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利川市】利川市毛坝镇清水村精制茶厂新建项目(EPC)(ESLC-202410FJ-001001001)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利川市】利川市毛坝镇清水村精制茶厂新建项目(EPC)(ESLC-202410FJ-001001001)招标公告: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湖北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地区 | 湖北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 采购单位 | 利川市毛坝镇人民政府 |
招标代理机构 | 湖北大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利川市毛坝镇清水村精制茶厂新建项目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利川市毛坝镇清水村精制茶厂新建项目(EPC)(ESLC-202410FJ-001001001)招标公告 | ||||||||||||||||||||||
招标编号:ESLC-202410FJ-001001001 | ||||||||||||||||||||||
1.招标条件 | ||||||||||||||||||||||
本招标项目利川市毛坝镇清水村精制茶厂新建项目(EPC)已由利川市发展和改革局以利发改审批[2024]522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利川市毛坝镇人民政府,建设资金来自中央衔接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政府投资:100.0%招标人为利川市毛坝镇人民政府,招标代理机构为湖北大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 ||||||||||||||||||||||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
2.1项目概况 | ||||||||||||||||||||||
建设地点:利川市毛坝镇清水村 建设规模:新建占地约4000平方米的厂房及其相关附属设施(含土建施工和厂房内部供水供电设施);硬化场坝约1800平方米;新建约640平方米厂区(配套生产用房);配套800千伏安的专变一组。 其他:/ | ||||||||||||||||||||||
2.2招标范围 | ||||||||||||||||||||||
招标范围:本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EPC)工程总承包,包含本项目设计、采购、施工内容,即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设计、采购、施工、验收、移交、保修及服务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①设计内容包含:本项目初步设计方案优化、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以及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预算的编制,并负责设计变更、施工期间、缺陷责任期间的后续服务及配合项目业主进行项目评估、奖励申报工作等(如果有)。②施工内容包含:新建占地约4000平方米的厂房及其相关附属设施(含土建施工和厂房内部供水供电设施);硬化场坝约1800平方米;新建约640平方米厂区(配套生产用房);配套800千伏安的专变一组。③采购:建设项目涉及的材料采购、运输、保管以及相关检测、调试等。具体范围详见第五章“商务及技术要求。 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计划工期:15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4-11-15 合同估算价:***.00元 | ||||||||||||||||||||||
2.3其他:/ |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 ||||||||||||||||||||||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 3.1.1投标人须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联合体各成员)须为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1.2资质要求:(1)设计资质:应具备以下①②③其中之一:①工程设计综合资质;②同时具备建筑行业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和市政行业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③同时具备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设计乙级资质和市政行业(给水工程、排水工程)专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2)施工资质:应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1.3业绩要求:投标人(联合体任一成员)近五年承接过一项类似项目业绩【类似项目业绩系指:建筑工程设计或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或工程总承包(EPC)业绩。类似业绩种类为下列之一:建筑工程设计或施工;提供中标通知书和项目合同,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上业绩施工方、设计方任意一家提供均可】。 3.1.4投标人拟派人员要求: ①项目负责人:须具备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或工程类中级(含)及以上技术职称,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的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②施工负责人: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的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注:项目经理为施工单位人员的,可以兼任施工负责人。③设计负责人:具备注册二级建筑师或注册二级结构工程师或工程设计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上述岗位人员应为本单位员工(提供2024 年3月至 2024 年10月以来任意一个月的有效社保证明材料或投标单位出具的缴纳社保承诺函,社保缴纳单位为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同样有效)。 3.2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①联合体成员单位均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其他证书,且联合体成员最多不超过2家,联合体的资质、人员等其他要求应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1.4.1的规定;②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牵头人及各方权利义务;③联合体牵头单位负责联合体在本项目中的获取招标文件、制作并上传投标文件、参与电子开标等相关事宜;④组成联合体应符合法律法规对联合体投标的有关规定,联合体的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本项目,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如有违反,其投标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将被拒绝。 3.3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 1(具体数量)个标段投标。 3.4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工程 3.5本项目属性:项目整体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6其它要求:3.6.1财务要求:要求投标人各成员单位近三年(2021、2022、2023)无亏损,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承诺函(格式自拟)。新公司需提供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6.2信誉要求:(若为联合体单位、联合体各成员均应满足) 1).没有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2).没有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3).没有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4).在最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5).没有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6).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shixin/)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7).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没有行贿犯罪行为;8)根据恩施州人社发【2016】23 号、恩施州人社函【2017】35号文件的规定,申请人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未出现因非法拖欠劳动者工资而受到行政处理处罚且在行政处理处罚期限内或因拖欠劳动者工资经人民法院判决且未执行完毕或未自觉履行完毕的情形(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作出承诺,否则,否决其投标)。 | ||||||||||||||||||||||
4.招标文件的获取 | ||||||||||||||||||||||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所有成员),应当在恩施州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州电子交易平台”,下同)(网址:http://www.eszggzy.cn/)进行注册登记,并办理CA数字证书、手机CA(标证通)或者电子营业执照(具体操作参见“恩施州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综合服务—交易主体注册登记指南)。 4.2 完成注册登记后,请于2024年10月18日至2024年10月22日24:00时止(北京时间、下同),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手机CA(标证通)或者电子营业执照登录“恩施州电子交易平台”,在所投标段免费下载招标文件。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下载招标文件(具体操作参见“恩施州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综合服务—招标(资审)文件下载指南)。未按规定从“恩施州电子交易平台”下载招标文件的,招标人 (“恩施州电子交易平台”)拒收其投标文件。 | ||||||||||||||||||||||
5.投标文件的递交 | ||||||||||||||||||||||
5.1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 2024年11月07日09时00分 5.2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手机CA(标证通)或者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州电子交易平台”,选择所投标段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投标人完成投标文件上传后,“州电子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以电子签收凭证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逾期未完成上传或未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招标人(“州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 | ||||||||||||||||||||||
6.投标相关事宜 | ||||||||||||||||||||||
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 ||||||||||||||||||||||
7.评标办法 | ||||||||||||||||||||||
本次招标评标办法采用本次招标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一次性汇总(评定分离)。 | ||||||||||||||||||||||
8.发布公告的媒介 | ||||||||||||||||||||||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恩施州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网址:http://www.eszggzy.cn/)(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 ||||||||||||||||||||||
9.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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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7日 | ||||||||||||||||||||||
备注:上述投标人资格要求为本招标项目最低要求,投标人一旦中标所派人员包含并不限于上述人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投标人应按招标人需要或相关法律规定补充相应人员直至满足本项目需要,增派人员产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得另行增加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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