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设备类】中国电建湖北工程公司建设公司利川市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光伏电池组件支路支架采购项目询价公告
【招标结果】【设备类】中国电建湖北工程公司建设公司利川市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光伏电池组件支路支架采购项目询价公告: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湖北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地区 | 湖北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 采购单位 | 中电建湖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
招标代理机构 | 中国电建集团湖北工程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利川市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光伏电池组件支路支架采购项目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中标信息
中标单位 | 中标金额 | *** | |
联系方式 | *** |
项目编号:POWERCHINA-0121002-240065
中国电建集团湖北工程有限公司
利川市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EPC+O项目
固定支架
采购项目
询比价文件
采 购 人:中电建湖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四月
中国·武汉
目 录
第一章 询比价公告(公开询比价)..........................................4
一、 询比价条件.......................................................4
二、 拟采购货物一览表..................................................4
三、 采购要求.........................................................4
四、 响应人资格要求....................................................4
五、 采购方式.........................................................5
六、 询比价文件的获取..................................................5
七、 文件澄清.........................................................5
八、 响应文件的递交....................................................5
九、 开标............................................................6
十、 确定成交人.......................................................6
十一、 合同签订.......................................................6
十二、 联系方式.......................................................6
十三、 监督机构.......................................................6
第二章 报价表........................................................10
第三章 合同条款及附件.................................................11
第一章 询比价公告(公开询比价)
一、询比价条件
受中电建湖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委托,中国电建集团湖北工程有限公司以公开询比价方式目采购利川市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EPC+O项目固定支架,本次采购计划使用自有资金用于本次询比价后所签订合同的支付。
二、拟采购货物一览表
三、采购要求
1、本次询比价为整体采购/固定单价,暂定总价,询比价响应供应商报价时须写明单价及总价、产品的详细配置参数,报价包含货物制造、运输、装卸、售后服务、利润、税金等交付采购人使用前所有可能发生的费用,确定成交供应商不再增补任何费用。如果单价和总价不符时,以单价为准。
2、交货期:2024年05月15日开始分批送货
3、交货地点:利川项目施工现场
4、价格要求:以上报价为货到项目现场最终价格,并开13%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包装,运输,保险,等费用)。报价有效期不得晚于30日。
5、质量标准或要求:见技术规范书
6、质保期:项目竣工后一年
7、成交确定原则: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优。
四、响应人资格要求
响应人必须满足以下全部资格要求:
1、响应人为制造企业的,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有效期内的ISO9001质量、环境、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产品取得相关生产证书(若有)。
2、响应人为代理商的,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所代理的制造企业满足第1条中相关要求,并具有生产制造企业出具的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
3、响应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报价单位必须自己设计、制造, 提供过6套及以上且至少有3套经过3年以上连续安全运行考验的光伏组件支架成套装置;投标者必须具有严格的质量体系和先进的工艺及完善的检测设备, 以确保光伏组件支架成套装置具有先进的技术水平和可靠的质量。(业主确定)
5、响应人财务状况良好,近三年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6、响应人不存在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投标的情形,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无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
7、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8、本次采用资格后审的方法对响应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五、采购方式
本次采用询比价二次报价方式
六、询比价文件的获取
1、凡满足本公告规定的响应人资格要求并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4年04月29日10:00前(北京时间)在中国电建设备物资集中采购平台(https://ec.powerchina.cn,以下简称“集采平台”)注册、在线报名并上传下列资料(合并文件上传):获取询比价文件经办人身份证和法定代表人签发的针对本次采购项目获取询比价文件的授权委托书或介绍信(加盖公章)扫描件。
2、已注册、报名、上传合格资料的,请于上述时间内在集采平台下载询比价文件。
七、文件澄清
响应人如对询比价文件有疑问,应于2024年04月29日12:00前(北京时间)通过集采平台(https://ec.powerchina.cn)向采购人提出。
八、响应文件的递交
1、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报价截止时间,下同)为2024年04月29日15时00分(北京时间),响应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集采平台递交电子报价响应文件(加盖公章)。逾期未在集采平台进行报价或通过其他渠道递交报价文件的,采购人不予受理。
2、响应文件须提交“签字盖章(扫描版)”和“电子表格(可编辑表格版)”偏差表等报价表及其他报价资料压缩成一个文件包。
3、递交响应文件前须在中电建集中采购电子平台通过中电建集团湖北工程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合格供应商审查,成为合格供应商后方能进行响应文件递交和开标。未办妥成为合格供应商造成无法递交和开标的,责任自负。
九、开标
开标时间(同报价截止时间),采购人登录集采平台(https://ec.powerchina.cn)查看下载报价响应文件,二次报价时间另行通知。
十、确定成交人
采用(二次)报价方式,采购人按规定组建询比价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优的原则进行综合评议后推荐成交人,经公司相关审批程序确定成交人后,采购人通过集采平台(https://ec.powerchina.cn)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
十一、合同签订
成交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根据询比价文件、报价响应文件和采购人订立书面合同。
非采购人原因单方放弃中标或拒签合同的供应商,视其情节轻重暂停其三个月至一年的合格供应商资格,或取消其合格供应商资格,一年至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十二:付款方式
1、支付方式:采用银行汇款、银行承兑汇票或供应链金融产品进行支付。
2、付款比例:见合同条款
十三、联系方式
采 购 人:中电建湖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地 址:
联 系 人:***
电 话:***
电子邮箱:68019893@QQ.com
十四、监督机构
监督机构:中国电建集团湖北工程有限公司纪委办公室
监督电话:027-61169956
2024 年 04 月25日
第二章 报价表
报价有效期:
响 应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第三章 合同条款及附件
利川市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EPC+O项目
供货合同
合同编号:
需方:中电建湖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供方:
目 录
1、总则
2、合同标的
3、合同价格
4、支付
5、合同交货及延期罚款
6、包装与标记
7、保函(不适用)
8、质量标准、检验及质保期
9、合同的变更、修改、暂停
10、违约和终止
11、保险
12、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
13、不可抗力
14、索赔及争议解决
15、知识产权和其他权益
16、合同生效及其它事项
附件
附件1 技术规范
附件2价格表
附件3交付进度
附件4 分包、外购件/材料情况
附件5预付款保函格式
附件6履约保函格式
附件7供方的投标资料及澄清、承诺文件
附件8廉政责任书
鉴于中标人依法参与了对采购人 项目 的投标并中标,为明确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谈判响应文件的规定,双方订立本合同如下:
1、总 则
合同双方: 中电建湖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需方)
(以下简称供方)
供需双方就 供货及服务问题达成协议,并同意签订本合同。
1.1定义和解释
在本合同(如下文所定义)中,下文所列的措辞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应具有本款赋予的含义。
(1) “业主”或“业主方”是指合同设备的最终用户, 。
(2) “需方”是中电建湖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包括其法定继承人或许可受让人。
(3) “供方”是 ,包括其法定继承人或许可受让人。
(4) “总承包商”是 ,包括其法定继承人或许可受让人。
(5) “分包商”或“分供货商”指在本合同中作为供方供货范围的分包商、制造商或供货商的任何合法当事人,或此当事人的合法继承人。
(6) “技术资料”指供方递交需方并经过总承包商及业主认可的,所供设备的设计、安装、性能试验、验收和技术指导及服务的所有文件、图纸、清册清单、计算书、软件、样品、图样和模型,以及供电厂正确维护和维修的所有相关文件。
(7) “设备”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供方范围内所需提供的构件、专用工具、材料、备品备件(随机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
(8) “现场”指由业主指定的用于实施工程以及工程设备和材料运达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可能明确指定作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场所。
(9) “服务”指需方所要求的,由供方提供的与接口设计、土建、安装、检验、设备验收直至最终完工证书签发相关的技术资料、技术指导、现场服务和技术澄清等。
(10)“机组移交”指在机组通过30天可靠性运行试验(RTR)并完成完工试验且支付由于供方原因引起的所有违约金(并满足对外合同中业主的相关要求)并完成性能试验并经业主工程师确认后,机组所有权移交给业主,同时进入缺陷责任期或质保期。
(11)“性能试验”指对外合同和本合同规定的,在RTR成功结束后为证实电站符合对外合同中性能要求的试验。
(12)“缺陷责任期”或“质保期”是每台机组自签发移交证书之日起正常运行的24个月时间,每台机组缺陷责任期(或质保期)单独计算。此外,出现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的设备,缺陷责任期(或质保期)也应将从修复后正常投入运行之日起延长24个月。
(13)“最终完工证书/最终验收证明证书”是指根据对外合同在每台机组移交证书已签发,且该机组缺陷责任期或质保期成功结束后21日内由业主签发的对该机组最终验收的证书。
(14)“潜在缺陷”是指在质保期结束之前由于供方设计,材料及工艺上的未被业主或工程师发现的缺陷,供方必须对缺陷免费进行修复。
(15)“潜在缺陷责任期”是指机组移交之后的60个月。
(16)“天”/“日”,指一个公历日;而“年”指365日。
(17)“变更”指根据本合同第9章由需方指示或批准的对本合同要求进行的任何调整或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增加、减少、加快以及任何材料改变。
(18)“设计院/设计单位”指 。
(19)“随机备品备件”指安装、调试、试运行、性能试验以及缺陷责任期(或质保期)期间所必需的全部备品备件。
(20)“强制性备品备件”指对外合同规定的,为电厂顺利运转所需的壹年备品备件。
本合同包括本合同的正文、附件及双方正式授权代表签署并盖章的相关补充文件(含双方达成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书面同意、确认、备忘录、签字的会议纪要等)。上述附件及相关的补充文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2责任和义务
1.2.1本合同签订时,供方确认已对构成本合同的供货范围、质量要求、交货进度、标准规范、试验检验、售后服务、价格等服务和执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条件、资料、信息有了充分的理解和认可,并已认真考虑了全部影响或作用本合同的风险、意外事件及其它情况。供方有义务及时向需方指出合同中的遗漏、错误或差异,并通过与需方协商解决,但供方不得因在此之下减免其责任与义务。供方应对所提供的所有服务的正确性、完整性负责。
1.2.2所提供设备的技术性能、参数符合对外合同相关要求、本合同第二章合同标的和技术协议的具体规定;按时交货、完整无损、出厂文件和备品备件齐全,外观质量好;装箱合格率达100%。
