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HBSJ-202403FJ-073003的澄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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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湖北 武汉市 | 采购单位 | 投资有限公司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HBSJ-202403FJ-073003的澄清文件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HBSJ-202403FJ-073003的澄清文件
| 文件编号 | |
|---|---|
| 投标资格 |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 投标有效期 | 90天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500,000元 人民币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元 |
| 评标办法 | 建设工程总承包综合评估法 |
| 开标时间 | |
| 开标地点 | |
| 开标方式 | |
| 资格审查方式 | |
| 答疑澄清时间 | |
| 是否延期 |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湖北医药学院药护学院转设项目工程总承包(EPC) 招标文件澄清答疑(2)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湖北医药学院药护学院转设项目工程总承包(EPC)(HBSJ-202403FJ-073003001)第2次澄清答疑,如与招标文件及前次澄清答疑存在矛盾之处,以本澄清答疑为准,澄清答疑内容属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答疑1:1)招标文件规定“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为2024年7月8日09:30:00,开标地点为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52号普提金商务中心A座楼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10楼开标厅”,现变更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为2024年7月10日09:30分,开标地点为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52号普提金商务中心A座楼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10楼开标厅(电子交易平台)”。 2)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2.2.4(2)资信业绩评分标准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中第四条“4、投标人在职人员(联合体投标的,则为联合体任意一方)获得过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及以上的有1人得4分,本项最多得4分。(须提供入选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证明文件原件彩色扫描件及投标人缴纳的近六个月有效社保证明)。”修改为:“4、投标人在职人员(联合体投标的,则为联合体任意一方)获得过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及以上的有1人得2分,本项最多得2分。(须提供入选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证明文件原件彩色扫描件及投标人缴纳的近六个月有效社保证明)。” 3)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2.2.4(2)资信业绩评分标准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中增加第五条“5、投标人提供的项目管理机构其他主要人员:人员配置合理,年富力强,经验丰富,满足需要,得2.5分;人员配备基本合理, 年龄结构较合理,经验较丰富,基本满足需要,得2分;人员配置不合理,得0分。” 4)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2.2.4(2)资信业绩评分标准企业获奖中第四条“4、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则指联合体中的施工单位)近五年获得过“工程建设诚信典型企业”奖的,每项得1.5分,最高得4.5分。(须提供获奖证明文件或获奖证书,以获奖证明文件或获奖证书时间为准)。”修改为:“4、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则指联合体中的施工单位)近五年获得过“工程建设诚信典型企业”奖的,每项得2分,最高得2分。(须提供获奖证明文件或获奖证书,以获奖证明文件或获奖证书时间为准)。” 5)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2.2.4(4)投标报价评分标准建安工程费和设计费报价 “所有有效投标的评标价去掉六分之一(不能整除的按小数前整数取整,不足六家报价则不去掉)的最低价和相同数量的最高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得12分;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高1%扣1.25 分,直到12分扣完为止;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低1%加1.25分,加到18分为止。报价分(投标人报价高于评标基准价)=12-(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1.25报价分(投标人报价低于评标基准价)=12+(评标基准价-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100*1.25”修改为:“所有有效投标的评标价去掉六分之一(不能整除的按小数前整数取整,不足六家报价则不去掉)的最低价和相同数量的最高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得12分;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高1%扣1.25 分,直到12分扣完为止;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低1%加1.25分,加到20分为止。报价分(投标人报价高于评标基准价)=12-(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1.25报价分(投标人报价低于评标基准价)=12+(评标基准价-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100*1.25” 6)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一节合同协议书中增加附件“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格式如下) 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发包人: 承包人: 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一、双方的责任 1.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1.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1.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2.1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2.2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2.3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4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2.5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三、承包人责任 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 3.1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3.2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3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3.4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3.5不得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人行贿,一经查实,发包人有权取消承包人本项目施工资格,并将承包人纳入长江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包商黑名单,禁止其参与长江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任何项目的投标。 四、违约责任 4.1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2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3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五、责任书有效期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六、责任书份数 本责任书一式 份,发包人 份和承包人 份,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 (盖章) 承包人: (盖章)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7)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三节专用合同条件中“4.3.4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当按100000元/次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相关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修改为:“4.3.4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需年富力强,承包人原则上不可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特殊情况除外,例如:重病、离职、突发丧失履行职务能力等),如出现以上情况必须更换的,需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与原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具有同等资格能力),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按100000元/次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相关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8)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2.2.1分值构成(总分100分)中“承包人建议书:18分、资信业绩部分:30分、承包人实施方案:22 分、投标报价:30分”修改为:“承包人建议书:18分、资信业绩部分:28分、承包人实施方案:22 分、投标报价:32分”。 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特此澄清。 十堰高教投资有限公司 湖北长江运营咨询有限公司 2024年6月24日 |
| 递交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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