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地区 |
湖北 黄石市 |
采购单位 |
黄石市中心医院 |
| 招标代理机构 |
|
项目名称 |
黄石市中心医院医疗意外险遴选供应商采购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黄石市中心医院医疗意外险遴选供应商采购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名称:黄石市中心医院医疗意外险遴选供应商采购项目
采 购 人:黄石市中心医院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1 -- 1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3 -- 3 -第三章、采购需求- 9 -- 9 -第四章、评审办法及评分标准- 25 -- 25 -第五章 合同书- 28 -- 28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29 -- 29 -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黄石市中心医院拟就“黄石市中心医院医疗意外险遴选供应商采购项目”以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磋商供应商参与本项目。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黄石市中心医院医疗意外险遴选供应商采购项目
2、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3、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3年。
4、采购需求:黄石市中心医院遴选1家供应商向患者提供医疗意外险服务,具体详见磋商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供应商须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不足三年按公司成立时起),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4、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5、供应商须具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注:具体资格要求见采购文件“ 第四章评审办法及评分标准”。
三、报名
1、时间:2025年8月20日至2025年8月27日,每天上午08:00至12:00,下午14:3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黄石市中心医院行政楼819办公室。
3、方式:提供“资格要求”资料的复印件(加盖公章)现场报名。
四、响应文件提交及开标
电话另行通知
五、联系方式:
名 称:黄石市中心医院
地 址:黄石市天津路141号
联系人:
***
电 话:
***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本《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下表所列内容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说明。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 项号 | 类别 | 内 容 |
| 1 | 采购人 | 黄石市中心医院 |
| 2 | 项目名称 | 黄石市中心医院医疗意外险遴选供应商采购项目 |
| 3 | 项目属性 | 服务 |
| 4 | 质量目标 | 合格 |
| 5 | 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期) | 合同签订之日起3年 |
| 6 | 报价货币 | 人民币 |
| 7 | 供应商提疑截止时间 |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5日前 |
| 8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起30日历天 |
| 9 | 报价方式 | 包干价,供应商投标报价为包干价(交钥匙价),包含完成本项目所须的全部费用。 |
| 10 | 最高限价 | 本项目采用统一折扣报价,具体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 |
| 11 | 响应文件数量 | 响应文件纸质版:正本壹份,副本叁份(所有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概不退还)。 |
| 12 | 响应文件的密封及递交 | 纸质响应文件必须密封(正副本可分别密封也可一起密封)和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递交。 |
| 13 | 磋商的时间及地点 | 同磋商公告 |
| 14 | 如发生此列情况之一,投标人的投标将被拒绝 | (1)未按规定获取招标文件的; (2)投标人名称与报名时不一致的; (3)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 (4)未按本须知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的。 |
| 15 | 其他 |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或授权代表凭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参加磋商。以上材料无需封装手持即可;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磋商现场,否则将取消其磋商资格。 |
注意:供应商应随时关注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中指定网站发布的本采购项目的相关信息(答疑、澄清公告等)。
供应商须知
一、总 则
1、适用范围
1.1、本文件仅适用于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所列项目的货物、工程及服务的采购。
2、当事人定义
2.1、“采购人”是指: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2、“磋商小组”是指:依法组建的竞争性磋商小组。
2.3、“供应商”是指:响应竞争性磋商公告要求、获取了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并参加本次竞争性磋商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4、“合格的供应商”是指:经磋商小组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如果该供应商在本次磋商中成交,即成为“成交供应商”。
3、项目属性及定义
3.1、“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3.2、“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3.3、“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采购人自身需要的服务和采购人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4、费用
4.1、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响应文件有关的费用,不论磋商结果如何,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无义务和责任承担此类费用。
二、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
5、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构成
5.1、本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包括:
5.1.1、竞争性磋商公告
5.1.2、供应商须知
5.1.3、采购需求
5.1.4、评审办法及评分标准
5.1.5、合同书(参考格式)
5.1.6、响应文件格式
5.1.7、采购过程中由采购人发出的澄清和修改文件(如有)
5.1.8、磋商小组在磋商过程中发出的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如有)
6、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澄清
6.1、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后,应认真检查,如发现页数不全、附件缺失、印刷模糊等,应及时通知采购人补全或更换,否则风险自负。
6.2、供应商有疑问要求采购人对采购文件进行澄清的,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在提疑截止时间以前向采购人提出。提疑截止时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6.3、供应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对采购文件提出澄清或疑问的,采购人将视其为同意。
