求
说明:“★”号标注的内容为实质性要求,必须满足或优于该要求,否则按照无效响
应处理。
一、采购清单
注:服务费为最高限价。限额以内按费率据实结算,最终实际服务费按全市慢特病资金
实际总支出×综合服务费率。
要求/备注说明
二、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大冶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服务项目
2、采购预算:72万元(包含本项目所有费用)
3、最高限价:72万元(包含本项目所有费用)
4、服务期:三个月,(2026年10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止)。
5、采购内容:大冶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服务项目,综合服务费为≤2%,服务内容
为由成交供应商承办门诊慢特病运营工作,更有效、合理、合规的管理好医保基金。
三、执行的相关标准、规范
采购内容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四、技术要求
1、专项服务要求
(一)组建服务专业团队
根据国家、湖北省及市州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政策要求,负责门诊慢特病病种
认定、病种待遇报销、审核、结算和支付,加强门诊慢特病费用管理,配合做好基金核
查,保证门诊慢特病医保服务平稳运行。负责承办的商业保险机构应确定服务团队,配
备医疗卫生、财会、信息技术等专业人员,提供专车为资料传递、医疗巡查全程服务,
提供专业团队人员名单。(提供承诺函及专业团队人员名单)
(二)规范投保手续
负责承办的商业保险机构应指定专门的客户经理为本项目优先办理承办服务(包
括咨询、组织评定、资金拨付、费用审核、结算)等服务,及时、准确提供服务协议
及相关数据资料、保存档案。(提供承诺函)
(三)项目运行管控
负责承办的商业保险机构需将季度门诊慢特病承办服务情况和待遇支付情况整理成
报告,提供给医保部门,以便随时了解门诊慢特病运行情况。协议年度结束后当月,负责
承办的保险机构对整个门诊慢特病承办服务运行情况、门诊慢特病结算数据及支付情况
进行分析,提交分析报告。(提供承诺函)
三、商务要求
★1、服务期:三个月,(2026年10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止)(提供承诺
函)
2、服务地点:大冶市医疗保障局指定地点
3、付款方式:
资金拨付方式。按照预拨与决算相结合的原则,签订合同后先预留10%作为年末服务
质量考核保证金后先行预付30%,剩余部分按每个季度分期拨付给成交供应商。服务费
由财政列支
★4、报价要求:
供应商的投标报价为含税全包价,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其它费用(如成
本、管理费、其他费用、利润、税金等),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对于本采购文件未列明、
而供应商认为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投标报价中(提供承诺函)
附件1:
大冶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年末考核评分表
被考核单位:,总得分:
考核组组长:(签字),被考核单位:(签字)
注:80分及以上:全额拨付;60-79分按比例拨付,限期整改;60分以下:扣减经办服务费,终止合作
第四章评审办法及标准
一、评审方法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
最后报价(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的供
应商的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
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二、评审程序
(一)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1.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
项,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不符合磋商文件
要求的响应文件,按无效文件处理,不进入磋商,并告知有关供应商。
2.同品牌检查:
2.1单一产品采购(或非单一产品采购中的核心产品),提供相同品牌产
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磋商的,按一
家供应商计算。
2.2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
比重等合理确定一个核心产品(采购清单中作“与核心产品相同〈或同一〉品
牌”实质性要求的产品,视为一个核心产品),并以“核心产品”在竞争性磋
商文件中载明,评审时按前款规定处理。
2.3有效磋商品牌不足3家的应按废标处理。
(二)响应文件澄清
1.评审期间,对于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
显文字或计算错误的内容,磋商小组可以以书面的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
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2.供应商应按照磋商小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
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是其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澄清、说
明或者补正应当以书面的方式加盖电子印章后提交。
(三)磋商程序
磋商小组应当依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
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
1.第一轮磋商
1.1磋商小组将按照系统随机的顺序决定供应商的磋商顺序,并与单一供
应商分别进行磋商。
1.2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对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就采购需求、质量和
服务等内容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
等的磋商机会。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
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1.3磋商的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
购需求中的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
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1.4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的内容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
商小组应将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以书面的方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1.5供应商应当根据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在规定的时
间内对原响应文件内容进行修正,并将修正文件以书面的方式经授权代表签字
(或加盖公章)后提交磋商小组。逾时不提交的,视同退出磋商。
1.6修正文件与响应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多轮磋商
2.1磋商文件中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过磋商由
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项目,磋商小组可以根据采购人对采购
需求的确认情况,进行多轮磋商,直到采购人代表最终确认采购需求为止。
2.3磋商程序同第一轮磋商。
3.最后报价
3.1磋商文件中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
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的
方式经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后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
不得少于3家(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
目可以为2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
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可以为2家)。
3.2磋商文件中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过磋商由
供应商提供最后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
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
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3.3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逾时不提交的,视同退
出磋商。
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单价金额小数点或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最后报价表的总价为准,
并修改单价;
(3)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4)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
(5)修正后的报价应通过书面方式通知供应商,由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
(或加盖公章)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按照无效响应处
理。
4.商务技术评审
4.1磋商小组应对提交最后报价的响应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审,并按照
磋商文件要求、本章“三、评审标准”中的内容以及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
的响应情况进行综合比较和评价。
5.报价评审
5.1报价合理性说明: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供应
商最后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
时间内提供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最后报价合理
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5.2价格扣除:
(1)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
(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
体、符合小微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视同小微企业)报价按照竞
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扣除,对小微企业中的
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产品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
目录内企业、采购产品获得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
报价按照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扣除,用
扣除后的价格计算评审基准价。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小微企业(含节能环保、创新产品企业)未提
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监狱企业未提供“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的;监狱企业中的小微企业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残疾人福
利性单位未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中的小微企业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不得享受相应的价格扣
除优惠。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
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享受价格扣除优惠。
(3)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部分采购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
采购包,评审时不再进行价格扣除。
5.3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
价。计算方法详见本章“三、评审标准”中的具体计算公式。
5.4异常低价审查
5.4.1审查情形:按照《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
库〔2026〕2号)规定,自2026年2月1日起,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异常低价
情形,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程序。本项目适用情形详见“评标
办法前附表”的规定。
5.4.2异常低价审查内容:
(1)投标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报价平均值60%的〔注:
此处由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填写,填写范围不得低于50%,最高不得超过
65%);
(2)投标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报价60%的(注:
此处由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填写,填写范围不得低于50%,最高不得超过
65%):
(3)投标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的60%的(注:此处由采购人根据项目
实际情况填写,填写范围不得低于45%,最高不得超过65%):
(4)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
量或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磋商小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过程中合理的时间内
对其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
要的证明材料,详见(财库〔2026〕2号)规定要求;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
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有关法律法规对供应商报价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6.计分办法及复核
6.1评审过程中,各项分值一般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评审得分应当为商
务评分、技术评分、报价评分之和。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汇总每个供应商的得
分。
6.2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经复
核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当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
中记载:
(1)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2)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3)磋商小组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4)经磋商小组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6.3各供应商的最终得分为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对各供应商评审得分汇总后
的算术平均值。
7.相同品牌处理原则
7.1单一产品采购(或非单一产品采购中的核心产品),提供相同品牌产
品的且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磋商的,按一
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候选供应商推荐资
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确定或者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以投票方式确定
一家供应商获得成交候选供应商推荐资格,其它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候选
供应商。
7.2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
比重等合理确定一个核心产品(采购清单中作“与核心产品相同〈或同一〉品
牌”实质性要求的产品,视为一个核心产品),并以“核心产品”在竞争性磋
商文件中载明,评审时按前款规定处理。
8.评审报告
8.1磋商小组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中,按
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名(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
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为2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
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可以为2家)
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磋商小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
序推荐;得分相同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技术优劣顺序推荐。响应文件满足磋
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
商。
8.2磋商小组依据评审结果,按评审得分由高至低的顺序向采购人推荐3
家(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为2
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
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可以为2家)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并形
成评审报告。
8.3磋商小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名,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
持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
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9.应予终止采购活动的情形
9.1在竞争性磋商采购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采购活
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
足3家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政
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
为2家)。
9.2采购活动终止后,采购人应当将终止理由告知所有供应商。
10.停止评审的情形
10.1磋商小组发现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
或者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审工作,与采购人
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
修改磋商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三、评审标准
(一)资格性审查表
备注:
1.资格证明文件应为原件的扫描件或复印件,响应文件中须编入清晰的扫描
件或复印件。所有证明材料须清晰可辨认,如因证明材料模糊无法辨认,
缺页、漏页导致无法进行评审认定的责任由供应商自负。
2.信用信息核查
2.1资格审查当日应当核查供应商信用记录,供应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
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采购代理机构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2.2以联合体形式参与磋商的,应当核查联合体所有成员和信用记录,联
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信息。
3.对于响应文件中有任意一条不满足上表要求的将导致其响应无效,不进入
下一项评审。
(二)符合性审查表
(三)评分标准
第五章合同草案
【此合同书仅作为签订正式合同时的参考,正式合同书应包括本参考格式的内
容】
合同编号:
合同书
项目名称:
甲方(采购人):
乙方(成交供应商):
签订地:
签订日期:,年,月,日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平
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拟定,甲、乙双方均应遵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并各自履行应负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见磋商文件)
2.项目编号:(见磋商文件)
3.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号:(见磋商文件)
4.项目概况:(见磋商文件)
二、标的名称、数量(规模)
三、货物(服务)质量
(以磋商文件要求以及响应文件的响应),。
四、合同履行时间(期限)、地点和方式
1.合同履行时间:自年月日至年月
日止;
2.交付或服务地点及方式:(见磋商文件)。
);
2.合同金额包括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可能发生的所有费
用(含市场变化等可能发生的费用),即总报价为“交钥匙”价。甲方在
支付此金额后,不再因本合同支付任何其它费用;
3.