1.2.3由需方颁发给供方的所有文件的版权,应属于需方的财产。供方可为了合同的目的自费复制、使用和传送此类文件。除此之外,没有需方的同意,供方不得使用、复制此类文件或将之传送给第三方。
1.2.4为履行合同之目的,供方及其分包商必须遵守保密责任。所有由需方或其他方为对外合同目的准备并提供给供方的图纸、技术规范、计算书、资料报告以及文件和信息均被认为是保密范畴。在此处的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在任何时候都属于提供方。供方在无需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在任何时候都不可直接或间接地为其他方的利益出版、泄漏或扩散、复制或使用机密信息。对本款的任何违反都可成为终止合同的原因,需方将有权通过任何有管辖权的法庭得到补偿,包括违约赔偿金和由于此违约而失去的预期利润和利益。需方和供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密义务持续至本合同无论何种原因被终止或失效后5年。
1.2.5供方应服从需方的确认、变更或修改。除非法律上或实际上不可能,供方应遵守需方根据合同发出的指示。当要求需方对延期和补偿做出决定时,需方应与供方协商并尽力达成一致。如未能达成一致,需方有权根据工程项目需要对之做出决定。
1.2.6供方不得将其合同项下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单位)。未经需方事先书面同意,供方不得将本合同中涉及性能和安全的主要部件进行分割、分包给第三方。拟雇用的分包商或分供货商须得需方的事先书面同意。需方的上述同意并不减轻或免除供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固有义务,供方仍然应对其分包商的过失、疏忽或其它任何违反本合同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供方所供货物的生产地点要明确,凡在生产地点以外的加工,均应视为分包。再分包商名称及地点要经过需方的书面认可。
1.2.7需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与总承包商达成涉及本合同的任何协议、确认或谅解备忘录之前,应尽可能与供方充分协商。如供方对工程实施过程中需方与总承包商达成的涉及本合同势必影响供方合同义务履行的任何协议、合同或谅解备忘录有异议,可向需方提出,但应先于执行,执行后双方应争取协商解决。确实无法达成一致时,供方可适用本合同第14条有关条款。
1.2.8本合同签订时,供方将被认为已对合同签订时所有的合同文件清单中所列的合同文件以及构成本合同的价格和执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条件、资料、信息有了充分的了解和认可,并已认真考虑了所有影响履行本合同义务和责任的全部风险,任何误解资料或信息的正确性、完整性均由供方自行负责,但据本合同需方确有义务提供正确资料除外。
1.2.9在设备设计准备前,供方须将本合同设备中关键、重要的零部件、外购件供货商和重要的工艺协作方名单及其有关资料提交需方确认,但需方的确认并不减轻供方在此合同下的责任和义务。
1.2.10供方和需方兹确认:本合同以及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一切权利和义务都可转让给总承包商或业主,此等转让无需供方另行重新确认。
1.2.11设计、设备的制造均应遵照国家规范、技术标准。并应遵循现行的成熟的生产管理办法。合同中注明的标准,除非另有规定,此类标准规范应被理解为在合同生效日的适用版本。如果在本合同生效日之后执行最新的国家规范、技术标准或规章含有实质性变动,供方应向需方提交建议。如果需方认定此类建议构成变更,则应按照第9条进行变更。
2、合同标的
本合同所定设备将用于利川市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EPC+O项目。
2.1 工作范围(详见附件2)
2.1.1设备/材料名称:
在技术协议中未作描述,但按常规属于供方供货范围内或构成设备必需的物资、材料等,仍属于供方的供货范围。
2.1.2技术图纸和资料。
2.1.3随机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
2.1.4 技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支持、需方参加的检验或试验的技术配合(若有的话)、现场开箱、安装指导、维修消缺和质保期内的配合等。
2.2 本合同包括下列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将被认为是互为说明的:
附件1:技术规范
附件2:价格表
附件3:设备交付进度
附件4:分包、外购件/材料情况
附件5:预付款保函格式
附件6:履约保函格式
附件7:供方的投标资料及澄清、承诺文件
附件8:廉政责任书
2.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其优先次序如下:
(1) 总合同;
(2) 供需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书面补充协议;
(3) 本合同条款及所有附件;
(4) 谈判期间澄清答疑文件;
(5) 谈判响应文件及附件;
(6) 设计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等;
(7) 经需、供双方同意的构成合同一部分的其它文件。
上述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被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互为说明。上述文件中如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应以优先次序在先者为准;但如优先次序在后的文件对供方工作范围和内容或商务要求(如材料的质量、交货期、环境、安全、人员、误期、消缺等)有更高的要求和标准,则仍应以更高的要求和标准为准,尽管其文件优先次序在后。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就同一事项在不同时间内形成的文件中如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应以时间在后者为优先。
3、合同价格
3.1.1供方应被认为已完全理解了合同价格的合理性和充分性。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合同价格应包括供方在合同中应承担的全部义务以及为合理设计、制造、交付设备和技术服务(包括现场服务)并修补任何缺陷所必需的全部。
3.1.2本合同价格按人民币计价。根据本合同标的所对应的固定综合单价,暂定总价为RMB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其中含增值税额 元整);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材料价、专用工具、随机备品备件、设备/材料(包括专用工具、随机备品备件)包装费、技术图纸资料费用(含邮递费用)、试验费用、技术服务费(含技术人员生活费、差旅费、饮食费、交通费、通讯费、保险费、现场津贴等)、保函费、运输费(从制造厂到现场的运输、装卸、设备就位)、保险及所有设备包装及发运以及投产前的设备消缺等费用等。
3.1.3除本合同明确规定外,供方无权向需方要求本合同总价外的任何额外款项。但价格的变动不影响本合同任何其它条款的效力。
3.1.4在合同执行期间,需方有权对合同清单中材料数量进行调整。调整时,按合同清单中对应设备/材料的单价对总价进行相应调整。
4、支 付
4.1 支付原则
4.1.1任何支付均应在需方从总承包商处获得相应的支付后进行,但这并不免除供方继续无延迟地开展工作、按时向其员工及分包商支付工资报酬、合同款或其他任何应付款项的义务,履行其服务职责。
4.1.2需方有权在每笔对供方的付款中扣除任何截至该笔款项支付日止,由于供方原因导致的违约金、损害赔偿款、需方的垫支款和其他费用(如有)。
4.1.3需方为避免扩大损失而主动支付的成本费、损失费或其它各种费用,若按合同规定应由供方承担的,需方可将此款从付给供方的款项中扣除。
4.1.4需方根据本条规定暂扣任何付款后到实际支付期间,无需就因此所延迟支付的款项支付利息。
4.2 合同价款按下列方式支付:
4.2.1到货款80%:甲方向乙方下达设备/材料每一批次供货指令,自设备(材料)到场经开箱验收合格且供方提交下列文件经审核无误后40个工作日内,需方支付每批设备费的80%给供方:
1、到货清单、出厂检验合格证、检测报告、质量证明文件
2、金额为该批次货物价格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
3、满足设计所需的厂家图纸、资料、技术文件,并按其规定提供全部安装图纸、资料、技术文件。
4.2.2 验收款15%:设备(材料)全部安装完毕,调试及试运行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需方支付至供方设备(材料)合同总价的95%.
4.2.3质保金5%:该项目分批次分阶段竣工验收,质保期一年。如在质保期内发生因供方原因的质量问题,供方必须按需方要求负责免费及时处理并达到质量要求,质保期顺延。发生质保金扣减情形按约定扣减后仍有余额的,支付余额部分;质保金不足扣减的,不足部分由供方另外向需方支付。
4.3 付款方式:采用银行汇款、银行承兑汇票或供应链金融产品进行支付。
4.4 进度款支付需经需方监造人员对货物质量、包装等检查认可后方可办理。
5、合同交货及延期罚款
5.1 交货
5.1 本合同设备的交货期 到货,交货进度及具体分部套交货时间详见附件。
5.2 交货地点: 项目现场。
5.3工期要求及进度计划
工程总工期要求: 供方材料的交货进度应满足上述工程总工期要求。
合同生效后10天内供方应向需方提交满足对外合同和本合同工期要求的设计、采购、制造、检验、试验等各个阶段的进度计划表和交货进度计划表。在未通知需方的情况下,进度计划或此类安排和方法都不应有重大更改。若制造、供货进展与进度计划不符,需方可通知供方修改进度计划,指出为履行合同须做的必要更改,供方必须执行此类更改要求。若在任何时候供方的实际进度落后于原定的进度计划,或很明显将落后于该进度计划,则供方应向需方提交一份考虑到当前情况的修订计划,此计划应取得需方的认可,否则将按5.5条款赔偿执行。供方同时应将正在采取的为加快施工进度,以便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完工的步骤通知需方。
如果进度的延误是完全由供方原因所导致,由此产生的需方一切损失及费用,可由需方从任何应支付或将支付给供方的款项中扣除。
5.4 技术资料交付
供方应编制足够详细的技术资料,以满足所有对外合同和本合同的所有相关要求,为其它分包商和施工人员施工提供足够的指导。不论在何处编制技术资料,需方有权对系统、布置、接口等及用于施工的技术资料进行会审。
如果供方对已批准的技术资料及中间资料要进行修改,应及时通知需方,并向需方提交修改后的文件供需方/总承包商/业主审批。此类修改不应影响工程的进度要求,由此引起需方的一切损失由供方承担。如果需方指示为实施工程需要进一步的技术文件,供方在接到需方的指示后,应立即编制要求的技术资料。供方应自费修正所有的错误、遗漏、模糊、矛盾、欠缺以及缺陷。需方的任何批准均不能解除或减轻供方固有的责任。
5.5 延期的违约罚款
5.5.1如果供方未能遵守双方最终约定的交货进度计划,供方应向需方支付以下相应金额,但全部支付款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损害赔偿费(如有时)的限额。在不排除采用其它方法收回该款项的前提下,需方可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供方的款项(或从履约保函)中扣除该罚款的总额。误期损失赔偿费不得解除供方完成合同的义务或合同规定的其它责任。
如供方未能根据供货计划按期交货,则供方应向需方支付违约罚款, 违约罚款金额按以下方式计算:
* 迟交1-2周,每周违约罚款为迟交材料总金额的1%(百分之一)。
* 迟交2-3周,每周违约罚款为迟交材料总金额的1.5%(百分之一点五)。
* 迟交3周以上,每周违约罚款为该单项合同总金额的2%(百分之二)。
迟交4周以上,需方按照合同规定收取违约金以外,有权拒收。
若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需方实际损失,供方还应向需方支付赔偿金,补足不足部分。供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能解除供方按照合同履行交货义务。
对上述计算方法,未满一周的迟交按一周计算。
5.5.2供方支付违约罚款并不解除供方在合同项下应履行的义务(如交货义务)也不影响需方就供方违约给需方造成的损失向供方索赔。
6、包装与标记
6.1 供方交付的所有设备要具有适合运输、多次搬运、装卸的坚固包装,不能造成运输过程中箱件破损,设备和零件散失。并应按设备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的保护措施,以保证设备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设备安装现场。产品包装前,供方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为保证所有设备途中的安全,供方应根据具体情况投保运输险。
6.2 供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应标记清楚。
6.3 供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1) 合同号;
2) 目的地;
3) 收货单位名称;
4) 设备名称、机组号、图号;
5) 箱号/件号;
6) 毛重/净重(公斤);
7) 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凡重量为二吨或超过二吨的设备,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量及挂绳位置,以便于装卸搬运。按照设备的特点,装卸和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包装箱上应明显地印刷有“轻放”、“勿倒置”和“防雨”等字样。
6.4 对裸装设备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大件设备应带有足够的设备支架包装垫木。
6.5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价格、机组号、图号的详细装箱单、合格证。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如有的话)各一份。另邮寄装箱清单各二份。
6.6 技术协议应明确中列明的备品备件应按每套设备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一次性发货。
6.7 备品备件及工具应分别包装。
6.8 各种设备及松散零星的部件应采用好的包装方式,装入量小的完善的箱件内,并尽可能整车发运以减少运输费用。
6.9 栅格式箱子及/或类似的包装,应用于盛装不至于被偷窃或被其他物品或雨水造成损坏的设备及零部件。
6.10 所有接线端口、带坡口管子和管件的端口,必须用保护盖或其他方式妥盖防护。
6.11 供方及/或分包商不得用同一箱号标明任何两个箱件。
6.12 对于需要保证精确装配的明亮洁净加工面的设备,这些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
6.13 供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使用便于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
1) 合同号
2) 收货单位名称
3) 目的地
4) 毛重
5) 箱号/件号
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
8、 质量标准、检验及质保期
8.1 技术规范及质量标准
供方供应的所有材料应完全满足对外合同中有关规范及标准要求。
供方供应的所有材料应完全满足设计文件、技术规范所指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应该是上述验收标准的一个组成部分。当二者发生误差时,按较高标准执行;当二者发生矛盾时,由需方和业主协商确定适用何等标准。
8.2 质量见证与检验