6.4、澄清的内容将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当采购文件、澄清文件对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7、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修改
7.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可以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将由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受采购文件的供应商,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予以确认。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8、现场踏勘
8.1、不组织。
8.2、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三、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9、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以下简称“响应文件”)是指:供应商根据采购文件要求编制的包含价格、商务、技术和服务及供应商认为其他必须提交的资料等所有内容的文件。
10、响应文件内容及参考格式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11、响应文件的编制
11.1、语言和计量单位
11.1.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就有关采购项目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文件或印刷文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
11.1.2、除非采购文件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计量单位。
12、报价
12.1、报价包括供应商首次提交响应文件中的报价、磋商过程中的报价(如有)和最后报价。除采购文件另有规定外,供应商的报价均应以人民币作为货币单位。
12.2、本采购项目最高限价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备选方案
13.1、不接受。
14、联合体
14.1、不接受。
15、成交后的分包与转包
15.1、不接受。
16、投标保证金
16.1、不需要
17、投标文件有效期
17.1、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8、响应文件的装订、签署和数量
18.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数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8.2、每套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响应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若副本与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如单独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报价一览表与响应文件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四、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
19、响应文件的封装及递交
19.1、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或授权代表凭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参加磋商。本项材料无需封装,现场手持即可。
19.2、纸质响应文件必须密封(正副本可分别密封也可一起密封)和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递交。
19.3、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采购人有权拒收。
20、迟交的响应文件。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不论何种原因,采购人将拒收。
21、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21.1、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对已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供应商需要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响应文件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补充、修改的内容是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从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这段时间,供应商不得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
21.3、供应商所提交的响应文件在磋商结束后,无论成交与否都不退还。
五、磋商程序及步骤
22、磋商小组的组成
22.1、采购人参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及现行法律规定组建磋商小组。
23、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
23.1、在正式磋商前,磋商小组按采购文件第四章“评审办法及评分标准”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对供应商进行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方可进入磋商程序。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内容详见第四章“评审办法和评分标准”。
24、响应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24.1、磋商小组可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4.2、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若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改总价;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若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以大写金额为准。如果供应商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24.3、供应商可以对参加竞争性磋商项目的采购需求提出优化建议,并以书面形式提交磋商小组。
25、磋商
25.1、磋商小组将根据采购文件第四章“评审办法及评分标准”规定的程序和方法与供应商进行磋商。
25.2、磋商小组可根据采购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采购文件中的其他内容。
26、最后报价
26.1、满足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的供应商满足三家的,在磋商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6.2、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或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磋商活动终止。
26.3、最后报价文件应在规定的同一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6.4、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供应商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27、综合评审
27.1、磋商小组将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办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审。磋商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但响应文件有不真实不正确的内容时除外。
27.2、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汇总各供应商评审得分,供应商的最终得分为各评委打分总和。磋商小组将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向采购人推荐三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
27.3、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六、确定成交供应商