。
七、资金支付方式及安排
(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八、交付标准、方法和验收方案
1.交付标准、方法:(见磋商文件);
2.验收方案:(见磋商文件)。
九、质保(服务)期及质保(服务)范围和要求
1.质保(服务)期:(见磋商文件);
2.质保(服务)范围:(见磋商文件);
3.质保(服务)要求:(见磋商文件)。
十、项目培训
(见磋商文件),。
十一、知识产权归属、处理方式
(见磋商文件),。
十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
十三、违约责任
1.甲方的违约责任:;
2.乙方的违约责任:(见磋商文件)。
十四、保密条款
(见磋商文件),。
十五、其它补充条款
。
十六、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
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根据情况可
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十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一切由执行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执,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
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八、合同组成
下列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合同书;
2.代理机构发出的成交通知书;
3.经双方确认并共同签字的补充文件、技术协议等;
4.乙方的响应文件(含附件、补充文件、图纸等);
5.采购文件(含附件、补充文件、图纸等)。
十九、合同生效与终止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
生效。如竞争性磋商申请公证的,合同需经公证机构公证后生效;
2.双方履行完各自权利和义务后合同自行终止;
3.本合同规定可以终止合同的情形。
二十、通知与送达
1.就本合同有关事项,双方应通过本合同约定的联系方式向对方发
送相关通知,本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2.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
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二十一、其它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副本一式
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
甲方:乙方:
单位名称(盖章):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授权人(签字):法人代表授权人(签字):
联系人:联系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税号:税号:
大冶市政府采购
需求公示及征集公告
〔竞争性磋商〕
项目编号:HCZB[2026]005号
项目名称:大冶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服
务项目
采购单位:大冶市医疗保障局
广西汉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6年09月
征集公告目录
第一章征集公告
第二章项目技术、服务及商务要求
第三章征集审查方法与标准
第四章政府采购合同(样本)
第五章附件(格式)
第一章征集公告
依据大冶市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表420281-2026-00639号要求,广西汉昌工程咨询
有限公司就大冶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服务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现对采购人提
供的采购需求进行公示,公开征询意见,并接受有意向的潜在供应商报名。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HCZB[2026]005号
2、采购计划备案号:420281-2026-00639
3、项目名称:大冶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服务项目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5、采购预算(万元):72
6、最高限价(如有):72(万元)
7、采购需求:具体详见《项目技术、服务及商务要求》
8、合同履约期限:三个月,(2026年10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止)。
9、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10、是否可采购进口产品:否
11、本项目(是/否)接受合同分包:否
12、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否
14、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为:10%
15、符合条件的联合体或者合同分包的大中型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为:无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本项
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
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4、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
信行为记录名单。
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供应商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
〔2011〕300号文)中“其他未列明行业”对中小微企业划型的标准并提供《中小企业声
明函》,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10%。
6、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必须具备有效的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许可证》;
(2)根据财政部相关释义中关于供应商资格条件的解释,对于银行、保险、石油石
化、电力、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允许其分支机构参与投标。应依法保障上述特殊行
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权益,采购文件涉及
的“法定代表人”在前述特殊行业中即对应为“分支机构负责人”。因以上行业特殊性允
许供应商使用所属上级机构相关资质及人员相关认证。本项目接受保险公司以分公司(支
公司)的身份参加采购活动,但属于同一独立法人资格的保险公司只能由其法人机构自身
或其中一家分公司(支公司)参与本次项目采购活动,分公司(支公司)参加的须提供分
支机构营业执照及唯一参加本次采购的声明。
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执行
落实政府采购强制、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策: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
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
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
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环保产品等
政策。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大冶市支行大冶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冶市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
用融资实施意见>的通知(冶银发[2020]65号)》的文件精神,对于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
(中小微企业)可在政府采购项目中标后登录大冶市政府采购信息共享平台,查询融资金
融机构信息,并向意向金融机构提出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申请。
四、需求公示
1、公示期:自2026年09月15日起至2026年09月17日止。
2、意见反馈方式:对采购需求提出相关意见(应说明理由)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供应商可以在大冶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新)
(https://www.hsszcy.com:10007/#/index)内提交相关意见。同时,有意参与本项目的
潜在供应商,在征求意见有效时间内在大冶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新)直接登记并提
交相关报名资料。操作过程中如遇系统操作问题请拨打咨询服务电话:0714-6209015。
3、采购需求获取方式:登录湖北政府采购网(https://www.ccgp-hubei.gov.cn)、
大冶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新)(https://www.hsszcy.com:10007/#/index)点击本
公告中的链接免费下载。
4、需求公示的目的:就采购需求的公正性与专业性征询各潜在供应商的意见,无论
是否反馈意见均不影响供应商参与征集名单。
五、征集潜在供应商
1、征集的供应商为本项目备选供应商,最终由磋商小组确定不少于三家(含三家)
供应商参加竞争性磋商。如供应商受邀请后无故不参加磋商的,将被列入大冶市政府采购
办公室不诚信供应商名单。
2、潜在供应商在大冶市政府采购交易系统(新)(网址:
https://www.hsszcy.com:10007/#/index)完成注册并办理CA后方可下载本项目征集需
求公示相关文件。流程如下:使用CA方式
(1)供应商账号注册
未注册账号的供应商,请先进入“电子交易系统”首页,点击“供应商注册”依据指
引填写,完成注册。注意填写信息应合法、真实、有效和准确,不得弄虚作假或假冒他人
名义,否则一经发现,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在有关网站上公示,由此产生的后果
由投标人自己承担。注册完成经系统后台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CA。
(2)CA办理
办理方式1:线上办理
办理地址:
http://css.hbca.org.cn:8088/hbcaysl/web/businessQuery.jsp?projectId=75d2eff07
cf94c28b644ad37f068b8500或者打开大冶市政府采购交易系统(新)门户网站
(https://www.hsszcy.com:10007/#/index)——首页——CA办理,点击【CA办理】按
钮,进入相关页面办理。您可在“电子交易系统”首页-下载中心,下载《黄石市政府采
购电子交易系统CA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办理流程》来查看办理细则及操作流程。如您在
证书业务申请中遇到问题,请尽快联系客服(服务热线:400-870-8080企业QQ:
4008708080)。
办理方式2:线下办理
潜在供应商如果线上办理不成功,可合理安排时间及时前往黄石市经济开发区·铁山
区金山街道园博大道289号黄石市民之家四楼大厅窗口办理CA。注意,因CA未办理产生
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3、已有登录账号并已办理CA证书的用户可在获取文件有效时间内(北京时间)登录
“电子交易系统“,可访问项目并下载采购文件和网上投标,如未办理CA证书则无法网
上投标。
4、报名资料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本征集公告第三章所要求的供应商报名表及资格证明材料。
六、联系方式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大冶市医疗保障局
地址:大冶市总部经济中心一区
联系方式:***(1810714972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广西汉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大冶市城西路李家桥公交车站旁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话:***
广西汉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6年09月14日
第二章项目技术、服务及商务要求
采购清单及参数要求
说明:“★”号标注的内容为实质性要求,必须满足或优于该要求,否则按照无效响应
处理。
一、采购清单
注:服务费为最高限价。限额以内按费率据实结算,最终实际服务费按全市慢特病资金实际总支出
×综合服务费率。
要求/备注说明
二、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大冶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服务项目
2、采购预算:72万元(包含本项目所有费用)
3、最高限价:72万元(包含本项目所有费用)
4、服务期:三个月,(2026年10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止)。
5、采购内容:大冶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服务项目,综合服务费为≤2%,服务内容
为由成交供应商承办门诊慢特病运营工作,更有效、合理、合规的管理好医保基金。
三、执行的相关标准、规范
采购内容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四、技术要求
1、专项服务要求
(一)组建服务专业团队
根据国家、湖北省及市州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政策要求,负责门诊慢特病病种
认定、病种待遇报销、审核、结算和支付,加强门诊慢特病费用管理,配合做好基金核
查,保证门诊慢特病医保服务平稳运行。负责承办的商业保险机构应确定服务团队,配
备医疗卫生、财会、信息技术等专业人员,提供专车为资料传递、医疗巡查全程服务,
提供专业团队人员名单。(提供承诺函及专业团队人员名单)
(二)规范投保手续
负责承办的商业保险机构应指定专门的客户经理为本项目优先办理承办服务(包
括咨询、组织评定、资金拨付、费用审核、结算)等服务,及时、准确提供服务协议
及相关数据资料、保存档案。(提供承诺函)
(三)项目运行管控
负责承办的商业保险机构需将季度门诊慢特病承办服务情况和待遇支付情况整理成
报告,提供给医保部门,以便随时了解门诊慢特病运行情况。协议年度结束后当月,负责
承办的保险机构对整个门诊慢特病承办服务运行情况、门诊慢特病结算数据及支付情况进
行分析,提交分析报告。(提供承诺函)
三、商务要求
★1、服务期:三个月,(2026年10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止)(提供承诺
函)
2、服务地点:大冶市医疗保障局指定地点
3、付款方式:
资金拨付方式。按照预拨与决算相结合的原则,签订合同后先预留10%作为年末服务
质量考核保证金后先行预付30%,剩余部分按每个季度分期拨付给成交供应商。服务费由
财政列支
★4、报价要求:
供应商的投标报价为含税全包价,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其它费用(如成
本、管理费、其他费用、利润、税金等),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对于本采购文件未列
明、而供应商认为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投标报价中(提供承诺函)
附件1:
大冶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年末考核评分表
被考核单位:,总得分:
考核组组长:(签字),被考核单位:(签字)
注:80分及以上:全额拨付;60-79分按比例拨付,限期整改;60分以下:扣减经办服务费,终止合作
第三章征集审查方法与标准
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
式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以下征集审查方法及标准。
一、征集审查标准
所有证明材料是原件的扫描件或影印件附于供应商报名表之后,要求清晰易
于辨认,文件未按要求提供或审查不合格的作无效投标处理。
二、评分标准
三、确定磋商供应商名单
1.征集审查小组按照本章“征集审查方法及标准”,对各供应商报名资料进
行审查。征集审查小组依据对各供应商报名资料的审查结果,确定征集审查合格
的供应商,并形成书面的确定磋商供应商名单报告。
2.征集审查合格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不进行开标、评标。
3.征集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可在成交结果公告质疑有效期内按公告中的联
系方式获知本单位的征集审查情况。
4.采购人已进行资格预审的,不再进行征集审查。未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拒绝其投标。
四、推荐成交候选人名单或确定成交供应商
1.磋商小组应对提交最后报价的响应文件进行价格、商务和技术评审,并按
照磋商文件要求“评审标准”中的内容以及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的响应情况
进行综合比较和评价,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
2.磋商小组依据评标结果,并形成书面的评标报告。磋商小组应当在评标报
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标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标
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第四章政府采购合同(样本)
【此合同书仅作为签订正式合同时的参考,正式合同书应包括本参考格式的内容】
合同编号:
合同书
项目名称:
甲方(采购人):
乙方(成交供应商):
签订地:
签订日期:,年月,日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
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拟定,甲、乙双方均应遵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并各自履行应负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见磋商文件)
2.项目编号:(见磋商文件)
3.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号:(见磋商文件)
4.项目概况:(见磋商文件)
二、标的名称、数量(规模)
三、货物(服务)质量
(以磋商文件要求以及响应文件的响应)。
四、合同履行时间(期限)、地点和方式
1.合同履行时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2.交付或服务地点及方式:(见磋商文件)。
2.合同金额包括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可能发生的所有费用(含市场变
化等可能发生的费用),即总报价为“交钥匙”价。甲方在支付此金额后,不再因本
合同支付任何其它费用;
3.。
七、资金支付方式及安排
(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八、交付标准、方法和验收方案
1.交付标准、方法:(见磋商文件);
2.验收方案:(见磋商文件)。
九、质保(服务)期及质保(服务)范围和要求
1.质保(服务)期:(见磋商文件);
2.质保(服务)范围:(见磋商文件);
3.质保(服务)要求:(见磋商文件)。
十、项目培训
(见磋商文件),。
十一、知识产权归属、处理方式
(见磋商文件),。
十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力和义务:;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十三、违约责任
1.甲方的违约责任:;
2.乙方的违约责任:(见磋商文件)。
十四、保密条款
(见磋商文件),。
十五、其它补充条款
。
十六、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日内以书
面形式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
解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十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一切由执行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执,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
解决应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八、合同组成
下列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合同书;
2.代理机构发出的成交通知书;
3.经双方确认并共同签字的补充文件、技术协议等;
4.乙方的响应文件(含附件、补充文件、图纸等);
5.采购文件(含附件、补充文件、图纸等)。
十九、合同生效与终止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如竞争
性磋商申请公证的,合同需经公证机构公证后生效;
2.双方履行完各自权利和义务后合同自行终止;
3.本合同规定可以终止合同的情形。
二十、通知与送达
1.就本合同有关事项,双方应通过本合同约定的联系方式向对方发送相关通知,
本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2.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二十一、其它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副本一式份,甲方
执份,乙方执份。
甲方:,乙方:
单位名称(盖章):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授权人(签字):法人代表授权人(签字):
联系人:,联系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税号:,税号:
第五章附件(格式)
附件1:
供应商报名表
项目编号:HCZB[2026]005号
项目名称:大冶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服务项目
附件2: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供应商根据自身情况提供对应的证明材料:
1、法人
(1)企业法人(包括合伙企业):提供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2)事业单位法人: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其他组织
(1)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提供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
(2)个体工商户: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3、自然人: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仅限中国公民)
附件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
供应商名称:
日期:,年月日
粘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扫描件或影印件)
附件4:
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
:
(供应商名称)郑重承诺:
1.我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
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活动记录。
2.我方未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
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也未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
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
3.我方在采购项目评审(评标)环节结束后,随时接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检
查验证,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
商基本资格条件。
我方对以上承诺负全部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供应商名称:
日期:,年月日
附件5: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函
大冶市医疗保障局:
(供应商名称)参加贵单位组织的大冶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服务项目(项
目编号:HCZB[2026]005号)的政府采购活动,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交相关资格证明文
件。并郑重声明如下:
1.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足够数量的设施设备;
2.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足够数量的技术人员;
3.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
日期:,年月日
附件6:
诚信投标承诺书
大冶市医疗保障局:
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营造诚实守信的招投标交易环境,我在此慎重作出如下承诺:
1、我单位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2、我单位不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及代理机构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
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我单位不向采购人、磋商小组成员及相关人员行贿,牟取成交;
4、我单位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其他弄虚作假的方式参与投标、骗取成交;
5、我单位不出借资质,不接受任何形式的挂靠,不扰乱招投标市场秩序;
6、我单位不在投标中哄抬价格或恶意压价;
7、我单位不在招投标活动中虚假投诉;
8、我单位在成交后不转包和非法分包;
9、我单位在成交合同履行中不违背合同实质性条款;
10、我单位在招投标活动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诚实守信。
本单位如有违反承诺内容的行为,自愿接受大冶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及相关行政监督
部门的处罚,自愿放弃投标保证金要求退还的权利。同意记不良行为记录,并上网公示,
并愿意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
日期:,年月日
附件7:
未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声明函
大冶市医疗保障局:
(供应商名称)参加贵单位组织的大冶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HCZB[2026]005号)的政府采购活动,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相关资格
证明文件。并郑重声明如下:
1.未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它供应商,参加本项
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
日期:,年月日
附件8:
未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服务的声明函
大冶市医疗保障局:
(供应商名称)参加贵单位组织的大冶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服务项目(项
目编号:HCZB[2026]005号)的政府采购活动,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相关资格证明
文件。并郑重声明如下:
1.未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2.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
日期:,年月日
附件9: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如是)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
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大冶市医疗保障局的大冶市基本
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服务项目采购活动,工程/服务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
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
情况如下:
大冶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服务项目,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承接供应商
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从
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
不填报),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
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
日期:,年月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
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
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
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
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
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
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
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
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
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
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
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
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
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
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
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
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
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
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
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
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
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
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
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
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
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
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
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
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
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
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
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
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
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如供应商不属于残疾人福利单位无须提供)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
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
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
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
日期:,年月日
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如供应商不属于监狱企业无须提供)
说明: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该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
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并加盖公章。
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条件
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
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
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
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
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
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
协议的雇员人数。
一、项目编号
HCZB[2026]005号
二、采购计划备案号
420281-2026-00639
三、项目名称
大冶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服务项目
四、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
供应商地址:湖北省黄石市市辖区黄石市湖滨大道117号
中标(成交)金额:2(%)
综合评分法:97.00(分)
服务类 |
名称:大冶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服务项目 服务范围:为由成交供应商承办门诊慢特病运营工作,更有效、合理、合规的管理好医保基金。具体详见文件 服务要求:详见文件 服务时间:三个月,(2026年10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止) 服务标准:详见文件 |
五、评审小组成员
胡阿丽(包1 组长)、杨霞(包1)、张俭华(包1 采购人代表)
六、评审信息
1、评审时间:2026-09-29
2、评审地点:大冶评标1室(上午)
七、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参照发改价格[2011]534号和财库[2018]2号文件标准收取
2、收费金额:1.0800(万元)
八、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最高限价:¥72万元
成交综合服务费率:2%(折合人民币72万元,最终实际服务费按全市慢特病资金实际总支出×综合服务费率)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征集公告发布时间:2026年09月14日
采购公告发布日期:2026年09月18日
项目开标时间:2026年09月29日
成交公告发布时间:2026年09月29日
各有关当事人对成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时请提交书面质疑函一份(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印章,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如不服可以向市监管部门投诉,逾期将不再受理。
十、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大冶市医疗保障局
地址:大冶市总部经济中心一区
联系方式:1810714972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广西汉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仙葫大道西16号鼎丰国际美食广场A栋11楼HC区域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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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府采购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计划备案号:420281-2026-00639
项目编号:HCZB[2026]005号
项目名称:大冶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服务项目
采购人:大冶市医疗保障局
采购代理机构:广西汉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6年09月
竞争性磋商文件
目录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
第四章评审办法及标准
第五章合同草案
第六章响应文件的格式
竞争性磋商文件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
项目概况
大冶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服务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大
冶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新)(https://www.hsszcy.com:10007/#/index)
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6-09-2909:00:0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采购计划备案号:420281-2026-00639
2.项目编号:HCZB[2026]005号
3.项目名称:大冶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服务项目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5.预算金额:72万元
6.最高限价:72万元
7.采购需求: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
8、合同履约期限:三个月,(2026年10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止)
9、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10、是否可采购进口产品:否
11、本项目(是/否)接受合同分包:否
12、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否
14、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为:10%
15、符合条件的联合体或者合同分包的大中型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为:无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竞争性磋商文件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
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
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4、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
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供应商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
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中“其他未列明行业”对中小微企业划型的标
准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10%。
6、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必须具备有效的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许
可证》;
(2)根据财政部相关释义中关于供应商资格条件的解释,对于银行、保
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允许其分支机构参与投标。
应依法保障上述特殊行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参与招标投
标活动的合法权益,采购文件涉及的“法定代表人”在前述特殊行业中即对应
为“分支机构负责人”。因以上行业特殊性允许供应商使用所属上级机构相关
资质及人员相关认证。本项目接受保险公司以分公司(支公司)的身份参加采
购活动,但属于同一独立法人资格的保险公司只能由其法人机构自身或其中一
家分公司(支公司)参与本次项目采购活动,分公司(支公司)参加的须提供
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及唯一参加本次采购的声明。
竞争性磋商文件
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
1、时间:2026-09-19至2026-09-28,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
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大冶市政府采购交易系统(新)平台(网址:
| https: | //www.hsszcy.com:10007/#/index) | ||
| 3、方式: | 网上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 | ||
| 4.售价: | 0元。 | ||
| 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地点 |
1、截止时间:2026-09-2909:00:00(北京时间)
2、递交方式:大冶市政府采购交易系统(新)平台(网址:
https://www.hsszcy.com:10007/#/index)
五、开启
1、时间:2026-09-2909:00:00(北京时间)
2、地点:大冶市政府采购交易系统(新)平台(网址:
https://www.hsszcy.com:10007/#/index)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供应商应当在大冶市政府采购交易系统(新)注册并申请CA后,方可
登录“交易系统”下载电子招标(采购)文件及相关资料,供应商未按规定在
网上下载招标(采购)文件的,其投标(响应)将被拒绝。(具体操作参见
竞争性磋商文件
《大冶市政府采购交易系统(新)-下载中心-黄石交易系统操作手册-供应商》,
咨询服务电话:0714-6209015。
2、具体获取采购文件时间、响应文件提交时间及开启时间以系统时间为准。
若磋商时间、地点以及采购项目其它相关内容发生变更,其变更内容将同步发布
变更公告,请各供应商随时关注相关信息。
3、质疑: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
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或代
理机构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书面质疑,质疑提出时间以采购人或
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函时间为准。
八、联系方式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大冶市医疗保障局
地址:大冶市总部经济中心一区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广西汉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大冶市城西路李家桥公交车站旁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话:***
广西汉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6年09月18日
竞争性磋商文件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磋商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本磋商文件的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下面所列资
料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说明。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 |
| 2.2 | 采购人 | 大冶市医疗保障局 |
| 2.3 | 采购代理机构 | 广西汉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 2.4 | 监督管理部门 | 大冶市政府采购办公室 |
| 2.5 | 项目名称 | 大冶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服务项目 |
| 2.6 | 项目地点 | 大冶市 |
| 2.7 | 项目内容 | 具体详见《项目技术、服务及商务要求》 |
| 2.8 | 项目属性 | 服务 |
| 3.1 | 资金来源 | 财政资金 |
| 4.1 | 供应商资格要求 | 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第二项“供应商资格要求”。 |
| 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磋商 | 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
| 9.1 | 现场考察和答疑会 | 不组织,供应商自行前往组织 |
| 10 | 合同分包 | 不允许允许 |
| 11.5 | 电子交易系统咨询 | 如有问题,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4小时前咨询供应商客户端或政府采购交易系统。 |
| 11.6 | 政府采购交易系统联系方式 | 0714-6209015 |
竞争性磋商文件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 |
| 13.1 | 提出询问方式 | 开标前5日之前将要求答疑问题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 |
| 15.6 | 最高限价 | 本项目报价方式采用费率报价,投标供应商自行考虑一个综合服务费率进行投标报价,综合服务费率≤2% |
| 16.1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后90日历日。 |
| 19.1 |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 |
| 19.2 | 递交响应文件地点 | 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 |
| 22.1 | 实物样品 | 不提供 |
| 23.1 | 项目演示 | 不进行进行,现场演示/远程线上演示 |
| 25.1 | 开启时间和地点 | 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 |
| 25.2 | 解密响应文件的时限 | 30分钟,若遇到系统异常情况,采购代理机构须经监督人员同意后可延长解密时间。 |
| 27.1 | 确定成交供应商 | 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综合评分最高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
| 30.1 | 履约保证金 | 无有,履约保证金金额:。履约担保形式:。 |
| 35.1 | 采购代理服务费收取方式和标准 | 根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签署的委托代理协议书约定:1.采购代理服务费:由采购人支付由成交供应商支付2.支付标准:参照发改价格[2011]534号和财库[2018]2号文件标准收取3.支付时间: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支付4.支付方式:转账或现金 |
| 38.1 | 是否接受进口产品 | 不接受接受 |
| 39.1 | 支持中小企业政策 |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1.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比例扣除,价格扣除比例为:10%(货物服务10%-20%);2.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
竞争性磋商文件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 |
| 4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比例扣除,价格扣除比例为:/(货物服务4%-6%);3.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详见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六章响应文件的格式),对符合鄂财采发〔2022〕5号文第二条规定享受上限评审优惠的小微企业,还应提供符合该条款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否则在评审时不享受上述评审优惠。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标的内容:/。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算金额:/。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 ||
| 40.1 | 优先采购创新节能环保产品(本项目不适用) | 所投产品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企业、所投产品获得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报价给予**的价格扣除。 |