供方应有一套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并编写适合本项目的质量控制文件,以保证符合合同要求。需方有权审查质量保证体系的任何方面,并有权要求对其进行修正。遵守该质量保证体系不应解除或减轻供方应有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业主/业主代表、总承包商或需方有权在合同履行期间,对合同规定所提供材料及其工艺和性能在现场、制造地点或其它地点进行检查、审核和检验。不论检查或检验在供方或供方分包商的所在地,供方应为此类检查或检验免费提供所需的全部文件和其它资料,以及为有效进行检查或检验所需的协助、劳工、材料、电、燃料、仓库和仪器仪表。需方有权在材料制造过程中随时派遣驻厂代表,了解材料组装、检验、试验和材料包装质量情况。业主/业主代表、需方参加检查,不意味着解除或减轻供方任何保证或责任与义务。如果需方在检查、审核和检验中发现供方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总合同或设计、规范要求,供方应根据需方的要求进行修复或拆除或重新采购材料直至需方满意,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对于需方、总承包商或业主/业主代表参加的见证检验、检查,供方应统一部署,供方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做好需方、总承包商或业主/业主代表的验收工作,并提供一切方便,同时按需方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检验试验文件。
业主/业主代表、总承包商、需方在见证中确认材料或包装质量有缺陷或其它不符合合同的规定,需方可拒收此类材料,并应立即通知供方,同时说明理由。如果此类拒收和再度检验致使业主/业主代表、总承包商、或需方产生了附加费用,应由供方承担。同时,需方对该处理的批准并不解除或减轻供方对该材料的责任。
不论需方、总承包商或业主/业主代表是否参与监造和试验见证或者对监造和试验报告的认可,均不能被视为供方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或减轻。需方、总承包商和业主代表的任何建议、检查、审核、检验、同意、批准或类似行动(包括没有否定),均不解除或减轻供方的任何固有责任,包括对其错误、漏项、误差以及未能遵守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的责任。
如供需双方代表在质量检验中对检验结果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需方或总承包商委托(中国)国家指定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验。该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最终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检验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材料到达工程地点现场后,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应及时委派工地代表到现场与需方、总承包商和业主(或施工单位)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组织对货物进行开箱检查验收,验收货物的数量,规格,外观质量和箱内的技术文件,做好开箱记录,由各方签署现场开箱验收合格通知单。若供方未能委派工地代表在通知指定的日期内到达现场,视为供方放弃该权利,需方、总承包商和业主有权自行开箱验收,验收结果和记录对各方同样有效。现场开箱记录作为需方向供方索取短缺件或提出修理或更换的有效依据。
现场安装、调试或试运行期间,如发现材料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数量标准和规范时,供方应及时修理,换货或补发短缺部分,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费及保险费、地税等相关费用均应由供方负担。该等费用需方有权从应付未付款项中扣除或通过履约保函进行索赔。
供方修理或换货或补缺的时间,以不影响工程进度为原则,且不迟于发现缺陷、损坏或短缺等之后1个月;如因供方修理或换货影响整个工程工期,供方应负责赔偿需方由此蒙受的损失。
需方、总承包商未对任何材料、设计或工艺提出否定意见,不应影响需方拒绝该材料、设计或工艺的权利。
供方应保证按合同规定提供技术资料、装运凭证、各类标准、检验记录表和安装监督项目表以及诸如产品质量证明书、人员名单等其它文件,如果供方提供文件不及时、有错漏或份数不足(以需方收到为准),应在接到需方通知后7天内补齐。
如供方提供的材料在缺陷责任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供方应按总合同中的有关要求进行处理。
8.3 完工验收
供方提供的材料应在安装完成后,与总承包商设备一同按对外合同要求进行整个工程的完工试验,直至整套机组圆满移交并获得业主签发的移交证书。
8.4 完工条件
本合同项下供方的完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二、供方已按合同要求提供所有材料和各项服务;
三、所有的系统和材料均能够根据本合同要求成功通过机组试运行;
四、业主和总承包商验收完毕,并且总承包商取得由业主签发的 “最终移交证书”;
五、消缺清单项目(包括业主在移交证书内提出的消缺项目)已全部完成,业主及总承包商已签字确认;
六、供方已按本合同要求提交了所有的竣工文件和相关资料手册等;
七、供方应支付的罚款、税款、违约金、损害赔偿款、需方的垫支款和其它费用均已从工程款中扣除或都已支付或清算完毕。
8.5 质保期
8.5.1修补或更换
在质保期内,如果出现任何缺陷或损坏,供方应立即进行必要的修补或更换。
如果缺陷或损坏不能在现场及时修补,在征得需方的同意后,供方可以将此类有缺陷或损坏的材料从现场移出以进行修补,需方有权要求供方为该等材料提供相当于其全部重置成本的银行保函,并补偿需方因此产生的额外费用。
供方如需将材料或其一部分运回修补或更换,或补充所需的备品备件,供方应自行负责安排,需方及业主将给予协助;供方应承担因发运而发生的往返运输、仓储、装卸、保险等有关费用。
8.5.2质保期延长
如果某区段或材料出现缺陷或损害,在供方修补或更换并按对外合同中要求重新进行有关试验后,该区段或材料的质保期应按对外合同中有关规定重新计算,供方的履约保函有效期同样应相应地延长至该区段或材料重新计算的质保期终止日后的90天失效。
8.5.3替代履行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质保期期间出现的任何缺陷,供方应在收到需方通知后立即进行修补或更换,如供方在收到通知后2日内仍未修补缺陷,或供方怠工、需方认为供方严重违约;在收到需方通知后的2日内仍未改正,则需方或业主有权自行自己或委托他人完成进行修补或更换,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应由供方承担,同时需方有权从银行保函中或/和应付款中扣除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该部分材料的合同价格加上安装、更换材料所需的费用等。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质保期期间,由于出现意外事故或与工程有关的其他故障,对于业主或需方认为为了安全有必要进行的紧急修理或处理的其他工作,需方将立即以书面方式通知供方,而供方未能或不愿意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上述工作,业主或需方可自行或委托他人完成该工作,除非按照合同,该工作不应由供方负责,否则由业主或需方代为修理或委托他人完成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应由供方承担。需方有权从任何应支付供方的付款和/或保函中扣除上述费用。
8.5.4进一步检验
如果由于任何对缺陷或损害的修补或更换影响工程或区段或材料的使用性能,需方或业主有权在缺陷或损害得到修补或更换后28天内向供方发出通知,要求对工程或区段或材料进一步进行完工试验及相关试验。供方应按先前试验的同样条款进行上述试验。
供方可以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进行他认为必要的检验。
由于供方原因而导致的进一步检验引起的损失和费用,包括由此引起的需方及业主的额外费用,应由供方承担。
8.5.5质保期结束
质保期届满后,供方仍应负责完成届时尚未履行的任何义务。就确定该等未履行义务的性质和范围而言,本合同应被视为仍然有效。
应业主/业主代表和/或需方代表的要求,供方同意在质保期后对项目提供任何必要的技术服务和协助。
8.5.6潜在缺陷责任期
供方应负责在本合同中规定的潜在缺陷责任期的相关工作和义务。在潜在缺陷责任期内,供方应负责通过替换、修理或其它方式立即消缺,并承担所产生的费用和责任。
9、合同的变更、修改、暂停
9.1 在合同执行期间的任何时间,业主、总承包商、需方有权通知供方对其服务和工作进行任何变更,供方应接受这些变更。如果供方认为此项变更将导致合同价格和/或工期调整,在接到变更通知后,应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对于重大变更供方应在14日内提交上述文件,一般变更应在3日内提交。需方在收到供方的上述文件后,应尽快给予答复,或说明批准与否或提出意见。
对于需方提出的范围变更要求,供方应及时遵照执行,对变更补偿的任何争议不应影响变更的执行。如果供方在变更工作的价值确认前被指示进行变更,供方应保留所有变更涉及的费用及导致的工期延误的同期记录,需方有权在任何合理时间检查这些记录。
然而以下情况,不能视为变更:
a)需方签发工程变更通知前,供方已经自行开始进行的工作;
b)合同要求的服务和工作;
c)由于供方未遵守合同要求引起的修正工作;
d)按照总合同和本合同要求对合同项下工作的进一步补充、细化、完善、改进或微小的修正工作;
e)由于供方人员的行为或疏忽对供方履约造成的影响。
在重大变更的情况下,若需方特别要求,则履约保函作相应的调整。
9.2 变更支付
如果供方认为此项变更将导致合同价格和/或工期调整,供方应在接到变更通知后,向需方提供以下文件:
1)调整的详细理由及状况的详细描述;
2)对调整方案及其影响的解释和说明;
3)与调整有关的文件、图表、照片等资料;
4)所涉及的合同条款;
5)需方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
对于重大变更供方应在14日内提交上述文件,一般变更应在3日内提交。如果因为供方未能遵循前述时间要求,供方将无权要求工期延长或额外费用,相关损失应由供方自身承担。
需方应按照供方提出的索赔意见与总承包商、业主/业主代表按照对外合同及总合同就任何与供方工作范围相关的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和/或工期延长事宜进行协商,供方应当承认并接受总承包商、业主关于变更的决定。除非本合同中另有规定,由于变更而导致的工程费用的增减,属供方工作范围的部分均由供方承担或受益,合同价不作调整。供方有责任协助需方、总承包商就变更事宜向业主索赔。
9.3 需方可随时指示供方暂停进行部分或全部合同。在暂停期间,供方应保护、保管以及保障该部分或全部设备免遭任何损蚀、损失或损害。
9.4 如果供方在遵守需方根据第9.2款所发出的指示以及在复工时遭受延误和(或)产生额外费用,供方应通知需方。在收到通知后,需方将同意或决定供方是否有权获得合同期的延长和(或)额外费用补偿,并相应通知供方。若暂停是由于供方的原因造成的,包括修复由于供方错误的设计、工艺或材料引起的或由于供方未能按照第9.2款采取适当措施引起的损蚀、缺陷或损失,供方应承担所有费用并无权获得工期延长和费用补偿。若上述持续的非累加计算的暂停超过182天,供需双方将共同协商合同的终止事宜,并根据合同终止的处理结果妥善处理双方内部事宜。
9.5 根据9.3条款规定暂停由供方造成的,需方有权停付到期应向供方支付暂停部分的款项,并有权将在执行合同中预付给供方的暂停部分款项索回(或从履约保函中扣除)。
10、违约和终止
10.1 违约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如果需方认为供方未能实质履行其在总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主要义务,则需方有权向供方发出通知要求修正。供方应在收到需方通知后3天或商定的时间内进行修正,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费用。如果供方未能在上述时间内采取适当的方式或措施对其失误进行修正,需方有权在向供方发出通知14日后终止本合同或部分合同。
10.2 终止
10.2.1发生以下任何情况之一,需方可在向供方发出通知14日后终止本合同或部分合同:
1)供方破产或其他债务原因无法履行本合同;
2)供方未能按本合同条款交货,忽视本合同的任何义务;
3)供方拒绝需方的指令,未经需方同意擅自转让合同;
4)出现严重质量事故而供方无力修复或无法及时修复的,需方将另行雇佣他人来完成,所支付的费用在供方合同价款中扣除;
5)出现严重偏离进度计划,拖延工期,并在短时间内无法调整或弥补的,需方将另行雇用他人来完成,所支付的费用在供方合同价款中扣除;
6)业主提出终止对外合同;
7)供方没有取得或丧失履行本合同义务所需要的任何资质、执照或许可;
8)因供方原因造成供方采购的材料被法院查封或设置抵押、留置及其他权利限制,或有任何他方对其主张权利的;
9)不可抗力条款约定的终止;
10)供方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未提交履约保函。
10.2.2需方根据本合同规定终止或部分终止本合同,都应发出正式书面通知;该等正式书面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终止合同的项目名称和范围、生效日、原因;
10.2.3本合同根据第10.2.1和10.2.2条终止后,需方可自动获得供方在现场的任何材料及物品,必要时,需方还可以出售上述材料及物品,所得价款用于补偿供方因违约而应支付给需方的赔偿金。如不足弥补产生的损失,需方将在相应的阶段付款中扣除。需方应尽快确定供方在终止合同日期为止,应得到的所有款项结存余款(指在确定交货和修补任何工程缺陷的费用、误期损害赔偿费用等所有应扣减费用后);
10.2.4如果需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部分终止合同,供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部分。供方对部分终止项目的安全性负责,并直至交接完毕,使需方委托的新承包商能顺利开始工作。在本合同终止后的14天内,供方应确保工程施工完成在安全位置且得到需方的认可并不对需方造成任何损害;
10.2.5本合同终止后,保密、质量保修、争议解决条款和其他本合同项下已经产生但尚未执行的违约责任和义务仍将继续有效。除本合同规定的终止条件外,双方均无权随意终止本合同。
11、保 险
11.1 供方应为其现场服务人员提供人身保险,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疾病(健康)保险,并在其服务人员启程赴现场前向需方提供保单复印件。供方应在整个现场服务期间保持这些保险的有效性。
11.2 供方负责合同范围内的全部设备(材料、备件)的运输到现场的保险。
12、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
12.1 合同执行期间,供方应提供足够的安装以及缺陷责任期(或质保期)期间所必需的随机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由于供方的原因(诸如本身属易损耗件或产品的质量问题、设计的缺陷等),提供的随机备件的数量不能满足安装以及缺陷责任期(或质保期)期间的需求,供方应无偿提供,并以最快的速度交付至现场,所需一切费用均由供方承担。若由此导致工程延期使需方遭受索赔或损失,供方负责赔偿。
12.2 随机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必须分别单独包装置于某个箱子内或单独成一件发运。供方应提供所有的备品备件的搬运及仓储保管要求。
13、不可抗力
13.1不可抗力的定义
在本条中,“不可抗力”系指具有下列特征的异常事件或情况:
(1)一方无法控制的;
(2)该方在签订合同前,不能对之进行合理准备的;
(3)发生后,该方不能合理避免或克服的;
(4)不能主要归因于对方的。
只要满足上述(1)至(4)项条件,不可抗力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种异常事件或情况:
1、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为;
2、叛乱、恐怖主义、革命、暴动、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
3、供方人员和供方及其分包商其他雇员以外的人员的骚动、喧闹、混乱、罢工或停工;
4、战争军火、爆炸物资、电离辐射或放射性污染,但可能因供方使用此类军火、炸药、辐射或放射性引起的除外;
5、自然灾害,如地震、飓风、台风、或火山活动,人力无法控制,且其影响造成重大损失、人力无法挽回。
上述事件只有在对外合同下被认定为不可抗力,才能作为本合同的不可抗力事件。
13.2不可抗力的通知