28、采购人在评审结束后,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在相关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七、签订合同
29、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采购文件要求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承诺订立书面合同。
30、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参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八、采购文件的解释权
31、本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最终解释权为采购人所有。
第三章、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为有效分担医院管理风险,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1号《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七条“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的规定。黄石市中心医院拟遴选1家供应商向患者提供医疗意外险服务。
二、服务要求
(一)医疗意外保险种类及全覆盖
医疗意外保险可分为三大类,分别为手术意外保险、住院保障保险、日间手术意外保险。
1、手术意外保险:覆盖范围广泛,主要适用于高风险及中度风险手术人群;
2、住院保障保险:适配内科住院患者非手术类住院期间的突发意外风险;
3、日间手术意外保险:重点覆盖日间医疗服务体系,适用于常见短时手术。
要求保险项目全覆盖:在术式场景、疾病分类、人群风险等级等多个维度均实现细分化设计,保障全面、匹配度高,可满足医院不同学科、不同手术类型的实际落地需求。
(二)重点学科制定专属承保项目
依据临床重点学科的手术开展结构,制定专属承保项目。如以下重点学科:心胸血管外科、神经外科、骨科、普外科、妇科、产科、泌尿外科、乳甲外科、眼科、心血管内科、神经内科、介入影像科等。
(三)IT系统、APP及设备系统支持
为保险项目在医院的高效落地,医院提倡构建标准化的信息化体系,如:
HIS系统对接能力:支持与医院现有信息平台融合,数据实时读取与回传;
专属投保APP系统:实现无纸化投保、批量上传、电子签署及线上赔付申请;
术前谈话见证设备:通过视频录像+图文记录+签名同步采集方式,实现术前谈话全过程可回溯,提升知情同意的合规性、真实性;在风险管理方面可为医院提供强有力的合规支撑。
(四)患者理赔服务要求
医院要求高度重视患者理赔服务体验,特别围绕患者意外死亡案件,要求建立保障机制:
1、专属理赔人员驻点服务:协助家属准备理赔资料,确保申请过程顺畅;
2、绿色理赔通道:对涉及死亡赔案设置应急优先响应机制,优先处理,优先赔付;
3、全流程无纸化理赔:部分合作医院已实现电子病历直连系统,病历推送后最快3–7个工作日内完成赔付;
4、心理干预与情绪安抚支持:在特殊案件中,协助医院进行家属沟通支持,保障理赔顺利交付,避免舆情扩散。
三、服务清单
| 眼科手术保险责任明细 | 基础版 | 升级版 |
| 基本保险金额(元) |
| 手术意外身故(手术中身故,含麻醉) | 50000 | 100000 |
| 术后3天内身故(该手术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 | 50000 | 100000 |
| 手术之日起60天内因手术、麻醉意外导致伤残(按伤残等级赔付) | 50000 | 100000 |
| 手术意外并发症累计保额 | 6000 | 10000 |
| 并发症 | 分项基本保险金额(元) |
| 眼球萎缩 | 3000 | 5000 |
| 眼内炎 | 3000 | 5000 |
| 后囊破裂,晶体核脱出 | 3000 | 5000 |
| 术后角膜穿孔 | 3000 | 5000 |
| 医源性圆锥角膜 | 3000 | 5000 |
| 视网膜脱落术后复发或取硅油术后视网膜脱落 | 3000 | 5000 |
| 角膜瓣丢失 | 3000 | 5000 |
| 不可逆瞳孔散大 | 3000 | 5000 |
| 术后视网膜脱离 | 3000 | 5000 |
| 继发性青光眼需手术治疗 | 3000 | 5000 |
| 术后角膜内皮失代偿或屈光术后角膜上皮植入或角膜混浊 | 3000 | 5000 |
| 义眼台暴露 | 3000 | 5000 |
| 玻璃体疝 | 3000 | 5000 |
| 适用范围 | 保险费(元) |
| 0-59周岁 | 400 | 500 |
| 60-75周岁 | 500 | |
| 特别约定 | 保险期间:自患者进入手术室进行手术开始,至按医嘱载明的出院当日24时止(若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提前离院,则以实际离院当日24时为截止时间)。手术意外伤残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60日,并发症保险期间,从手术开始至按医嘱载明的出院当日24时止(若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提前离院,则以实际离院当日24时为截止时间)。手术意外并发症的列表中有具体责任期限说明的并发症除外(以说明中的期限为准)。 | 保险期间:自患者进入手术室进行手术开始,至按医嘱载明的出院当日24时止(若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提前离院,则以实际离院当日24时为截止时间)。手术意外伤残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60日,并发症保险期间,从手术开始至按医嘱载明的出院当日24时止(若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提前离院,则以实际离院当日24时为截止时间)。手术意外并发症的列表中有具体责任期限说明的并发症除外(以说明中的期限为准)。 |
| 骨科普通手术 |
| 保险责任明细 | 基础版 | 升级版 |
| 基本保险金额(元) |
| 手术意外身故(手术中身故,含麻醉) | 60000 | 120000 |
| 术后3天内身故(该手术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 | 60000 | 120000 |
| 手术之日起60天内因手术、麻醉意外导致伤残(按伤残等级赔付) | 60000 | 120000 |
| 手术意外并发症累计保额 | 10000 | 15000 |
| 并发症 | 分项基本保险金额(元) |
| 术后发生下肢深静脉血栓或肺栓塞或脂肪栓塞或脑梗塞 | 3000 | 5000 |
| 术后180天内出现固定失败需要再次治疗 | 3000 | 5000 |
| 术后180天内发生的骨折不愈合或脱位或植骨不融合或假关节形成需要再次手术治疗 | 3000 | 5000 |
| 损伤性骨化(骨化性肌炎) | 3000 | 5000 |
| 内固定器械伤到神经导致神经损伤 | 3000 | 5000 |
| 脑脊液漏 | 3000 | 5000 |
| 术后出现血管或神经损伤 | 3000 | 5000 |
| 术后90天内出现肌腱断裂或移植再植皮瓣或肢体组织坏死且必须进行二次治疗 | 3000 | 5000 |
| 术后出现固定物松动 | 3000 | 5000 |
| 术后手术部位出现血肿需要二次治疗 | 3000 | 5000 |
| 术后两个或两个以上脏器功能衰竭 | 5000 | 8000 |
| 术后支气管胸膜瘘或肺残端瘘且必须长期带管引流 | 5000 | 8000 |
| 术后弥散性血管内凝血(DIC) | 5000 | 8000 |
| 适用范围 | 保险费(元) |
| 0-59周岁 | 700 | 1000 |
| 60-75周岁 | 900 | 不能投保 |
| 特别约定 | 保险期间:自患者进入手术室进行手术开始,至按医嘱载明的出院当日24时止(若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提前离院,则以实际离院当日24时为截止时间)。手术意外伤残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60日,并发症保险期间,从手术开始至按医嘱载明的出院当日24时止(若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提前离院,则以实际离院当日24时为截止时间)。手术意外并发症的列表中有具体责任期限说明的并发症除外(以说明中的期限为准)。 | 保险期间:自患者进入手术室进行手术开始,至按医嘱载明的出院当日24时止(若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提前离院,则以实际离院当日24时为截止时间)。手术意外伤残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60日,并发症保险期间,从手术开始至按医嘱载明的出院当日24时止(若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提前离院,则以实际离院当日24时为截止时间)。手术意外并发症的列表中有具体责任期限说明的并发症除外(以说明中的期限为准)。 |
| 骨科内固定取出手术 |
| 保险责任明细 | 基础版 | 升级版 |
| 基本保险金额(元) |
| 手术意外身故(手术中身故,含麻醉) | 60000 | 120000 |
| 术后3天内身故(该手术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 | 60000 | 120000 |
| 手术之日起60天内意外伤残(按伤残等级赔付) | 60000 | 120000 |
| 手术意外并发症累计保额 | 10000 | 15000 |
| 并发症 | 分项基本保险金额(元) |
| 异位栓塞 | 3000 | 5000 |