| 41.1 | 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 |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大冶市支行大冶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冶市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实施意见>的通知(冶银发[2020]65号)》的文件精神,对于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中小微企业)可在政府采购项目中标后登录大冶市政府采购信息共享平台,查询融资金融机构信息,并向意向金融机构提出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申请。 |
| 42.1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1、服务目标: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2、第二轮报价时间:发出第二轮报价提示后15分钟内;3、磋商响应文件份数:开标前,所有供应商均按供应商客户端要求递交电子响应文件;开标后,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向代理机构提交纸质响应文件壹式肆份(正本壹份,副本叁份),成交供应商提交的纸质响应文件应当与电子响应文件内容一致。 |
| 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所称的“以上”、“以下”、“内”、“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不包括本数。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代表选中,“”代表未选中。 | ||
竞争性磋商文件
附件: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
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
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
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
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
(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
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
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
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
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
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
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
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竞争性磋商文件
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
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
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
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
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
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
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
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
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
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
竞争性磋商文件
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
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
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
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
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
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
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
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
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
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
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
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
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
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
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
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
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竞争性磋商文件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
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二、供应商须知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1.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也称磋商文件或采购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磋商中所
述项目的采购活动。
2.定义
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规定,制定本竞争性磋商文件。
2.2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3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4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5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6项目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7项目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8项目属性: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资金来源
3.1资金来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供应商资格要求
4.1供应商资格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磋商的,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
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参与本项目。
5.费用承担
5.1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购
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6.保密
6.1参与磋商活动的各方应对竞争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
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语言文字
7.1响应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应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8.计量单位
8.1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现场考察和答疑会
9.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现场考察的,采购代理机构按“供应商须知前
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项目现场考察。
9.2供应商现场考察发生的费用自理。
9.3在现场考察中,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行
负责。
9.4采购人在现场考察中介绍的项目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仅供供应商在编
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9.5“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答疑会的,采购代理机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
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答疑会,澄清供应商提出的问题。
10.合同分包
10.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分包的,供应商应当遵守其分包规定。
10.2供应商未遵守竞争性磋商文件分包规定的,其响应无效。分包规定见“供应商
须知前附表”。
11.电子标说明
11.1由于本项目采用电子标方式,潜在供应商的名单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
才会解密。因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无法通过传统的传真或邮件方式,将竞争性磋
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逐一通知到每位已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为确保
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将仅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上以更正公告的形
式发布。潜在供应商需密切关注该网站,及时查看并下载相关更正公告。若因潜在供应
商未能及时查看或下载相关更正公告,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将由潜在供应商自行承担;
11.2制作电子响应文件需要数字证书(简称“CA”)和电子签章,请供应商及时办
理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
11.3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电子化采购的有关概念:
(1)电子签名:指运用电子密码技术,在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用于识别
签名人(法人或自然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2)电子印章:指模拟在纸质文件上加盖传统实物印章的外观和方式进行电子签
名的形式。
(3)数字证书(简称“CA”):经过有关部门认可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基于PKI
技术签发、认证和管理的数字证书。CA证书具有数据电文交换中身份识别、
电子签名、加密解密等功能。
(4)供应商客户端:供应商可在大冶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新)(https://
www.hsszcy.com:10007/#/index)平台中下载使用。
11.4电子交易系统咨询:供应商应当充分考虑到电子标可能会发生的各种问题和风
险,特别是响应文件签署、提交等问题,无特殊情况,应当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的规定咨询采购代理机构或政府采购交易系统。
11.5政府采购交易系统联系方式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二)磋商文件
12.磋商文件的构成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采购需求
第四章评审办法及标准
第五章合同草案
第六章响应文件的格式
13.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13.1供应商对采购项目有疑问的,可以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提出询
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询问后依法予以答复。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询问的答
复,在必要时将以澄清形式推送给每个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答复中不包括
问题的来源)。
13.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
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
的潜在供应商具有约束力。
13.3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领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
应商。对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
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
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13.4本“供应商须知”所称“书面形式”包括系统消息、湖北省政府采购网中发布
的公告。
(三)响应文件
14.响应文件的组成
资格证明部分(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的格式”中资格证明部分组成)
价格部分(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的格式”中价格部分组成)
商务部分(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的格式”中商务部分组成)
技术部分(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的格式”中技术部分组成)
其它部分(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的格式”中其他部分组成)
15.磋商报价
15.1磋商报价包括磋商供应商在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中的报价、磋商过程中的报价
和最后报价。磋商供应商的报价均应以人民币报价。
15.2供应商应按照本磋商文件规定的采购需求及合同条款进行报价,并按磋商文件
确定的格式报出。报价中不得包含磋商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审时不予核
减。报价中也不得缺漏磋商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5.3供应商应根据本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市场价格水平及其走势、磋商供应商
的管理水平、磋商供应商的方案和由这些因素决定的磋商供应商之于本项目的成本水平
等提出自己的报价。报价应包含完成本磋商文件采购需求全部内容的所有费用,所有根
据本磋商文件或其它原因应由磋商供应商支付的税款和其他应交纳的费用都应包括在报
价中。
15.4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注明免费的项目将视为包含在报价中。
15.5每一种采购内容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5.6报价不得超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最高限价,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
视为无效文件。
16.响应文件有效期
16.1采购响应文件有效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磋商供应商承诺的响应文件有
效期不足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6.2特殊情况下,在原响应文件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可要求供
应商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需要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时,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以书
面形式通知所有磋商供应商,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答复是否同意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
16.3供应商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
长的,其响应文件在原响应文件有效期满后将不再有效。
17.响应文件的编制
17.1响应文件应在供应商客户端中进行编制,在响应文件中要求加盖印章的,除有
特殊说明之外,一律使用电子签章签署。
17.2供应商在供应商客户端中按照供应商客户端中的格式要求填写响应内容后,生
成响应文件。供应商须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使用电子签章对要求加盖印章的部分
逐一进行签章。
(具体操作详见大冶市政府采购交易系统(新)平台(网址:
https://www.hsszcy.com:10007/#/index)操作手册)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18.响应文件的加密
18.1供应商在供应商客户端中生成响应文件并完成签章之后,使用CA证书在供应
商客户端中对响应文件进行加密。
18.2供应商应在供应商客户端中对加密的响应文件进行解密验证,以防止响应文件
加密异常,在开启时无法解密。
18.3供应商应保证加密响应文件的CA证书有效期在开启时间之前。若CA证书有效
期临近开启时间,建议供应商提前办理CA证书续期,以免开启时无法进行解密。
19.响应文件的递交(上传)
19.1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递交(上
传)响应文件。
19.2供应商递交(上传)响应文件的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9.3供应商应充分评估集中同时递交响应文件带来的网络影响,尽量避开递交响应
文件高峰时间,错峰进行递交。供应商递交全部的响应文件后可在递交响应文件的交易
系统中获取响应文件递交回执单。
19.4供应商应在供应商客户端中下载未加密且完成签章的响应文件妥善保存,以便
启动应急开启程序时使用。
19.5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具体操作详见大冶市政府采购交易系统(新)平台(网址:
https://www.hsszcy.com:10007/#/index)操作手册)
20.拒收
20.1超过磋商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或者不按照本章要求加密的响应文件,交易
系统应当拒收。
21.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0.1在磋商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使用CA证书在递交响应文件的
系统中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响应文件撤回后,需重新递交的,供应商可重新提交响
应文件。(具体操作详见大冶市政府采购交易系统(新)平台(网址:
https://www.hsszcy.com:10007/#/index)操作手册)
22.实物样品(不适用)
22.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样品的,样品的具体要求及评审详见“第三章
采购需求”和“第四章评审办法及标准”。
22.2样品退还:未成交的供应商应于成交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自行联系采
购人取回递交样品;成交供应商的样品由采购人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
考(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3.项目演示(不适用)
23.1要求供应商进行演示的,演示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3.2演示的评审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和“第四章评审办法及标准”
(五)项目评审
24.响应文件开启
24.1供应商应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要求参与开启。
25.开启时间和地点
25.1开启时间和地点
(1)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登录供应商客户端,通过供应商客户端进入
交易系统“开标大厅”选择所投项目(或采购包)完成项目签到工作。(具体操作详
见大冶市政府采购交易系统(新)平台(网址:
https://www.hsszcy.com:10007/#/index)操作手册)
(2)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约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采
购代理机构通过互联网在电子采购平台“开标大厅”组织响应文件开启工作。(具体操
作详见大冶市政府采购交易系统(新)平台(网址:
https://www.hsszcy.com:10007/#/index)操作手册)
25.2响应文件开启: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到后,工作人员启动开始解密指令,供
应商应当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及时进行响应文件解密,完成响应文件开启工
作。
25.3规定的时间内,非因电子采购平台原因造成响应文件未解密的,视为供应商撤
回响应文件。停止解密后,已解密开启的响应文件不足3家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
25.4供应商或其授权代表对响应文件开启过程有疑义的,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
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工作人员当场对疑义作出答
复。
26.评审方法、程序及标准
26.1项目评审方法、程序及标准详见“第四章评审办法及标准”。
26.2磋商准备:供应商应当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提前准备好磋商所需的
设备,确保设备稳定可靠、互联网畅通。供应商进入交易系统,准时参加在线磋商,按
照工作人员提示进行相关操作。未按上述要求进行的,导致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六)成交
27.确定成交供应商
27.1确定成交供应商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8.成交结果公告
28.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
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
告。
28.2公告成交结果时同时公告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
29.成交通知书
29.1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
成部分,对成交供应商和采购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签订合同
30.履约保证金
30.1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
和采购人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30.2成交供应商不能按本章第30.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给采
购人造成损失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1.签订合同
31.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
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
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因不可抗力原因迟延签订合同的,应当自不可抗力事由消除
之日起7日内完成合同签订事宜。
31.2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