如果一方因不可抗力使其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已或将受到阻碍,应立即向对方发出关于构成不可抗力的类型、时间或情况的通知,并应明确说明履行已或将受到阻碍的各项义务。详细情况报告应在一方察觉或已察觉到构成不可抗力的有关时间或情况后7天内发出。发出通知后,该方应在该不可抗力阻碍其履行义务期内免于履行该义务。若未按照本条发出通知或报告,视为不可抗力事件未对一方合同义务的履行造成任何影响,该方放弃以不可抗力为原因而要求延期履行或免责的权利。
不管本条的其他任何规定,不可抗力的规定不应适用于任一方根据合同向另一方支付的义务。
13.3将延误减至最小的义务
双方都应始终尽所有合理的努力,使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造成的任何延误减至最小。对于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部分,各方仍应毫无迟延地继续履行,不得拖延。当一方不再受不可抗力影响时,应向另一方发出通知。
13.4供方工期调整和需方选择终止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供方履行本合同,供方在按第13.2条的规定发出不可抗力的通知后,可向需方申请对其履行合同的期限进行适当调整,最终的因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工期调整以需方批准的结果为准。
若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工程实施受阻已连续120天,或由于同一通知的不可抗力断续阻碍几个期间累计超过180天,需方可以向供方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在此种情况下,终止应在通知发出7天后生效。供方应负责编制任何需方要求的、对外合同及本合同终止所可能需要的支持性文件。但本合同的终止并不影响一方对另一方先前违约所享有的权利。
14、索赔与争议解决
14.1 索赔
14.1.1 供方有责任协助需方向业主索赔和反索赔工作。
14.1.2 供方应在现场或需方可接受的另一地点保持用以证明任何索赔和反索赔可能需要的同期记录。需方可在不必事先承认需方或业主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对供方的同期记录进行审查,并可指示供方保持进一步的同期记录。供方应允许需方审查所有此类记录,并应需方要求提供复印件(如果需方指示的话)。
14.1.3在需方发出任何有关协助进行索赔的通知后28天内,或在需方可能同意的其他时间内,供方应向需方(或通过需方向业主/业主代表)提交一份报告,并提交任何必需的支持性文件,详细说明索赔的金额及索赔的依据。当引起索赔的事件具有连续影响时,上述报告应被认为是临时报告。随后,供方应按需方合理要求的时间间隔提交进一步的临时报告,说明累计索赔金额及任何进一步的细节。在向需方,或通过需方向业主/业主代表提交临时报告后,供方还应在索赔事件所产生的影响结束后28天内,向需方(或通过需方向业主/业主代表)提交一份最终报告。不论任何索赔进展如何,各方仍应尽最大努力履行其在总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14.1.4供需双方间的任何索赔或争议,均应尽力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在任何索赔争议的解决过程中,双方均应严格按照总合同及本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14.1.5 在合同设备验收、安装、调试、型式接收试验及质保期内,如因供方原因合同设备在数量、质量、设计、技术参数、型式和技术运行等方面不符合本合同的要求,需方有权提出索赔。供方应按下列一种方式或几种方式结合与需方达成协议。
(a) 同意退货并赔偿需方相应损失,供方赔偿额为相应合同设备价格和已发生的银行利息、手续费用、运输费用、保险费、现场存放费、装卸费、业主验收费用、已发生的合同设备保管等费用。
(b) 根据合同设备缺陷程度、损坏程度和损失金额,经双方同意对设备进行折价。
(c) 用符合本合同技术要求的新的零、部件对有缺陷或损坏的零、部件进行更换、对缺少的设备进行补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需方的直接损失均由供方承担,更换后的设备质保期按本合同关于质保期规定要求相应顺延。
14.1.6 如果供方在接到需方索赔通知单后7日内没有答复,则视为供方接受需方索赔要求,供方应按索赔单要求赔偿。
14.1.7 因供方原因而更换的急需的合同设备,供方应在需方要求的时间内交货,费用由供方负担。
14.2 争议解决
14.2.1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需方住所地管辖法院诉讼。
14.2.2未经需方书面许可,供方对本合同项下工作范围不得对合同外第三人进行任何形式的部分或全部的转让或分包,如经需方许可,供方将部分工作分包的,供方应保证其与供应/分包人的分包合同中的争议解决约定同样执行上述条款,否之,供方应承担需方被其供应/分包人直接诉求的除应付工程款外的费用损失。
14.2.3争议未解决前,双方同意继续履行其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已终止的合同条款除外),不得以任何形式的怠工、停工对诉讼施加压力。供方若发生怠工、停工、罢工等情况,应当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需方有权向供方索赔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15、知识产权和其他权益
15.1 供方保证为合同履行所提供的任何材料、设备、技术、服务或文件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对任何第三人的包括但不限于工业产权、专利、著作权、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侵权指控。如果出现上述任何形式的侵权指控时,应在被指控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尽快通知对方,同时,供方应完全负担与此有关的包括与指控方的交涉责任及任何第三方索赔时的损害、赔偿、诉讼等所有费用,并承担需方因此类纠纷受到牵涉产生的费用损失。供方应尽快消除指控对需方或总包人/业主的不利影响,且无论如何供方不得影响或有损于需方行使本合同及总包人/业主总合同权利的履行。
15.2 供方同意并保证其任何分包人放弃其在本合同项下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需方及总包人/业主任何的物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全部或部分工程(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设备及材料等所享有的留置权,并承诺其提供的所有设备、材料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抵押、权利瑕疵、权利负担或其他影响需方或总包商/业主行使权利的情形。如果出现前述情形,供方应当立即向债权人付清欠款或采用其他的方式解除留置权、抵押权或其他影响需方或总包人/业主权利的情形,并承担由此给需方或总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16、合同生效及其它事项
16.1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16.2 供方应在合同生效后15天内向需方提供执行本合同主要授权负责人及相关商务、设计、生产、检验、资料交付等主要人员名单(包括资历),由需方批准认可。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人员有变动,应事先通知需方并经认可。若上述人员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有不尽职的行为发生,需方有权要求更换。
16.3 一切与合同标的有关的税费及供方的现场服务人员的当地费用均由供方承担。
16.4 如果本合同部分条款无效或应予修正,将结合该条款上下文做出安排,但不影响本合同其它条款的效力。
16.5 如果合同中的任何条款不可实施或经有管辖权的法庭宣布无效,双方将仔细考虑、解释保留条款,尽可能接近原意,不影响条款。
16.6 本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直至合同所规定的全部义务履行完毕,所有款项结清,供方完全履行完毕对外合同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且对外合同失效后,本合同才失效。
16.7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除本合同特别表述外,本合同中提到的合同也包括其附件。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正文不一致的,以本合同正文为准。
16.8 尽管需方接收设备或按照相关条款终止合同,供方应承担已经发生的、未完全遵守和履行的和/或已经修改过的所有责任与义务和权利。需方无条件或有条件已经获得效益、或未完全享有、实施和/或满意(包括但不限于责任与义务和权利,如果涉及机密、索赔、担保、保证)直至供方已经完全遵守,履行和/或修改的责任与义务,需方完全享有、实施和/或满意的权利后,设备的接收或合同的终止被视为完成。
16.9 供方同意放弃其在本合同项下所拥有的留置权,并承诺其提供的所有设备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抵押或其他影响需方行使物权的行为、事实,如果出现前述的情形供方应当向债权人付清欠款或采用其他的方式解除留置权、抵押权或其他影响需方行使物权的行为、事实,与此同时,需方有权要求供方提供为需方所能接受的银行保函。
16.10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副本 份。需方执正本 份,副本 份;供方执正本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11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处理达成的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6.12供方承诺,保守其在本合同协商、签订过程中知晓、保存、接收或获悉的所有有关工程和业主的保密信息。
16.13联络
16.13.1本合同项下的所有通知、文件、函电、证书(包括总承包商发出的)均可通过专人递交、邮递、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将其送达本合同指定的联系地址或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方重新指定的联系地址。任何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通知在发出时将被视为已经送达。重要文件必须专人递交并签收,电子方式发出的文件需电话催告。收到后在7天内反馈,特殊情况除外。通过邮寄或快递方式发出的通知将在发出5天后被视为送达。
16.13.2无论何处述及双方发出或颁布的任何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除另有约定外,此类通讯联络均应为书面的,且不得无故被扣押或拖延。一般情况下,双方同意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在规定时间内未答复的视同对上述书面文件的认可,除非书面通知或其它文件中有特殊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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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方:中电建湖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航空路38号
授权人:
经办人:
电话: 027-83645831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友谊大道支行
帐号:556061086067
税号:91420000300257588L
供方:
地址:
授权人:
经办人:
电话:
传真:
开户行:
帐号:
税号:
邮政编码:
附件1 技术规范(另附)
附件2 交付进度
项目名称: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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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分包、外购件/材料情况
分包情况表
注:上表中的序号和内容应与供货范围一致。
附件6 供方的投标资料及澄清、承诺文件
第 1页 /共 30页
附件8 中电建湖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工程外包、物资采购廉政合同
需方:中电建湖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供方:
为了加强对公司经济运营活动的监督,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防止暗箱操作和不廉洁行为的发生,经需供双方约定,特签订本合同。
一、需方廉政责任
1、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廉政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2、需方工作人员及亲友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形式索要或接收供方的红包、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及其他馈赠;
3、需方工作人员及亲友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形式接收供方的请吃、请钓、旅游和各类消费活动;
4、需方工作人员不得以打“业务牌”的形式变相接收供方的钱物;
5、需方工作人员及亲友不得在供方报销个人负担的费用或以各种名义领取酬金。
二、供方廉政责任
1、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廉政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2、供方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形式向需方及亲友送红包、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及其他馈赠;
3、供方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形式请需方及亲友宴会、钓鱼、旅游和各类消费活动;
4、供方不得以打“业务牌”的形式向需方工作人员变相赠送钱物;
5、供方不得为需方工作人员报销个人负担的费用或以各种名义发放酬金。
三、违约奖罚
1、需方工作人员及其亲友发生违约行为,一经查实,将依照党纪政纪条规和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严肃处理,同时给予举报人奖励1000元,以资鼓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
2、供方发生违约行为,需方有权解除相应合同;
3、需、供双方均未发生违约行为,需方应支付含廉政约定保证金在内的应付款。
四、其他约定
1、本合同在需供双方签订工程(商务)合同时一并签订,并具有同等效力,并作为相应合同附件一并存档;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需供双方协商解决,并报需方纪委监察部门备查;
本合同一式三份需供双方各执一份,报送需方纪委监督部门一份;
4、本合同的解释权为需方纪委监察部门;
5、本合同监督部门为需方纪委监察部门。
举报电话:027-86650733
需方(盖章) 供方(盖章)
经办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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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电建集团湖北工程有限公司