| 术中出现拆除内固定过程中造成新的骨折 | 3000 | 5000 |
| 术后发生内固定物或器械折断或弯曲,又不能取出留在体内的 | 3000 | 5000 |
| 术中术后出血300ml以上 | 3000 | 5000 |
| 术后肺栓塞或脑梗塞 | 5000 | 8000 |
| 术后两个或两个以上脏器功能衰竭 | 5000 | 8000 |
| 术后支气管胸膜瘘或肺残端瘘且必须长期带管引流 | 5000 | 8000 |
| 术后弥散性血管内凝血(DIC) | 5000 | 8000 |
| 适用范围 | 保险费(元) |
| 0-59周岁 | 500 | 700 |
| 60-75周岁 | 700 | 不能投保 |
| 特别约定 | 保险期间:自患者进入手术室进行手术开始,至按医嘱载明的出院当日24时止(若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提前离院,则以实际离院当日24时为截止时间)。手术意外伤残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60日,并发症保险期间,从手术开始至按医嘱载明的出院当日24时止(若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提前离院,则以实际离院当日24时为截止时间)。手术意外并发症的列表中有具体责任期限说明的并发症除外(以说明中的期限为准)。 | 保险期间:自患者进入手术室进行手术开始,至按医嘱载明的出院当日24时止(若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提前离院,则以实际离院当日24时为截止时间)。手术意外伤残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60日,并发症保险期间,从手术开始至按医嘱载明的出院当日24时止(若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提前离院,则以实际离院当日24时为截止时间)。手术意外并发症的列表中有具体责任期限说明的并发症除外(以说明中的期限为准)。 |
| 骨科穿刺椎体成形手术 |
| 保险责任明细 | 基础版 | 升级版 |
| 基本保险金额(元) |
| 手术意外身故(手术中身故,含麻醉) | 60000 | 100000 |
| 术后3天内身故(该手术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 | 60000 | 100000 |
| 手术之日起60天内意外伤残(按伤残等级赔付) | 60000 | 100000 |
| 手术意外并发症累计保额 | 6000 | 10000 |
| 并发症 | 分项基本保险金额(元) |
| 骨水泥外渗压迫神经需二次手术治疗 | 2000 | 3000 |
| 穿刺导致脊髓或神经根受损 | 2000 | 3000 |
| 术后椎管内形成血肿 | 2000 | 3000 |
| 适用范围 | 保险费(元) |
| 0-59周岁 | 200 | 300 |
| 60-75周岁 | 300 | 不能投保 |
| 特别约定 | 保险期间:自患者进入手术室进行手术开始,至按医嘱载明的出院当日24时止(若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提前离院,则以实际离院当日24时为截止时间)。手术意外伤残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60日,并发症保险期间,从手术开始至按医嘱载明的出院当日24时止(若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提前离院,则以实际离院当日24时为截止时间)。手术意外并发症的列表中有具体责任期限说明的并发症除外(以说明中的期限为准)。 | 保险期间:自患者进入手术室进行手术开始,至按医嘱载明的出院当日24时止(若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提前离院,则以实际离院当日24时为截止时间)。手术意外伤残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60日,并发症保险期间,从手术开始至按医嘱载明的出院当日24时止(若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提前离院,则以实际离院当日24时为截止时间)。手术意外并发症的列表中有具体责任期限说明的并发症除外(以说明中的期限为准)。 |
| 骨科囊肿切除手术 |
| 保险责任明细 | 基础版 | 升级版 |
| 基本保险金额(元) |
| 手术意外身故(手术中身故,含麻醉) | 60000 | 100000 |
| 术后3天内身故(该手术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 | 60000 | 100000 |
| 手术之日起60天内因手术、麻醉意外导致伤残(按伤残等级赔付) | 60000 | 100000 |
| 手术意外并发症累计保额 | 6000 | 10000 |
| 并发症 | 分项基本保险金额(元) |
| 下肢静脉血栓 | 3000 | 5000 |
| 术后肺栓塞或脑梗塞 | 5000 | 8000 |
| 术后两个或两个以上脏器功能衰竭 | 5000 | 8000 |
| 术后支气管胸膜瘘或肺残端瘘且必须长期带管引流 | 5000 | 8000 |
| 术后弥散性血管内凝血(DIC) | 5000 | 8000 |
| 适用范围 | 保险费(元) |
| 0-59周岁 | 300 | 400 |
| 60-75周岁 | 400 | 不能投保 |
| 特别约定 | 保险期间:自患者进入手术室进行手术开始,至按医嘱载明的出院当日24时止(若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提前离院,则以实际离院当日24时为截止时间)。手术意外伤残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60日,并发症保险期间,从手术开始至按医嘱载明的出院当日24时止(若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提前离院,则以实际离院当日24时为截止时间)。手术意外并发症的列表中有具体责任期限说明的并发症除外(以说明中的期限为准)。 | 保险期间:自患者进入手术室进行手术开始,至按医嘱载明的出院当日24时止(若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提前离院,则以实际离院当日24时为截止时间)。手术意外伤残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60日,并发症保险期间,从手术开始至按医嘱载明的出院当日24时止(若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提前离院,则以实际离院当日24时为截止时间)。手术意外并发症的列表中有具体责任期限说明的并发症除外(以说明中的期限为准)。 |
| 腹腔镜保险责任明细 | 基础版 | 升级版 |
| 基本保险金额(元) |
| 手术意外身故(手术中身故,含麻醉) | 60000 | 150000 |
| 术后3天内身故(该手术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 | 60000 | 150000 |
| 手术之日起60天内因手术、麻醉意外导致伤残(按伤残等级赔付) | 60000 | 150000 |
| 手术意外并发症累计保额 | 10000 | 15000 |
| 并发症 | 分项基本保险金额(元) |
| 术后完全性肠梗阻或肠管损伤 | 3000 | 5000 |
| 术后胆瘘或胆管损伤导致胆管狭窄 | 3000 | 5000 |
| 下肢深静脉血栓 | 3000 | 5000 |
| 异位栓塞或皮下气肿 | 3000 | 5000 |
| 术后胰瘘或肠瘘或脾梗死或粪瘘 | 3000 | 5000 |
| 切口脂肪液化 | 2000 | 3000 |
| 适用范围 | 保险费(元) |
| 0-59周岁 | 300 | 400 |
| 60-75周岁 | 400 | 不能投保 |
| 特别约定 | 保险期间:自患者进入手术室进行手术开始,至按医嘱载明的出院当日24时止(若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提前离院,则以实际离院当日24时为截止时间)。手术意外伤残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60日,并发症保险期间,从手术开始至按医嘱载明的出院当日24时止(若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提前离院,则以实际离院当日24时为截止时间)。手术意外并发症的列表中有具体责任期限说明的并发症除外(以说明中的期限为准)。 | 保险期间:自患者进入手术室进行手术开始,至按医嘱载明的出院当日24时止(若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提前离院,则以实际离院当日24时为截止时间)。手术意外伤残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60日,并发症保险期间,从手术开始至按医嘱载明的出院当日24时止(若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提前离院,则以实际离院当日24时为截止时间)。手术意外并发症的列表中有具体责任期限说明的并发症除外(以说明中的期限为准)。 |
| 心血管介入手术保险责任明细 | 基础版 | 升级版 |
| 基本保险金额(元) |
| 手术意外身故(手术中身故,含麻醉) | 60000 | 150000 |
| 术后3天内身故(该手术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 | 60000 | 150000 |
| 手术之日起60天内因手术、麻醉意外导致伤残 | 60000 | 150000 |