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确定其他供应商作
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31.3采购人和供应商不得向对方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双
方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31.4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
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
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八)质疑和投诉
32.质疑
32.1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
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
疑。质疑函可在供应商客户端中编制、提交。
32.2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
容:
(1)质疑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32.3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32.4通过客户端提出质疑的,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加盖本人电子印章;质疑人
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加盖单位电子印章。
32.5质疑函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书面告知具体事项,质疑人应
当按要求进行修改或补充,并在质疑有效期限内提交。
33.质疑答复
33.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
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
密。
33.2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质疑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3)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4)告知质疑人依法投诉的权利;
(5)质疑答复人名称;
(6)答复质疑的日期。
34.投诉
34.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
理部门投诉。供应商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且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
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34.2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
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
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
投诉处理期限内。
(九)采购代理服务费
35.收取方式和标准
35.1采购代理机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和标准收取采购代理服务
费。
(十)无效响应和终止采购活动
36.无效响应
36.1响应文件存在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规定的响应无效情形的,做无效响应
处理。
37.终止采购活动
37.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
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十一)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38.支持国产和进口产品审批
38.1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
进口产品的,采购人应当按照《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
〔2008〕248号)规定执行(进口产品审批制,科研院所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项目若涉及采购进口产品的,具体要求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
39.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39.1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依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
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财库〔2017〕141号)、《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稳
住经济一揽子政策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鄂财采发〔2022〕5
号)的规定,本项目供应商如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
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评审时,磋商小组将依据“供应商须知
前附表”规定的报价扣除比例,对供应商报价进行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
审。
39.2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方面的优惠措施:按《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持续优化
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鄂财采发〔2024〕3号)执行。
40.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40.1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
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环境
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
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规定,供应商所投产品如属于节能产品
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供应商须提供国家确定的
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产品型号与所投产品
不一致的,视为未提供。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已作为投标时强制性要求不再给予
价格扣除,未提供认证证书的视为无效响应。属于优先采购范围的,按照“供应商须知
前附表”中相关规定,对该项产品的价格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具体扣除比例详见“供
应商须知前附表”。
(十二)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
41.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
41.1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十三)其他
42.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42.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2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中关于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解释,对于
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允许其分支机构参与投标。应依法保障上述特殊行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
支机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权益,采购文件涉及的“法定代表人”在前述特殊行业
中即对应为“分支机构负责人”。
43.适用法律
43.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的一切采购活动均适用《政府采购法》、《政
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
21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
43.2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民法典》。
44.解释权
44.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最终解释权归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
采购清单及参数要求
说明:“★”号标注的内容为实质性要求,必须满足或优于该要求,否则按照无效响
应处理。
一、采购清单
| 服务项目 | 服务期限 | 服务对象 | 综合服务费率(年) | 预算总额(万元) | 服务费(万元) |
| 大冶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服务项目 | 三个月 | 全市参保人员 | ≤2% | 3600 | 72 |
注:服务费为最高限价。限额以内按费率据实结算,最终实际服务费按全市慢特病资金
实际总支出×综合服务费率。
要求/备注说明
| 核心产品 |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一个核心产品(采购清单中作与核心产品“相同〈或同一〉品牌”要求的产品,视为一个核心产品),并以“核心产品”在采购清单要求/备注栏中标注。 |
| 节能产品 | 采购清单要求/备注栏中注明“节能产品”的标的,为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依据财库〔2019〕9号文的规定,应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
| 进口产品 | 采购清单要求/备注栏中注明“进口产品”的标的。可使用进口产品参加磋商。 |
| 适宜中小企业提供 | 采购清单要求/备注栏中注明“适宜中小企业提供”的标的,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全部或部分由联合体提供或进行合同分包。 |
| 合同分包 | 采购清单要求/备注栏中未注明“允许分包”的标的,不得合同分包。 |
二、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大冶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服务项目
2、采购预算:72万元(包含本项目所有费用)
3、最高限价:72万元(包含本项目所有费用)
4、服务期:三个月,(2026年10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止)。
5、采购内容:大冶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服务项目,综合服务费为≤2%,服务内容
为由成交供应商承办门诊慢特病运营工作,更有效、合理、合规的管理好医保基金。
三、执行的相关标准、规范
采购内容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四、技术要求
1、专项服务要求
(一)组建服务专业团队
根据国家、湖北省及市州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政策要求,负责门诊慢特病病种
认定、病种待遇报销、审核、结算和支付,加强门诊慢特病费用管理,配合做好基金核
查,保证门诊慢特病医保服务平稳运行。负责承办的商业保险机构应确定服务团队,配
备医疗卫生、财会、信息技术等专业人员,提供专车为资料传递、医疗巡查全程服务,
提供专业团队人员名单。(提供承诺函及专业团队人员名单)
(二)规范投保手续
负责承办的商业保险机构应指定专门的客户经理为本项目优先办理承办服务(包
括咨询、组织评定、资金拨付、费用审核、结算)等服务,及时、准确提供服务协议
及相关数据资料、保存档案。(提供承诺函)
(三)项目运行管控
负责承办的商业保险机构需将季度门诊慢特病承办服务情况和待遇支付情况整理成
报告,提供给医保部门,以便随时了解门诊慢特病运行情况。协议年度结束后当月,负责
承办的保险机构对整个门诊慢特病承办服务运行情况、门诊慢特病结算数据及支付情况
进行分析,提交分析报告。(提供承诺函)
三、商务要求
★1、服务期:三个月,(2026年10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止)(提供承诺
函)
2、服务地点:大冶市医疗保障局指定地点
3、付款方式:
资金拨付方式。按照预拨与决算相结合的原则,签订合同后先预留10%作为年末服务
质量考核保证金后先行预付30%,剩余部分按每个季度分期拨付给成交供应商。服务费
由财政列支
★4、报价要求:
供应商的投标报价为含税全包价,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其它费用(如成
本、管理费、其他费用、利润、税金等),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对于本采购文件未列明、
而供应商认为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投标报价中(提供承诺函)
附件1:
大冶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年末考核评分表
被考核单位:,总得分:
| 项目 | 考核内容 | 应得分 | 实得分 | 扣分标准 |
| 制度建设(25分) | 1.严格执行省、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保障政策及经办规程,严格执行省、市“三个目录”动态管理,遵守各项法律法规。。 | 4 | 无具体门诊慢特病承办工作方案的扣2分,无承办服务工作流程的扣2分。 | |
| 2.设立相应管理机构、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有内控制度,配置专职负责人和专业人员及业务学习培训。 | 6 | 无承办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应管理机构扣1分;无内控制度、管理制度的扣1分;无分管领导负责扣1分;配备工作人员少于15人,每少1人扣0.5分;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少于4人,财会人员、信息人员各少于2人的,每少1人扣0.5分;未开展慢特病专项培训的扣2分。 | ||
| 3.设立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服务窗口,咨询、受理、审核、结算等相关业务。 | 6 | 无人员分工及无审核人员的扣1分;未设立服务窗口扣1分;日常工作或随机抽查发现工作人员对政策与业务不熟悉,流程不熟悉的扣2分;工作人员不配合或服务态度不端正或违反各项相关纪律规定的扣2分。 | ||
| 4.对定点医药机构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门诊慢特病的监督检查工作,或配合医保经办机构对医药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稽核,发现疑似违约违规情形及时向经办机构反馈。 | 4 | 内部考评考核措施和稽核制度不健全扣1分;无对医药机构监督检查记录的扣2分; | ||
| 5.提供政策宣传,让广大参保群众了解门诊慢特病申报流程,待遇保障政策,服务承诺及咨询、投诉反馈渠道等。 | 5 | 未设立投诉咨询电话、意见箱扣1分;无相关政策宣传手册资料扣1分;无申报流程及服务承诺扣1分;无反馈记录簿及投诉意见处理信息扣1分。 | ||
| 服务质量(55分) | 6.严格按照医保服务“29项清单”门诊慢特病相关内容规定的办理时限,办理材料和线上线下办理要求,优化服务流程,按照医保要求减材料减时限。按规定及时为参保群众做好门诊慢特病待遇认定工作。 | 10 | 未按照办理时限、材料等要求,或服务态度不好导致纠纷、被投诉,不一次性告知办事流程,报销资料毁损或遗失造成停止或延时补偿等情况的,每发现一例扣1分;未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参保群众申报门诊慢特病待遇认定的,每发现1例扣1分。 | |
| 7.提供门诊慢特病“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收到医药机构门诊慢特病月报表后8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定点医药机构;不能实现即时结算的,保险公司在收到参保人申报资料后,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拨付工作;按时向医保经办机构拨付异地就医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在异地就医结算信息审核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赔付。 | 15 | 保险公司在收到门诊慢特病申报报表后未在8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定点医药机构,每发现一例扣3分;保险公司未按照规定8个工作日内完成手工报销审核拨付费用的每例扣3分;保险公司未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异地就医拨付费用的每发现1例扣3分,各分项扣分累计,扣完标准分为止。 |
| 8.保险公司须在每月25日前报送上月门诊慢特病承办服务报表,确保数据真实性和合理性,准确性。做好对承办的门诊慢特病申报病例及报销数据进行监测、分析,每半年对各慢性病病种及运行情况统计分析,发现风险或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 7 | 每月未按时报送门诊慢特病承办服务报表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未报送服务报表的扣2分;未对各慢性病病种及运行情况数据统计分析的,每次扣3分。 | ||
| 9.提供服务的满意度调查,每月回访核实人数不低于5%并有文书记录;对医疗机构进行满意度调查,满意度不低于95%。 | 7 | 满意率95%以上不扣分,每低1%扣2分;每发现投诉1例扣2分;无回访记录或回访核实人数不足5%,扣2分,至扣完标准分为止。 | ||
| 10.对医药机构门诊慢特病报销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无违规报销、弄虚作假等现象。 | 10 | 发现包庇瞒报,有漏赔、少赔、错赔现象的,发现虚报冒领或重复报销的,擅自出台医保门诊慢特病支付政策规定,有扩大或缩小报付范围的,每发现1例扣2分,导致医保基金被挪用或流失的,直接扣除10分。 | ||
| 11.积极配合医保日常管理,无违反医保政策和损害社会形象的行为。 | 6 | 不配合医保日常管理和考核的,每次扣2分,其他违规损害医保政策和形象的行为每发现一例扣1分。 | ||
| 信息及财务管理(20分) | 12.系统信息与医保对接及操作审核的正确性,不得将参保人信息泄露或用于其他用途。 | 7 | 未建立内部信息管理系统和使用统一管理软件扣1分;未实行信息化管理对接系统扣1分;每发现一例在报销系统显示无记录扣1分;网络不畅或信息录入有差错,每例扣1分;保险公司人员泄露参保人信息或者用于其他用途的,每发现一例扣3分。 | |
| 13.保险公司不得因门诊慢性病资金透支而出现拒绝补偿或延期补偿的行为(政策性亏损除外),不得有意延报或借故拒赔,应按时及时报销补偿。 | 8 | 发现因门诊慢特病基金透支而出现拒绝补偿或者延期补偿行为的扣3分;故意延时上报或借故拒赔每发现一次扣3分。 | ||
| 14.按医保资金管理相关要求做好资金收、支、存账目管理,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资金分别存放,独立核算,不得相互挤占挪用,医保基金不得他用。 | 3 | 发现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资金相互挤占挪用,或医保资金挪作他用的扣3分。 | ||
| 15.资料整理装订并分类归档。 | 2 | 档案装订保存不齐全、管理不规范扣1分;支付档案不齐全有缺失遗漏扣1分;各分项扣分累计,扣完标准分为止。 | ||
| 合计 | 100 |
考核组组长:(签字),被考核单位:(签字)
注:80分及以上:全额拨付;60-79分按比例拨付,限期整改;60分以下:扣减经办服务费,终止合作
第四章评审办法及标准
一、评审方法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
最后报价(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的供
应商的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
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二、评审程序
(一)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1.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
项,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不符合磋商文件
要求的响应文件,按无效文件处理,不进入磋商,并告知有关供应商。
2.同品牌检查:
2.1单一产品采购(或非单一产品采购中的核心产品),提供相同品牌产
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磋商的,按一
家供应商计算。
2.2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
比重等合理确定一个核心产品(采购清单中作“与核心产品相同〈或同一〉品
牌”实质性要求的产品,视为一个核心产品),并以“核心产品”在竞争性磋
商文件中载明,评审时按前款规定处理。
2.3有效磋商品牌不足3家的应按废标处理。
(二)响应文件澄清
1.评审期间,对于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
显文字或计算错误的内容,磋商小组可以以书面的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
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2.供应商应按照磋商小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
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是其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澄清、说
明或者补正应当以书面的方式加盖电子印章后提交。
(三)磋商程序
磋商小组应当依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
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
1.第一轮磋商
1.1磋商小组将按照系统随机的顺序决定供应商的磋商顺序,并与单一供
应商分别进行磋商。
1.2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对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就采购需求、质量和
服务等内容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
等的磋商机会。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
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1.3磋商的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
购需求中的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
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1.4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的内容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
商小组应将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以书面的方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1.5供应商应当根据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在规定的时
间内对原响应文件内容进行修正,并将修正文件以书面的方式经授权代表签字
(或加盖公章)后提交磋商小组。逾时不提交的,视同退出磋商。
1.6修正文件与响应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多轮磋商
2.1磋商文件中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过磋商由
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项目,磋商小组可以根据采购人对采购
需求的确认情况,进行多轮磋商,直到采购人代表最终确认采购需求为止。
2.3磋商程序同第一轮磋商。
3.最后报价
3.1磋商文件中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
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的
方式经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后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
不得少于3家(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
目可以为2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
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可以为2家)。
3.2磋商文件中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过磋商由