利川市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EPC+O项目
固定支架
采购项目
询比价文件
采 购 人:中电建湖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四月
中国·武汉
目 录
第一章 询比价公告(公开询比价)..........................................4
一、 询比价条件.......................................................4
二、 拟采购货物一览表..................................................4
三、 采购要求.........................................................4
四、 响应人资格要求....................................................4
五、 采购方式.........................................................5
六、 询比价文件的获取..................................................5
七、 文件澄清.........................................................5
八、 响应文件的递交....................................................5
九、 开标............................................................6
十、 确定成交人.......................................................6
十一、 合同签订.......................................................6
十二、 联系方式.......................................................6
十三、 监督机构.......................................................6
第二章 报价表........................................................10
第三章 合同条款及附件.................................................11
第一章 询比价公告(公开询比价)
一、询比价条件
受中电建湖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委托,中国电建集团湖北工程有限公司以公开询比价方式目采购利川市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EPC+O项目固定支架,本次采购计划使用自有资金用于本次询比价后所签订合同的支付。
二、拟采购货物一览表
序号 | 货物名称 | 规格型号、主要技术参数及标准配置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1 | 固定支架 | 铝合金支架6063-T6 | T | 20 | |
2 | | | | | |
3 | | | | | |
…… | | | | | |
三、采购要求
1、本次询比价为整体采购/固定单价,暂定总价,询比价响应供应商报价时须写明单价及总价、产品的详细配置参数,报价包含货物制造、运输、装卸、售后服务、利润、税金等交付采购人使用前所有可能发生的费用,确定成交供应商不再增补任何费用。如果单价和总价不符时,以单价为准。
2、交货期:2024年05月15日开始分批送货
3、交货地点:利川项目施工现场
4、价格要求:以上报价为货到项目现场最终价格,并开13%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包装,运输,保险,等费用)。报价有效期不得晚于30日。
5、质量标准或要求:见技术规范书
6、质保期:项目竣工后一年
7、成交确定原则: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优。
四、响应人资格要求
响应人必须满足以下全部资格要求:
1、响应人为制造企业的,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有效期内的ISO9001质量、环境、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产品取得相关生产证书(若有)。
2、响应人为代理商的,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所代理的制造企业满足第1条中相关要求,并具有生产制造企业出具的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
3、响应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报价单位必须自己设计、制造, 提供过6套及以上且至少有3套经过3年以上连续安全运行考验的光伏组件支架成套装置;投标者必须具有严格的质量体系和先进的工艺及完善的检测设备, 以确保光伏组件支架成套装置具有先进的技术水平和可靠的质量。(业主确定)
5、响应人财务状况良好,近三年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6、响应人不存在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投标的情形,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无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
7、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8、本次采用资格后审的方法对响应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五、采购方式
本次采用询比价二次报价方式
六、询比价文件的获取
1、凡满足本公告规定的响应人资格要求并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4年04月29日10:00前(北京时间)在中国电建设备物资集中采购平台(https://ec.powerchina.cn,以下简称“集采平台”)注册、在线报名并上传下列资料(合并文件上传):获取询比价文件经办人身份证和法定代表人签发的针对本次采购项目获取询比价文件的授权委托书或介绍信(加盖公章)扫描件。
2、已注册、报名、上传合格资料的,请于上述时间内在集采平台下载询比价文件。
七、文件澄清
响应人如对询比价文件有疑问,应于2024年04月29日12:00前(北京时间)通过集采平台(https://ec.powerchina.cn)向采购人提出。
八、响应文件的递交
1、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报价截止时间,下同)为2024年04月29日15时00分(北京时间),响应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集采平台递交电子报价响应文件(加盖公章)。逾期未在集采平台进行报价或通过其他渠道递交报价文件的,采购人不予受理。
2、响应文件须提交“签字盖章(扫描版)”和“电子表格(可编辑表格版)”偏差表等报价表及其他报价资料压缩成一个文件包。
3、递交响应文件前须在中电建集中采购电子平台通过中电建集团湖北工程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合格供应商审查,成为合格供应商后方能进行响应文件递交和开标。未办妥成为合格供应商造成无法递交和开标的,责任自负。
九、开标
开标时间(同报价截止时间),采购人登录集采平台(https://ec.powerchina.cn)查看下载报价响应文件,二次报价时间另行通知。
十、确定成交人
采用(二次)报价方式,采购人按规定组建询比价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优的原则进行综合评议后推荐成交人,经公司相关审批程序确定成交人后,采购人通过集采平台(https://ec.powerchina.cn)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
十一、合同签订
成交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根据询比价文件、报价响应文件和采购人订立书面合同。
非采购人原因单方放弃中标或拒签合同的供应商,视其情节轻重暂停其三个月至一年的合格供应商资格,或取消其合格供应商资格,一年至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十二:付款方式
1、支付方式:采用银行汇款、银行承兑汇票或供应链金融产品进行支付。
2、付款比例:见合同条款
十三、联系方式
采 购 人:中电建湖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地 址:
联 系 人:***
电 话:***
电子邮箱:68019893@QQ.com
十四、监督机构
监督机构:中国电建集团湖北工程有限公司纪委办公室
监督电话:027-61169956
2024 年 04 月25日
第二章 报价表
序号 | 货物名称 | 规格型号、主要技术参数及标准配置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计(元) | 备注 |
1 | 固定支架 | 铝合金支架6063-T6 | T | 2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按最终确定的图纸理论重量及实际供货数量进行结算 | |||||||
总计(含13%增值税) | | | | | |
报价有效期:
响 应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第三章 合同条款及附件
利川市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EPC+O项目
供货合同
合同编号:
需方:中电建湖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供方:
目 录
1、总则
2、合同标的
3、合同价格
4、支付
5、合同交货及延期罚款
6、包装与标记
7、保函(不适用)
8、质量标准、检验及质保期
9、合同的变更、修改、暂停
10、违约和终止
11、保险
12、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
13、不可抗力
14、索赔及争议解决
15、知识产权和其他权益
16、合同生效及其它事项
附件
附件1 技术规范
附件2价格表
附件3交付进度
附件4 分包、外购件/材料情况
附件5预付款保函格式
附件6履约保函格式
附件7供方的投标资料及澄清、承诺文件
附件8廉政责任书
鉴于中标人依法参与了对采购人 项目 的投标并中标,为明确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谈判响应文件的规定,双方订立本合同如下:
1、总 则
合同双方: 中电建湖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需方)
(以下简称供方)
供需双方就 供货及服务问题达成协议,并同意签订本合同。
1.1定义和解释
在本合同(如下文所定义)中,下文所列的措辞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应具有本款赋予的含义。
(1) “业主”或“业主方”是指合同设备的最终用户, 。
(2) “需方”是中电建湖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包括其法定继承人或许可受让人。
(3) “供方”是 ,包括其法定继承人或许可受让人。
(4) “总承包商”是 ,包括其法定继承人或许可受让人。
(5) “分包商”或“分供货商”指在本合同中作为供方供货范围的分包商、制造商或供货商的任何合法当事人,或此当事人的合法继承人。
(6) “技术资料”指供方递交需方并经过总承包商及业主认可的,所供设备的设计、安装、性能试验、验收和技术指导及服务的所有文件、图纸、清册清单、计算书、软件、样品、图样和模型,以及供电厂正确维护和维修的所有相关文件。
(7) “设备”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供方范围内所需提供的构件、专用工具、材料、备品备件(随机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
(8) “现场”指由业主指定的用于实施工程以及工程设备和材料运达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可能明确指定作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场所。
(9) “服务”指需方所要求的,由供方提供的与接口设计、土建、安装、检验、设备验收直至最终完工证书签发相关的技术资料、技术指导、现场服务和技术澄清等。
(10)“机组移交”指在机组通过30天可靠性运行试验(RTR)并完成完工试验且支付由于供方原因引起的所有违约金(并满足对外合同中业主的相关要求)并完成性能试验并经业主工程师确认后,机组所有权移交给业主,同时进入缺陷责任期或质保期。
(11)“性能试验”指对外合同和本合同规定的,在RTR成功结束后为证实电站符合对外合同中性能要求的试验。
(12)“缺陷责任期”或“质保期”是每台机组自签发移交证书之日起正常运行的24个月时间,每台机组缺陷责任期(或质保期)单独计算。此外,出现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的设备,缺陷责任期(或质保期)也应将从修复后正常投入运行之日起延长24个月。
(13)“最终完工证书/最终验收证明证书”是指根据对外合同在每台机组移交证书已签发,且该机组缺陷责任期或质保期成功结束后21日内由业主签发的对该机组最终验收的证书。
(14)“潜在缺陷”是指在质保期结束之前由于供方设计,材料及工艺上的未被业主或工程师发现的缺陷,供方必须对缺陷免费进行修复。
(15)“潜在缺陷责任期”是指机组移交之后的60个月。
(16)“天”/“日”,指一个公历日;而“年”指365日。
(17)“变更”指根据本合同第9章由需方指示或批准的对本合同要求进行的任何调整或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增加、减少、加快以及任何材料改变。
(18)“设计院/设计单位”指 。
(19)“随机备品备件”指安装、调试、试运行、性能试验以及缺陷责任期(或质保期)期间所必需的全部备品备件。
(20)“强制性备品备件”指对外合同规定的,为电厂顺利运转所需的壹年备品备件。
本合同包括本合同的正文、附件及双方正式授权代表签署并盖章的相关补充文件(含双方达成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书面同意、确认、备忘录、签字的会议纪要等)。上述附件及相关的补充文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2责任和义务
1.2.1本合同签订时,供方确认已对构成本合同的供货范围、质量要求、交货进度、标准规范、试验检验、售后服务、价格等服务和执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条件、资料、信息有了充分的理解和认可,并已认真考虑了全部影响或作用本合同的风险、意外事件及其它情况。供方有义务及时向需方指出合同中的遗漏、错误或差异,并通过与需方协商解决,但供方不得因在此之下减免其责任与义务。供方应对所提供的所有服务的正确性、完整性负责。
1.2.2所提供设备的技术性能、参数符合对外合同相关要求、本合同第二章合同标的和技术协议的具体规定;按时交货、完整无损、出厂文件和备品备件齐全,外观质量好;装箱合格率达100%。
1.2.3由需方颁发给供方的所有文件的版权,应属于需方的财产。供方可为了合同的目的自费复制、使用和传送此类文件。除此之外,没有需方的同意,供方不得使用、复制此类文件或将之传送给第三方。
1.2.4为履行合同之目的,供方及其分包商必须遵守保密责任。所有由需方或其他方为对外合同目的准备并提供给供方的图纸、技术规范、计算书、资料报告以及文件和信息均被认为是保密范畴。在此处的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在任何时候都属于提供方。供方在无需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在任何时候都不可直接或间接地为其他方的利益出版、泄漏或扩散、复制或使用机密信息。对本款的任何违反都可成为终止合同的原因,需方将有权通过任何有管辖权的法庭得到补偿,包括违约赔偿金和由于此违约而失去的预期利润和利益。需方和供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密义务持续至本合同无论何种原因被终止或失效后5年。
