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GF20261738]更换国家精密重力测量科学中心大楼玻璃幕墙施工公开征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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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湖北 武汉市 | 采购单位 | 华中科技大学(国家精密重力测量科学中心)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更换国家精密重力测量科学中心大楼玻璃幕墙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华中科技大学(国家精密重力测量科学中心)就(更换国家精密重力测量科学中心大楼玻璃幕墙)进行采购。现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响应。本项目按学校分散采购规定执行。
一、采购项目名称: 更换国家精密重力测量科学中心大楼玻璃幕墙
二、采购预算及内容
采购预算: 9 万元(提示:供应商报价不能超过预算)
采购内容: 本次采购主要是拆除破损玻璃幕墙并更换
三、供应商资格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其他资格条件:
2.1供应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含)以上资质,如供应商已申办 2020年11月30日建市〔2020〕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住建部要求的最新资质,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乙级】(含)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响应文件须附资质证书扫描件、安全生产许可证扫描件)
2.2施工人员要求:全员高处作业特种证
2.3参加采购活动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纪记录的书面证明。
四、采购文件的获取
获取方式: 联系采购单位获取,获取截止时间:2026年7月3日17:00
(本项目组织集中踏勘,踏勘时间为7月2日上午9:00,过时不候。踏勘集中地点:精密大楼A栋门口)
五、响应文件的递交
1.供应商将密封好的响应文件邮寄、快递或直接送至采购单位。响应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2 份,电子文件1份(正本的彩色扫描件,u盘或光盘,与纸质文件一起密封)。密封响应文件须在密封处加盖供应商公章,邮寄或快递的响应文件须在信封处注明“密封报价”字样。如响应文件送达时间晚于规定的送达截止时间,或以传真、电子邮件、电报、电话等方式递交的报价文件将被拒绝。
2. 响应文件送达地点和截止时间
送达地点:武汉市洪山区华中科技大学国家精密重力测量科学中心A栋
截止时间: 2026 年 7 月 7 日 18 时 0 分
六、其他事项
按照学校审计处规定:单项工程造价在10万元及以上的修缮工程项目,经工程验收合格后,须进行竣工结算审计。
本项目可能存在审减,合同金额不等于结算金额。
结算审计费按以下比例分摊:审减率为0时,审计费由学校承担;0<审减率≤10%时,学校与施工单位各承担二分之一;审减率>10%时,施工单位全部承担。单个项目结算审计费最低按300元支付。
七、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联 系 人: ***
电 话: ***
地 址: 武汉市洪山区华中科技大学国家精密重力测量科学中心A栋
一、采购项目名称: 更换国家精密重力测量科学中心大楼玻璃幕墙
二、采购预算及内容
采购预算: 9 万元(提示:供应商报价不能超过预算)
采购内容: 本次采购主要是拆除破损玻璃幕墙并更换
三、供应商资格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其他资格条件:
2.1供应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含)以上资质,如供应商已申办 2020年11月30日建市〔2020〕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住建部要求的最新资质,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乙级】(含)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响应文件须附资质证书扫描件、安全生产许可证扫描件)
2.2施工人员要求:全员高处作业特种证
2.3参加采购活动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纪记录的书面证明。
四、采购文件的获取
获取方式: 联系采购单位获取,获取截止时间:2026年7月3日17:00
(本项目组织集中踏勘,踏勘时间为7月2日上午9:00,过时不候。踏勘集中地点:精密大楼A栋门口)
五、响应文件的递交
1.供应商将密封好的响应文件邮寄、快递或直接送至采购单位。响应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2 份,电子文件1份(正本的彩色扫描件,u盘或光盘,与纸质文件一起密封)。密封响应文件须在密封处加盖供应商公章,邮寄或快递的响应文件须在信封处注明“密封报价”字样。如响应文件送达时间晚于规定的送达截止时间,或以传真、电子邮件、电报、电话等方式递交的报价文件将被拒绝。
2. 响应文件送达地点和截止时间
送达地点:武汉市洪山区华中科技大学国家精密重力测量科学中心A栋
截止时间: 2026 年 7 月 7 日 18 时 0 分
六、其他事项
按照学校审计处规定:单项工程造价在10万元及以上的修缮工程项目,经工程验收合格后,须进行竣工结算审计。
本项目可能存在审减,合同金额不等于结算金额。
结算审计费按以下比例分摊:审减率为0时,审计费由学校承担;0<审减率≤10%时,学校与施工单位各承担二分之一;审减率>10%时,施工单位全部承担。单个项目结算审计费最低按300元支付。
七、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联 系 人: ***
电 话: ***
地 址: 武汉市洪山区华中科技大学国家精密重力测量科学中心A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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