供应商提供最后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
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
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3.3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逾时不提交的,视同退
出磋商。
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单价金额小数点或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最后报价表的总价为准,
并修改单价;
(3)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4)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
(5)修正后的报价应通过书面方式通知供应商,由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
(或加盖公章)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按照无效响应处
理。
4.商务技术评审
4.1磋商小组应对提交最后报价的响应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审,并按照
磋商文件要求、本章“三、评审标准”中的内容以及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
的响应情况进行综合比较和评价。
5.报价评审
5.1报价合理性说明: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供应
商最后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
时间内提供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最后报价合理
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5.2价格扣除:
(1)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
(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
体、符合小微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视同小微企业)报价按照竞
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扣除,对小微企业中的
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产品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
目录内企业、采购产品获得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
报价按照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扣除,用
扣除后的价格计算评审基准价。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小微企业(含节能环保、创新产品企业)未提
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监狱企业未提供“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的;监狱企业中的小微企业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残疾人福
利性单位未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中的小微企业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不得享受相应的价格扣
除优惠。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
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享受价格扣除优惠。
(3)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部分采购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
采购包,评审时不再进行价格扣除。
5.3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
价。计算方法详见本章“三、评审标准”中的具体计算公式。
5.4异常低价审查
5.4.1审查情形:按照《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
库〔2026〕2号)规定,自2026年2月1日起,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异常低价
情形,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程序。本项目适用情形详见“评标
办法前附表”的规定。
5.4.2异常低价审查内容:
(1)投标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报价平均值60%的〔注:
此处由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填写,填写范围不得低于50%,最高不得超过
65%);
(2)投标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报价60%的(注:
此处由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填写,填写范围不得低于50%,最高不得超过
65%):
(3)投标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的60%的(注:此处由采购人根据项目
实际情况填写,填写范围不得低于45%,最高不得超过65%):
(4)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
量或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磋商小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过程中合理的时间内
对其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
要的证明材料,详见(财库〔2026〕2号)规定要求;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
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有关法律法规对供应商报价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6.计分办法及复核
6.1评审过程中,各项分值一般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评审得分应当为商
务评分、技术评分、报价评分之和。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汇总每个供应商的得
分。
6.2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经复
核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当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
中记载:
(1)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2)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3)磋商小组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4)经磋商小组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6.3各供应商的最终得分为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对各供应商评审得分汇总后
的算术平均值。
7.相同品牌处理原则
7.1单一产品采购(或非单一产品采购中的核心产品),提供相同品牌产
品的且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磋商的,按一
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候选供应商推荐资
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确定或者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以投票方式确定
一家供应商获得成交候选供应商推荐资格,其它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候选
供应商。
7.2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
比重等合理确定一个核心产品(采购清单中作“与核心产品相同〈或同一〉品
牌”实质性要求的产品,视为一个核心产品),并以“核心产品”在竞争性磋
商文件中载明,评审时按前款规定处理。
8.评审报告
8.1磋商小组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中,按
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名(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
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为2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
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可以为2家)
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磋商小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
序推荐;得分相同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技术优劣顺序推荐。响应文件满足磋
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
商。
8.2磋商小组依据评审结果,按评审得分由高至低的顺序向采购人推荐3
家(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为2
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
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可以为2家)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并形
成评审报告。
8.3磋商小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名,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
持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
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9.应予终止采购活动的情形
9.1在竞争性磋商采购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采购活
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
足3家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政
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
为2家)。
9.2采购活动终止后,采购人应当将终止理由告知所有供应商。
10.停止评审的情形
10.1磋商小组发现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
或者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审工作,与采购人
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
修改磋商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三、评审标准
(一)资格性审查表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1)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2)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 2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 提供《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 |
| 3 |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提交《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函》。 |
| 4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提供《诚信投标承诺书》。 |
| 5 |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 提交《未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声明函》。 |
| 6 | 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 提交《未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服务的声明函》。 |
| 7 |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 (1)供应商必须具备有效的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许可证》;(2)根据财政部相关释义中关于供应商资格条件的解释,对于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允许其分支机构参与投标。应依法保障上述特殊行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权益,采购文件涉及的“法定代表人”在前述特殊行业中即对应为“分支机构负责人”。因 |
| 7 |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 以上行业特殊性允许供应商使用所属上级机构相关资质及人员相关认证。本项目接受保险公司以分公司(支公司)的身份参加采购活动,但属于同一独立法人资格的保险公司只能由其法人机构自身或其中一家分公司(支公司)参与本次项目采购活动,分公司(支公司)参加的须提供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及唯一参加本次采购的声明。 |
备注:
1.资格证明文件应为原件的扫描件或复印件,响应文件中须编入清晰的扫描
件或复印件。所有证明材料须清晰可辨认,如因证明材料模糊无法辨认,
缺页、漏页导致无法进行评审认定的责任由供应商自负。
2.信用信息核查
2.1资格审查当日应当核查供应商信用记录,供应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
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采购代理机构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2.2以联合体形式参与磋商的,应当核查联合体所有成员和信用记录,联
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信息。
3.对于响应文件中有任意一条不满足上表要求的将导致其响应无效,不进入
下一项评审。
(二)符合性审查表
| 序号 | 审查项名称 | 审查内容 |
| 1 | 磋商报价 | (1)总报价不超过项目(分包)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2)报价不存在缺项、漏项。 |
| 2 | 响应文件编制 | (1)符合“响应文件的格式”的要求,实质性内容齐全、关键字迹清晰可辨;(2)不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磋商方案;(3)未按磋商文件要求盖章或签字(签章)。 |
| 3 | 响应的要求 | 提供所投货物(或服务)确定的参数值或功能表述,明确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需求。 |
| 4 | 其他实质性要求 | (1)工期(服务期限)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2)磋商有效期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3)“★”号标注的内容为实质性要求,满足或优于该要求(4)不存在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 |
| 5 | 围标串标情形 | 供应商不存在下列任一情形: |
| 5 | 围标串标情形 |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事宜;(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供应商使用同一电脑(机器特征值一致:如MAC地址等)或使用同一电子密钥,编制或上传电子响应文件。 |
| 6 | 其他无效情形 | 不存在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磋商情形。 |
(三)评分标准
| 评分因素 | 评审分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 报价(10分) | 报价分 | 10 | 1、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10%*100(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对小微企业给予10%的价格折扣,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2、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如果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的,将要求该投标人作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将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注:价格分计算保留小数点二位 |
| 商务部分(60 | 国家医保局奖 | 5 | 供应商所属公司(包括上级公司、地市级和同级其他公司)在2025年度期间获得国家医保局奖项的得5分。提供国家医疗保障局官方新闻报道(含获奖公示)截图或获奖证书等佐证资料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
| 保险公司核心偿付能力 | 10 | 根据供应商总公司的可公开查询的2025年第4季度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P),按以下标准打分:P>210%的得10分;200% |
| 分) | 190% | ||
| 本地化服务网络 | 10 | 供应商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在统筹区设置必要的服务分支机构或营销服务部,以服务网点数量进行评审:每一个网点得2分,5个及以上网点得10分,本项目最高10分。(需提供营业执照以及监管部门正式批准的保险许可证) | |
| 服务车辆 | 6 | 根据各供应商投入的服务车辆数量进行评分。要求喷有供应商标识的本籍专用车辆为有效的服务车。每提供1台得1分。本项最高得6分。(提供有标识的车辆照片、车辆行驶证、车辆归属证明(如购车发票、租赁合同等)等证明文件) | |
| 类似业绩 | 9 | 供应商或其分支机构提供2023年1月1日以来完成过的类似项目业绩(基本医疗大病保险业务、基本医疗门诊慢特病保险业务、医疗救助保险业务等任意一项均可),每提供一个得3分,最多得9分。(提供与当地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或保单等扫描件) | |
| 项目服务团队 | 10 | 供应商须为本项目成立专门的管理服务团队,配备专业服务人员。即:医疗卫生、财务、计算机、综合管理、稽查等专业人员。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投入人员≧15人(含)以上(投入人员必须包含医疗卫生专业人员4人(含)以上,计算机信息人员2人(含)以上,财会人员2人(含)以上),得10分;不足15人得8分。医疗卫生专业人员每少一人扣2分,其他工作人员每少一人扣1分,最低得0分。(拟投入人员需提供劳动合同,专业人员还需提供相应专业毕业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 |
| 信息与服务系统 | 10 | 供应商或其省公司已建立医保信息化服务系统,实现参保患者门诊慢特病保险待遇与基本医保待遇“一站式”结算并在大冶市内上线运行的得10分;已建立信息化服务系统,但未实现参保患者门诊慢特病保险待遇与基本医保待遇“一站式”结算并在大冶市内上线运行的得5分;未建立医疗 |
| 保险业务信息化服务系统的,不得分。(供应商提供信息系统对接(与基本医保软件供应商合同或医保局出具证明材料)和在大冶市内区上线运行的佐证资料(信息系统结算相关截图)。 | |||
| 技术部分(30分) | 项目整体实施方案 | 10 | 供应商编制的项目实施方案至少应该包含:1、门诊慢特病管理方案;2、门诊慢特病病种认定;3、费用审核;4、资金拨付及医疗巡查服务措施;5、服务流程等内容。内容丰富、合理,程序清晰、实用,措施完善、可行性强,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10分;内容合理、程序基本实用,基本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6分;内容有欠缺、可行性一般得4分。无实施方案不得分。 |
| 评定和报销异议及纠纷处理方案 | 8 | 评审内容:供应商应提供项目实施过程中:1、评定、报销异议处理方案;2、纠纷处理方案。流程清晰、责任明确、时效具体、解决路径完整、合规性强得8分;流程较清晰、责任较明确、时效较具体、解决路径较完整、合规性较强得5分;流程基本清晰、责任基本明确、时效基本具体、解决路径基本完整、基本上具有合规性得2分;无方案则不得分。 | |
| 风险防控方案 | 8 | 评审内容:供应商应提供执行实施项目的风险防控方案。评审内容:1、内部管理;2、风险防控管理;3、防范道德、防范法律风险。方案具体、制度完善、职责清晰、监督到位得8分方案较具体、制度较完善、职责较清晰、监督基本到位得5分方案不完整、制度不完整、职责模糊、监督缺失得2分内容空洞、无实际操作价值或无方案不得分 |
| 宣传工作方案 | 2 | 提供宣传工作方案。有计划宣传医保政策,重点宣传慢特病政策,将医疗经办机构作为重要的宣传窗口,宣传点覆盖辖内所有医院、乡镇(场)医疗机构。方案内容科学、合理、针对性强的得2分;合理可行的得1分;欠合理,基本可行的得0.5分;不合理或未提供不得分 | |
| 档案管理方案 | 2 | 投标公司符合国家档案管理办法要求,配置管理档案室、存放档案资料专用设备、资料归档齐整完备,专人负责管理,档案资料存保年限不得低于十年(须提供档案管理方案、档案室、设备实地图片),方案内容科学、合理、针对性强的得2分;合理可行的得1分;欠合理,基本可行的得0.5分;不合理或未提供不得分 |
第五章合同草案
【此合同书仅作为签订正式合同时的参考,正式合同书应包括本参考格式的内
容】
合同编号:
合同书
项目名称:
甲方(采购人):
乙方(成交供应商):
签订地:
签订日期:,年,月,日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平
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拟定,甲、乙双方均应遵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并各自履行应负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见磋商文件)
2.项目编号:(见磋商文件)
3.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号:(见磋商文件)
4.项目概况:(见磋商文件)
二、标的名称、数量(规模)
| 序号 | 名称 | 品牌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位 | 单价 | 分项合计 | 制造厂家(全称) |
| 1 | 货物(服务)名称1 | ||||||
| 2 | 货物(服务)名称2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三、货物(服务)质量
(以磋商文件要求以及响应文件的响应),。
四、合同履行时间(期限)、地点和方式
1.合同履行时间:自年月日至年月
日止;
2.交付或服务地点及方式:(见磋商文件)。
| 五、包装及运输 | |||
| 六、合同价款 | (见磋商文件)。 | ||
| 1.本合同金额为(大写): | 人民币 | (见磋商文件)元(¥: |
);
2.合同金额包括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可能发生的所有费
用(含市场变化等可能发生的费用),即总报价为“交钥匙”价。甲方在
支付此金额后,不再因本合同支付任何其它费用;
3.
。
七、资金支付方式及安排
(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八、交付标准、方法和验收方案
1.交付标准、方法:(见磋商文件);
2.验收方案:(见磋商文件)。
九、质保(服务)期及质保(服务)范围和要求
1.质保(服务)期:(见磋商文件);
2.质保(服务)范围:(见磋商文件);
3.质保(服务)要求:(见磋商文件)。
十、项目培训
(见磋商文件),。
十一、知识产权归属、处理方式
(见磋商文件),。
十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
十三、违约责任
1.甲方的违约责任:;
2.乙方的违约责任:(见磋商文件)。
十四、保密条款
(见磋商文件),。
十五、其它补充条款
。
十六、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
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根据情况可
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十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一切由执行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执,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
