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襄阳市财政局关于对襄阳市第一中学采购触控式一体机(智慧黑板)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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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湖北 襄阳市 | 采购单位 | 襄阳市财政局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襄阳市第一中学采购触控式一体机(智慧黑板)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一、项目名称:襄阳市第一中学采购触控式一体机(智慧黑板)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湖北百友汇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十堰市人民南路33号
被投诉人:襄阳市第一中学,襄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襄阳市樊城区解放路1号,襄阳市东津新区汉水路1号东津商务大楼C座9楼
三、基本情况
本机关于2023年12月22日受理了湖北百友汇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襄阳市第一中学采购触控式一体机(智慧黑板)项目”(项目编号:XYSZ-ZFCG202311HW-118001)的投诉。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投诉人于2023年12月7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提起以下投诉:
1.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项目技术、服务及商务要求”第四项关于“86寸智慧黑板”中第10小项中的功能及技术参数描述与“科大讯飞”品牌在其他项目中的描述完全一致,具有严重的排他性、指向性。
2.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项目技术、服务及商务要求”第四项关于“86寸智慧黑板”中第14小项中的功能及技术参数描述指向特定供应商。
3.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项目技术、服务及商务要求”第四项关于“智能教学笔”第2、3、4小项中的功能及技术参数都标注有“△”号,作为重点评分项处理,满足上述参数的主要为科达讯飞一家,显然指向特定供应商。
4.该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资格审查及评标方法”第四项“商务评议”关于“所投产品资质”描述指向特定供应商。
5.被投诉人质疑回复内容敷衍,回复中提到的深圳皓丽、合肥惠科、安徽禾工三家公司经营范围没有智慧黑板及没有智慧黑板的中标和销售记录。
投诉请求:建议修改或删除上述参数。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认真审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提供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项目技术、服务及商务要求”第四项关于“86寸智慧黑板”中“10.整机具备智能护眼书写+护眼模式双重护眼功能,护眼时可做到屏幕书写过程中逐步降低整机背光亮度50%,降低色温至6500K”,该项描述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之规定。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项目技术、服务及商务要求”第二项“备注”明确标明,“本采购需求中涉及品牌(如有)、规格、型号、尺寸及重量的均为参考,供应商可提供同等档次或更高档次产品,并提供相应技术参数证明其符合采购需求”。由此可见,该项技术参数符合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能够满足此项功能及技术参数的投标供应商达三家以上,不具有排他性和指向性。故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项目技术、服务及商务要求”第四项关于“86寸智慧黑板”中“14.每台机器支持配置教学智能笔,整机包含1个磁吸充电收纳槽,用于智能笔的收纳和无线充电,可支持充电15分钟,使用45分钟”,该项描述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之规定。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项目技术、服务及商务要求”第二项“备注”明确标明,“本采购需求中涉及品牌(如有)、规格、型号、尺寸及重量的均为参考,供应商可提供同等档次或更高档次产品,并提供相应技术参数证明其符合采购需求”。由此可见,该项技术参数符合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能够满足此项功能及技术参数的投标供应商达三家以上,不具有排他性和指向性。故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项目技术、服务及商务要求”第四项关于“智能教学笔”中“2.△智能笔支持与大屏一体机实现磁吸充电,支持智能笔贴放至一体机大屏放置区域后可自动登录教学应用系统,无需教师手动输入账号和密码”;“3.△在教学系统运行环境下,智能笔可通过一个按键功能切换画笔颜色与板擦,支持一键切换颜色不少于2种,且支持教师自定义”;“4.△智能笔在教学系统运行环境下,支持语音指令能力,能够通过语音指令操作windows系统和教学系统的相关功能,满足教师移动教学需要”。上述参数描述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之规定。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项目技术、服务及商务要求”第二项“备注”明确标明,“本采购需求中涉及品牌(如有)、规格、型号、尺寸及重量的均为参考,供应商可提供同等档次或更高档次产品,并提供相应技术参数证明其符合采购需求”。由此可见,上述技术参数符合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能够满足此项功能及技术参数的投标供应商达三家以上,不具有排他性和指向性。故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4。该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资格审查及评标方法”第四项“商务评议”关于“所投产品资质”中“为确保所投教学应用系统内质资源无版权纠纷,所投教学应用系统产品制造商具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书”。此项评审因素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之规定。能够满足此项评审因素的投标供应商达三家以上,不具有排他性和指向性。故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关于投诉事项5。质疑回复函所列举的深圳皓丽、合肥惠科、安徽禾工等三家品牌均能满足该项目招标文件技术、服务及商务要求,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该项目招标文件规定。至于所列举的这三家品牌公司经营范围没有智慧黑板、无智慧黑板中标记录和销售记录,与此次政府采购活动无关。故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投诉事项1、2、3、4、5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襄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襄阳市财政局
2024年0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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