| 手术意外并发症 | 20000 | 30000 |
| 并发症 | 分项基本保险金额(元) |
| 术后手术部位出血或血肿或血栓形成 | 3000 | 3000 |
| 因介入诊疗发生冠状动脉穿孔或心房穿孔或严重夹层或紧急闭塞 | 3000 | 5000 |
| 需要安装永久性起搏器 | 10000 | 20000 |
| 穿刺部位出血导致骨筋膜式综合症 | 3000 | 5000 |
| 介入诊疗时发生需要通过介入治疗摘取脱落或脱载的封堵器或支架或导丝或导线 | 3000 | 5000 |
| 术后肝或肾功能衰竭 | 3000 | 5000 |
| 发生起搏器植入导线脱落需要复位治疗的 | 3000 | 5000 |
| 发生急性肝功能衰竭 | 3000 | 5000 |
| 发生急性肾功能衰竭 | 3000 | 5000 |
| 住院期间发生肺栓或脑梗或脂肪栓塞的 | 3000 | 5000 |
| 同一部位术后需要非预见性二次手术 | 3000 | 5000 |
| 适用范围 | 保险费(元) |
| 0-59周岁 | 800 | 1000 |
| 60-75周岁 | 1000 | 不能投保 |
| 特别约定 | 保险期间:自患者进入手术室进行手术开始,至按医嘱载明的出院当日24时止(若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提前离院,则以实际离院当日24时为截止时间)。手术意外伤残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60日,并发症保险期间,从手术开始至按医嘱载明的出院当日24时止(若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提前离院,则以实际离院当日24时为截止时间)。手术意外并发症的列表中有具体责任期限说明的并发症除外(以说明中的期限为准)。 | 保险期间:自患者进入手术室进行手术开始,至按医嘱载明的出院当日24时止(若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提前离院,则以实际离院当日24时为截止时间)。手术意外伤残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60日,并发症保险期间,从手术开始至按医嘱载明的出院当日24时止(若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提前离院,则以实际离院当日24时为截止时间)。手术意外并发症的列表中有具体责任期限说明的并发症除外(以说明中的期限为准)。 |
| 肝脏手术 |
| 保险责任明细 | 基础版 | 升级版 |
| 基本保险金额(元) |
| 手术意外身故(手术中身故,含麻醉) | 60000 | 150000 |
| 术后3天内身故(该手术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 | 60000 | 150000 |
| 手术之日起60天内因手术、麻醉意外导致伤残 | 60000 | 150000 |
| 手术意外并发症累计保额 | 10000 | 15000 |
| 并发症 | 分项基本保险金额(元) |
| 当次住院期间发生术后出血、血肿,且必须进行二次手术治疗 | 3,000 | 5,000 |
| 当次住院期间发生术中、术后大出血(大于1600ml) | 3,000 | 5,000 |
| 手术之日起30日内发生感染、切口疝、切口裂开、切口不愈合,且必须进行二次手术治疗 | 3,000 | 5,000 |
| 当次住院期间发生术后胆瘘、肠瘘、气胸,且必须进行二次手术治疗 | 3,000 | 5,000 |
| 当次住院期间发生术后急性肾功能衰竭,且必须进行透析治疗 | 3,000 | 5,000 |
| 当次住院期间发生术后急性呼吸窘迫综合症(ARDS) | 3,000 | 5,000 |
| 当次住院期间发生术后肠梗阻、肠粘连,且必须进行二次手术治疗 | 3,000 | 5,000 |
| 当次住院期间发生术后下肢静脉血栓、脂肪栓塞且必须进行手术取栓或介入滤网成形术 | 3,000 | 5,000 |
| 当次住院期间发生术后两个或两个以上脏器功能衰竭 | 3,000 | 5,000 |
| 当次住院期间发生术后肺栓塞、脑梗塞 | 5,000 | 10,000 |
| 当次住院期间发生术后弥散性血管内凝血(DIC) | 5,000 | 10,000 |
| 当次住院期间发生术后感染导致败血症或脓毒血症 | 5,000 | 10,000 |
| 适用范围 | 保险费(元) |
| 0-59周岁 | 1100 | 1500 |
| 60-75周岁 | 1300 | 不能投保 |
| 特别约定 | 保险期间:自患者进入手术室进行手术开始,至按医嘱载明的出院当日24时止(若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提前离院,则以实际离院当日24时为截止时间)。手术意外伤残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60日,并发症保险期间,从手术开始至按医嘱载明的出院当日24时止(若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提前离院,则以实际离院当日24时为截止时间)。手术意外并发症的列表中有具体责任期限说明的并发症除外(以说明中的期限为准)。 | 保险期间:自患者进入手术室进行手术开始,至按医嘱载明的出院当日24时止(若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提前离院,则以实际离院当日24时为截止时间)。手术意外伤残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60日,并发症保险期间,从手术开始至按医嘱载明的出院当日24时止(若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提前离院,则以实际离院当日24时为截止时间)。手术意外并发症的列表中有具体责任期限说明的并发症除外(以说明中的期限为准)。 |
| 肛肠手术保险责任明细 | 基础版 | 升级版 |
| 基本保险金额(元) |
| 手术意外身故(手术中身故,含麻醉) | 60000 | 120000 |
| 术后3天内身故(该手术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 | 60000 | 120000 |
| 手术之日起60天内因手术、麻醉意外导致伤残(按伤残等级赔付) | 60000 | 120000 |
| 手术意外并发症累计保额 | 10000 | 15000 |
| 并发症 | 分项基本保险金额(元) |
| 术后肛门狭窄需要二次手术 | 3000 | 5000 |
| 术后肛门失禁需要二次手术 | 3000 | 5000 |
| 术后直肠阴道瘘 | 3000 | 5000 |
| 异位栓塞 | 3000 | 5000 |
| 动静脉瘘 | 3000 | 5000 |
| 术后手术部位出血(出血大于500ml) | 3000 | 5000 |
| 下肢深静脉血栓 | 3000 | 5000 |
| 术后肺栓塞或脑梗塞 | 5000 | 8000 |
| 术后两个或两个以上脏器功能衰竭 | 5000 | 8000 |
| 术后支气管胸膜瘘或肺残端瘘且必须长期带管引流 | 5000 | 8000 |
| 术后弥散性血管内凝血(DIC) | 5000 | 8000 |
| 适用范围 | 保险费(元) |
| 0-59周岁 | 600 | 900 |
| 60-80周岁 | 700 | 不能投保 |
| 特别约定 | 保险期间:自患者进入手术室进行手术开始,至按医嘱载明的出院当日24时止(若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提前离院,则以实际离院当日24时为截止时间)。手术意外伤残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60日,并发症保险期间,从手术开始至按医嘱载明的出院当日24时止(若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提前离院,则以实际离院当日24时为截止时间)。手术意外并发症的列表中有具体责任期限说明的并发症除外(以说明中的期限为准)。 | 保险期间:自患者进入手术室进行手术开始,至按医嘱载明的出院当日24时止(若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提前离院,则以实际离院当日24时为截止时间)。手术意外伤残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60日,并发症保险期间,从手术开始至按医嘱载明的出院当日24时止(若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提前离院,则以实际离院当日24时为截止时间)。手术意外并发症的列表中有具体责任期限说明的并发症除外(以说明中的期限为准)。 |
| 胆道胆囊手术保险责任明细 | 基础版 | 升级版 |
| 基本保险金额(元) |
| 手术意外身故(手术中身故,含麻醉) | 60000 | 120000 |
| 术后3天内身故(该手术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 | 60000 | 120000 |
| 手术之日起60天内因手术、麻醉意外导致伤残(按伤残等级赔付) | 60000 | 120000 |
| 手术意外并发症累计保额 | 10000 | 15000 |
| 并发症 | 分项基本保险金额(元) |
| 肺不张或肺部感染 | 3000 | 5000 |
| 术后血肿或血栓形成 | 3000 | 5000 |
| 胃娄或胃瘫 | 3000 | 5000 |
| 术后腹腔积液 | 3000 | 5000 |
| 术后手术部位出血(出血大于500ml) | 2000 | 3000 |
| 胆瘘或胆汁性腹膜炎 | 3000 | 5000 |
| 异位栓塞 | 3000 | 5000 |
| 术后肝或肾功能衰竭 | 3000 | 5000 |