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八、合同组成
下列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合同书;
2.代理机构发出的成交通知书;
3.经双方确认并共同签字的补充文件、技术协议等;
4.乙方的响应文件(含附件、补充文件、图纸等);
5.采购文件(含附件、补充文件、图纸等)。
十九、合同生效与终止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
生效。如竞争性磋商申请公证的,合同需经公证机构公证后生效;
2.双方履行完各自权利和义务后合同自行终止;
3.本合同规定可以终止合同的情形。
二十、通知与送达
1.就本合同有关事项,双方应通过本合同约定的联系方式向对方发
送相关通知,本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2.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
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二十一、其它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副本一式
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
甲方:乙方:
单位名称(盖章):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授权人(签字):法人代表授权人(签字):
联系人:联系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税号:税号:
| 甲 | 方: | 乙方: |
| 单位名称(盖章): | 单位名称(盖章): | |
| 单位地址: | 单位地址: | |
| 法人代表授权人(签字): | 法人代表授权人(签字): | |
| 联系 | 人: | 联系人: |
| 电 | 话: | 电话: |
| 传 | 真: | 传真: |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
| 帐 | 号: | 帐号: |
| 税 | 号: | 税号: |
大冶市政府采购
需求公示及征集公告
〔竞争性磋商〕
项目编号:HCZB[2026]005号
项目名称:大冶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服
务项目
采购单位:大冶市医疗保障局
广西汉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6年09月
征集公告目录
第一章征集公告
第二章项目技术、服务及商务要求
第三章征集审查方法与标准
第四章政府采购合同(样本)
第五章附件(格式)
第一章征集公告
依据大冶市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表420281-2026-00639号要求,广西汉昌工程咨询
有限公司就大冶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服务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现对采购人提
供的采购需求进行公示,公开征询意见,并接受有意向的潜在供应商报名。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HCZB[2026]005号
2、采购计划备案号:420281-2026-00639
3、项目名称:大冶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服务项目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5、采购预算(万元):72
6、最高限价(如有):72(万元)
7、采购需求:具体详见《项目技术、服务及商务要求》
8、合同履约期限:三个月,(2026年10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止)。
9、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10、是否可采购进口产品:否
11、本项目(是/否)接受合同分包:否
12、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否
14、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为:10%
15、符合条件的联合体或者合同分包的大中型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为:无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本项
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
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4、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
信行为记录名单。
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供应商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
〔2011〕300号文)中“其他未列明行业”对中小微企业划型的标准并提供《中小企业声
明函》,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10%。
6、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必须具备有效的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许可证》;
(2)根据财政部相关释义中关于供应商资格条件的解释,对于银行、保险、石油石
化、电力、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允许其分支机构参与投标。应依法保障上述特殊行
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权益,采购文件涉及
的“法定代表人”在前述特殊行业中即对应为“分支机构负责人”。因以上行业特殊性允
许供应商使用所属上级机构相关资质及人员相关认证。本项目接受保险公司以分公司(支
公司)的身份参加采购活动,但属于同一独立法人资格的保险公司只能由其法人机构自身
或其中一家分公司(支公司)参与本次项目采购活动,分公司(支公司)参加的须提供分
支机构营业执照及唯一参加本次采购的声明。
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执行
落实政府采购强制、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策: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
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
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
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环保产品等
政策。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大冶市支行大冶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冶市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
用融资实施意见>的通知(冶银发[2020]65号)》的文件精神,对于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
(中小微企业)可在政府采购项目中标后登录大冶市政府采购信息共享平台,查询融资金
融机构信息,并向意向金融机构提出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申请。
四、需求公示
1、公示期:自2026年09月15日起至2026年09月17日止。
2、意见反馈方式:对采购需求提出相关意见(应说明理由)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供应商可以在大冶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新)
(https://www.hsszcy.com:10007/#/index)内提交相关意见。同时,有意参与本项目的
潜在供应商,在征求意见有效时间内在大冶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新)直接登记并提
交相关报名资料。操作过程中如遇系统操作问题请拨打咨询服务电话:0714-6209015。
3、采购需求获取方式:登录湖北政府采购网(https://www.ccgp-hubei.gov.cn)、
大冶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新)(https://www.hsszcy.com:10007/#/index)点击本
公告中的链接免费下载。
4、需求公示的目的:就采购需求的公正性与专业性征询各潜在供应商的意见,无论
是否反馈意见均不影响供应商参与征集名单。
五、征集潜在供应商
1、征集的供应商为本项目备选供应商,最终由磋商小组确定不少于三家(含三家)
供应商参加竞争性磋商。如供应商受邀请后无故不参加磋商的,将被列入大冶市政府采购
办公室不诚信供应商名单。
2、潜在供应商在大冶市政府采购交易系统(新)(网址:
https://www.hsszcy.com:10007/#/index)完成注册并办理CA后方可下载本项目征集需
求公示相关文件。流程如下:使用CA方式
(1)供应商账号注册
未注册账号的供应商,请先进入“电子交易系统”首页,点击“供应商注册”依据指
引填写,完成注册。注意填写信息应合法、真实、有效和准确,不得弄虚作假或假冒他人
名义,否则一经发现,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在有关网站上公示,由此产生的后果
由投标人自己承担。注册完成经系统后台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CA。
(2)CA办理
办理方式1:线上办理
办理地址:
http://css.hbca.org.cn:8088/hbcaysl/web/businessQuery.jsp?projectId=75d2eff07
cf94c28b644ad37f068b8500或者打开大冶市政府采购交易系统(新)门户网站
(https://www.hsszcy.com:10007/#/index)——首页——CA办理,点击【CA办理】按
钮,进入相关页面办理。您可在“电子交易系统”首页-下载中心,下载《黄石市政府采
购电子交易系统CA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办理流程》来查看办理细则及操作流程。如您在
证书业务申请中遇到问题,请尽快联系客服(服务热线:400-870-8080企业QQ:
4008708080)。
办理方式2:线下办理
潜在供应商如果线上办理不成功,可合理安排时间及时前往黄石市经济开发区·铁山
区金山街道园博大道289号黄石市民之家四楼大厅窗口办理CA。注意,因CA未办理产生
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3、已有登录账号并已办理CA证书的用户可在获取文件有效时间内(北京时间)登录
“电子交易系统“,可访问项目并下载采购文件和网上投标,如未办理CA证书则无法网
上投标。
4、报名资料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本征集公告第三章所要求的供应商报名表及资格证明材料。
六、联系方式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大冶市医疗保障局
地址:大冶市总部经济中心一区
联系方式:***(1810714972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广西汉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大冶市城西路李家桥公交车站旁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话:***
广西汉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6年09月14日
第二章项目技术、服务及商务要求
采购清单及参数要求
说明:“★”号标注的内容为实质性要求,必须满足或优于该要求,否则按照无效响应
处理。
一、采购清单
| 服务项目 | 服务期限 | 服务对象 | 综合服务费率(年) | 预算总额(万元) | 服务费(万元) |
| 大冶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服务项目 | 三个月 | 全市参保人员 | ≤2% | 3600 | 72 |
注:服务费为最高限价。限额以内按费率据实结算,最终实际服务费按全市慢特病资金实际总支出
×综合服务费率。
要求/备注说明
| 核心产品 |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一个核心产品(采购清单中作与核心产品“相同〈或同一〉品牌”要求的产品,视为一个核心产品),并以“核心产品”在采购清单要求/备注栏中标注。 |
| 节能产品 | 采购清单要求/备注栏中注明“节能产品”的标的,为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依据财库〔2019〕9号文的规定,应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
| 进口产品 | 采购清单要求/备注栏中注明“进口产品”的标的。可使用进口产品参加磋商。 |
| 适宜中小企业提供 | 采购清单要求/备注栏中注明“适宜中小企业提供”的标的,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全部或部分由联合体提供或进行合同分包。 |
| 合同分包 | 采购清单要求/备注栏中未注明“允许分包”的标的,不得合同分包。 |
二、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大冶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服务项目
2、采购预算:72万元(包含本项目所有费用)
3、最高限价:72万元(包含本项目所有费用)
4、服务期:三个月,(2026年10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止)。
5、采购内容:大冶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服务项目,综合服务费为≤2%,服务内容
为由成交供应商承办门诊慢特病运营工作,更有效、合理、合规的管理好医保基金。
三、执行的相关标准、规范
采购内容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四、技术要求
1、专项服务要求
(一)组建服务专业团队
根据国家、湖北省及市州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政策要求,负责门诊慢特病病种
认定、病种待遇报销、审核、结算和支付,加强门诊慢特病费用管理,配合做好基金核
查,保证门诊慢特病医保服务平稳运行。负责承办的商业保险机构应确定服务团队,配
备医疗卫生、财会、信息技术等专业人员,提供专车为资料传递、医疗巡查全程服务,
提供专业团队人员名单。(提供承诺函及专业团队人员名单)
(二)规范投保手续
负责承办的商业保险机构应指定专门的客户经理为本项目优先办理承办服务(包
括咨询、组织评定、资金拨付、费用审核、结算)等服务,及时、准确提供服务协议
及相关数据资料、保存档案。(提供承诺函)
(三)项目运行管控
负责承办的商业保险机构需将季度门诊慢特病承办服务情况和待遇支付情况整理成
报告,提供给医保部门,以便随时了解门诊慢特病运行情况。协议年度结束后当月,负责
承办的保险机构对整个门诊慢特病承办服务运行情况、门诊慢特病结算数据及支付情况进
行分析,提交分析报告。(提供承诺函)
三、商务要求
★1、服务期:三个月,(2026年10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止)(提供承诺
函)
2、服务地点:大冶市医疗保障局指定地点
3、付款方式:
资金拨付方式。按照预拨与决算相结合的原则,签订合同后先预留10%作为年末服务
质量考核保证金后先行预付30%,剩余部分按每个季度分期拨付给成交供应商。服务费由
财政列支
★4、报价要求:
供应商的投标报价为含税全包价,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其它费用(如成
本、管理费、其他费用、利润、税金等),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对于本采购文件未列
明、而供应商认为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投标报价中(提供承诺函)
附件1:
大冶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年末考核评分表
被考核单位:,总得分:
| 项目 | 考核内容 | 应得分 | 实得分 | 扣分标准 |
| 制度建设(25分) | 1.严格执行省、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保障政策及经办规程,严格执行省、市“三个目录”动态管理,遵守各项法律法规。。 | 4 | 无具体门诊慢特病承办工作方案的扣2分,无承办服务工作流程的扣2分。 | |
| 2.设立相应管理机构、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有内控制度,配置专职负责人和专业人员及业务学习培训。 | 6 | 无承办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应管理机构扣1分;无内控制度、管理制度的扣1分;无分管领导负责扣1分;配备工作人员少于15人,每少1人扣0.5分;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少于4人,财会人员、信息人员各少于2人的,每少1人扣0.5分;未开展慢特病专项培训的扣2分。 | ||
| 3.设立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服务窗口,咨询、受理、审核、结算等相关业务。 | 6 | 无人员分工及无审核人员的扣1分;未设立服务窗口扣1分;日常工作或随机抽查发现工作人员对政策与业务不熟悉,流程不熟悉的扣2分;工作人员不配合或服务态度不端正或违反各项相关纪律规定的扣2分。 | ||
| 4.对定点医药机构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门诊慢特病的监督检查工作,或配合医保经办机构对医药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稽核,发现疑似违约违规情形及时向经办机构反馈。 | 4 | 内部考评考核措施和稽核制度不健全扣1分;无对医药机构监督检查记录的扣2分; | ||
| 5.提供政策宣传,让广大参保群众了解门诊慢特病申报流程,待遇保障政策,服务承诺及咨询、投诉反馈渠道等。 | 5 | 未设立投诉咨询电话、意见箱扣1分;无相关政策宣传手册资料扣1分;无申报流程及服务承诺扣1分;无反馈记录簿及投诉意见处理信息扣1分。 | ||
| 服务质量(55分) | 6.严格按照医保服务“29项清单”门诊慢特病相关内容规定的办理时限,办理材料和线上线下办理要求,优化服务流程,按照医保要求减材料减时限。按规定及时为参保群众做好门诊慢特病待遇认定工作。 | 10 | 未按照办理时限、材料等要求,或服务态度不好导致纠纷、被投诉,不一次性告知办事流程,报销资料毁损或遗失造成停止或延时补偿等情况的,每发现一例扣1分;未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参保群众申报门诊慢特病待遇认定的,每发现1例扣1分。 | |
| 7.提供门诊慢特病“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收到医药机构门诊慢特病月报表后8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定点医药机构;不能实现即时结算的,保险公司在收到参保人申报资料后,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拨付工作;按时向医保经办机构拨付异地就医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在异地就医结算信息审核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赔付。 | 15 | 保险公司在收到门诊慢特病申报报表后未在8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定点医药机构,每发现一例扣3分;保险公司未按照规定8个工作日内完成手工报销审核拨付费用的每例扣3分;保险公司未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异地就医拨付费用的每发现1例扣3分,各分项扣分累计,扣完标准分为止。 |
| 8.保险公司须在每月25日前报送上月门诊慢特病承办服务报表,确保数据真实性和合理性,准确性。做好对承办的门诊慢特病申报病例及报销数据进行监测、分析,每半年对各慢性病病种及运行情况统计分析,发现风险或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 7 | 每月未按时报送门诊慢特病承办服务报表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未报送服务报表的扣2分;未对各慢性病病种及运行情况数据统计分析的,每次扣3分。 | ||
| 9.提供服务的满意度调查,每月回访核实人数不低于5%并有文书记录;对医疗机构进行满意度调查,满意度不低于95%。 | 7 | 满意率95%以上不扣分,每低1%扣2分;每发现投诉1例扣2分;无回访记录或回访核实人数不足5%,扣2分,至扣完标准分为止。 | ||
| 10.对医药机构门诊慢特病报销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无违规报销、弄虚作假等现象。 | 10 | 发现包庇瞒报,有漏赔、少赔、错赔现象的,发现虚报冒领或重复报销的,擅自出台医保门诊慢特病支付政策规定,有扩大或缩小报付范围的,每发现1例扣2分,导致医保基金被挪用或流失的,直接扣除10分。 | ||
| 11.积极配合医保日常管理,无违反医保政策和损害社会形象的行为。 | 6 | 不配合医保日常管理和考核的,每次扣2分,其他违规损害医保政策和形象的行为每发现一例扣1分。 | ||
| 信息及财务管理(20分) | 12.系统信息与医保对接及操作审核的正确性,不得将参保人信息泄露或用于其他用途。 | 7 | 未建立内部信息管理系统和使用统一管理软件扣1分;未实行信息化管理对接系统扣1分;每发现一例在报销系统显示无记录扣1分;网络不畅或信息录入有差错,每例扣1分;保险公司人员泄露参保人信息或者用于其他用途的,每发现一例扣3分。 | |
| 13.保险公司不得因门诊慢性病资金透支而出现拒绝补偿或延期补偿的行为(政策性亏损除外),不得有意延报或借故拒赔,应按时及时报销补偿。 | 8 | 发现因门诊慢特病基金透支而出现拒绝补偿或者延期补偿行为的扣3分;故意延时上报或借故拒赔每发现一次扣3分。 | ||
| 14.按医保资金管理相关要求做好资金收、支、存账目管理,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资金分别存放,独立核算,不得相互挤占挪用,医保基金不得他用。 | 3 | 发现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资金相互挤占挪用,或医保资金挪作他用的扣3分。 | ||
| 15.资料整理装订并分类归档。 | 2 | 档案装订保存不齐全、管理不规范扣1分;支付档案不齐全有缺失遗漏扣1分;各分项扣分累计,扣完标准分为止。 | ||
| 合计 | 100 |
考核组组长:(签字),被考核单位:(签字)
注:80分及以上:全额拨付;60-79分按比例拨付,限期整改;60分以下:扣减经办服务费,终止合作
第三章征集审查方法与标准
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
式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以下征集审查方法及标准。
一、征集审查标准
所有证明材料是原件的扫描件或影印件附于供应商报名表之后,要求清晰易
于辨认,文件未按要求提供或审查不合格的作无效投标处理。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1)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2)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 2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 提供《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 |
| 3 |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提交《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函》。 |
| 4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提供《诚信投标承诺书》。 |
| 5 |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 提交《未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声明函》。 |
| 6 | 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 提交《未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服务的声明函》。 |
| 7 |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 (1)供应商必须具备有效的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许可证》;(2)根据财政部相关释义中关于供应商资格条件的解释,对于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允许其分支机构参与投标。应依法保障上述特殊行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权益,采购文件涉及的“法定代表人”在前述特殊行业中即对应为“分支机构负责人”。因以上行业特殊性允许供应商使用所属上级机构相关资质及人员相关认证。本项目接受保险公司以分公司(支公司)的身份参加采购活动,但属于同一独立法人资格的保险公司只能由其法人机构自身或其中一家分公司(支公司)参与本次项目采购活动,分公司(支公司)参加的须提供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及唯一参加本次采购的声明。 |
二、评分标准