1.2.5供方应服从需方的确认、变更或修改。除非法律上或实际上不可能,供方应遵守需方根据合同发出的指示。当要求需方对延期和补偿做出决定时,需方应与供方协商并尽力达成一致。如未能达成一致,需方有权根据工程项目需要对之做出决定。
1.2.6供方不得将其合同项下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单位)。未经需方事先书面同意,供方不得将本合同中涉及性能和安全的主要部件进行分割、分包给第三方。拟雇用的分包商或分供货商须得需方的事先书面同意。需方的上述同意并不减轻或免除供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固有义务,供方仍然应对其分包商的过失、疏忽或其它任何违反本合同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供方所供货物的生产地点要明确,凡在生产地点以外的加工,均应视为分包。再分包商名称及地点要经过需方的书面认可。
1.2.7需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与总承包商达成涉及本合同的任何协议、确认或谅解备忘录之前,应尽可能与供方充分协商。如供方对工程实施过程中需方与总承包商达成的涉及本合同势必影响供方合同义务履行的任何协议、合同或谅解备忘录有异议,可向需方提出,但应先于执行,执行后双方应争取协商解决。确实无法达成一致时,供方可适用本合同第14条有关条款。
1.2.8本合同签订时,供方将被认为已对合同签订时所有的合同文件清单中所列的合同文件以及构成本合同的价格和执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条件、资料、信息有了充分的了解和认可,并已认真考虑了所有影响履行本合同义务和责任的全部风险,任何误解资料或信息的正确性、完整性均由供方自行负责,但据本合同需方确有义务提供正确资料除外。
1.2.9在设备设计准备前,供方须将本合同设备中关键、重要的零部件、外购件供货商和重要的工艺协作方名单及其有关资料提交需方确认,但需方的确认并不减轻供方在此合同下的责任和义务。
1.2.10供方和需方兹确认:本合同以及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一切权利和义务都可转让给总承包商或业主,此等转让无需供方另行重新确认。
1.2.11设计、设备的制造均应遵照国家规范、技术标准。并应遵循现行的成熟的生产管理办法。合同中注明的标准,除非另有规定,此类标准规范应被理解为在合同生效日的适用版本。如果在本合同生效日之后执行最新的国家规范、技术标准或规章含有实质性变动,供方应向需方提交建议。如果需方认定此类建议构成变更,则应按照第9条进行变更。
2、合同标的
本合同所定设备将用于利川市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EPC+O项目。
2.1 工作范围(详见附件2)
2.1.1设备/材料名称:
在技术协议中未作描述,但按常规属于供方供货范围内或构成设备必需的物资、材料等,仍属于供方的供货范围。
2.1.2技术图纸和资料。
2.1.3随机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
2.1.4 技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支持、需方参加的检验或试验的技术配合(若有的话)、现场开箱、安装指导、维修消缺和质保期内的配合等。
2.2 本合同包括下列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将被认为是互为说明的:
附件1:技术规范
附件2:价格表
附件3:设备交付进度
附件4:分包、外购件/材料情况
附件5:预付款保函格式
附件6:履约保函格式
附件7:供方的投标资料及澄清、承诺文件
附件8:廉政责任书
2.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其优先次序如下:
(1) 总合同;
(2) 供需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书面补充协议;
(3) 本合同条款及所有附件;
(4) 谈判期间澄清答疑文件;
(5) 谈判响应文件及附件;
(6) 设计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等;
(7) 经需、供双方同意的构成合同一部分的其它文件。
上述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被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互为说明。上述文件中如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应以优先次序在先者为准;但如优先次序在后的文件对供方工作范围和内容或商务要求(如材料的质量、交货期、环境、安全、人员、误期、消缺等)有更高的要求和标准,则仍应以更高的要求和标准为准,尽管其文件优先次序在后。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就同一事项在不同时间内形成的文件中如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应以时间在后者为优先。
3、合同价格
3.1.1供方应被认为已完全理解了合同价格的合理性和充分性。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合同价格应包括供方在合同中应承担的全部义务以及为合理设计、制造、交付设备和技术服务(包括现场服务)并修补任何缺陷所必需的全部。
3.1.2本合同价格按人民币计价。根据本合同标的所对应的固定综合单价,暂定总价为RMB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其中含增值税额 元整);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材料价、专用工具、随机备品备件、设备/材料(包括专用工具、随机备品备件)包装费、技术图纸资料费用(含邮递费用)、试验费用、技术服务费(含技术人员生活费、差旅费、饮食费、交通费、通讯费、保险费、现场津贴等)、保函费、运输费(从制造厂到现场的运输、装卸、设备就位)、保险及所有设备包装及发运以及投产前的设备消缺等费用等。
3.1.3除本合同明确规定外,供方无权向需方要求本合同总价外的任何额外款项。但价格的变动不影响本合同任何其它条款的效力。
3.1.4在合同执行期间,需方有权对合同清单中材料数量进行调整。调整时,按合同清单中对应设备/材料的单价对总价进行相应调整。
4、支 付
4.1 支付原则
4.1.1任何支付均应在需方从总承包商处获得相应的支付后进行,但这并不免除供方继续无延迟地开展工作、按时向其员工及分包商支付工资报酬、合同款或其他任何应付款项的义务,履行其服务职责。
4.1.2需方有权在每笔对供方的付款中扣除任何截至该笔款项支付日止,由于供方原因导致的违约金、损害赔偿款、需方的垫支款和其他费用(如有)。
4.1.3需方为避免扩大损失而主动支付的成本费、损失费或其它各种费用,若按合同规定应由供方承担的,需方可将此款从付给供方的款项中扣除。
4.1.4需方根据本条规定暂扣任何付款后到实际支付期间,无需就因此所延迟支付的款项支付利息。
4.2 合同价款按下列方式支付:
4.2.1到货款80%:甲方向乙方下达设备/材料每一批次供货指令,自设备(材料)到场经开箱验收合格且供方提交下列文件经审核无误后40个工作日内,需方支付每批设备费的80%给供方:
1、到货清单、出厂检验合格证、检测报告、质量证明文件
2、金额为该批次货物价格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
3、满足设计所需的厂家图纸、资料、技术文件,并按其规定提供全部安装图纸、资料、技术文件。
4.2.2 验收款15%:设备(材料)全部安装完毕,调试及试运行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需方支付至供方设备(材料)合同总价的95%.
4.2.3质保金5%:该项目分批次分阶段竣工验收,质保期一年。如在质保期内发生因供方原因的质量问题,供方必须按需方要求负责免费及时处理并达到质量要求,质保期顺延。发生质保金扣减情形按约定扣减后仍有余额的,支付余额部分;质保金不足扣减的,不足部分由供方另外向需方支付。
4.3 付款方式:采用银行汇款、银行承兑汇票或供应链金融产品进行支付。
4.4 进度款支付需经需方监造人员对货物质量、包装等检查认可后方可办理。
5、合同交货及延期罚款
5.1 交货
5.1 本合同设备的交货期 到货,交货进度及具体分部套交货时间详见附件。
5.2 交货地点: 项目现场。
5.3工期要求及进度计划
工程总工期要求: 供方材料的交货进度应满足上述工程总工期要求。
合同生效后10天内供方应向需方提交满足对外合同和本合同工期要求的设计、采购、制造、检验、试验等各个阶段的进度计划表和交货进度计划表。在未通知需方的情况下,进度计划或此类安排和方法都不应有重大更改。若制造、供货进展与进度计划不符,需方可通知供方修改进度计划,指出为履行合同须做的必要更改,供方必须执行此类更改要求。若在任何时候供方的实际进度落后于原定的进度计划,或很明显将落后于该进度计划,则供方应向需方提交一份考虑到当前情况的修订计划,此计划应取得需方的认可,否则将按5.5条款赔偿执行。供方同时应将正在采取的为加快施工进度,以便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完工的步骤通知需方。
如果进度的延误是完全由供方原因所导致,由此产生的需方一切损失及费用,可由需方从任何应支付或将支付给供方的款项中扣除。
5.4 技术资料交付
供方应编制足够详细的技术资料,以满足所有对外合同和本合同的所有相关要求,为其它分包商和施工人员施工提供足够的指导。不论在何处编制技术资料,需方有权对系统、布置、接口等及用于施工的技术资料进行会审。
如果供方对已批准的技术资料及中间资料要进行修改,应及时通知需方,并向需方提交修改后的文件供需方/总承包商/业主审批。此类修改不应影响工程的进度要求,由此引起需方的一切损失由供方承担。如果需方指示为实施工程需要进一步的技术文件,供方在接到需方的指示后,应立即编制要求的技术资料。供方应自费修正所有的错误、遗漏、模糊、矛盾、欠缺以及缺陷。需方的任何批准均不能解除或减轻供方固有的责任。
5.5 延期的违约罚款
5.5.1如果供方未能遵守双方最终约定的交货进度计划,供方应向需方支付以下相应金额,但全部支付款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损害赔偿费(如有时)的限额。在不排除采用其它方法收回该款项的前提下,需方可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供方的款项(或从履约保函)中扣除该罚款的总额。误期损失赔偿费不得解除供方完成合同的义务或合同规定的其它责任。
如供方未能根据供货计划按期交货,则供方应向需方支付违约罚款, 违约罚款金额按以下方式计算:
* 迟交1-2周,每周违约罚款为迟交材料总金额的1%(百分之一)。
* 迟交2-3周,每周违约罚款为迟交材料总金额的1.5%(百分之一点五)。
* 迟交3周以上,每周违约罚款为该单项合同总金额的2%(百分之二)。
迟交4周以上,需方按照合同规定收取违约金以外,有权拒收。
若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需方实际损失,供方还应向需方支付赔偿金,补足不足部分。供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能解除供方按照合同履行交货义务。
对上述计算方法,未满一周的迟交按一周计算。
5.5.2供方支付违约罚款并不解除供方在合同项下应履行的义务(如交货义务)也不影响需方就供方违约给需方造成的损失向供方索赔。
6、包装与标记
6.1 供方交付的所有设备要具有适合运输、多次搬运、装卸的坚固包装,不能造成运输过程中箱件破损,设备和零件散失。并应按设备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的保护措施,以保证设备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设备安装现场。产品包装前,供方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为保证所有设备途中的安全,供方应根据具体情况投保运输险。
6.2 供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应标记清楚。
6.3 供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1) 合同号;
2) 目的地;
3) 收货单位名称;
4) 设备名称、机组号、图号;
5) 箱号/件号;
6) 毛重/净重(公斤);
7) 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凡重量为二吨或超过二吨的设备,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量及挂绳位置,以便于装卸搬运。按照设备的特点,装卸和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包装箱上应明显地印刷有“轻放”、“勿倒置”和“防雨”等字样。
6.4 对裸装设备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大件设备应带有足够的设备支架包装垫木。
6.5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价格、机组号、图号的详细装箱单、合格证。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如有的话)各一份。另邮寄装箱清单各二份。
6.6 技术协议应明确中列明的备品备件应按每套设备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一次性发货。
6.7 备品备件及工具应分别包装。
6.8 各种设备及松散零星的部件应采用好的包装方式,装入量小的完善的箱件内,并尽可能整车发运以减少运输费用。
6.9 栅格式箱子及/或类似的包装,应用于盛装不至于被偷窃或被其他物品或雨水造成损坏的设备及零部件。
6.10 所有接线端口、带坡口管子和管件的端口,必须用保护盖或其他方式妥盖防护。
6.11 供方及/或分包商不得用同一箱号标明任何两个箱件。
6.12 对于需要保证精确装配的明亮洁净加工面的设备,这些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
6.13 供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使用便于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
1) 合同号
2) 收货单位名称
3) 目的地
4) 毛重
5) 箱号/件号
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
8、 质量标准、检验及质保期
8.1 技术规范及质量标准
供方供应的所有材料应完全满足对外合同中有关规范及标准要求。
供方供应的所有材料应完全满足设计文件、技术规范所指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应该是上述验收标准的一个组成部分。当二者发生误差时,按较高标准执行;当二者发生矛盾时,由需方和业主协商确定适用何等标准。
8.2 质量见证与检验
供方应有一套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并编写适合本项目的质量控制文件,以保证符合合同要求。需方有权审查质量保证体系的任何方面,并有权要求对其进行修正。遵守该质量保证体系不应解除或减轻供方应有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业主/业主代表、总承包商或需方有权在合同履行期间,对合同规定所提供材料及其工艺和性能在现场、制造地点或其它地点进行检查、审核和检验。不论检查或检验在供方或供方分包商的所在地,供方应为此类检查或检验免费提供所需的全部文件和其它资料,以及为有效进行检查或检验所需的协助、劳工、材料、电、燃料、仓库和仪器仪表。需方有权在材料制造过程中随时派遣驻厂代表,了解材料组装、检验、试验和材料包装质量情况。业主/业主代表、需方参加检查,不意味着解除或减轻供方任何保证或责任与义务。如果需方在检查、审核和检验中发现供方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总合同或设计、规范要求,供方应根据需方的要求进行修复或拆除或重新采购材料直至需方满意,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对于需方、总承包商或业主/业主代表参加的见证检验、检查,供方应统一部署,供方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做好需方、总承包商或业主/业主代表的验收工作,并提供一切方便,同时按需方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检验试验文件。