| 胆管损伤 | 3000 | 5000 |
| 肠瘘或胰瘘或吻合口瘘 | 3000 | 5000 |
| 术后肺栓塞或脑梗塞 | 5000 | 8000 |
| 术后两个或两个以上脏器功能衰竭 | 5000 | 8000 |
| 术后支气管胸膜瘘或肺残端瘘且必须长期带管引流 | 5000 | 8000 |
| 术后弥散性血管内凝血(DIC) | 5000 | 8000 |
| 适用范围 | 保险费(元) |
| 0-59周岁 | 700 | 900 |
| 60-75周岁 | 900 | 不能投保 |
| 特别约定 | 保险期间:自患者进入手术室进行手术开始,至按医嘱载明的出院当日24时止(若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提前离院,则以实际离院当日24时为截止时间)。手术意外伤残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60日,并发症保险期间,从手术开始至按医嘱载明的出院当日24时止(若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提前离院,则以实际离院当日24时为截止时间)。手术意外并发症的列表中有具体责任期限说明的并发症除外(以说明中的期限为准)。 | 保险期间:自患者进入手术室进行手术开始,至按医嘱载明的出院当日24时止(若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提前离院,则以实际离院当日24时为截止时间)。手术意外伤残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60日,并发症保险期间,从手术开始至按医嘱载明的出院当日24时止(若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提前离院,则以实际离院当日24时为截止时间)。手术意外并发症的列表中有具体责任期限说明的并发症除外(以说明中的期限为准)。 |
| 胰十二指肠手术 |
| 保险责任明细 | 基础版 | 升级版 |
| 基本保险金额(元) |
| 手术意外身故(手术中身故,含麻醉) | 60000 | 120000 |
| 术后3天内身故(该手术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 | 60000 | 120000 |
| 手术之日起60天内因手术、麻醉意外导致伤残(按伤残等级赔付) | 60000 | 120000 |
| 手术意外并发症累计保额 | 10000 | 15000 |
| 并发症 | 分项基本保险金额(元) |
| 当次住院期间发生术后出血、血肿、胃瘘、肠瘘、胰瘘、胆瘘、十二指肠瘘、脾梗死、门静脉血栓形成,且必须进行二次手术治疗 | 3000 | 5000 |
| 当次住院期间发生术中、术后大出血(大于1600ml) | 3000 | 5000 |
| 术后30日内发生吻合口瘘、切口深部感染、内部脏器和腔隙感染、切口疝、切口裂开、切口不愈合,且必须进行二次手术治疗 | 3000 | 5000 |
| 当次住院期间发生术后肠梗阻、肠粘连,且必须进行二次手术治疗 | 3000 | 5000 |
| 当次住院期间发生呼吸窘迫综合征 | 3000 | 5000 |
| 当次住院期间发生术后下肢静脉血栓、脂肪栓塞并且需要手术取栓或介入滤网成形术 | 3000 | 5000 |
| 当次住院期间发生术后肝功能衰竭 | 3000 | 5000 |
| 当次住院期间发生术后肺栓塞、脑梗塞 | 5000 | 8000 |
| 当次住院期间发生术后弥散性血管内凝血(DIC) | 5000 | 8000 |
| 当次住院期间发生术后感染导致败血症或脓毒血症 | 5000 | 8000 |
| 适用范围 | 保险费(元) |
| 0-59周岁 | 2000 | 2300 |
| 60-75周岁 | 2300 | 不能投保 |
| 特别约定 | 保险期间:自患者进入手术室进行手术开始,至按医嘱载明的出院当日24时止(若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提前离院,则以实际离院当日24时为截止时间)。手术意外伤残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60日,并发症保险期间,从手术开始至按医嘱载明的出院当日24时止(若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提前离院,则以实际离院当日24时为截止时间)。手术意外并发症的列表中有具体责任期限说明的并发症除外(以说明中的期限为准)。 | 保险期间:自患者进入手术室进行手术开始,至按医嘱载明的出院当日24时止(若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提前离院,则以实际离院当日24时为截止时间)。手术意外伤残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60日,并发症保险期间,从手术开始至按医嘱载明的出院当日24时止(若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提前离院,则以实际离院当日24时为截止时间)。手术意外并发症的列表中有具体责任期限说明的并发症除外(以说明中的期限为准)。 |
| 甲状腺乳腺手术保险责任明细 | 基础版 | 升级版 |
| 基本保险金额(元) |
| 手术意外身故(手术中身故,含麻醉) | 60000 | 120000 |
| 术后3天内身故(该手术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 | 60000 | 120000 |
| 手术之日起60天内因手术、麻醉意外导致伤残(按伤残等级赔付) | 60000 | 120000 |
| 手术意外并发症累计保额 | 10000 | 12000 |
| 并发症 | 分项基本保险金额(元) |
| 甲状腺出血需二次治疗 | 3000 | 5000 |
| 喉返神经损伤 | 3000 | 5000 |
| 下肢静脉血栓 | 3000 | 5000 |
| 腋动静脉损伤 | 3000 | 5000 |
| 肺栓塞 | 3000 | 5000 |
| 淋巴瘘 | 3000 | 5000 |
| 多脏器功能衰竭 | 3000 | 5000 |
| 甲状腺旁损伤导致永久性甲旁减 | 3000 | 5000 |
| 术后肺栓塞或脑梗塞 | 5000 | 8000 |
| 术后两个或两个以上脏器功能衰竭 | 5000 | 8000 |
| 术后支气管胸膜瘘或肺残端瘘且必须长期带管引流 | 5000 | 8000 |
| 术后弥散性血管内凝血(DIC) | 5000 | 8000 |
| 适用范围 | 保险费(元) |
| 0-59周岁 | 700 | 900 |
| 60-75周岁 | 900 | 不能投保 |
| 特别约定 | 保险期间:自患者进入手术室进行手术开始,至按医嘱载明的出院当日24时止(若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提前离院,则以实际离院当日24时为截止时间)。手术意外伤残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60日,并发症保险期间,从手术开始至按医嘱载明的出院当日24时止(若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提前离院,则以实际离院当日24时为截止时间)。手术意外并发症的列表中有具体责任期限说明的并发症除外(以说明中的期限为准)。 | 保险期间:自患者进入手术室进行手术开始,至按医嘱载明的出院当日24时止(若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提前离院,则以实际离院当日24时为截止时间)。手术意外伤残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60日,并发症保险期间,从手术开始至按医嘱载明的出院当日24时止(若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提前离院,则以实际离院当日24时为截止时间)。手术意外并发症的列表中有具体责任期限说明的并发症除外(以说明中的期限为准)。 |
| 产科 |
| 保险责任明细 | 基础版 | 升级版 |
| 基本保险金额(元) |
| 手术意外身故(手术中身故,含麻醉) | 60000 | 150000 |
| 术后3天内身故(该手术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 | 60000 | 150000 |
| 手术之日起60天内因手术、麻醉意外导致伤残(按伤残等级赔付) | 60000 | 150000 |
| 手术意外并发症累计保额 | 20000 | 30000 |
| 并发症 | 分项基本保险金额(元) |
| 新生儿损伤 | 分项保险金额(人民币:元) |
| 新生儿肺炎或湿肺(自分娩之日起28日内) | 1500 | 2000 |
| 特发性呼吸窘迫综合征(自分娩之日起15日内) | 3000 | 4000 |
| 新生儿重度窒息(Apgar评分0-3分)(自分娩之日起15日内) | 3500 | 5000 |
| 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自分娩之日起15日内) | 3000 | 4000 |
| 新生儿骨折(自分娩之日起15日内) | 3500 | 5000 |
| 并发症 | 分项保险金额(人民币:元) |
| 产后大出血(≥1500ml)或非计划二次手术(自分娩之日起15日内) | 3000 | 4000 |
| 子宫破裂(自分娩之日起15日内) | 4500 | 6000 |
| 术后完全性肠梗阻(自分娩之日起15日内) | 3000 | 4000 |
| 膀胱或输尿管或肠管损伤(自分娩之日起15日内) | 4500 | 6000 |
| 刀口裂开不愈合(自分娩之日起15日内) | 1500 | 2000 |
| 产后下肢静脉血栓(自分娩之日起15日内) | 1500 | 2000 |
