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中南电力武汉新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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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湖北 武汉市 | 采购单位 | 中南电力武汉新能源有限公司 |
| 招标代理机构 | 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 | 项目名称 | 中南电力武汉新能源有限公司产权转让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转让方承诺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重要信息披露
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广东产权”)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2.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保证和承诺本次转让所披露内容和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的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等)均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我方已了解并认真考虑了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5.涉及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我方将按照法律法规及广东产权相关规定,履行通知及征询其他股东意见的义务,保障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对于因我方要求其他股东只能以场内行权方式行使优先购买权所产生的风险及相应法律责任,由我方自行承担。
6.如交易资金涉及跨境结算的,我方承诺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结算手续,若由于交易双方或标的企业原因造成交易价款无法划转等情形的,相关风险与责任由交易双方自行承担。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重要信息披露
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广东产权”)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2.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保证和承诺本次转让所披露内容和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的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等)均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我方已了解并认真考虑了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5.涉及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我方将按照法律法规及广东产权相关规定,履行通知及征询其他股东意见的义务,保障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对于因我方要求其他股东只能以场内行权方式行使优先购买权所产生的风险及相应法律责任,由我方自行承担。
6.如交易资金涉及跨境结算的,我方承诺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结算手续,若由于交易双方或标的企业原因造成交易价款无法划转等情形的,相关风险与责任由交易双方自行承担。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中南电力武汉新能源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武汉市青山区八大家花园45号楼(华开数科创新中心)3层卡位B区027号(集群登记) |
| 法定代表人 | 桂红华 |
| 成立日期 | 2021-08-27 |
| 注册资本 | 2233万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 经营规模 | 微型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对外承包工程;采购代理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水力发电;供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420107MA4F29RK9H |
| 原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是(放弃或不涉及)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内部决策情况 | 其他 |
| 内部决策情况说明 | 第二届董事会2025年度第五次临时会议纪要(中南电设董办发纪要[2025]8号)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职工人数 | 0 |
| 是否导致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 | 是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 100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2025年度审计报告 | ||
| 营业收入(万元) | 利润总额(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 1204.62 | 400.16 | 347.77 |
| 资产总计(万元) | 负债总计(万元) | 所有者权益(万元) |
| 11510.87 | 7936.53 | 3574.34 |
| 审计机构 |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 备注 |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2026年05月财务报表 | ||
| 报表类型 | 月报 | |
| 营业收入(万元) | 利润总额(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 393.77 | 169.99 | 161.75 |
| 资产总计(万元) | 负债总计(万元) | 所有者权益(万元) |
| 11342.67 | 7606.58 | 3736.09 |
| 备注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基本情况 | |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武汉市武昌区中南二路12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注册资本 | 100000万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专业技术服务业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4200001775634079 |
| 法定代表人 | 王志军 |
| 持有产权比例 | 100% |
| 拟转让产权比例 | 100%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
| 批准日期 | 2026-04-21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 批准文件名称 | 关于中南院转让武汉新能公司100%股权事项的批复 |
| 批准文号 | 中能建股投资〔2026〕70号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
| 是否允许网上报名 | 否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 转让底价(万元) | 4011.06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价款支付要求 | 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且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产权交易价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截止日17:00前完成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保证金等流程),受让申请手续的办理时间为信息公告期内工作日9:00-17:00。意向受让方完成受让申请手续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全部文件所披露的内容及交易条件,并已自行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接受本项目公告的全部内容。 2.本项目交易资金(保证金或交易价款)的交纳仅接受银行转账的付款方式,意向受让方应按本公告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交易资金以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入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结算账户(以到账为准),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编号+资金用途”: 账户名称: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账 号:8110 9010 1290 1892 054 开 户 行:中信银行广州北京路支行 3.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签订《尽职调查保密承诺函》后,可在信息公告期内查阅产权交易文件和对标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须根据本公告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4.