业主/业主代表、总承包商、需方在见证中确认材料或包装质量有缺陷或其它不符合合同的规定,需方可拒收此类材料,并应立即通知供方,同时说明理由。如果此类拒收和再度检验致使业主/业主代表、总承包商、或需方产生了附加费用,应由供方承担。同时,需方对该处理的批准并不解除或减轻供方对该材料的责任。
不论需方、总承包商或业主/业主代表是否参与监造和试验见证或者对监造和试验报告的认可,均不能被视为供方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或减轻。需方、总承包商和业主代表的任何建议、检查、审核、检验、同意、批准或类似行动(包括没有否定),均不解除或减轻供方的任何固有责任,包括对其错误、漏项、误差以及未能遵守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的责任。
如供需双方代表在质量检验中对检验结果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需方或总承包商委托(中国)国家指定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验。该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最终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检验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材料到达工程地点现场后,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应及时委派工地代表到现场与需方、总承包商和业主(或施工单位)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组织对货物进行开箱检查验收,验收货物的数量,规格,外观质量和箱内的技术文件,做好开箱记录,由各方签署现场开箱验收合格通知单。若供方未能委派工地代表在通知指定的日期内到达现场,视为供方放弃该权利,需方、总承包商和业主有权自行开箱验收,验收结果和记录对各方同样有效。现场开箱记录作为需方向供方索取短缺件或提出修理或更换的有效依据。
现场安装、调试或试运行期间,如发现材料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数量标准和规范时,供方应及时修理,换货或补发短缺部分,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费及保险费、地税等相关费用均应由供方负担。该等费用需方有权从应付未付款项中扣除或通过履约保函进行索赔。
供方修理或换货或补缺的时间,以不影响工程进度为原则,且不迟于发现缺陷、损坏或短缺等之后1个月;如因供方修理或换货影响整个工程工期,供方应负责赔偿需方由此蒙受的损失。
需方、总承包商未对任何材料、设计或工艺提出否定意见,不应影响需方拒绝该材料、设计或工艺的权利。
供方应保证按合同规定提供技术资料、装运凭证、各类标准、检验记录表和安装监督项目表以及诸如产品质量证明书、人员名单等其它文件,如果供方提供文件不及时、有错漏或份数不足(以需方收到为准),应在接到需方通知后7天内补齐。
如供方提供的材料在缺陷责任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供方应按总合同中的有关要求进行处理。
8.3 完工验收
供方提供的材料应在安装完成后,与总承包商设备一同按对外合同要求进行整个工程的完工试验,直至整套机组圆满移交并获得业主签发的移交证书。
8.4 完工条件
本合同项下供方的完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二、供方已按合同要求提供所有材料和各项服务;
三、所有的系统和材料均能够根据本合同要求成功通过机组试运行;
四、业主和总承包商验收完毕,并且总承包商取得由业主签发的 “最终移交证书”;
五、消缺清单项目(包括业主在移交证书内提出的消缺项目)已全部完成,业主及总承包商已签字确认;
六、供方已按本合同要求提交了所有的竣工文件和相关资料手册等;
七、供方应支付的罚款、税款、违约金、损害赔偿款、需方的垫支款和其它费用均已从工程款中扣除或都已支付或清算完毕。
8.5 质保期
8.5.1修补或更换
在质保期内,如果出现任何缺陷或损坏,供方应立即进行必要的修补或更换。
如果缺陷或损坏不能在现场及时修补,在征得需方的同意后,供方可以将此类有缺陷或损坏的材料从现场移出以进行修补,需方有权要求供方为该等材料提供相当于其全部重置成本的银行保函,并补偿需方因此产生的额外费用。
供方如需将材料或其一部分运回修补或更换,或补充所需的备品备件,供方应自行负责安排,需方及业主将给予协助;供方应承担因发运而发生的往返运输、仓储、装卸、保险等有关费用。
8.5.2质保期延长
如果某区段或材料出现缺陷或损害,在供方修补或更换并按对外合同中要求重新进行有关试验后,该区段或材料的质保期应按对外合同中有关规定重新计算,供方的履约保函有效期同样应相应地延长至该区段或材料重新计算的质保期终止日后的90天失效。
8.5.3替代履行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质保期期间出现的任何缺陷,供方应在收到需方通知后立即进行修补或更换,如供方在收到通知后2日内仍未修补缺陷,或供方怠工、需方认为供方严重违约;在收到需方通知后的2日内仍未改正,则需方或业主有权自行自己或委托他人完成进行修补或更换,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应由供方承担,同时需方有权从银行保函中或/和应付款中扣除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该部分材料的合同价格加上安装、更换材料所需的费用等。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质保期期间,由于出现意外事故或与工程有关的其他故障,对于业主或需方认为为了安全有必要进行的紧急修理或处理的其他工作,需方将立即以书面方式通知供方,而供方未能或不愿意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上述工作,业主或需方可自行或委托他人完成该工作,除非按照合同,该工作不应由供方负责,否则由业主或需方代为修理或委托他人完成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应由供方承担。需方有权从任何应支付供方的付款和/或保函中扣除上述费用。
8.5.4进一步检验
如果由于任何对缺陷或损害的修补或更换影响工程或区段或材料的使用性能,需方或业主有权在缺陷或损害得到修补或更换后28天内向供方发出通知,要求对工程或区段或材料进一步进行完工试验及相关试验。供方应按先前试验的同样条款进行上述试验。
供方可以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进行他认为必要的检验。
由于供方原因而导致的进一步检验引起的损失和费用,包括由此引起的需方及业主的额外费用,应由供方承担。
8.5.5质保期结束
质保期届满后,供方仍应负责完成届时尚未履行的任何义务。就确定该等未履行义务的性质和范围而言,本合同应被视为仍然有效。
应业主/业主代表和/或需方代表的要求,供方同意在质保期后对项目提供任何必要的技术服务和协助。
8.5.6潜在缺陷责任期
供方应负责在本合同中规定的潜在缺陷责任期的相关工作和义务。在潜在缺陷责任期内,供方应负责通过替换、修理或其它方式立即消缺,并承担所产生的费用和责任。
9、合同的变更、修改、暂停
9.1 在合同执行期间的任何时间,业主、总承包商、需方有权通知供方对其服务和工作进行任何变更,供方应接受这些变更。如果供方认为此项变更将导致合同价格和/或工期调整,在接到变更通知后,应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对于重大变更供方应在14日内提交上述文件,一般变更应在3日内提交。需方在收到供方的上述文件后,应尽快给予答复,或说明批准与否或提出意见。
对于需方提出的范围变更要求,供方应及时遵照执行,对变更补偿的任何争议不应影响变更的执行。如果供方在变更工作的价值确认前被指示进行变更,供方应保留所有变更涉及的费用及导致的工期延误的同期记录,需方有权在任何合理时间检查这些记录。
然而以下情况,不能视为变更:
a)需方签发工程变更通知前,供方已经自行开始进行的工作;
b)合同要求的服务和工作;
c)由于供方未遵守合同要求引起的修正工作;
d)按照总合同和本合同要求对合同项下工作的进一步补充、细化、完善、改进或微小的修正工作;
e)由于供方人员的行为或疏忽对供方履约造成的影响。
在重大变更的情况下,若需方特别要求,则履约保函作相应的调整。
9.2 变更支付
如果供方认为此项变更将导致合同价格和/或工期调整,供方应在接到变更通知后,向需方提供以下文件:
1)调整的详细理由及状况的详细描述;
2)对调整方案及其影响的解释和说明;
3)与调整有关的文件、图表、照片等资料;
4)所涉及的合同条款;
5)需方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
对于重大变更供方应在14日内提交上述文件,一般变更应在3日内提交。如果因为供方未能遵循前述时间要求,供方将无权要求工期延长或额外费用,相关损失应由供方自身承担。
需方应按照供方提出的索赔意见与总承包商、业主/业主代表按照对外合同及总合同就任何与供方工作范围相关的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和/或工期延长事宜进行协商,供方应当承认并接受总承包商、业主关于变更的决定。除非本合同中另有规定,由于变更而导致的工程费用的增减,属供方工作范围的部分均由供方承担或受益,合同价不作调整。供方有责任协助需方、总承包商就变更事宜向业主索赔。
9.3 需方可随时指示供方暂停进行部分或全部合同。在暂停期间,供方应保护、保管以及保障该部分或全部设备免遭任何损蚀、损失或损害。
9.4 如果供方在遵守需方根据第9.2款所发出的指示以及在复工时遭受延误和(或)产生额外费用,供方应通知需方。在收到通知后,需方将同意或决定供方是否有权获得合同期的延长和(或)额外费用补偿,并相应通知供方。若暂停是由于供方的原因造成的,包括修复由于供方错误的设计、工艺或材料引起的或由于供方未能按照第9.2款采取适当措施引起的损蚀、缺陷或损失,供方应承担所有费用并无权获得工期延长和费用补偿。若上述持续的非累加计算的暂停超过182天,供需双方将共同协商合同的终止事宜,并根据合同终止的处理结果妥善处理双方内部事宜。
9.5 根据9.3条款规定暂停由供方造成的,需方有权停付到期应向供方支付暂停部分的款项,并有权将在执行合同中预付给供方的暂停部分款项索回(或从履约保函中扣除)。
10、违约和终止
10.1 违约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如果需方认为供方未能实质履行其在总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主要义务,则需方有权向供方发出通知要求修正。供方应在收到需方通知后3天或商定的时间内进行修正,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费用。如果供方未能在上述时间内采取适当的方式或措施对其失误进行修正,需方有权在向供方发出通知14日后终止本合同或部分合同。
10.2 终止
10.2.1发生以下任何情况之一,需方可在向供方发出通知14日后终止本合同或部分合同:
1)供方破产或其他债务原因无法履行本合同;
2)供方未能按本合同条款交货,忽视本合同的任何义务;
3)供方拒绝需方的指令,未经需方同意擅自转让合同;
4)出现严重质量事故而供方无力修复或无法及时修复的,需方将另行雇佣他人来完成,所支付的费用在供方合同价款中扣除;
5)出现严重偏离进度计划,拖延工期,并在短时间内无法调整或弥补的,需方将另行雇用他人来完成,所支付的费用在供方合同价款中扣除;
6)业主提出终止对外合同;
7)供方没有取得或丧失履行本合同义务所需要的任何资质、执照或许可;
8)因供方原因造成供方采购的材料被法院查封或设置抵押、留置及其他权利限制,或有任何他方对其主张权利的;
9)不可抗力条款约定的终止;
10)供方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未提交履约保函。
10.2.2需方根据本合同规定终止或部分终止本合同,都应发出正式书面通知;该等正式书面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终止合同的项目名称和范围、生效日、原因;
10.2.3本合同根据第10.2.1和10.2.2条终止后,需方可自动获得供方在现场的任何材料及物品,必要时,需方还可以出售上述材料及物品,所得价款用于补偿供方因违约而应支付给需方的赔偿金。如不足弥补产生的损失,需方将在相应的阶段付款中扣除。需方应尽快确定供方在终止合同日期为止,应得到的所有款项结存余款(指在确定交货和修补任何工程缺陷的费用、误期损害赔偿费用等所有应扣减费用后);
10.2.4如果需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部分终止合同,供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部分。供方对部分终止项目的安全性负责,并直至交接完毕,使需方委托的新承包商能顺利开始工作。在本合同终止后的14天内,供方应确保工程施工完成在安全位置且得到需方的认可并不对需方造成任何损害;
10.2.5本合同终止后,保密、质量保修、争议解决条款和其他本合同项下已经产生但尚未执行的违约责任和义务仍将继续有效。除本合同规定的终止条件外,双方均无权随意终止本合同。
11、保 险
11.1 供方应为其现场服务人员提供人身保险,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疾病(健康)保险,并在其服务人员启程赴现场前向需方提供保单复印件。供方应在整个现场服务期间保持这些保险的有效性。
11.2 供方负责合同范围内的全部设备(材料、备件)的运输到现场的保险。
12、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
12.1 合同执行期间,供方应提供足够的安装以及缺陷责任期(或质保期)期间所必需的随机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由于供方的原因(诸如本身属易损耗件或产品的质量问题、设计的缺陷等),提供的随机备件的数量不能满足安装以及缺陷责任期(或质保期)期间的需求,供方应无偿提供,并以最快的速度交付至现场,所需一切费用均由供方承担。若由此导致工程延期使需方遭受索赔或损失,供方负责赔偿。
12.2 随机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必须分别单独包装置于某个箱子内或单独成一件发运。供方应提供所有的备品备件的搬运及仓储保管要求。
13、不可抗力
13.1不可抗力的定义
在本条中,“不可抗力”系指具有下列特征的异常事件或情况:
(1)一方无法控制的;
(2)该方在签订合同前,不能对之进行合理准备的;
(3)发生后,该方不能合理避免或克服的;
(4)不能主要归因于对方的。
只要满足上述(1)至(4)项条件,不可抗力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种异常事件或情况:
1、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为;
2、叛乱、恐怖主义、革命、暴动、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
3、供方人员和供方及其分包商其他雇员以外的人员的骚动、喧闹、混乱、罢工或停工;
4、战争军火、爆炸物资、电离辐射或放射性污染,但可能因供方使用此类军火、炸药、辐射或放射性引起的除外;
5、自然灾害,如地震、飓风、台风、或火山活动,人力无法控制,且其影响造成重大损失、人力无法挽回。
上述事件只有在对外合同下被认定为不可抗力,才能作为本合同的不可抗力事件。
13.2不可抗力的通知
如果一方因不可抗力使其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已或将受到阻碍,应立即向对方发出关于构成不可抗力的类型、时间或情况的通知,并应明确说明履行已或将受到阻碍的各项义务。详细情况报告应在一方察觉或已察觉到构成不可抗力的有关时间或情况后7天内发出。发出通知后,该方应在该不可抗力阻碍其履行义务期内免于履行该义务。若未按照本条发出通知或报告,视为不可抗力事件未对一方合同义务的履行造成任何影响,该方放弃以不可抗力为原因而要求延期履行或免责的权利。
不管本条的其他任何规定,不可抗力的规定不应适用于任一方根据合同向另一方支付的义务。
13.3将延误减至最小的义务