| 羊水栓塞(自分娩之日起15日内) | 12000 | 15000 |
| 弥散性血管内凝血(DIC)(自分娩之日起15日内) | 12000 | 15000 |
| 器官功能衰竭(自分娩之日起15日内) | 12000 | 15000 |
| 适用范围 | 保险费(元) |
| 18-35周岁 | 700 | 900 |
| 35-45周岁及高危产妇 | 1000 | 1200 |
| 特别约定 | 保险期间:自患者进入手术室进行手术开始,至按医嘱载明的出院当日24时止(若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提前离院,则以实际离院当日24时为截止时间)。手术意外伤残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60日,并发症保险期间,从手术开始至按医嘱载明的出院当日24时止(若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提前离院,则以实际离院当日24时为截止时间)。手术意外并发症的列表中有具体责任期限说明的并发症除外(以说明中的期限为准)。 | 保险期间:自患者进入手术室进行手术开始,至按医嘱载明的出院当日24时止(若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提前离院,则以实际离院当日24时为截止时间)。手术意外伤残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60日,并发症保险期间,从手术开始至按医嘱载明的出院当日24时止(若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提前离院,则以实际离院当日24时为截止时间)。手术意外并发症的列表中有具体责任期限说明的并发症除外(以说明中的期限为准)。 |
四、报价说明
1、本章第三节服务清单中列明了各科室各类保险产品;分别规定了保险责任明细、基础班及升级版赔付保险金额、适用范围及投保保险费金额、特别约定。
2、本项目采用统一综合折扣报价;赔付保险金额的下限综合折扣为100%,供应商投标报价须≥100%,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投保保险费金额上线为综合折扣为100%,供应商投标报价须≤100%,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
3、例如供应商A赔付保险金额投标综合折扣为110%,投保保险费金额投标综合折扣为90%;以患者X在产科投保举例,假设患者X现年为38周岁的高危产妇,其投保产科基础版,则其投保费用为1000*90%=900元。假设其在生产过程中发生“手术意外身故(手术中身故,含麻醉)”的意外,则其赔付保险金额为60000*110%=66000元。
第四章、评审办法及评分标准
一、评审方法
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满分100分。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二、资格审查及符合性审查表
| 资格审查 |
| 审核内容 | 证明材料 |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自然人身份证等。因行业特殊性,本项目接受分公司参与投标,分公司参与投标须出具总公司出具的授权书,一家法人机构只能委托一家分公司参与。 |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提供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 |
|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 提供承诺函 |
| 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 提供承诺函 |
| 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 “失信被执行人”提供“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截图,“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及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提供“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截图。 |
| 供应商须具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 提供证书复印件 |
|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非联合体投标承诺函 |
| 符合性审查 |
| 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加密、签署、盖章。 |
| 法定代表人有合法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委托代理人有合法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
|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报价,报价未超过预算价及最高限价。 |
| 投标有效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 供应商关于工期(或交货期或服务期)的响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 供应商未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 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
说明: 1、磋商小组分别对每一响应文件依据上表进行检查。
2、满足要求的条款打“√”,否则为“×”。
3、响应文件中有任意一条不满足上表要求的将导致其响应无效,不进入下一项评审。
4、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才能提交最后报价。
三、评分标准
| 类别 | 评分内容 | 评分标准 | 分值 |
| 价格部分(40) | 赔付保险金额统一折扣 | 评标委员会只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价格评议,报价分采用高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投标统一折扣最高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报价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报价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报价分=(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20 分 | 20 |
| 投保保险金额统一折扣 | 评标委员会只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价格评议,报价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投标统一折扣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报价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报价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报价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20 分 | 20 |
| 商务部分(40) | 类似业绩 | 供应商近3年(投标截止日往前推)具有类似业绩经验的,每提供一份得5分,最高得15分。 注:提供真实有效的合同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 15 |
| 客户评议 | 供应商近3年(投标截止日往前推)承接的类似业绩获得采购单位良好或优秀评价的,没提供1份得2分,最高得6分。 注:提供采购单位加盖公章的评议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 6 |
| 系统支持 | 具有有IT、APP、设备等系统支持,每提供一项得3分,最高得9分。 | 9 |
| 赔付案例 | 提供真实赔付案例,须提供投保协议(包含赔付明细及投保明细约定)、投标人投标费用缴纳进账单和向投保人开具的发票、保费赔付转账回单。每提供一个按合同约定赔付的真实案例得5分,最高得10分。 注: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 10 |
| 技术部分(20) | 整体服务方案 | 1、评审内容: 供应商根据采购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列出的项目内容进行分析并编制项目整体服务方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1、项目人员安排及职能分工;2、工作计划及流程安排;3、项目服务质量保障方案;4、员工日常准则及制度建设;5、项目应急预案。 2、评审标准: ①完整性:方案阐述详细、清晰、完整,切合本项目实际情况; ②合理性:符合项目具体情况,提出的方案及实施措施合理、恰当、高效。 3、评分细则: 对上述5 项评审内容根据评审标准进行打分,每项评审内容完全满足2项评审标准的得4分,仅满足1项评审标准的得2分,其他情况不得分 ,本项最高得20分。 | 20 |