| 评分因素 | 评审分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 报价(10分) | 报价分 | 10 | 1、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10%*100(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对小微企业给予10%的价格折扣,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2、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如果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的,将要求该投标人作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将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注:价格分计算保留小数点二位 |
| 商务部分(60分) | 国家医保局奖 | 5 | 供应商所属公司(包括上级公司、地市级和同级其他公司)在2025年度期间获得国家医保局奖项的得5分。提供国家医疗保障局官方新闻报道(含获奖公示)截图或获奖证书等佐证资料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
| 保险公司核心偿付能力 | 10 | 根据供应商总公司的可公开查询的2025年第4季度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P),按以下标准打分:P>210%的得10分;200% | |
| 本地化服务网络 | 10 | 供应商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在统筹区设置必要的服务分支机构或营销服务部,以服务网点数量进行评审:每一个网点得2分,5个及以上网点得10分,本项目最高10分。(需提供营业执照以及监管部门正式批准的保险许可证) | |
| 服务车辆 | 6 | 根据各供应商投入的服务车辆数量进行评分。要求喷有供应商标识的本籍专用车辆为有效的服务车。每提供1台得1分。本项最高得6分。 |
| (提供有标识的车辆照片、车辆行驶证、车辆归属证明(如购车发票、租赁合同等)等证明文件) | |||
| 类似业绩 | 9 | 供应商或其分支机构提供2023年1月1日以来完成过的类似项目业绩(基本医疗大病保险业务、基本医疗门诊慢特病保险业务、医疗救助保险业务等任意一项均可),每提供一个得3分,最多得9分。(提供与当地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或保单等扫描件) | |
| 项目服务团队 | 10 | 供应商须为本项目成立专门的管理服务团队,配备专业服务人员。即:医疗卫生、财务、计算机、综合管理、稽查等专业人员。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投入人员≧15人(含)以上(投入人员必须包含医疗卫生专业人员4人(含)以上,计算机信息人员2人(含)以上,财会人员2人(含)以上),得10分;不足15人得8分。医疗卫生专业人员每少一人扣2分,其他工作人员每少一人扣1分,最低得0分。(拟投入人员需提供劳动合同,专业人员还需提供相应专业毕业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 |
| 信息与服务系统 | 10 | 供应商或其省公司已建立医保信息化服务系统,实现参保患者门诊慢特病保险待遇与基本医保待遇“一站式”结算并在大冶市内上线运行的得10分;已建立信息化服务系统,但未实现参保患者门诊慢特病保险待遇与基本医保待遇“一站式”结算并在大冶市内上线运行的得5分;未建立医疗保险业务信息化服务系统的,不得分。(供应商提供信息系统对接(与基本医保软件供应商合同或医保局出具证明材料)和在大冶市内区上线运行的佐证资料(信息系统结算相关截图)。 | |
| 技术部分(30分) | 项目整体实施方案 | 10 | 供应商编制的项目实施方案至少应该包含:1、门诊慢特病管理方案;2、门诊慢特病病种认定;3、费用审核;4、资金拨付及医疗巡查服务措施;5、服务流程等内容。内容丰富、合理,程序清晰、实用,措施完善、可行性强,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10分;内容合理、程序基本实用,基本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6分;内容有欠缺、可行性一般得4分。无实施方案不得分。 |
| 技术部分(30分) | 评定和报销异议及纠纷处理方案 | 8 | 评审内容:供应商应提供项目实施过程中:1、评定、报销异议处理方案;2、纠纷处理方案。流程清晰、责任明确、时效具体、解决路径完整、合规性强得8分;流程较清晰、责任较明确、时效较具体、解决路径较完整、合规性较强得5分;流程基本清晰、责任基本明确、时效基本具体、解决路径基本完整、基本上具有合规性得2分;无方案则不得分。 |
| 风险防控方案 | 8 | 评审内容:供应商应提供执行实施项目的风险防控方案。评审内容:1、内部管理;2、风险防控管理;3、防范道德、防范法律风险。方案具体、制度完善、职责清晰、监督到位得8分方案较具体、制度较完善、职责较清晰、监督基本到位得5分方案不完整、制度不完整、职责模糊、监督缺失得2分内容空洞、无实际操作价值或无方案不得分 | |
| 宣传工作方案 | 2 | 提供宣传工作方案。有计划宣传医保政策,重点宣传慢特病政策,将医疗经办机构作为重要的宣传窗口,宣传点覆盖辖内所有医院、乡镇(场)医疗机构。方案内容科学、合理、针对性强的得2分;合理可行的得1分;欠合理,基本可行的得0.5分;不合理或未提供不得分 | |
| 档案管理方案 | 2 | 投标公司符合国家档案管理办法要求,配置管理档案室、存放档案资料专用设备、资料归档齐整完备,专人负责管理,档案资料存保年限不得低于十年(须提供档案管理方案、档案室、设备实地图片),方案内容科学、合理、针对性强的得2分;合理可行的得1分; |
| 欠合理,基本可行的得0.5分;不合理或未提供不得分 |
三、确定磋商供应商名单
1.征集审查小组按照本章“征集审查方法及标准”,对各供应商报名资料进
行审查。征集审查小组依据对各供应商报名资料的审查结果,确定征集审查合格
的供应商,并形成书面的确定磋商供应商名单报告。
2.征集审查合格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不进行开标、评标。
3.征集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可在成交结果公告质疑有效期内按公告中的联
系方式获知本单位的征集审查情况。
4.采购人已进行资格预审的,不再进行征集审查。未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拒绝其投标。
四、推荐成交候选人名单或确定成交供应商
1.磋商小组应对提交最后报价的响应文件进行价格、商务和技术评审,并按
照磋商文件要求“评审标准”中的内容以及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的响应情况
进行综合比较和评价,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
2.磋商小组依据评标结果,并形成书面的评标报告。磋商小组应当在评标报
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标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标
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第四章政府采购合同(样本)
【此合同书仅作为签订正式合同时的参考,正式合同书应包括本参考格式的内容】
合同编号:
合同书
项目名称:
甲方(采购人):
乙方(成交供应商):
签订地:
签订日期:,年月,日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
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拟定,甲、乙双方均应遵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并各自履行应负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见磋商文件)
2.项目编号:(见磋商文件)
3.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号:(见磋商文件)
4.项目概况:(见磋商文件)
二、标的名称、数量(规模)
| 序号 | 名称 | 品牌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位 | 单价 | 分项合计 | 制造厂家(全称) |
| 1 | 货物(服务)名称1 | ||||||
| 2 | 货物(服务)名称2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三、货物(服务)质量
(以磋商文件要求以及响应文件的响应)。
四、合同履行时间(期限)、地点和方式
1.合同履行时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2.交付或服务地点及方式:(见磋商文件)。
| 五、包装及运输 | |||
| 六、合同价款 | (见磋商文件)。 | ||
| 1.本合同金额为(大写): | 人民币 | (见磋商文件)元(¥: | ); |
2.合同金额包括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可能发生的所有费用(含市场变
化等可能发生的费用),即总报价为“交钥匙”价。甲方在支付此金额后,不再因本
合同支付任何其它费用;
3.。
七、资金支付方式及安排
(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八、交付标准、方法和验收方案
1.交付标准、方法:(见磋商文件);
2.验收方案:(见磋商文件)。
九、质保(服务)期及质保(服务)范围和要求
1.质保(服务)期:(见磋商文件);
2.质保(服务)范围:(见磋商文件);
3.质保(服务)要求:(见磋商文件)。
十、项目培训
(见磋商文件),。
十一、知识产权归属、处理方式
(见磋商文件),。
十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力和义务:;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十三、违约责任
1.甲方的违约责任:;
2.乙方的违约责任:(见磋商文件)。
十四、保密条款
(见磋商文件),。
十五、其它补充条款
。
十六、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日内以书
面形式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
解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十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一切由执行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执,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
解决应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八、合同组成
下列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合同书;
2.代理机构发出的成交通知书;
3.经双方确认并共同签字的补充文件、技术协议等;
4.乙方的响应文件(含附件、补充文件、图纸等);
5.采购文件(含附件、补充文件、图纸等)。
十九、合同生效与终止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如竞争
性磋商申请公证的,合同需经公证机构公证后生效;
2.双方履行完各自权利和义务后合同自行终止;
3.本合同规定可以终止合同的情形。
二十、通知与送达
1.就本合同有关事项,双方应通过本合同约定的联系方式向对方发送相关通知,
本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2.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二十一、其它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副本一式份,甲方
执份,乙方执份。
甲方:,乙方:
单位名称(盖章):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授权人(签字):法人代表授权人(签字):
联系人:,联系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税号:,税号:
| 甲 | 方: | 乙方: |
| 单位名称(盖章): | 单位名称(盖章): | |
| 单位地址: | 单位地址: | |
| 法人代表授权人(签字): | 法人代表授权人(签字): | |
| 联系 | 人: | 联系人: |
| 电 | 话: | 电话: |
| 传 | 真: | 传真: |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
| 帐 | 号: | 帐号: |
| 税 | 号: | 税号: |
第五章附件(格式)
附件1:
供应商报名表
项目编号:HCZB[2026]005号
项目名称:大冶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服务项目
| 供应商名称(盖章) | |
| 联系人姓名 | |
| 联系人电话(办公电话和手机) | |
| 联系人邮箱 | |
| 供应商提供的报名资料 | 此报名表作为封面置于报名资料首页,报名资料则根据征集审查标准中“评审因素”要求的内容按顺序逐一提供,便于专家评审。 |
附件2: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供应商根据自身情况提供对应的证明材料:
1、法人
(1)企业法人(包括合伙企业):提供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2)事业单位法人: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其他组织
(1)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提供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
(2)个体工商户: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3、自然人: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仅限中国公民)
附件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
供应商名称:
日期:,年月日
粘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扫描件或影印件)
附件4:
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
:
(供应商名称)郑重承诺:
1.我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
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活动记录。
2.我方未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
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也未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
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
3.我方在采购项目评审(评标)环节结束后,随时接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检
查验证,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
商基本资格条件。
我方对以上承诺负全部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供应商名称:
日期:,年月日
附件5: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函
大冶市医疗保障局:
(供应商名称)参加贵单位组织的大冶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服务项目(项
目编号:HCZB[2026]005号)的政府采购活动,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交相关资格证明文
件。并郑重声明如下:
1.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足够数量的设施设备;
2.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足够数量的技术人员;
3.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
日期:,年月日
附件6:
诚信投标承诺书
大冶市医疗保障局:
| 单位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
| 手机: | 固定电话: |
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营造诚实守信的招投标交易环境,我在此慎重作出如下承诺:
1、我单位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2、我单位不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及代理机构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
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我单位不向采购人、磋商小组成员及相关人员行贿,牟取成交;
4、我单位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其他弄虚作假的方式参与投标、骗取成交;
5、我单位不出借资质,不接受任何形式的挂靠,不扰乱招投标市场秩序;
6、我单位不在投标中哄抬价格或恶意压价;
7、我单位不在招投标活动中虚假投诉;
8、我单位在成交后不转包和非法分包;
9、我单位在成交合同履行中不违背合同实质性条款;
10、我单位在招投标活动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诚实守信。
本单位如有违反承诺内容的行为,自愿接受大冶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及相关行政监督
部门的处罚,自愿放弃投标保证金要求退还的权利。同意记不良行为记录,并上网公示,
并愿意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
日期:,年月日
附件7:
未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声明函
大冶市医疗保障局:
(供应商名称)参加贵单位组织的大冶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HCZB[2026]005号)的政府采购活动,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相关资格
证明文件。并郑重声明如下:
1.未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它供应商,参加本项
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
日期:,年月日
附件8:
未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服务的声明函
大冶市医疗保障局:
(供应商名称)参加贵单位组织的大冶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服务项目(项
目编号:HCZB[2026]005号)的政府采购活动,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相关资格证明
文件。并郑重声明如下:
1.未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2.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
日期:,年月日
附件9: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如是)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
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大冶市医疗保障局的大冶市基本
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服务项目采购活动,工程/服务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
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
情况如下:
大冶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服务项目,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承接供应商
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从
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
不填报),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
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
日期:,年月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
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
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
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
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
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
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
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
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
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
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
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
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
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
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
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
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
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
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
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
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
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
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
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
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
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
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
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
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
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
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
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
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
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如供应商不属于残疾人福利单位无须提供)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
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
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
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
日期:,年月日
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如供应商不属于监狱企业无须提供)
说明: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该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
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并加盖公章。
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条件
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
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
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
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
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
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
协议的雇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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