双方都应始终尽所有合理的努力,使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造成的任何延误减至最小。对于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部分,各方仍应毫无迟延地继续履行,不得拖延。当一方不再受不可抗力影响时,应向另一方发出通知。
13.4供方工期调整和需方选择终止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供方履行本合同,供方在按第13.2条的规定发出不可抗力的通知后,可向需方申请对其履行合同的期限进行适当调整,最终的因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工期调整以需方批准的结果为准。
若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工程实施受阻已连续120天,或由于同一通知的不可抗力断续阻碍几个期间累计超过180天,需方可以向供方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在此种情况下,终止应在通知发出7天后生效。供方应负责编制任何需方要求的、对外合同及本合同终止所可能需要的支持性文件。但本合同的终止并不影响一方对另一方先前违约所享有的权利。
14、索赔与争议解决
14.1 索赔
14.1.1 供方有责任协助需方向业主索赔和反索赔工作。
14.1.2 供方应在现场或需方可接受的另一地点保持用以证明任何索赔和反索赔可能需要的同期记录。需方可在不必事先承认需方或业主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对供方的同期记录进行审查,并可指示供方保持进一步的同期记录。供方应允许需方审查所有此类记录,并应需方要求提供复印件(如果需方指示的话)。
14.1.3在需方发出任何有关协助进行索赔的通知后28天内,或在需方可能同意的其他时间内,供方应向需方(或通过需方向业主/业主代表)提交一份报告,并提交任何必需的支持性文件,详细说明索赔的金额及索赔的依据。当引起索赔的事件具有连续影响时,上述报告应被认为是临时报告。随后,供方应按需方合理要求的时间间隔提交进一步的临时报告,说明累计索赔金额及任何进一步的细节。在向需方,或通过需方向业主/业主代表提交临时报告后,供方还应在索赔事件所产生的影响结束后28天内,向需方(或通过需方向业主/业主代表)提交一份最终报告。不论任何索赔进展如何,各方仍应尽最大努力履行其在总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14.1.4供需双方间的任何索赔或争议,均应尽力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在任何索赔争议的解决过程中,双方均应严格按照总合同及本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14.1.5 在合同设备验收、安装、调试、型式接收试验及质保期内,如因供方原因合同设备在数量、质量、设计、技术参数、型式和技术运行等方面不符合本合同的要求,需方有权提出索赔。供方应按下列一种方式或几种方式结合与需方达成协议。
(a) 同意退货并赔偿需方相应损失,供方赔偿额为相应合同设备价格和已发生的银行利息、手续费用、运输费用、保险费、现场存放费、装卸费、业主验收费用、已发生的合同设备保管等费用。
(b) 根据合同设备缺陷程度、损坏程度和损失金额,经双方同意对设备进行折价。
(c) 用符合本合同技术要求的新的零、部件对有缺陷或损坏的零、部件进行更换、对缺少的设备进行补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需方的直接损失均由供方承担,更换后的设备质保期按本合同关于质保期规定要求相应顺延。
14.1.6 如果供方在接到需方索赔通知单后7日内没有答复,则视为供方接受需方索赔要求,供方应按索赔单要求赔偿。
14.1.7 因供方原因而更换的急需的合同设备,供方应在需方要求的时间内交货,费用由供方负担。
14.2 争议解决
14.2.1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需方住所地管辖法院诉讼。
14.2.2未经需方书面许可,供方对本合同项下工作范围不得对合同外第三人进行任何形式的部分或全部的转让或分包,如经需方许可,供方将部分工作分包的,供方应保证其与供应/分包人的分包合同中的争议解决约定同样执行上述条款,否之,供方应承担需方被其供应/分包人直接诉求的除应付工程款外的费用损失。
14.2.3争议未解决前,双方同意继续履行其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已终止的合同条款除外),不得以任何形式的怠工、停工对诉讼施加压力。供方若发生怠工、停工、罢工等情况,应当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需方有权向供方索赔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15、知识产权和其他权益
15.1 供方保证为合同履行所提供的任何材料、设备、技术、服务或文件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对任何第三人的包括但不限于工业产权、专利、著作权、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侵权指控。如果出现上述任何形式的侵权指控时,应在被指控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尽快通知对方,同时,供方应完全负担与此有关的包括与指控方的交涉责任及任何第三方索赔时的损害、赔偿、诉讼等所有费用,并承担需方因此类纠纷受到牵涉产生的费用损失。供方应尽快消除指控对需方或总包人/业主的不利影响,且无论如何供方不得影响或有损于需方行使本合同及总包人/业主总合同权利的履行。
15.2 供方同意并保证其任何分包人放弃其在本合同项下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需方及总包人/业主任何的物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全部或部分工程(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设备及材料等所享有的留置权,并承诺其提供的所有设备、材料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抵押、权利瑕疵、权利负担或其他影响需方或总包商/业主行使权利的情形。如果出现前述情形,供方应当立即向债权人付清欠款或采用其他的方式解除留置权、抵押权或其他影响需方或总包人/业主权利的情形,并承担由此给需方或总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16、合同生效及其它事项
16.1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16.2 供方应在合同生效后15天内向需方提供执行本合同主要授权负责人及相关商务、设计、生产、检验、资料交付等主要人员名单(包括资历),由需方批准认可。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人员有变动,应事先通知需方并经认可。若上述人员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有不尽职的行为发生,需方有权要求更换。
16.3 一切与合同标的有关的税费及供方的现场服务人员的当地费用均由供方承担。
16.4 如果本合同部分条款无效或应予修正,将结合该条款上下文做出安排,但不影响本合同其它条款的效力。
16.5 如果合同中的任何条款不可实施或经有管辖权的法庭宣布无效,双方将仔细考虑、解释保留条款,尽可能接近原意,不影响条款。
16.6 本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直至合同所规定的全部义务履行完毕,所有款项结清,供方完全履行完毕对外合同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且对外合同失效后,本合同才失效。
16.7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除本合同特别表述外,本合同中提到的合同也包括其附件。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正文不一致的,以本合同正文为准。
16.8 尽管需方接收设备或按照相关条款终止合同,供方应承担已经发生的、未完全遵守和履行的和/或已经修改过的所有责任与义务和权利。需方无条件或有条件已经获得效益、或未完全享有、实施和/或满意(包括但不限于责任与义务和权利,如果涉及机密、索赔、担保、保证)直至供方已经完全遵守,履行和/或修改的责任与义务,需方完全享有、实施和/或满意的权利后,设备的接收或合同的终止被视为完成。
16.9 供方同意放弃其在本合同项下所拥有的留置权,并承诺其提供的所有设备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抵押或其他影响需方行使物权的行为、事实,如果出现前述的情形供方应当向债权人付清欠款或采用其他的方式解除留置权、抵押权或其他影响需方行使物权的行为、事实,与此同时,需方有权要求供方提供为需方所能接受的银行保函。
16.10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副本 份。需方执正本 份,副本 份;供方执正本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11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处理达成的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6.12供方承诺,保守其在本合同协商、签订过程中知晓、保存、接收或获悉的所有有关工程和业主的保密信息。
16.13联络
16.13.1本合同项下的所有通知、文件、函电、证书(包括总承包商发出的)均可通过专人递交、邮递、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将其送达本合同指定的联系地址或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方重新指定的联系地址。任何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通知在发出时将被视为已经送达。重要文件必须专人递交并签收,电子方式发出的文件需电话催告。收到后在7天内反馈,特殊情况除外。通过邮寄或快递方式发出的通知将在发出5天后被视为送达。
16.13.2无论何处述及双方发出或颁布的任何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除另有约定外,此类通讯联络均应为书面的,且不得无故被扣押或拖延。一般情况下,双方同意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在规定时间内未答复的视同对上述书面文件的认可,除非书面通知或其它文件中有特殊约定。
签字页(本页无正文)
需方:中电建湖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航空路38号
授权人:
经办人:
电话: 027-83645831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友谊大道支行
帐号:556061086067
税号:91420000300257588L
供方:
地址:
授权人:
经办人:
电话:
传真:
开户行:
帐号:
税号:
邮政编码:
附件1 技术规范(另附)
附件2 交付进度
项目名称: 项目
序号 | 材料名称 | 交货地点 | *** | *** | *** | ||||||
重量 | 数量 | 交货期 | 重量 | 数量 | 交货期 | 重量 | 数量 | 交货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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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分包、外购件/材料情况
分包情况表
序号 | 设备/部件 | 型号 | 单位 | 数量 | 产地 | 厂家名称 | 备注 |
一 | 国内分包及采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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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进口外购件/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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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表中的序号和内容应与供货范围一致。
附件6 供方的投标资料及澄清、承诺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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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 中电建湖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工程外包、物资采购廉政合同
需方:中电建湖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供方:
为了加强对公司经济运营活动的监督,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防止暗箱操作和不廉洁行为的发生,经需供双方约定,特签订本合同。
一、需方廉政责任
1、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廉政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2、需方工作人员及亲友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形式索要或接收供方的红包、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及其他馈赠;
3、需方工作人员及亲友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形式接收供方的请吃、请钓、旅游和各类消费活动;
4、需方工作人员不得以打“业务牌”的形式变相接收供方的钱物;
5、需方工作人员及亲友不得在供方报销个人负担的费用或以各种名义领取酬金。
二、供方廉政责任
1、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廉政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2、供方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形式向需方及亲友送红包、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及其他馈赠;
3、供方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形式请需方及亲友宴会、钓鱼、旅游和各类消费活动;
4、供方不得以打“业务牌”的形式向需方工作人员变相赠送钱物;
5、供方不得为需方工作人员报销个人负担的费用或以各种名义发放酬金。
三、违约奖罚
1、需方工作人员及其亲友发生违约行为,一经查实,将依照党纪政纪条规和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严肃处理,同时给予举报人奖励1000元,以资鼓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
2、供方发生违约行为,需方有权解除相应合同;
3、需、供双方均未发生违约行为,需方应支付含廉政约定保证金在内的应付款。
四、其他约定
1、本合同在需供双方签订工程(商务)合同时一并签订,并具有同等效力,并作为相应合同附件一并存档;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需供双方协商解决,并报需方纪委监察部门备查;
本合同一式三份需供双方各执一份,报送需方纪委监督部门一份;
4、本合同的解释权为需方纪委监察部门;
5、本合同监督部门为需方纪委监察部门。
举报电话:027-86650733
需方(盖章) 供方(盖章)
经办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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