说明:
1.磋商小组分别对每一响应文件依据上表进行评审并打分,评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2. 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3.所有证明资料均需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否则不予认可。
4.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但投标文件有不真实不正确的内容时除外。
第五章、合同书
协商签订
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封面:
竞争性磋商
响应文件
(正本/副本)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供应商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一、磋商书
致(采购人):
根据贵方 (项目名称)的磋商文件, (供应商名称、地址)正式授权 (授权代表姓名,职务)以本公司的名义提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正本 份、副本 份。
并进行如下承诺:
1、我公司在本响应文件中所提供的全部资格证明文件均真实有效,我方承诺对其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后果;
2、我公司在本响应文件中所响应的内容均将成为签订合同的依据,并承诺按响应内容提供相应服务;
3、我公司与采购人没有任何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4、我公司不是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5、我公司未与其他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参加本次磋商。
6、其它承诺(如有的话可自行填写)。
在此,我方宣布同意如下:
1、将按采购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2、已详细审查全部采购文件,包括补充文件等(如有),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误解及异议的权力;
3、本响应文件有效期为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30个日历天;
4、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本磋商项目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
5、与本磋商项目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通讯地址:
电话/传真:
电子邮件:
投标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企业名称:
企业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企业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面)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反面)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磋商活动的,可不提供本项内容)
(采购人):
(供应商名称)在下面签字或盖章的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在下面签字的 (授权代表的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 (项目名称)的竞争性磋商采购,以本公司的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签字有效。
特此声明。
日期: 年 月 日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表(签名):
授权代表身份证号码:
电话: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面)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反面)
附: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正面)
附: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反面)
四、资格证明文件
(内容详见第四章“评审办法及评分标准”中的资格、符合性审查表)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自然人身份证等。因行业特殊性,本项目接受分公司参与投标,分公司参与投标须出具总公司出具的授权书,一家法人机构只能委托一家分公司参与。
2、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
黄石市中心医院:
我单位( 单位名称 )参加黄石市中心医院医疗意外险遴选供应商采购项目投标,在此承诺,我单位: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我单位保证以上承诺的真实性,并承担由于虚假承诺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特此承诺!
投标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未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声明函
黄石市中心医院:
我单位( 单位名称 )参加黄石市中心医院医疗意外险遴选供应商采购项目投标,郑重声明如下:
1.未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它供应商,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4、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未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服务的声明函
黄石市中心医院:
我单位( 单位名称 )参加黄石市中心医院医疗意外险遴选供应商采购项目投标,郑重声明如下:
1.未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2.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5、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失信被执行人”提供“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截图,“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及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提供“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截图。
6、供应商须具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提供证书复印件
7、非联合体投标承诺函
黄石市中心医院:
我单位( 单位名称 )独立参加黄石市中心医院医疗意外险遴选供应商采购项目投标,非与其他单位组成联合体参与本项目。
特此承诺!
投标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五、报价表
(首次报价)
采购单位:黄石市中心医院
| 项目名称 | 黄石市中心医院医疗意外险遴选供应商采购项目 |
| 赔付保险金额统一折扣 | % |
| 投保保险金额统一折扣 | % |
| 质量目标 | 合格 |
| 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期) | 合同签订之日起3年 |
投标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注:
1、报价表格式不得自行改动。
2、本项目采用统一折扣报价。
3、该表供首次报价时使用,磋商供应商须按规定的格式填写,该表内填写的数据等内容须与磋商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的内容相一致,否则,评标时以磋商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的正本为准。
六、评分需资料
七、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如有,格式自定)
报价表
(最终报价)
采购单位:黄石市中心医院
| 项目名称 | 黄石市中心医院医疗意外险遴选供应商采购项目 |
| 赔付保险金额统一折扣 | % |
| 投保保险金额统一折扣 | % |
| 质量目标 | 合格 |
| 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期) | 合同签订之日起3年 |
投标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注:
1、报价表格式不得自行改动。
2、该表供最终报价时使用,磋商供应商须按规定的格式填写。
3、此表不得编制在响应文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