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完整性、规范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 5.若征集到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该合格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成交价按转让底价与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所填意向受让价格孰高原则确定;产生两个及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采用网络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及成交价。 6.受让方须在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前,按有关约定支付服务费。受让方须将服务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入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以下账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编号+资金用途”: 账户名称: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账 号:394880100166886666010002 开 户 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7.标的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期间内产生的损益由工商变更后的标的企业股东按股权比例承担和享有。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8.本次产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名称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9.标的企业原有的债权债务,仍由工商变更登记后的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担。 10.产权转让中涉及的税收与有关交易服务费用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各自依法承担。 11.受让方应履行的义务: 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时,需同时对以下内容提交书面承诺。 (1)本方承诺已知悉标的企业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武汉市江夏区支行于2022年12月13日签订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相关内容,并予以认可。 (2)本方承诺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7个自然日内,取得并向转让方提供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武汉市江夏区支行授信批复、或其他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文件、或可证明自身具备以自有资金偿还标的企业应付该行全部债务的相关书面材料。 (3)本方承诺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7个自然日内,协助标的企业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武汉市江夏区支行提供落实借款债务清偿责任的具体方案,或提供经该行书面认可的其他合法有效担保,或提供资金协助标的企业提前清偿应付该行的全部债务。 (4)本方承诺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7个自然日内,协助及确保标的企业取得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武汉市江夏区支行关于本次产权转让的书面同意函件。如未能在前述规定时限内取得该书面同意函件的,本方同意在7个自然日内向标的企业提供资金协助标的企业提前清偿应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武汉市江夏区支行的全部债务。 (5)本方承诺在完成上述第3项所述内容后,且在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组织签约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转让方拟定的《产权交易合同》进行签署,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全部交易价款。 (6)本方承诺与本次转让相关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不涉及违规向自然人募资,不以受让产权作为底层资产违规设计或包装成金融产品直接或间接向自然人销售。 (7)本方承诺一经办理受让申请手续(即递交全部受让申请材料及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完全认可并自愿接受本项目全部文件披露的相关内容、信息及交易条件,已自行完成本项目完整尽职调查,认可并接纳本承诺事项、标的企业实际情况及产权现状。 (8)本方承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不得以包括但不限于不了解标的现状等任何理由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如发生前述行为,或未能履行书面承诺约定事项的,均视为本方违约,已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转让方有权终止本次交易。 信息披露公告、受让申请文件、竞价文件、竞价结果通知文件、交易合同等材料均是交易成交文件的组成部分。上述文件实质性内容如有不一致的,以信息披露公告为准。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
| 保证金交纳及处置方式 | |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保证金金额(万元) | 401.106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17:00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本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照本公告和《产权受让须知》《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资金结算操作细则》执行。 2.在未违反相关规定及约定前提下,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将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保证金;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转为交易价款。 3.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的,其已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由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扣除相关服务费后将剩余保证金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1)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交易规则或书面承诺的; (2)在网络竞价环节中各意向受让方均不进行有效报价的; (3)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放弃受让、不按照事先确定条件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的; (4)未按约定期限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及拒绝或迟延履行约定义务的; (5)法律法规、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相关规定、信息披露公告和交易各方约定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
| 收款账号 | 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账号:8110901012901892054(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 转账备注:G32026GD0000100 |
重要信息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1.标的企业认缴注册资本为2233万元,实收资本为2233万元,标的企业的注册资本已全部实缴。其中,转让方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认缴注册资本2233万元,实缴出资2233万元。 2.截至2026年5月30日,标的企业欠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武汉市江夏区支行的借款本金余额为7181.9840万元(借款协议置于标的企业处备查)。根据该行函件要求,本项目信息披露期满征集到受让方后,标的企业应及时向该行提供落实借款债务清偿责任的具体方案或经该行书面认可的其他合法有效担保,否则该行有权要求标的企业提前清偿全部债务。 3.其他信息详见资产评估报告(京信评报字(2025)第656号)等备查文件。 |
| 信息公告期及交易方式 | |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不超过首次正式信息公告之日起的12个月)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 |
|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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