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告(徐鑫鹏关于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催告书)

所属地区:湖北黄石市 发布日期:2026-03-17

【招标信用】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告(徐鑫鹏关于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催告书):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湖北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地区 湖北 黄石市 采购单位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催告书)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徐鑫鹏(男,身份证号码:420281********0058,住址:湖北省大冶市东岳路办事处城西路*号):
  你申请保障方式为实物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自2024年4月15日租住雅园新村16栋*号公共租赁住房。根据欠费记录,你已累计拖欠8个月以上租金。因依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关于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催告书》(东建住保〔2026〕38号)。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告知
  
    附件:(东建住保〔2026〕38号)徐鑫鹏关于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催告书.pdf
  
    联系人:***
  电  话:***
  地  址:东莞市东城区莞龙路下桥路段283号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3月16日
  
附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剑鱼标讯湖北招标网收集整理了大量的招标投标信息、各类采购信息和企业经营信息,免费向广大用户开放。登录后即可免费查询。

湖北热门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